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方自由平等理论在日本明治的吸收与宣传_日本政治论文

论西方自由平等理论在日本明治的吸收与宣传_日本政治论文

论明治日本对西方自由平等学说的吸收和宣扬,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明治论文,日本论文,学说论文,平等论文,自由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26(2010)01-0273-08

自由平等是人类天生具有的禀性,这是许多世界近代政治思想家的共识。明治日本近代化的政治思想家认为,自由平等既是人民权利的表现形式或外在特征,也是人类追求的目标。所以他们大力吸收和宣扬从西方社会接受来的自由、平等的近代化学说。这也符合当时日本社会发展的趋势。因为要在日本迅速发展一种全新的资本主义经济,要全体国民踊跃参加到推进日本近代化的宏大事业中,就必须使人民摆脱传统封建等级制下的人身束缚,这首先就必须大力弘扬人类自由平等的政治观念。这是日本能够在亚洲率先迈入近代化的精神驱动力。这种宣传的思想依据不可能再回到传统儒家思想文化中去寻求,只能吸取更加先进又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欧美流行的自由、平等的近代化政治学说。关于日本对西方自由平等政治学说的吸收和宣扬,学术界除了少量专著略有提及外①,专门的学术论文几乎未见,这对于研究日本近代化问题无疑是一个缺失。因此笔者拟依据当时的原始文献,对这一重要问题作一探索。

一、西方自由平等理念的影响

西方思想家认为人类自由可以分为积极的自由和消极的自由两种。鲁杰洛认为可分为自由的消极或抗议性观念,积极的或建设性观念。他对后者论述道:“自由并非指不具有确实东西的随意,而是指人类决定自己自身的能力,因此基于自己自身的良心,通过自发的行为,自己可以超越在封闭的现实生活中无论如何也不能变成的东西和拘束的能力。因此所谓自由,并非自然性的事实,是不断进行人格教育的结果。是市民成熟的象征。”[1](P.351)即自由要通过市民阶层的不断成熟和努力争取才能变为现实。

近代英国著名政治思想家霍布斯总结各种政治学说对自由概念的解释时说:“著作家们一般称之为自然权利的,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因此,这种自由就是用他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合适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2](P.97)这是从自然权利即天赋人权的视角去分析人们应当拥有的自由,即只有具备了这种自由,权利才能得以体现。他强调了保全生命的自由和意志支配行为的自由。

英国著名自由主义思想家密尔为自由划定了一个大致领域:“这个领域包括:第一,意识的内向境地,要求着最广义的良性的自由;要求着思想和感想的自由;要求着……意见和情操的绝对自由。说到发表和刊发意见的自由……在实践上是和思想的自由分不开的。第二,这个原则还要求趣味和志趣的自由;要求有自由订定自己的生活计划以顺应自己的性格;要求有自由照自己所喜欢的去做,当然也不规避会随来的后果。这个自由,只要我们的所作所为并无害于我们的同胞,就不应遭到他们的妨碍……第三,随着各个人的自由而来的,在同样的限度之内,还有个人之间相互联合的自由;这就是说,人们有自由为着任何无害于他人的目的而彼此联合,只要参加联合的人们是成年,又不是出于被迫或受骗。”[3](P.14)在此领域内,密尔特别强调人们的言论自由:“人类应当有自由去形成意见并无保留地发表意见……这个自由若得不到承认……那么在人的智性方面便有毁灭性的后果。”[3](P.65)而且密尔主张,人们若要自由行动,必须在不妨碍他人前提下进行:“个人的自由必须约制在这样一个界限上,就是不使自己成为他人的妨碍。但是如果他戒免了在涉及他人的事情上有碍于他人,而仅仅在涉及自己的事情上依照自己的意见和判断而行动,那么,凡是足以说明意见应有自由的理由,也同样足以证明他应当得到允许,在自己的牺牲之下,将其意见付诸实践而不遭到妨害。”[3](P.66)他实际上主张有条件的自由。这种条件在英国当时已进入立宪议会政治制度和法治社会的前提下,当然是指人们的自由行为必须受到宪法和法律的规范约束,而不能任凭自己喜好随意行动。

