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业产业化的国际经验与我国畜牧业产业化的基本构想_农民论文

畜牧业产业化的国际经验与我国畜牧业产业化的基本构想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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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畜牧业产业化的基本内涵

自1995年12月11日《人民日报》发表《论农业产业化》的社论以来,农业产业化便成了一个热门话题,从广播电视,从报纸到杂志,到处可闻可见关于农业产业化的议论和文章。可以说,农业产业化的提法已被理论界和实际部门广泛接受和引用。但是,时至今日,理论界对农业产业化的概念尚未达成共识,甚至有的学者对农业产业化的提法提出质疑。

众所周知,农业是由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组成,因此,畜牧业产业化是农业产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个人认为,畜牧业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传统产业由来已久,而畜牧业产业化则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它主要突出的是“化”字。“化”具有变革、创新、改进之意,“化”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即把一个旧事物改造成一个新事物。因此,畜牧业产业化就是要把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畜牧业产业体系改造成适合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畜牧业产业体系。这一产业体系由农(畜)、工、商、产、供、销等环节构成,牛若峰教授已对构成这一产业体系的环节下了明确定义。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畜牧业产业体系的各环节被不同的行政部门分割成条条块块,彼此之间不能有机地衔接起来。畜牧业产业化就是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找到一种行之有效的途径,把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被分割成条条块块的产业链条重新组合起来,把畜牧业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完整合为一个完整的产业体系。

畜牧业产业化是一个宏观性的概念,必须要站在宏观的高度去理解它。有相当一部分学者把“产供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或“公司+农户”与畜牧业产业化混为一谈,这是对畜牧业产业化概念的狭隘理解。微观层次上的“产供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或“公司+农户”,从本质上说是一个农工商综合企业,农户是企业的一个生产车间,企业与农户之间没有形成一种长期的、稳定的、持久的联结机制,因此,不要认为它就是产业化了。虽然表面上看,它已同农户之间形成了一种“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经营机制,并能为农户提供各种必要的服务,但是这种机制毕竟是建立在企业利益推动基础之上的,是以企业盈利为前提的。它与农户之间的联结是非常脆弱的,一旦市场出现波动,它与农户之间的联结就会发生断裂,使农户又回到了原来的游离状态。这是由企业自身性质决定的,企业只有在盈利的条件下才能生存。另外,“公司+农户”的模式带有明显的区域性对于整个畜牧业产业的影响十分有限,因此,可以把它看成是畜牧业产业化体系中的一个细胞。

畜牧业产业化体系由两个最基本的要素构成,一是要有一个健全的农民组织体系,二是要有一个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健全的农民组织体系是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载体,社会化服务体系是连接农户与产业链的纽带。农民组织兴办各种经济实体,经济实体向农民提供社会化服务。通过社会化服务这条纽带,可以实现个体农民与企业、商业、贸易、市场及政府部门的对接,从而把“小生产”纳入了“大市场”的体系。

畜牧业产业化是一个历史发展过程,可分为初级(发生)阶段、中级(发展)阶段和高级阶段。许多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畜牧业已进入畜牧业产业化的高级阶段,而我国的畜牧业产业只是刚刚开始畜牧业产业化的进程。有些学者对我国各地出现的畜牧(农)业产业化类型进行了系统归纳,有的归纳为五种。笔者认为,它们最多不过是畜牧业产业化的雏形,切不可认为它们已经是产业化了,并且作为一种固定的模式加以推广。

综上所述,我认为畜牧业产业化可以定义为:畜牧业产业化是一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通过以农民组织体系为载体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把分散的个体农户与产业链联接起来,把畜牧业产业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整合为完整的产业体系的过程。

二、畜牧业产业化的国际经验

许多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畜牧业产业化的基本模式是:农民组织体系+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户。农民组织体系包括政治组织、经济组织和技术组织。三种组织都以农民为服务对象,相互之间既有分工又有协作,在行动上作为一个整体协调一致,通过发挥各自不同的功能来保障和维护农民的基本利益,如帮助农民提高收入、改善生活条件、缩小与工人的差别等。这些组织大都有一百年以上的历史,因此,这些国的农业化实际上从一百多年前就开始了,它们已进入了畜牧业产业化的高级阶段。

