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寿险业入世后面对的巨大挑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入世后论文,寿险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继去年我国与美国就入世问题达成协议后,今年5月19 日我国又与欧盟达成协议,至此,我们已听到了中国成功迈向WTO大门的脚步声, 随着谈判进程的加快,作为中国入世谈判重要内容之一的“在服务贸易项下的保险”的开放已迫在眉睫,这一次开放是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准、更高领域上的开放。入世后,保险服务贸易的规则将会给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产生怎样的影响?我们如何应对?
一、WTO中有关保险服务贸易的主要内容
1、保险服务贸易的规则架构
在“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中特别讨论了金融保险市场的相互开放问题,并将保险置于金融服务规定之中,初步确定了纳入贸易自由化进程的保险服务贸易的范围和原则;保险服务贸易的范围,各种人寿和非人寿直接保险;各种再保险业务;保险中介服务;保险辅助服务,如与保险有关的咨询、统计、风险评估、理赔等。
保险服务贸易的原则条款规定: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最后文件,服务贸易各部门与货物贸易一样列有“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透明度”等原则性条款,具体表现如下:
(1)市场准入问题。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十六条“市场准入”条款的规定;A、任何缔约方开放共同市场, 双方还应按照有关范围等条款的规定精神,就条件、限制和计划安排达成一致。B、 任何缔约方给予外国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的待遇,应不少于其承担义务计划安排内的待遇;
(2)国民待遇。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十七条“国民待遇”条款规定:一参加方,在相同的环境下,给予其他参加方的服务业务及服务提供者在所有法律、规章、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待遇应不低于国内服务业和提供者。这是针对歧视性国内政策的,它要求外资保险公司享受与本国保险公司相同的待遇。
(3)最惠国待遇。在这个问题上, 多数国家坚持根据自身保险业发展水平给予其他缔约方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4)透明度。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三条透明度条款, 除紧急情况外,各成员应迅速将涉及或影响本协议实施的所有有关适用的措施(包括国际约定),最迟在其生效以前予以公布(第一款),各成员方对现行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有做出新规定或修改以致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有关服务贸易的特点义务时,应立即或至少每年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提出报告(第三款)。
2、保险服务贸易的自由化趋势
随着保险服务贸易的发展,促进保险服务贸易自由化已成为越来越多保险人的要求,特别是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保险人,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强烈呼吁各国开放保险市场。但保险服务贸易自由化在推进的过程中,前提是逐步降低有关壁垒。长期以来,各国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和本国保险业的发展,以及平衡国际收支,纷纷设置各种壁垒,使外资公司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发展中国家本土保险,但由此产生的影响是发展中国家保险市场与世界保险市场的隔离。