法国《人权宣言》也提出有限制的自由观念。首先,自由是一种自然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他人以各种方式行使这项权利:“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权得由法律规定之。”其次、自由要以不妨害他人或公共利益为前提,也就是要受到法律规范的限制:“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第三、若触犯了法律限制而损害了他人或公共利益,行使该权利者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4](P.123、124)可见西方学者和政治家提出的自由观念是在法制社会下按照一定秩序和规范行使的自由,并非无限制的自由。

英国著名的功利主义思想家斯宾塞也认为人类的自由权利是有限制的:“每个人都有做一切他愿做的事的自由,只要他不侵犯任何他人的同等自由。”[5](P.52)这里的获得自由的前提是不妨碍他人的同等自由,因为“假如人们对于运用其各种机能所需的自由有同样的要求权,那么每个人的自由必然受到所有人的相似自由的限制。当两个人在追求各自的目的而发生冲突时,其中一人的活动,只有在不干扰另一人的相似活动时,才能保持自由。”[5](P.33)因此斯宾塞也主张人类自由是一种有限自由。

日本思想家吸收的西方平等思想,其起源可以上溯到基督教的平等观念。基督教的一项基本教义就是主张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如《圣经·新约·加拉太书》记载:“你们受洗归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并不分犹太人、希腊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眼里,都成为一样的了。你们既属于基督,都是亚伯拉罕的后裔,是照着应许承受产业的了。”[6](P.333)这种基督教平等观被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家们继承下来,但并非从宗教地位的角度,而是从人与人之间的实际利益需求的角度,提出了人与人之间的政治关系应当处于平等的学说。

这种学说被认为首先是由霍布斯提出,他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原本是平等的:“自然使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都十分相等,以致有时某人的体力虽则显然比另一人强,或是脑力比另一人敏捷;但这一切总加在一起,也不会使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大到使这人能要求获得人家不能像他一样要求的任何利益。因为就体力而论,最弱的人运用密谋或与其他处在同一种危险下的人联合起来,就能具有足够的力量来杀死最强的人。”“至于智力……我还发现人与人之间更加平等。因为慎虑是一种经验,相等的时间就可以使人们在同样从事的失误中获得相等的分量。可能使人不相信这种平等状况的只是对自己智慧的自负而已。在这方面,几乎所有的人都认为自己比一般人强;也就是说,都认为除开自己和少数因出名或赞同自己的意见而得到自己推崇的人以外,其他所有的人都不如自己……但这倒是证明人们在这一点上平等而并非不平等……由这种能力上的平等出发,就产生达到目的的希望的平等。”[2](P.91-92)霍布斯描述的是人们处于原始社会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时的状况。但他至少说明了人们之间的不平等并非自然存在,而是人为制造出来的。他提出这一点的目的就是为了主张通过建立一种新的制度来恢复人类本来就应当具有的平等政治关系。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在他那里,人们首次被完全平等地放在了自然的天平上面,那么问题不再是人是不是真的平等,而是如何对待这种平等。具体地说,是为了秩序而放弃平等,还是通过某种政治设计维护和促进这种平等。”[7](P.287)

洛克继承了霍布斯的理论,也主张人们处在自然状态下原本是平等的:“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极为明显,同种和同等的人们既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除非他们全体的主宰以某种方式昭示他的意志,将一人置于另一人之上,并以明确的委任赋予他以不容怀疑的统辖权和主权。”[8](P.5)这里洛克说的“主宰”显然是指所谓造物主上帝。但按照基督教的教义,上帝是要求人人平等的,不可能让一些人压制另一些人。因此洛克的结论是:“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8](P.59)洛克已指明建立这种制度要由人们“同意”,而不是“上帝”指令。即进入文明时代以后,人们相互之间的平等与不平等状态皆是人为形成,并非天生就存在。

潘恩在《人权论》中也提出了人类天生平等的主张:“所有的人都处于同一地位,因此,所有的人生来就是平等,并具有平等的天赋权利。”[9](P.141)即人类的平等是自然存在的,而不平等则是人为制造的,应当用人力废除之。

