陈宝如[1]2003年在《防止和惩治国际恐怖活动初探》文中认为在二战后,在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下,大规模的战争得到有效的制止。但是,小规模使用武力的行为却常常发生。其中一些由个人或组织所发起,具有针对性的暴力行为,例如国际恐怖活动,在国际上渐趋猖獗。对于这种有别于战争的暴力行为,某些国家认为是武装力量或是民族解放运动的行动却被另外一些国家视为恐怖活动。可见,国家问对恐怖活动的认定有着不同的意见:但是,在美国的911事件后,世界各国认识到这种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如今,防止和惩治国际恐怖活动,已经成为一个热门的课题。有见及此,本论文希望能对这种暴力行为作一初步的分析,期望能在这基础上能对我国在防止和惩治国际恐怖活动的问题上能有所帮助。 本论文在第一章首先从不同的学者的理论中对国际恐怖活动的概念作一分析,因为国际恐怖活动在国际上的认知并不统一。因此本部分的作用在于,明确本文所讨论的国际恐怖活动的概念,并对它所造成的危害作一说明,希望能使读者对这一种行为能有较具体的认识,作为本论文下一部分的起点。 论文的第二章则是以国际社会的现况为轴心,从条约的角度分析现今国际上有关反恐的机制。其中,包括国际性的国际组织(例如联合国)和区域性的国际组织(例如欧盟)的反恐机制。除此以外,还包括其它国际反恐机制和一些国家在反恐方面的立法等。期望透过对这些条约和法规的分析,能对当今国际社会的反恐机制作一总结。 论文的第叁章是以当今国际社会的反恐机制为基础,对国际社会反恐机制中所存在的问题作一说明,并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意见和看法。 国际恐怖活动是现今国际社会的重要课题。如果国际社会任由这种国际恐怖活动发展下去,必将会给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带来曰趋严~重的影响。所以各国必须对国际恐怖活动的犯罪危害性有所认识,并共同制止这种危及国际和平的暴力行为。
王子愉[2]2016年在《探析防治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立法及实践》文中认为自上世纪以来,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呈现出复杂性、猖狂性和暴力性的新特点,恐怖犯罪分子以“独狼”式、“自杀”式或团伙式方式作案,给无辜平民带来了巨大的威胁和伤害;恐怖主义分子利用地缘政治和经济的缝隙,在一些国际区域性地区甚至形成了占统治地位的情势,令国际社会深感不安,恐怖主义犯罪对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已经构成了严重威胁。近期,法国和比利时发生的一系列恐怖主义事件进一步证明恐怖主义犯罪已经成为“震撼人类良知”的国际犯罪,其犯罪分子是“全人类的公敌”。近年来,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整体发展和谐,但在局部地区也受到了恐怖主义犯罪的挑衅与危害。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和分裂主义在我国新疆、云南等地区实施了一系列暴恐事件,严重破坏了我国安宁祥和的生活秩序、在公共场所造成众多无辜平民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为了应对日益猖獗的恐怖主义犯罪,我国政府在积极加入惩治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公约的同时,也加快了反恐立法和完善相关法律配套实施的进程。本文从恐怖主义犯罪根源和历史切入,结合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现实情势、着重研究国际反恐公约、区域性反恐公约、各国反恐立法以及我国新颁布的反恐法及其与刑事法律、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试图构建适用于我国反恐情势的新模式,同时,为惩治中国恐怖主义犯罪立法提供理论支撑。
麻广悦[3]2009年在《恐怖主义犯罪的刑事规制及其立法完善》文中指出自20世纪30年代世界范围内第一次恐怖主义劫机事件发生以来,恐怖主义犯罪愈演愈烈。尤其是70年代以来,恐怖主义犯罪日渐猖獗,世界各国几乎都在不同程度上遭受了恐怖主义活动的袭击,我国近年来也成为恐怖主义犯罪的受害者,恐怖主义犯罪的惩治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虽然顺应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需要,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叁)》,对原有惩治恐怖主义活动的立法进行了专门的修改和补充,但远未尽善尽美,尚有许多亟待完善之处。因此我国要借鉴联合国及世界各国反恐立法中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发展与完善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加大对恐怖主义犯罪的防范、控制和打击力度。