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益性用地问题初探

城市公益性用地问题初探

陈佳骊[1]2004年在《城市公益性用地问题初探》文中指出在中国加入WTO后的今天,城市公益事业管理领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城市政府在公益产品供给中从单一的生产者角色逐渐转变成了提供者,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城市公益产业的发展,都迫切需要完善城市公益设施的建设。作为城市公益事业载体和基础的城市公益性用地,集中反映了城市公益事业的一系列关系和变化,当前,城市公益性用地不能适应新的变化,阻碍了城市公益事业的发展。因此,认清城市公益性用地问题,对推动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意义重大。 本研究从阐明城市公益性用地的概念、特点、组成和功能着手,然后探讨了资源价值评价和项目评价的理论与方法,并对杭州城区高校用地的外部效益进行案例研究,接着分析比较了城市公益性用地开发建设的海外经验,在此基础上,剖析我国城市公益性用地的现状,提出了相关管理对策和建议。

朱小平[2]2015年在《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文中研究表明从没收官僚资本和反革命分子房产、私房改造、革委会通告及“接管”,我国城市土地绝大部分已经变成国有。我国历次宪法均没有提及土地所有制问题,1982年现行宪法首次明确土地所有制。现行宪法修订中,认为“历来城市土地都是视为国有”,以城市建设需要为由,在计划经济思维定势下,明确了城市土地国有,之后《土地管理法》明确为城市市区的土地国有。我国城市土地国有虽然符合土地资源所有权发展方向,但当时立法准备不足,立法目的欠妥,立法欠账较多,特别是没有规定权利的行使制度,存在重大缺陷,以致产生很多弊端。1988年《宪法》修正案以来,我国通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确立了与土地所有权分离的土地使用制度。对原私人土地所有权直接确认为土地使用权,建立了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制度,形成了以土地出让为主,土地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土地授权经营为补充的有偿使用方式,建立了土地使用权收回制度。土地出让金、土地租赁和作价出资(入股)的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收回制度。从客体分类、行使主体、行使方式和行使规则等方面,逐步建立了现行国家土地所有权权利的行使体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地方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均参与了土地所有权权利的行使。我国现行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制度是严重滞后的,采用头痛医头的方式,依附土地行政权力行使体系建立起来的,不系统不完备。总体上,权能设置上行政管理权和土地所有权没有很好的区分,行使规则没有完全体现“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法律要求,行使效果也没有达到“国有民享”的结果,国家对地方政府行使土地所有权失范缺乏行之有效监督措施,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过度依赖,土地出让收支制度执行不严。土地国有是平均地权、消灭土地剥削的手段和措施,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应当坚持公共面向。《宪法》有关制度对国有财产了原则性要求,坚持国家土地所有权行使的公共面向,是贯彻执行宪法的需要。国家土地所有权具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等多种功能,国家土地所有权权利的行使,需要兼顾这些功能,而不是无限放大部分功能。基于土地国有的价值和宪法要求,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应当坚持平等、区分、分离和效率原则,保障生态用地的生态效益,保证公益性建设用地的有效利用,发挥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经济效益。需要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土地所有权设定、使用、收入和收回四项权能。土地公有是多数现代法治国家和地区的共同选择,但各国国有(公有)土地的客体、行使主体、行使方式和行使规则都清晰明了,法制化水平高。公共信托的制度理念、制定土地行使的专门法律、合理的管理方式和收益方式、有效的管理机构,保障了公有土地实现公共使用目的,公有土地成为政府调节土地市场和增加公共财政的重要手段,为我国构建国家土地所有权行使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鉴。我国以市场导向的土地规划权运行机制尚未建立,土地规划权挤压下土地所有权权利边界不清晰。建立以明晰土地所有权内容为基础的土地规划权行使边界,在土地所有权自治领域内,采取更加灵活的权利行使方式。我国在建立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中,把划拨土地等同于公益性建设用地,把出让土地等同于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建设存在明显不足,实施效果也是流弊很多。变更出让和划拨的国有土地分类方法,还原公益性建设用地和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分类,以此为基础重新对国家土地所有权客体进行分类。改变“一元代表、分级行使”的国家土地所有权行使模式,为“一元所有、分级代表”模式,建立中国特色多机构、多层次分工合作的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体系。由于公益性用地承载较多社会服务功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行使所有权的天然优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内设专门机构具体行使公益性用地所有权。为体现城市政府是城市建设的主要承担者,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新区开发需要大量财力的实际,按照收支于民、用之于民的思路,应由城市政府主要行使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权利。参照分税制改革思路,按照中央和地方财权与事权匹配的原则,中央、省、市、县分别代表国家行使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具体可以授权城市土地资产经营公司承担。改革现有城市土地储备机构,还原其经营城市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本来面目。剖析国家土地所有权关系的国家角色,明晰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和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角色的差异,防止两种角色相互蹿借。按照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分别行使体制,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通过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决定的基础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划拨和管理公益性建设用地,保障公益性建设用地的有效、集约、节约利用,从而保障城市居民享受到公益性土地福利,实现公益性用地的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功能;四级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行使机构通过出让、租赁、信托、股权、交换、储备等方式经营性土地,提高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经济效益,通过提高城市政府财力来间接服务城市居民民生。按照土地所有权设定、使用、收入和收回四项权能框架,分别建立两类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定规则、使用规则、收入分配规则和收回规则的条件、程序;分别建立两类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监督制度,发挥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的效果,从而保障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回归到制度设计的本来面目。研究制定一部内容具有综合性、可操作性、适度超前性的《国有土地法》,实现政府在国家土地所有权领域活动的法定化、规范化、合理化,为将来立法提供参考。