法国思想家卢梭将人类社会所有罪恶产生的根源都归结于不平等,主张将平等观念运用于现实社会的政治法律中。他认为在进入文明的法制社会后,通过法律与道德的约束,人们相互之间应当更加平等:“基本公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从而,人们尽可以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于约定,并且根据权利,他们却是人人平等的。”[10](P.30)同时他又指出:“事实上,法律总是有利于享有财富的人,而有害于一无所有的人。由此可见,唯有当人人都有一些东西而又没有人能有过多的东西的时候,社会状态才会对人类有益。”[10](P.30)②也就是说必须当人们在经济上处于大体平均的状态时,人类的政治平等才有可能实现。

斯宾塞曾也强调人权应当平等:“此权利非一人之权利,万人之权利也。盖万人皆同样有天赋之官能亦同样使之发挥作用以承担履行天意之义务。故要使万人同样,必须要有做事之不可欠缺之自由。详言之,万人不可没有同等行为之自由。”[11](P.242)他认为“人心中有一种源泉,常由此源泉涌流出所描写斯真理之言词,滚滚万世无平息时,动辄波涛汹涌而起。以呼唤人权同等,其声随至今代,愈益朗朗即是也。”人类只有达到权利平等,才可以谈论自己所处的社会是否公平:“人权同等这一信仰,以我邦语言可以证明其为天然而非人为。夫公平与同等,其根据固然相同,所谓公平非即同等之意义耶?”[11](P.251)即公平与平等可以视为同一概念。人们寻求公平社会,实际上就是要求人人平等的社会制度的建立。

思想家们宣扬的平等观念在政治革命中被欧美人民广泛运用。如美国《独立宣言》吸收了近代早期欧洲的平等观念而明确宣告:“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12](P.93)

明治维新前后,西方自由平等的政治学说被大量翻译为日语,在日本社会广泛流行,从而对日本思想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②思想家们在翻译过程中,已从不知不觉自然受到西方思想影响,变为主动吸收西方先进政治学说。如启蒙思想家加藤弘之1899年在《太阳》临时增刊上回忆了自己对西方政治法律尤其对“天赋人权”思想感兴趣的原因:“所学之书籍,阅读了道德书籍,又阅读了政治法律书籍,对所见事物非常关注。其之所以关注,首先第一所谓人类者,作为平等者,乃为生而便拥有上天授予之所谓权利者。从今说来虽为古老思想,但西洋人有如此思想使人非常感服。如此之思想迄今为止支那与日本所无,因此认为它显得尤为珍贵,而认为其诚可云为真理。”[13](P.256)由此可看出明治日本思想家们对西方自由平等学说发自内心的佩服和主动吸收的状况。与加藤同时的其他“明六社”成员和自由民权运动中的民权理论家们,也几乎全是在接受了西方先进的自由平等学说后,才提出了自己弘扬近代化自由平等思想的相关主张。

二、阐释自由平等的正当性和重要性

明治思想家们认为,自由平等对于人类是不可须臾或缺的权利,其重要性不亚于生命。启蒙思想家西周就在论述人世最贵重的健康、智识和财富这“三宝”时,吸收西方功利主义思想表达了其自由平等观:“各位人们之三宝皆同一,无轻重之差等。因此,三宝在道德学中,作为社交之例规,信奉两大原理:其一曰人之三宝无贵贱上下之别,其贵重乃同一也。其二曰苟无戕害三宝之事,人之百行自主自在也。”[14](P.248)他阐明了人世三宝本身就包括了自由平等的内容,如果缺乏自由平等,人们要达到三宝和维护三宝都是难以办到的。