本文主要分为五部分:第一章叙述了恐怖主义犯罪的历史发展,从国际组织、词典及学者两方面分析了恐怖主义犯罪概念的界定,提出了自己关于恐怖主义犯罪概念的界定。第二章论述了恐怖主义犯罪的本质,从恐怖主义犯罪主观目的和动机、政治因素及普遍性因素等方面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本质进行了分析。第叁章阐述了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惩治观念,从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观、国家范围内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观念、标本兼治的惩治恐怖主义犯罪观念、集体安全合作的惩治恐怖主义犯罪观念四方面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本质进行了探讨。第四章从“疆独”、“藏独”等我国面临的恐怖主义活动对我国反恐怖主义犯罪的现行形势进行了阐述。第五章分析了我国对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沿革,指出了现行法律的不足和滞后,并提出了如何完善我国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建议。
王岭[4]2006年在《恐怖犯罪及其刑法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恐怖活动及恐怖犯罪的存在与蔓延严重威胁着人类社会的和平与安全。因此,恐怖犯罪的防治问题成为了国际社会与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尽管国际社会的反恐立法与实践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一些因素削弱了其防治恐怖犯罪的功能。国际社会应致力于建立统一的反对恐怖主义国际公约,同时加强国家间的反恐合作。本文辨析了恐怖、恐怖主义、恐怖犯罪等相关概念的区别。在前人的研究成果基础上,界定了恐怖犯罪的内涵。通过对恐怖犯罪的特征、根源及其犯罪性的阐述,评析了国际社会及各国反恐刑事立法的情况,对其中体现出的重刑主义倾向表示了疑虑。并据此提出完善我国反恐刑事立法的几点设想。 本文全文共分叁章:际恐怖犯罪的概念界定、恐怖犯罪惩治措施的立法与评述、我国关于恐怖犯罪的立法与完善。在此基础上,确立了恐怖犯罪概念的基本特征,并据此提出了概念的可行性界定。 第一章:恐怖犯罪的概念界定。本章评述了当前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概念的立法。在此基础上,确立了恐怖犯罪概念的基本特征。 第二章:各国恐怖犯罪惩治措施的立法与评述。各国对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主要有四种形式。对这些立法和实践予以评述,这为下文阐述的完善建议提供了直接参考。 第叁章:恐怖犯罪惩治措施的完善。树立正确的惩治理念和原则是完善惩治措施的前提。本章回顾了我国的反恐历程,对《刑法修正案(叁)》做出了评述,阐述了我国在惩治恐怖犯罪的立法与实践层面进一步加以完善的必要性。最后,笔者提出加强和完善我国反恐怖主义立法的完善建议。
苏苏[5]2015年在《论我国恐怖主义犯罪立法的不足与完善》文中研究说明当前,恐怖主义犯罪已成为世界和平与安全的最主要威胁,对一个国家的经济、信息、政治甚至主权安全都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损害。中国和世界各国组成了国际反恐统一战线,均明确表达了反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坚定立场。要重视反恐怖主义犯罪立法,尽快颁布《反恐怖主义法》以及对刑法进行修正,大力推动我国与国际世界的接轨和促进国际合作,从而更好维护我国稳定和安全。本文围绕恐怖主义犯罪的相关国际条约和域外立法,我国恐怖主义犯罪的趋势和现状,研究现有反恐法律体系,在内容结构上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研究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基本概念以及发展渊源,对国际组织和各国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定义进行考察研究,从而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做出界定。第二部分主要是罗列了相应国际条约和先进国家对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并进行分析,对立法模式以及概念内涵描述等问题提出自己的思考和借鉴。第叁部分主要讲述我国恐怖活动犯罪发展的趋势及其危害性。一个是受国际环境的影响,如境外恐怖势力的借机煽动族群对立分裂,意图搅乱我国正常的和平发展局面;另一个是受地域环境的影响,如新疆东突势力的长期存在,对我国西部边疆地区乃至全国的安全稳定带来极大威胁;另外还有“台独”问题,这些均成为影响我国稳定与发展的重要不稳定因素。第四部分主要以我国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现有法律和现状进行分析,提出其存在的不足。第五部分则是在对比国外优秀反恐立法的基础上,从立法模式、罪名设置等几个方面对我国反恐怖主义犯罪立法提出实质性建议,如扩大关于对恐怖主义犯罪的管辖范围,全面灵活运用附加刑,全面灵活运用附加刑,以及对追诉时效进行特殊规定,并对分则罪名进行完善。