保险服务贸易自由化将是服务贸易与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它既有利于发达国家保险人的业务发展,也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加强与世界保险市场的联系,引进国外先进的经营管理技术,改善其落后的经营状况,因此,总体来说保险服务贸易自由化有利于更充分地在全世界范围内分散风险,从而保证稳健经营,当然,就目前保险业发展的总体水平来看,保险服务贸易自由化还有较长的一段路要走,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保险业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是最大障碍,保险服务贸易自由化也只能在两者的相互妥协中推进,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也有这方面的描述,即为了鼓励发展中国家逐步开放市场,规定了“逐步自由化”原则和一些例外条款,允许发展中国家根据本国的政策目标和保险业的实际发展水平,有条件、逐步地开放其市场,同时要求发达国家帮助其改善保险服务效率和竞争力。因此,保险服务贸易自由化将呈现渐近性的特点。
二、中国保险业的现状及加入WTO 后我国保险政策可能发生的变化
从80年代开始,我国就逐步放开保险市场,允许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代表处;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上海开业;1993年日本东京海上也进入中国保险市场;1996年相继批准了加拿大宏利、瑞士丰泰在华开业;1997年批准法国安盛、德国安联、美国安泰三家保险公司与我国保险公司成立合资保险公司;1998年进一步批准英国皇家太阳联合和澳大利亚康联保险公司在我国开业,1999年四月,新近批准美国丘博保险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分公司,并允许英国保诚、美国恒康、加拿大永明三家外国寿险公司与我国保险公司成立合资寿险公司,截止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上的外资保险公司共有18家,其中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9家,中外合资公司3家,正处筹备阶段的有6家,此外, 外资保险机构在华设立的代表处也有200余家,由此看出,随着加入WTO日程的临近,我国保险市场的开放呈加速趋势,开放任务之紧迫,责任之重大,为基础薄弱、尚处初级发展阶段的民族保险业注入强心催化剂,必然带来方方面面深刻的影响,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要求及近期与有关国家谈判的进展,我国加入WTO 后的对外保险政策可能发生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政策将放宽,进入国内保险市场的保险公司将逐步增加,审批速度将加快,对批准进入的公司,一年后外资可持有合资寿险公司51%的股权;一般保险和再保险公司可立即持有51%的股权,两年后可成立全资的分支机构。第二,开放地区将逐步扩大,将从目前的上海,广州等地扩大到24个中心城市。第三,外资保险公司经营业务的范围将扩大,一个公司可在几个行政区域内进行营业。第四,保险经营领域的开放进一步扩大,开放范围将逐步涉及到包括保险公司,中介服务、再保险及辅助性服务公司在内的一切保险服务领域,竞争压力由此而来。
三、WTO:中国寿险面临严峻挑战
严格地说,直至97年以前,我国大部分寿险公司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发展战略,充其量只是一种以抢占市场为目的、以粗放经营为特征的经营思想和策略,特别是在个人营销业务方面,更是实行人海战术,以市场份额论好汉,以保费论英雄,这样一种经营思想和策略导致各保险公司无瑕顾及市场调研、新产品设计、核心竞争力的建造,后续服务、偿付能力等有关公司长远发展的大事,于是,随着WTO的临近, 中国民族寿险业务将经受市场开放所带来的严峻挑战与冲击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以外资为主的寿险市场竞争主体骤然增加, 民族寿险业的市场份额将会摊薄,必将使市场竞争更加激烈。
我国国内保险业务恢复不长,目前中国寿险市场现状是以中国人寿、平保、太保三家为主,外加泰康、新华等几家中资保险公司,它们与美国友邦上海分公司等几家外资寿险公司在分割市场,这与中国广阔的寿险市场潜力十分不相称。开放保险市场,外资保险公司必然会利用其先进的经营技术和管理手段抢夺这块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市场,以外资为主的保险主体不仅数量增加较快,并将在绝对数量上超过中资保险公司,而且其市场开发质量和速度都会令中外保险业瞩目。在许多中心城市,像以往由中资寿险公司一统天下的局面不复存在,势必会分流一部分保费收入,从而形成了对中资寿险公司产生总体上的经营压力,反观本国保险公司尚不具备足够的实力与条件到相对饱合的西方保险市场抢占一席之地。