民权理论家马场辰猪认为谋求生活幸福是人类的目标。而自由平等是谋求生存幸福障碍最少之道:“假定一个人出生于此世,其人必欲保持自己的生存。欲保持其生存,必寻求此幸福。欲寻求此幸福,必应就寻求幸福依赖障碍较少之手段……其障碍最少之道何也?人民之自由平等即是也。假若人类没有自由平等,在获得社会之生存幸福时,常会产生诸多障碍……为图其生存幸福,让其人民自由活动与束缚牵制之,孰果障碍大?丝毫不用识者。”[15](P.99)因此,人类为了减少障碍,早日获得幸福生活,首先就必须争取自由和平等的社会地位。马场认为从原始人类的趋利避害的生存行为中,已可以看到人类从远古时代起就已在追求自由平等:“虽古来野蛮人,也爱慕尊崇平等自由之实迹……今日之社会,人类自然地避开对其生存障碍多者而选其寡者,而不可不谓乃因追求自由平等产生之结果。”[15](P.101-102)马场主张追求自由平等乃为人类的一大天性,对于人类发展必不可少。他还对西方功利主义思想进行了修正:“边沁曰:天赋人权说的逻辑结果并不足为目的,因为根据实利判断,平等自由仅仅是作为追求人类最大目的幸福的便利,而绝非其目的。虽然,若观察今日人类社会之组织,自由和幸福恰如车之两轮,不仅须臾不能分离,而且实为相俟生长者也。试看哟!古今人民丧失幸福,乃由于上有专制政府妨碍人民自由者也。”[15](P.79-80)强调自由平等本身就是人类追求的目的。

民权理论家中江兆民也同样采用了这种思维取向,他将自由平等与人民应当努力争取的民权联系在一起,认为两者是一种“理”与“义”的关系,这种关系在中国古代已经存在:“民权是至理也,自由平等乃大义也。违反此等理义者,终不能不受惩罚。虽有百之帝国主义,终不能消灭此理义。帝王虽尊贵,敬重此理义,方可因此保持其尊贵。此理在汉土早已有孟轲、柳宗元看破之,并非欧、美专有也。”[16](P.177)显然,中江兆民在此汲取了他认为的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精华来论述自己的自由平等理念。他还使用了一些带有文学色彩的词语来描述自由对于人类生存的重要和珍贵:“盖自由之为物,譬之草木,犹如膏液,故甘于受人之干涉而被人束缚之人民,犹窖养之花,盆栽之树,不能使其天性之香色释放、其天禀充分之枝叶繁茂畅达。虽遽见之似美,迫而胝之,索然无生气,如不曾有可观者……自由之对于人,其可贵者盖如此。”[17](P.3)他认为,人只要有正常思维,便会萌发渴望自由的念头,连小孩也会这样,更何况成人。如果人失去了自由,就会像卢梭说的那样,连做人的权利都没有了:“苟宣发所思之时,谓之自由权之萌芽,亦无不可。夫人之儿尚未成人者,犹且有自由之权,五尺躯之大男儿岂可无此权哉!善哉乎卢梭之言曰:人而无自由权者,非人也……以是见今欧美诸国号称文物旺盛者,皆莫不以伸张民之自由权为先务。”[18](P.26-27)中江指出欧美国家之所以先进发达,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充分伸张了人民的自由权利。因此日本也应当仿效之,才能赶上甚至超过欧美列强。他特别强调不能仅有自由或仅有平等:“然虽推政事进化之理考察之,即便以自由一义,尚不能穷尽制度之美。必进而获平等之义始得大成者也。因人们皆具有诸种权利而无所缺,而在其权利分量上,若非无彼此多寡之差别,则会权利之量多者自由之量亦多,权利之量寡者自由之量亦寡,是为不可避免之趋势也。是故平等且自由,此乃制度之最高原则……如在一国民众中更有一种尊贵物体大于其他物体之区别,则于平等大义中毕竟不免有所欠缺。彼既知必须遵循自由之旨义,则规定宪令,设置法律,拥护民之诸权使不受侵犯,是其所以可得自由之义也。”[19](P.205-206)即假若仅有自由或平等一项,国民之间的政治关系皆有所欠缺。所以自由与平等是相辅相成、不可缺一的。必须将自由与平等联系在一起作为目标去追求,人类设计的社会制度才有可能达到完美的最高境界。中江兆民在此用一种辩证的思维阐释了自由平等对于人类社会的同等重要性。