贺煌[6]2012年在《反恐怖融资战略初探》文中提出恐怖活动是现代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对人类的生存、发展构成了极大的威胁。金钱是恐怖主义的生命线,目前,所知的大规模恐怖活动不是任何(?)个个人或国家都有实力从事的,这些活动都需要雄厚的资金来源。没有雄厚的资金支持,恐怖活动根本无法进行。完善中国金融反恐立法,有效切断恐怖主义财源,从经济角度限制其生存、发展是当务之急。“9·11”事件以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建立了国际金融反恐阵营,以期各国携手在更广的范围内给恐怖主义金融供给线以沉重的打击。中国对这种恐怖主义融资犯罪活动的侦查还处在比较传统的方式上,针对性较弱。对诸如银行等金融机构协助司法机关间接侦查等先进打击方式的引入上还存在一定差距,至今还存在面临审判实践“零适用”的困局。可见,高度重视反恐怖融资的战略价值和战略意义,快速构建中国反恐怖融资战略,是当前我国遏制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的首要任务。本文首先对当前恐怖主义活动的基本类型和最新动向进行了初步归纳,进而列举并分析了当前遏制和打击恐怖主义的主要手段和效果。通过分析表明,由于恐怖主义活动介乎犯罪与战争之间的特殊性,传统的以“震慑”和“报应”为主要理论的刑罚思想及刑事政策,对于打击恐怖主义活动引发的犯罪并无十分显着的效果。为此,探究并建立以通过摧毁恐怖主义活动经济基础为主要目标的反恐怖融资战略,即将资助恐怖主义活动入罪化的刑事政策,对于打击和遏制恐怖主义活动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反恐怖融资战略的构建,能够及时发现和预防恐怖主义活动,控制非法资金以保证经济活动安全,最终摧毁恐怖主义活动的经济基础。通过对国际社会以及西方代表国家对于反恐怖融资经验的学习和比较,不难发现,作为将特定经济活动入罪化反向遏制上游犯罪活动的一种有效手段,反恐怖融资战略和反洗钱战略同样受到高度重视。联合国通过的《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就提出的《打击恐怖融资九条特别建议》对全球范围的反恐怖主义融资战略进行了明确的部署,美、英、加拿大等国家也在国内法中积极响应和落实,从而有效提高了打击恐怖主义活动的能力。我国反恐怖融资战略尚处于布局阶段,审判实践“零适用”的现状和当前国内恐怖活动实际情况并不相适应。为此,应当从完善刑事立法、建立“冻结”和“没收”转向制度、探索激励机制以及健全执法机构等多方面入手,尽快构建起完善的反恐怖融资战略体系。
阮传胜[7]2005年在《恐怖主义犯罪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体系结构上,本文共分九章。以比较研究的方法,从刑法角度较为系统地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的要件、刑事管辖权以及立法完善等问题进行了研究。第一章,恐怖主义犯罪研究导论。对恐怖主义行为的历史渊源、恐怖主义的犯罪呈现的特点、恐怖主义犯罪的成因以及恐怖主义犯罪的理论分类予以阐述。第二章,恐怖主义犯罪概念的界定。分别讨论了恐怖主义犯罪概念界定的价值、恐怖主义犯罪概念的立法与理论分歧,并最后界定了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第叁章,恐怖主义犯罪与有关犯罪的关系。分别对恐怖主义犯罪与邪教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犯罪、与洗钱犯罪的关系,予以比较研究。在这部分内容中,本文还分别对恐怖主义组织与邪教组织的关系、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了比较研究。第四章,恐怖主义犯罪的客体要件。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客体要件作了阐述,并分析了恐怖主义犯罪的行为对象。论文认为,在我国的刑法中,恐怖主义犯罪的犯罪客体主要为社会公共安全,恐怖主义犯罪的侵害对象则为无辜者。第五章,恐怖主义犯罪的客观要件。从国际刑法、国内法两个角度分析了恐怖主义犯罪的客观要件。论文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等问题作了较为详尽的分析,并具体分析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主义组织的行为以及国际公约与各国国内法对恐怖主义犯罪行为方式规定的变化趋势。第六章,恐怖主义犯罪主体要件。从国际刑法、国内法两个角度分析了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要件。论文认为,从国际刑法的角度,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是单个自然人或犯罪组织,在国际刑法层面,国家也不成立恐怖主义犯罪;在国内法视野下,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为自然人或单位。