2、 国际金融保险业一体化经营的趋势对我国金融保险业分业经营现实的影响:
目前国际金融保险业已经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兼并和收购浪潮迭起,传统的保险公司也逐渐由单纯的保障提供者的角色向资产管理者的角色倾斜,并逐步向其他金融领域渗透,世界范围内可拓展的空间很大。一旦加入WTO, 进入我国的外资著名保险公司一般都是资金雄厚且都是在世界范围内经营的,按照保险的基本原理,可以广泛地降低经营风险,于此同时,其集团实行的是金融超级市场经营的概念,既可降低成本,又可形成较强的竞争能力,我国金融保险业尚处在分业经营阶段,混业经营的条件尚未成熟,要跟上国际发展还需一个过渡期,外资保险公司的全面进入将以其雄厚的资本和多渠道经营经验对民族寿险业形成巨大威胁。从资本和资产上说,中国人寿、平保、太保号称为中国寿险市场的“三巨头”,但与外国大型保险公司相比,形同小舢板与航空母舰较量,截止1999年9月,中国保险总资产为2389.6亿元, 相当于287亿美元,而世界第一大保险公司法国安盛—巴黎联合(AXA —UAP)保险公司总资产在1997年即达4079亿美元,是我国所有保险公司资产的14倍,世界第50在保险公司美国利宝(Liberty Mutual Group)保险公司总资产457亿美元,是我国保险公司总资产的1.6倍。可想而知,无论是美国国际集团、信诺,还是法国的安盛、德国的安联或是英国的皇家太阳联合、瑞士的苏黎世,无论哪一家进入中国大陆、都会迅速将其资本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外资保险公司大多都有上百年以上的多渠道经营经验,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保险业积聚和融通资金的能力仅次于银行业。据资料显示,美国保险公司投资业务量占其金融市场全部业务量的1/3以上,我国保险公司由于发展历史短,受本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受长期高赋税、资金增值渠道不畅等方面的原因,资金累积一直缓慢,资产规模无法与外资竞争者相比,而保险公司的资金实力不仅是其信誉的象征,而且表明其稳定健经营风险、分散风险的能力。这又与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过于狭窄的民族保险业经营实况形成强烈反差。目前我国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受严格的分工范围的限制,保险企业的经营模式非常单一,应当说,这与当前我整个金融体制不健全、金融市场不成熟、保险业欠发达的背景是相符合的。当洋保险多方位运用保险资金大赚利润时,中国寿险业目前还只能是望洋兴叹。
3、外资保险公司拥有较高的保险经营技术, 其先进的产品设计和良好的服务,将会对中资寿险公司形成强烈竞争压力。
外资保险公司开办的物价指数定期保险、失业保险、信用生命保险、高风险保险和涉及国计民生的各种保险让国人大开眼界,而其在产品设计中所采用的科学技术更令国内同行惊叹,至于在承保理赔技巧和各种服务技能等方面都是国内公司无法望其项背的。
按照保险产品从储蓄型到保障型,再到投资型的,从低级到高级的开发阶段来看,海外各路洋保险,一般都侧重于保障型,并在创新产品中不断加重投资型份量,如万能保险、变额保险、变额万能保险等等,而中资寿险公司目前则刚刚处在从储蓄型向保障的转型阶段,至于象中国人寿刚推出的分红保险和平保出的投资连结产品,目前也只是在一些大城市试点普及推广尚待时日。产品的先进性必然会对潜在客户产生吸引力、特别是外资保险普遍注重系列产品开发和售后服务,整个流程从头至尾纳入科学化管理,这对于目前中资寿险公司中由于高脱落率而产生大量“孤儿保单”乏人跟进后续服务,具有很强的竞争优势。保险服务的竞争除了体现在保险产品的竞争以外,还体现在保险公司提供的前期和售后服务上,在国外成熟的保险市场中,各保险公司通过向保户提供全方位保险服务来相互竞争,各公司已经从传统的保险经济补偿给付转为向保户提供与保险有关的边缘服务,而国内保险公司在保险服务上的竞争就更显逊色。
4、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将以其先进的机制和优厚的待遇, 造成中资寿险公司的人才大量流失。
市场竞争实际上是人才的竞争,目前我国保险队伍的总体素质不高,保险专业人员缺乏,特别是精算师和管理人才更少。当前我国的人寿保险公司基本上处在西方称之为最低层次“经营者”模式,这种模式操作的实际情况是:或存在着权力过大,制约乏力,风险过份;或集权过度,灵活性不足的基础阶段,不少方面还难免带有些计划经济色彩,与市场经济下营销的专业人才企求难免冲突。 外资保险公司一般均经过100年以上的市场运作,其运作机制也早已与市场经济磨合, 营销体制十分成熟,如1992年进入中国的美国友邦就采用比较高级的西方称之为“竞争规划者”模式,使得负责第一线的营销经理人掌有相当大的自主权,并享受相当丰厚的个人待遇,同时又有非常严密的内控机制,使营销机制对市场既具灵敏反应度,又具有科学的制约性。