力主民权的思想家大井宪太郎强调了必须高度珍惜自由:“自由乃人性,为天赋固有之物。虽古今社会变更,东西国家异同,盈虚消长,其外观不能不有变异,但毕竟由文明与野蛮之别,政治与宗教之变,仅暂易其光,其自由依然存在于人之天性中不变,盖人若生存便有自由。”而“自由若灭即人死亡。且夫人若不固有自由之天性,则终止矣。”因此人类“焉得不复珍重其自由耶?文明与野蛮之别无他,人人珍重天赋固有之性。”[20](P.402)即珍重自由好比珍惜生命,没有自由的人与已经死亡者无异。

松岛刚在翻译斯宾塞的著作时,对人类应有同等的自由和权利的思想进行了自己的解释,认为自由平等属于“人权性情之感情”,这种感情十分重要,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安危:“且人类有同等自由和权利这一信仰,不仅未曾将其痕迹在社会收敛,而且日益伸张,永不息灭。若然,则人类具有应当名为人权性情之感情,使人请求与他人同量之权利,且不可不言使其防御侵害之者,而社会之安危便应依据如何权衡此感情。”[11](P.250)他认为个人的自由不能妨碍其他大多数人的自由,但也不能借口大多数人的自由来妨害个人的自由权利:“有此自由非一人,万人皆然。各人为使其官能发挥作用,请求所得之自由,不可不与他人拥有之相同自由并列。故限制各人之自由不可不以万人之相同自由。”[11](P.241-242)他还对所谓有限自由的观点作了界定:“无论如何,各人若不危害他人之同等自由,便可自由做其所喜好之万事,这一法则决不可动摇。而如其他限制,即便适用于个人场合,也不应将之适用于社会之场合。”[11](P.258)即有限自由决不能违背平等自由的本来原则,对个别人的特殊限制不能应用于整个社会。

矢野文雄主张自由平等“源于天赋之性形”,认为“自由、自治、平等、均一之权利即为拒绝他人侵凌之道理力之一部分。”他侧重强调人们有权平等地享受到免除无理侵害:“若粗略观看自由、自治、平等、均一之文字,似乎概括人间世界任何事物,皆如同包含平等、均一、自由自在行动之意思,然而,其本体与之甚为相反,人类形成了人们平等均一地免除非理暴害之权利。”但在现实中侵害人们自由平等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他强烈主张自由平等应当受到保护而免受侵害:“防止此不平等不平均之非理侵凌,避免之而使其获得平等均一之道理力,便是所谓平等均一之天赋权利。故主张平等均一之天赋权,决非希望人世百事平均而欲将财产多者少者均一。也不欲将有智德之人在社会上受到尊崇之地位与无智德者受尊崇之地位平等。也不欲将因职业上之巧拙而居于上位者与居于下位者平等均一……唯在于欲将避免非理侵凌之权力平等均一,即在于欲在政事法律中,仿效将各人均一平等之作法,使之保有同样势力。”[21](P.399)即平等并非指绝对平均,而是指可以通过国家法律,保护人们的天赋自由平等之权利,避免使其受到无理侵害。

在论述自由对于人类的重要性和珍贵性方面,激进的民权理论家植木枝盛的表述最为强烈。他在名著《民权自由论》的扉页上就用大字书写:“自由重于命!”[22](P.3)强调“人是自由的动物,不可能毫无作为。”[23](P.13)首先植木从西方天赋人权的理念出发,认为人天生就应当具有独立自由之地位:“人类独立也,人人为其人之人,而非他人之人也,必当自由,丝毫没有受压抑强迫之道理。西人曰:我心之于我,犹如王之于国。弥尔曰:人于治己一身一心时,为不羁独立之君主也。故各人必应自为造其世界,自作出其品行,自选立其生涯方式。盖人者,故于此心中足备创造一个充分之世界也。”[24](P.131)作为人民,要获得幸福生活,首先必须争取自由权利:“人们在自由之城内谋求幸福时,其手段各由其人考虑,他人无所干涉。最终达于幸福之良道也。哲人之谚云自由乃幸福之母,顾可由此道而来。无论如何,我们人类要到达幸福,必须首先获得自由之权利。”[25](P.127)植木甚至强调人民若不获取自由便是可耻:“本源和上天造人之时,将才能与力量赋予之,正因有这种才力,可使人类生来便可行动。然而,这种才力如此重要,若无以上所谓自由之权,其丝毫动弹不得……人虽贵有才有力,但若无自由,便同笼中鸟一样,丝毫动弹不得。没有比束缚更讨厌者。因此,人从生于此世起,若早已非自由的尊贵者,即便具有生命、拥有才力,但若无自由,皆为无用之长物。况且没有自由,安有所谓幸福安乐等事乎?”植木还用一种生动的语言来形容自由比什么都珍贵:“享受自由而在世,不得自由即死也,古人比死亡更重自由。何况有其他能与自由匹敌哉?八珍五味不美,金殿玉室不丽,侍妾数千不快。凡无自由皆如此。枕民权,抱自由之美人,睡立宪之蒲团,即愉快千万乎!”[22](P.127)他将获取自由的保证寄希望于实行宪政。