论文还系统地研究了恐怖主义组织问题。第七章,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观要件。分别从国际刑法层面、国内法层面对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观要件作了研究。论文主要讨论了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观要件立法的分类、恐怖主义犯罪的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第八章,恐怖主义犯罪的刑事管辖权。从国际刑法层面、国内法层面,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刑事管辖权问题展开论述,并讨论了恐怖主义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国际公约规定与国内法规定衔接问题。第九章,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及完善。分别从国际刑法、国内法的角度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规定作了梳理与比较,并对我国的国内立法的完善进行了阐述。
郑远民, 黄小喜[8]2011年在《论国际反恐怖的国际法律合作机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9.11"事件以来,国际社会更加注重国际反恐怖的合作机制。国际反恐怖的复杂性与艰巨性是人类历史上最严峻的挑战,国际反恐怖的各国实践是建立国际反恐怖合作法律机制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基础。只有在国际反恐怖合作的法律原则——包括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政治、经济与法律等相结合的原则,在联合国框架下的利益协调一致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国际、区际法律合作途径,加强国际反恐怖的司法协助与技术合作,才能取得国际反恐怖的最终胜利。
罗雁冰[9]2007年在《论恐怖主义犯罪及我国的立法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恐怖主义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尤其是“911”事件的发生为世界各国敲响了警钟,传统意义上的恐怖活动模式被现代恐怖主义所取代,恐怖主义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严重影响世界和平与安全、稳定与发展的国际性问题。世界各国、各组织也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它的危害性,并且在普遍增强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政治压迫与军事打击力度的同时,将反恐斗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世界有许多国家制定了反恐的法律,联合国也通过了一系列反恐怖主义的决议。我国可以从中得到启示,作为借鉴,完善自己的反恐立法。本文试图从刑法学的角度,对恐怖主义犯罪做出解析,并在比较各国反恐怖主义犯罪法律和联合国相关公约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的反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提出建设性意见。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恐怖主义犯罪的概述,主要阐述恐怖主义犯罪的渊源、概念及犯罪构成特征等基础理论;第二部分阐述当前国际对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状况、特点和立法趋势;第叁部分论述我国立法现状;第四部分在分析我国对反恐刑事立法存在不足的基础上,吸收、借鉴国外立法及相关的国际条约,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刘水庆[10]2015年在《体育赛场反暴力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体育赛场暴力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它的社会关注度很高,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寻找合适的方法对其进行规制已经迫在眉睫,事实上,人们也一直做着努力。在全球法治化的背景下,运用法律手段来防控体育赛场暴力行为已经成为一种趋势,法律手段已经成为解决体育赛场暴力问题的一种有效的手段。基于此,本文运用文献资料法、比较的方法、历史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从法学的视角对体育赛场暴力行为进行了探讨。