农民政治组织,有的国家(如芬兰)称之为农业生产者协会,有的国家(如德国)称之为农民联盟。不管名称如何不同,它们的作用与功能相同或相近。它们代表农民利益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的农业政策提供咨询,并且参与制定政策的过程。如果政府部门制定某项农业政策遭到它们的反对,该项农业政策就很难付诸实施。该组织一般分为中央和地区(省)两级。中央级组织除参与制定全国性的农业政策外,还负责制定和修改自身的规章制度,协调下级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通过自办的刊物向下级组织和农民提供各种信息。地区级(省级)组织参与本地区政府制定农业政策的过程,并向农民提供社会,法律、会计等事务的咨询服务,同时还组织农民再就业培训,为农民转职提供技术保障。地区级组织在基层(县级)设有办事机构,为当地农民提供服务。中央级和地区级组织的领导成员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每隔几年选举一次。根据章程规定,领导成员必须是农民或从事的职业与农业有关,这样就保证了领导成员能够代表农民利益,反映农民的愿望和要求。会员制度各国间也存在差异,例如,奥地利实行的是强制性会员制,国家法律规定,凡是农民就自动成为农会的会员。而在德国农民入会完全是自愿的。组织的经费来源主要是靠向会员收取会员费,农民向地区级组织交纳会员费,地区级组织向中央级组织交纳会费。另一项收入来源是通过办企业,但企业必须以为农民提供服务作为允许的前提条件。

农民的经济组织主要是各种各样的合作社,如各类专业合作社(奶类合作社、肉类合作社、蛋类合作社、生产资料合作社等)、消费合作社、信贷合作社。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包括中央级、地区(省)级和基层合作社。基层合作社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在经营决策上享有绝对的自主权。通过向农民提供生产性服务、销售性服务和金融服务直接与农户相联系。生产性服务主要是以较低的价格批量购入(如饲料、种子、化肥、农药、生产设备等),然后再以较低的价格卖给农民,使农民节省生产性开支。销售性服务主要是向农民收购肉、蛋、奶等畜产品,往往提供上门服务,帮助农民节省销售性开支,收购上来的畜产品可以直接投放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也可以经过合作社身办的加工企业进行加工,尤其是奶类和肉类都是先加工后上市。金融服务主要是通过向农民提供贷款,解决生产过程中资金不足的问题。基层合作社是一种农民自助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中央级和地区级合作社组织主要有四个职能:一是通过自办的出版物向农民传递生产信息、市场信息和技术信息;二是通过自建的仓储设施为基层社存储畜产品;三是对下级合作社的帐目进行一年一次的审计;四是协调合作社与其它农民组织的关系,并向政府部门反映农民的愿望与要求。目前,这些国家的合作社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趋势,一是信贷合作社演变成商业性银行,例如德国的赖夫艾森合作社现已演变为遍及全国农村的商业性银行;二是专业性合作社的兼并或吞并以及企业化或公司化。这一现象在西方各国都很普遍,尤其是芬兰和瑞典更为突出。其表现是基层合作社的数量不断减少,规模不断扩大,最后演变成一个或几个大企业或公司,例如芬兰的肉类合作社现已为五大肉类公司所垄断。

农民的技术组织在各国的叫法也不一样,例如,在芬兰称之为农业咨询中心,而在德国称之为农会。在有些国家,农民的技术组织同其它组织(如合作社)融合在一起,没有专门的独立组织。但不管怎样它们的主要任务是向农民提供咨询和培训。这里仅以芬兰的农业咨询中心为例,说明其作用。芬兰农业咨询中心是全国性的农民组织,成立于1797年,已有200多年的历史。最基层是农户,村级设俱乐部, 县级设俱乐部协会,省级设咨询中心,中央级设咨询中心协会。咨询中心聘有各方面的专家,专家为农民提供各种咨询服务。下一级组织解决不了问题,提请上一级组织帮助解决。上一级组织为下一级组织提供信息和培训,使工作人员不断进行知识更新,以便能把最新的农业科技介绍给农民。各级组织的领导成员由全体会员民族选举产生,每3—5年选举一次,会员除了交会费外,每次聘请中心的专家提供咨询需另交咨询费。国家对中心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但资助力度近年来有所下降,由原来的60%减至20%,其余的80%由中心自筹。