但植木的自由学说体现出一种矛盾性,一方面他强调国家和法律必须竭尽全力保护这种对人类至关珍贵的自由权利:“毕竟所谓自由,对于个体是尊贵的,故欲充分万全地保之守之,仍须建立国家,设置政府等机构,又设立法律,雇佣官吏,让其愈加保护人民的这种自由权利。在朋友中若有不公平之事,将之纠正变为公平;若有恶劣行为便惩罚之;其蒙受损失者便拯救之,以获取幸福安乐。”[22](P.11-12)另一方面又在强调自由权利时达到了无政府主义的边缘:“人是自主自由的、特行独立的动物,各以己为天下,各以己为政府。在己之外设置天,在己之外设立政府,岂为人道乎?人崇拜己之外者是伪教也。夫云君主,或云议会,或云法厅,未曾没有不凝结虚伪者。”[26](P.224)从历史发展趋势来看,植木的这种完全无视权威的理论显然存在不合理性,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但从当时日本的现实状况考察,植木是针对明治政府当局动用行政、司法等工具压制人民的自由平等要求的现实,采取矫枉过正的态度,使用激进的语言,以表达希冀人民拥有自由平等的强烈愿望。

三、谴责压制自由平等,主张人民应当拥有自由平等精神

既然自由权如此珍贵,那任何人包括统治国家的政府也不能对其加以干涉甚至剥夺。于是思想家们在宣扬自由权的珍贵性的同时,也谴责了统治者干涉人民自由的不合理现象。如西村茂树就解释了自由与束缚的相反含义:“交际上之自由又云政治上之自由。此语作为相对于政治上束缚之语,云人民不受人君或宰臣暴政之苦,能保全自己的身体财产者。政治上之束缚,云人民常受人君或宰臣暴政之压制,不能保全自己的身体和财产。”因此他抨击了政府妨碍自由权利的行径:“又若政府以己之放肆,毫无道理,只管抑制人民之思想,亦可称之为暴政。或虽非放肆,若别无良善之趣意,建立拘束人民身体财产之法律,亦可将之名为妨碍人民自由者。”[27](P.233)即无论是违法行动还是建立束缚人民的法律,皆为妨碍自由。

津田真道提出的自由概念是自然的自由,不受政府恣意介入,因此他主张政府不要干涉人民自由:“教部之定教则任教官,有害于教法之自由。司法有拷问,有害人民之自由。文部有出版条例,有害出版自由。设户籍法之类,有害行事之自由。”[28](P.109)他指出日本之所以长期以来萎靡不振,落后于西方列强,正是因为政府压制人民的自由而大伤了国家元气所导致:“我国人民永久屈于压政之下,挫折人性自由之气象,此气象乃是国之元气也。国之元气萎靡不振,乃国威所以不振也。”[29](P.116)津田还针对社会现实批判了传统儒学否定自由经商的思想:“自由权作为吾人固有之正权,成为文明各国所尤珍贵者。然而苟猥用此权侵害他人之自由时,则成不义。故若说自由之弊,则为专横。吾东方之俗,自古不得不以自由为恶德者,岂唯视其弊而不知其益欤?然而遂以灭亡自由之本性,如国人普遍形成奴隶卑屈之风俗,又喜好财利之心,虽为扩大吾人身体上的幸福之天性,然其弊却因贪欲吝啬而甚应厌恶。儒者之道只管说仁义而不讲经济,却使全国贫穷而未曾富裕,国人普遍缺乏身体上之幸福也其所教,成为不得其宜。”[30](P.221-222)津田为自由权正名的思想,实际上代表了明治前期正在兴起的日本资产阶级要求自由发展商品货币经济的愿望。同时也隐约地否定了在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过程中,因过分贪吝而妨害他人自由的行为。