本文主要研究了体育赛场暴力的一般法律问题,探索了法律防控体育赛场暴力的措施和实践。论文分为叁部分:引言部分说明了论文的研究价值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论文的结构。正文部分共有五章,分别是:第一章界定了体育赛场暴力的基本内涵。古希腊罗马时期已经出现规制体育赛场暴力的法律雏形,运用的实体规范是“神圣休战”制度和《阿奎流斯法》。本章在研究体育赛场和暴力的基础上界定了体育赛场暴力的概念。根据实施暴力主体的不同,体育赛场暴力的类型可以分为运动员间暴力、观众间暴力以及其他类型暴力。体育赛场暴力侵犯了体育人身权、财产权、体育消费权、体育发展权,扰乱了正常的体育和社会秩序。体育赛场暴力的治理机制包括社会控制机制和法律治理机制。第二章研究了体育赛场运动员暴力的法律问题。在界定运动员暴力的基础上,说明了运动员暴力的范围、特征、成因和类型。主要分析了法律防控运动员暴力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运用案例分析法讨论了运动员暴力的法律规制现状。研究了运动员侵权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抗辩事由和责任的承担。运动员暴力的侵权责任是一种人身伤害赔偿责任,使用的主要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主要有受害人同意、自甘风险和受害人过错。在刑法学和犯罪学的基础上,给出了运动员间暴力刑法规制的范围和路径。体育赛场运动员纯粹暴力和非纯粹暴力可以通过刑事司法来解决,刑法规制体育赛场运动员暴力的前提是建立完善的实体法制度。体育赛场运动员暴力诉讼的主要种类有两种。第叁章分析了体育赛场观众暴力的法律问题。在考查观众暴力现象的基础上,概括了运动员暴力的概念、特征和类型。同时,总结了体育赛场观众暴力的形成机制和形成原因,然后,提出了体育赛场观众间暴力的法律防控的理念和措施。体育赛场观众暴力法律防控的原则有制度化原则、应急性原则、差别化对待原则、自主性原则和公正性原则。为了有效的规制体育赛场观众暴力,英国、意大利、西班牙、法国、比利时、巴西和阿根廷以及欧盟组织进行了针对性立法。欧洲在促进反观众暴力合作方面做出了很大的努力。根据规制运动员暴力的司法实践,运动员暴力诉讼的主要种类有叁种。第四章探讨了体育赛场上其他类型暴力的法律问题。本部分研究了运动员与观众间暴力法律问题、针对体育赛场的暴力恐怖行为的法律问题和针对体育赛场安保人员暴力的法律问题。实证分析了运动员与观众间暴力的司法实践,重点研究了运动员与观众间暴力、针对体育赛场的暴力恐怖行为和针对体育赛场安保人员暴力的法律规制办法。从运动员与观众间暴力的司法实践可以看出,观众、体育赛场管理者和运动员及其所在俱乐部都可能为赛场暴力承担责任。运动员与观众间暴力诉讼的主要种类有叁种。体育赛场反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主要有《消除国际恐怖主义措施宣言》和《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等。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分别采用显性规制模式和隐性规制模式来规制暴力袭警行为。第五章说明了我国体育赛场暴力的法律问题。在分析中国体育赛场暴力的现象和形成原因的基础上,讨论了规制我国体育赛场暴力的实体法律制度。我国体育赛场暴力的规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乏针对性的立法,执法不规范,司法处理存在困难,过分依赖体育协会规制,法律监管缺乏。我国应该根据法律传统对体育赛场恐怖活动和暴力袭警进行特殊规定。完善我国体育赛场反暴力法律制度和体育制度是必要的。主要通过加强反暴力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建立反暴力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在人民法院设立体育专门法庭,完善法律监督体系等措施,建立和完善反暴力法律实施机制。结语部分论述了论文的主要观点和结论,同时还提出了论文的不足之处和未来的研究趋势。
参考文献:
[1]. 防止和惩治国际恐怖活动初探[D]. 陈宝如.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2]. 探析防治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立法及实践[D]. 王子愉. 外交学院. 2016
[3]. 恐怖主义犯罪的刑事规制及其立法完善[D]. 麻广悦. 黑龙江大学. 2009
[4]. 恐怖犯罪及其刑法规制研究[D]. 王岭. 四川大学. 2006
[5]. 论我国恐怖主义犯罪立法的不足与完善[D]. 苏苏. 广西师范大学. 2015
[6]. 反恐怖融资战略初探[D]. 贺煌. 复旦大学. 2012
[7]. 恐怖主义犯罪研究[D]. 阮传胜. 华东政法学院. 2005
[8]. 论国际反恐怖的国际法律合作机制[J]. 郑远民, 黄小喜. 时代法学. 2011
[9]. 论恐怖主义犯罪及我国的立法完善[D]. 罗雁冰. 四川大学. 2007
[10]. 体育赛场反暴力法律问题研究[D]. 刘水庆. 武汉大学.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