根据以上的情况介绍,不难看出,这些国家的农民只要自身有需求,每时每刻都可以从属于自己的不同的农民组织得到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通过一个健全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了农民与农民、农民与企业、农民与市场以及农民与消费者的紧密结合,实现了农民一家一户的独立经营的小生产与社会化大生产的有机结合,实现了以小规模经营为基础的“规模效益”,实现了“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这里尤其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国家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无一不是以农民的组织体系为依托的,更确切地说,农民的组织体系是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基石。

三、畜牧业产业化的基本构想

借鉴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畜牧业产业化的经验,在我国构建畜牧业产来化体系的突破点就是要建立起一个完善的以农民组织体系为载体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来充分满足来自农户的各种需求,通过社会化服务体系来实现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之间的有效联结。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存在着本质差别。因而,畜牧业产业化的模式也必然会存在差别。这种差别主要表现在政府部门在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将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我国的畜牧业产业化基本模式应为:(农民组织体系+政府部门)+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户。在这个基本模式中,农民组织体系和政府部门将共同成为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载体。这里的农民组织体系是指农民的经济组织和技术组织。在西方,农民的利益和政府部门利益在某些方面是存在对立关系的,因此农民的政治组织往往是站在政府的对立面,甚至有时是同政府部门相抗衡的。在我国,农民的利益同政府部门的根本利益是相一致的,政府部门的责任就是保护农民利益,因此无需专门成立政治组织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与政府相抗衡。但政府部门应确实做到尽职尽责,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尤其要解决好减轻农民负担问题。

政府部门可以部分参与农民的经济组织和技术组织,但不要百分之百的替代。历史的经验已经证明,由政府部门来包办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作法是行不通的。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曾一度投放大量的财力、物力和人力,试图建立一个完善的现代化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如饲料工业体系、良种繁育体系,疫病防治体系,畜产品加工体系、科技推广体系、信息服务体系等。不可否认,这些服务体系在当时条件下对畜牧业产业的发展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这些原有的社会化服体系受到了很大冲击,特别是在基层的服务组织大都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这里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由于国家的财和物力有限,致使一些乡级和县级的服务组织出现了“断炊”的现象。二是由于这些组织属于官办的,工作人员缺乏内在动力,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农民很难得到他们想要得到的服务,他们享受不到社会化大生产给他们带来的种种好处。今后再希望国家拿出大量的财力、物务和人力来搞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是不现实的,也是行不通的。因此,有必要让农民建立起自己的经济组织和技术组织,进行自我服务和自我帮助,这才是畜牧业产业化的发展方向。

“合作经济组织+农户”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户”的模式,应视为是建立畜牧业产业化的基点,它们一方面可以向上延伸,最终形成全国性和垂直的组织框架,为畜牧业产业化奠定组织基础。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兴办经济实体,如加工企业、批发市场、交通运输、仓储设施、咨询机构等,为农民提供社会化服务。办实体要实行多种办法,多种途径,可以自己独办,可以与政府部门联办,可以与其它企业和部门合办,也可以搞合资。通过实体向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配套服务,通过服务使农民降低成本,增加收益。因此,畜牧业产业化并不意味着让每个农户都直接参与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的全过程,并从各个环节上分得利益。这是与社会化大生产所要求的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的规律不相容的

农村合作基金会是农民自发形成的具有合作性质的金融组织,应该允许存在,规范管理,并且应该办成是实实在在的农民自己拥有的金融组织。现在许多地方的农村合作基金会的领导权还不在农民手中,有的地方是财政部门代管,有的地方是农业部门代管。虽然从组织形式上都设有董事会和监事会,但决策权还是在村干部和乡干部手中,农民自己还不能支配基金会。因此农村合作基金会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属于农民自己的金融组织。应该还权于民,按照合作社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使其充分发挥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职能。

构造我国的畜牧业产业化并非易事,这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用了一百多年的时间,才进入今天的产业化的高级阶段。而我国的畜牧业产业化只有几年的发展历史,正处于初级阶段,农民的组织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都处于一种萌芽且无序状态,因此,完成我国的畜牧业产业化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在产业化的初期阶段,离不开政府部门的强有力的支持,政府部门应积极参与并为畜牧业产业化的发展创造条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提供财力和物力支持,特别是要帮助农民建立起产业化发展所必须的组织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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