植木主张人民与君主皆为平等之人,都有自由权利,谴责了将人民看作牲畜的不平等观念:“人皆为上天创造之同等之人。君也为人,民也为人。为何将百姓看作如羊一般之异类耶?”他主张人民必须充分伸张民权,力争获取自由:“无论如何,作为人,从生于此世起,就必须要有自由,若无自由,幸福安乐也不可得。众人无卑屈之事,自由必从天而降。充分伸张民权、扩展自由吧!若又不得自由,宁可死去。若无自由,生存便毫无意义。”[22](P.14)因此他向人民发出号召:“尊敬的日本的百姓……我要禀告各位:你们皆同样持有一种大宝贝……彼可称为自由权也。甚至有人认为,作为比性命攸关更重要之事物,若无自由,生存将毫无意义……这种主张民权、伸展自由比什么都重要。因为若不主张民权、伸展自由,幸福、安乐皆得不到。”[22](P.5)

要摆脱专制统治的压制,人民自身首先必须具备自由平等精神,消除长期以来在封建统治下形成的卑屈心理。所以明治日本思想家们不仅宣传自由平等权利对于人类的重要性,而且也主张具备自由平等观念对于人们也异常重要。大井宪太郎主张,人民要争取获得自由平等的社会地位,要改造日本社会,首先必须宣扬自由平等观念:“教育、宗教、儒教皆不足赖以作为改造社会之资料。若然,则如何做方可耶?莫若传播自由平等之新主义,以使社会思想一变。夫欲传播自由平等之新主义,以使社会思想一变。其法如何?曰:无有他术,演说、著书、报刊,凡有足以诱导开发世之思想者,毫不踌躇,宣扬施用,以引发社会之活力。”[20](P.401)即动用一切可能的手段宣传自由平等学说以改造社会思想,推动社会发展。

加藤弘之则将是否具备这种自由平等精神与人民是否能够谋求幸福和国家的兴衰相联系进行阐释:“自由之理如上论,作为人民能知此理,比又备自由之精神。苟我丝毫不可有将精神托于他人之心,盖人民自身卑屈,丧失其自由精神,以只管欲做君主之臣仆奴隶之时,自身丧失谋求真诚之安宁幸福之道,随之必然导致国家经理亦完全衰耗。故各民皆为自己,亦为国家全体保持此精神,不可苟生自卑之心。”[31](P.156)他还针对日本人民长期以来、尤其是在幕末的尊皇思想影响下所形成的卑屈心理,批驳了日本“国学者”们所宣扬的人民应当放弃自由而对皇权唯命是从的传统思想:“以天皇之心为心者何事?是即构成吐露历来卑屈心之愚论。欧洲称有如此卑屈心之人民为奴隶,吾辈人民亦与天皇同为人类,各备一己之心,具有自由之精神者也。为何有放弃此心此精神、只管以天皇御心为心之理耶?吾辈人民若放弃自己之心,以至只管以天皇御心为心,岂不得几乎与牛马无异耶?天下之人民若悉皆至于成为牛马,其结局之状况如何耶?只要人民各备自由之精神,应得掌握实际上之自由权,随之国家亦得安宁,国力亦可至强盛。若我邦人民放弃此精神,只管服从天皇御心,随之将导致甘于实际上失去自由权,我国之独立不羁几成难事。国学者之流卑屈论之弊害岂非浅薄耶?”同时他进一步分析了保持自由精神的必要性:“是故人民有爱国之心者,务须育成此精神。苟若非议此精神,仍以通常之卑屈心为是,纵令爱国之情如何深厚,也真会失去爱国之道,好比促使国家之衰颓。成所谓用力拽倒者也,岂不可惧哉?”[31](P.156-157)加藤认为培养国民不可或缺的自由精神并不仅仅是个人修身养性的道德问题,而是关系到国家能否迈入近代化行列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一点是他的思想与传统儒学的重要区别之一。