加入WTO后,随着越来越多的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 本土化策略是其必然的选择,因此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将大多从国内招聘,外资公司会凭借其自身在劳动工资、人事制度等方面的优势,必然要与中资保险公司展开人才竞争,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情况下,人才的合理流动是一种必然趋势,这就势必造成一部分中资保险公司的骨干专业人员“跳槽”,从而引起国内保险人才队伍的不稳定,另一方面,国内保险公司要参与国际保险市场的竞争又缺乏国际化方面的人才。从国际保险市场相互渗透的实践看,由于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后,其在华的业务部门一般都要求雇员成份当地化,因为当地的雇员熟知中国的风土人情,具有中国的文化底蕴,而这些对于寿险公司经营显得尤为明显,因为象展业和风险管理这类工作就必须有熟悉法地市场情况的人员担任,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后,势必挖走中资寿险公司的业务骨干,而中资寿险公司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难以在短期内较大幅度地提高待遇,而且尽管有些中资公司已提出了“以人为本”的宗旨,但全行业爱惜人的风气尚未真正形成,有识之士已在担忧,不怕“洋人”冲垮中国的民族保险业,就怕“跳槽”的“假洋人”扰乱中国寿险业的阵脚,因此,“入世”后的中资寿险公司,将在人才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经营多年培养起来的人才特别是业务骨干队伍的稳定性将受到考验和冲击。
5、 外资保险公司先进的电脑技术和先进的信息处理系统会对国内保险信息技术落后产生挑战。
从总体上看,我国保险产业的信息化情况基本上是国家保险监管机构以及政府有关部委、行业组织、各保险公司、客户、银行、医院等系统在利用资源过程中各自为战,远未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状态,造成信息资源使用的浪费和重复,从具体情况看,保险公司在办公自动化、业务处理、财务统计分析等方面的网络化建设缺乏内在的、一致的有机联系,信息系统结构越来越庞大,面临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同时,目前中国寿险业相当部分方式比比皆是,特别是市场保险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研究、反馈、决策更是落后一步,反观外资保险公司。特别是在20世纪八十年代初“第三次浪潮”刚刚激起浪花时,处在向后工业时代过渡的西方保险业得风气之先、先行实现电子化和信息化。电脑联网和电子商务不仅极大地提高了他们的工作效率、缩短了公司与客户的距离,而且使他们最便捷地占有市场信息,形式竞争优势。随着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将使国内寿险市场这些问题逐渐暴露,并直接制约了中资寿险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6、保险市场监管的难度将加大
加入WTO后意味着今后将按国际贸易规章办事,国内的相关法律、 法规不得与国际所签定协议相抵触,同时应公布一切有关法律法规与制度,增加执法透明度,取消地方保护主义,这对我国政策制定和监管部门的工作有了更高要求,不但应根据国际保险的活动规则填补相关法律空白,还要对一些不适应形势的法律、法规条文进行修改,但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尚处于有待成熟的发育期,缺乏对内外资保险公司统一监管的法律和经验,虽然《保险法》已于1995年10月1日实施并初见成效, 但仍未形成一套科学且切实可行的办法。而外资保险公司很多习惯套用国际上的一套做法,和我国差别很大,无疑会给我国的保险市场管理带来一系列始料不及的矛盾,加入WTO后可以预料, 众多矛盾将最后集中指向保险监管体制。