在1874年针对《民选议院建议书》而展开的社会大辩论中,冈本健三郎等人曾谈及西方与亚洲人民之区别,认为欧美人民独立不羁,亚洲人民卑屈狡狯,关键在于对政治制度的见识不同。而造成区别的原因就在于亚洲人民长期在封建专制统治下,缺乏自由平等精神:“独不见欧美自主自由之人民独立不羁、堂堂扬扬之气象乎?又不见支那地方等压制奴隶之人民卑屈狡狯之情况乎?为何独彼之昂然活泼阳发,而此之茫然忧郁阴暗耶?是其最初唯由其人民能否保持其所谓万物之灵之见识耳。呜呼!仅仅一见识之存亡也!(欧美)其人民从一开始便已能具备所谓作为万物之灵复成为他人不能压伏者之见识。唯有具备此见识,乃能崇尚其人民之地位,而足以保持其本来之高贵。”[32](P.383、384)这里所谓他人不能压伏的“万物之灵之见识”便是指具备自由平等的观念。欧美人民之所以能独立不羁,精神昂扬,正是具备了这种自由平等的观念。而亚洲人民要真正获得独立自主、自由平等的社会地位,这种思想观念不可稍有欠缺。

民权理论家儿岛彰二认为人民只有具备了自由精神,才能够真正享受到天赋权利。国家也才能够强大到足以抵御外侮的程度:“故开化之人民,各自备有自由之精心,丝毫不让他人剥夺之。此一人之精心力,即国家精心力之一分子。将其团结之国家,内固而无外侮,法明而无下冤,国富而无民苦。我所望能达之,我所好能得之,永久享受天赋之赐予。称如此之国为开明,贬相反之国为野蛮。”[33](P.153)他主张鉴定国家是否文明的标准之一便是人民是否具备自由精神。

植木枝盛在大声疾呼人民应当获取自由权利的同时,也极力主张人民必须拥有自主独立的精神气概:“若人民各具自主独立之气质,磨智慧,修德义,务职业,励事务,去卑屈之心而振奋元气,兴爱国之心而亲密团结,则国无不强无不盛。与之相反,若其国之人民无气无力,毫无自由独立之精神,并且仅知自己一人一家之事,在国家公众之事务上一向不费心思,无论何事皆一并委托给政府,自己一点也不承担,其国不可云不衰弱。因此,那样专制政府便可为随意放纵之政,不管人民之自主自由,不重视人民之权利,只图压制束缚以使人民屈从,徒酿政府之强大。”[22](P.17-18)即人民不能什么事务都依赖国家政府,否则便会酿成政府的专制,那样人民也就更加难以获得自主自由。

由此可以看出,思想家们皆认为对于人民来讲,获取自由平等不仅重要,而且主要应当依靠自己发扬自由平等的精神,通过自己的努力去力争,而不能等待他人的任何恩赐。因此具备这种自由平等精神更为重要。

在吸收和宣扬西方自由平等政治学说方面,明治前期的日本思想家们率先在亚洲迈出了重要一步。这对上千年来束缚人民的封建等级制度和人民中普遍存在的卑屈精神状况是一种巨大冲击,为在日本建立一个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社会作了舆论准备。

收稿日期:2009-09-02

注释:

①此类著作如崔世广《近代启蒙思想与近代化》(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1989年);崔新京《日本明治启蒙思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5年);郑彭年《日本西方文化摄取史》(杭州大学出版社,1996年)等。

②关于当时日本对西方著作的翻译状况,见拙稿“论明治维新前后日本洋学兴盛的社会条件”,《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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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方自由平等理论在日本明治的吸收与宣传_日本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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