7、对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的挑战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是指在将其积聚的保险资金进行投资和融资运用,使保险资金不断得到增值的行为。在发达国家,由于保险业的激烈竞争,保险公司的综合赔付率都很高,有的甚至超过100%, 而造成保险公司的经营亏损。但国外保险公司往往都是资金运用的成功投资者,用投资收入来弥补承保业务的亏损。现代保险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之一是:其经营的稳定不仅仅依赖于保险基金的大量积累,更依存于保险投资。一般发达国家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率高达85%,投资自由度较大,可投资于股票、债券、房地产甚至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由于外资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内容已列入我国加入WTO 谈判时对外提交的服务贸易减让表,不太可有作出较大的限制和调整,相形之下,我国的资本市场尚处于培育和发展期,市场的投机气氛比较严重,缺乏理性的投资者和规范的资本流动方式,有些保险公司早年在资金运用方面问题较多,后期被严格限制,且重保费收入,轻资金运用,目前,国内人寿保险业务原以8.8%年利给付保险金的, 由于年利率在短短两年时间里的多次大幅度调低,已造成潜亏并严重地威胁到未来人寿保险金的给付。而当前国际上竞争力强的保险公司的资产业务已成为其业务成长的重要保证和强有力的利润增长点。中资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水平、运用范围、运用效益就无法与之相提并论,我国保险资金运率只有10%,现金及银行存款占资产的比例超过40%,尽管最近投资渠道有所放宽,但我国保险业如何在自己不发达的资本市场中通过合理的资金运用来满足中资保险公司对投资收益的需求是当前的一个难点问题。
8、不平等的国民待遇难以与外资保险公司平等竞争
依据WTO国民待遇原则,对于外资保险公司在法律、 法规与国内保险公司相比,不应有任何政策待遇上的歧视,而应实行“不低于优惠性”的国民待遇原则,从而使中资寿险公司脱离国家的政策庇护,与外资保险公司处于同一起跑线上,这将有利于外资保险公司在东道国开展活动。事实上,直至20世纪80年代末,太平洋保险公司与平安保险公司的出现,我国才形成了以国有保险公司为主导,其他股份保险公司并存的市场结构,但中资保险公司所占的市场份额仍高达90%以上,而且由于中资寿险公司在我国所处的特殊地位,相应地在赋税上承担着更多的义务,目前,我国对不同性质的中资寿险公司征收所得税的标准为33%,而外资寿险公司仅为15%,这与国民待遇原则的基本精神背道而驰。同时,我国保险业的现行营业税率是8%, 而西方主要保险市场的营业税率不超过3%,加上我国还有名目繁多的地方性税费, 中资寿险公司负担较重,从而造成中资寿险公司资本积累速度放慢。
9、中资保险公司在内部制度方面遇到的挑战
与先进的外资保险公司相比,中资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体制还比较落后,内部经营机制还不能较好地适应高度竞争性市场环境的变化,现阶段中资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还不足以与外资保险公司展开竞争,如果中资保险公司在5 年过渡期结束的时候达到外资保险公司现行的成本水平,那么在5年内,中资公司的成本费用率平均每年要下降3%左右,同时,尽管近年来,随着中国保险保监会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初步建立并形成了一批以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规范经营行为为重点的内控制度,但仍显滞后且不完善,不能适应新的市场情况,加之公司内部决策缺乏必要的民主与监督,业务运作缺乏衔接配套的操作规程,使内控制度有章难循,监控乏力。这是一个相当严峻的挑战,需要中资寿险公司在经济体制和经营机制方面作出艰苦的改进工作才能达到。
在打开保险市场大门感受扑面而来得一股强烈竞争气息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了中国保险业腾飞于广阔天地的明天。当外资公司刚刚进入中国市场的时候,来自外资公司的竞争会造成国内公司业务上的暂时损失,并且需要有一个调整时期。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是有限度及有步骤的,有挑战但不会出现灾难性的损害,外资保险公司不可能在短期内占领中国大部分的保险市场。中资保险企业拥有的最大的资源是时间,最终,管理良好的中资保险公司会不断学习外国公司的有效运作经验,并将这些经验与本土资源相结合,漫漫地,中资寿险公司会更擅长于竞争,只要中资寿险公司实行谨慎,渐进的开放策略,并不断在实践中完善对外开放的策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改革我国保险业的经营环境,我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一定会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也有助于我国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