张祥德[3]2009年在《城市规划导向下的土地储备模式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土地储备主要是指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依照有关程序预先取得土地,对土地进行开发整理并予以储存,同时,在适当的时机将土地出让,以实现城市有序发展、为公共目标的实现提供保障及合理调控土地市场等目标。目前,我国各地方政府储备的土地主要是经营性土地,偏向于经营性土地的储备脱离了土地储备的初衷,以经营性储备为主,导致城市用地空间凌乱,城市规划功能失效,公共设施用地和公益性用地无地可用,致使土地储备的天枰失衡。近年来,许多地方政府通过建立和实施土地储备制度,从整体上提高了城市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目前,就大多数实施土地储备制度的城市而言,土地储备的整体运作未能与城市规划紧密结合,导致未能及时储备那些城市规划中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域周边的重要土地,造成土地储备工作的被动,土地资源的最佳效益无法得到实现。国内外许多学者对土地储备的必要性、储备运作机制与模式、功能与作用等内容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对于土地储备与城市规划之间的关系的研究比较缺乏。本文以兰州市为例,探讨了城市规划导向下的土地储备模式,力图以城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为核心,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充分实现城市规划的作用,保障城市健康、和谐、可持续的发展。文章首先对选题的背景、研究的意义进行了阐述。其次对土地储备的内涵、建立的背景、功能定位、运作程序以及与城市规划的关系进行了简要介绍。接下来主要分析了城市规划与土地储备存在的问题,并且针对所面临的问题从不同层面分析了城市规划导向下的土地储备模式发展策略。文章重点研究了城市规划导向下的土地储备模式,并提出了城市规划导向下的土地储备模式的保障性措施。文章最后通过对兰州市的实证研究,分析了城市规划导向下的兰州市土地储备的主要内容,希望可以在政府进行土地储备时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

吕峰[4]2011年在《《城乡规划法》背景下的城乡用地分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用地分类是城乡用地管理的基础性文件,它深刻影响用地管理的实际效果,关系到土地开发的有序性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而目前用地管理中的诸多问题与分类欠缺合理性有着密切关联。因此,对用地分类问题的研究应该是一项值得重视的规划基础研究。目前我国城市规划领域主要的用地分类依据是1990年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标准》,这个标准产生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距今已有20年历史。伴随着改革的深入,城市发展环境的变化,尤其在2008年《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以后,传统分类体系的滞后与不适更为明显,不能很好地满足规划管理的需求,对用地分类进行改革以为现实之需。本文主体内容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用地分类进行简要基础性研究,对分析研究现状并对相关地类的分类研究进行概述;第二部分对我国主要用地分类体系的内容与特征进行解析,主要包括《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全国土地分类》、《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镇规划标准》的用地分类体系,并对主要用地分类体系进行比较研究;第叁部分分析《城乡规划法》对用地管理的新要求,对《标准》在实践中的效用进行评析,并探讨了《标准》用地分类存在的缺陷以及在规划编制管理中面临的问题;第四部分结合《城乡规划法》对用地管理的新要求,基于《标准》用地分类的实效判断和面临问题的解析,提出城乡规划用地分类改革的重点原则,建构起改革的目标体系。以此为基础,形成用地分类改革的基本思路和策略,并建构用地分类改革的基本框架。笔者期望通过本文的研究,为优化城乡用地分类体系提供参考,使新用地分类体系更具科学性,在用地管理实践中具有更好的效果。

周洪文[5]2011年在《农地非公益征收控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农地非公益过度征收及低价补偿,已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研究这一问题产生的背景和成因,分析相关主体的行为,总结这一问题诱发的各种效应和产生的后果,探寻其管理与控制的途径与手段,对我国土地资源的科学配置与合理利用、对土地财富的公平分享、对缓解征地矛盾等,既具有理论意义,也具有现实价值。一、研究的主要内容(1)农地征收的特征及农地过度征收的动因分析。借助公共利益理论分析公益用地与非公益用地的相互关系及其模糊边界,以公共选择理论分析农地征收的特征,从我国财政分权体制角度探求地方政府过度征地的动力,通过对我国农地制度和征地制度的剖析,探明农地过度征收得以实现的原因。(2)农地非公益强制征收的综合效应分析。利用宏观数据和典型调研数据,用市场均衡基本原理,分析政府非公益征地行为引发的土地资源在农业与非农产业之间、城乡之间的配置效应以及土地资源配置的短期化效应,度量农地减少、非农产业过度用地和城镇建设用地的浪费,分析非公益征地行为引起的土地财富在农民、政府和工商企业用地单位之间的再分配效应,阐明强制征地和低补偿标准对失地农民边缘化、农民与政府及用地单位之间对立关系的形成和矛盾激化的必然结果。(3)农地非公益征收的主体行为控制研究。在我国目前工农关系、城乡关系背景下,分析非公益征地中政府强制性行为、农民及村集体抗争行为、用地单位逐利行为及投机行为特征,并对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被征地农民、用地单位之间分别进行两两博弈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抑制地方政府征地冲动的基本思路,探索中央政府发展战略方向调整、地方政府土地财政替代途径、替代激励因素和激励方式,就约束地方政府低价供给工业用地行为、超高价供给商住用地行为展开讨论,对用地单位投机行为的识别、监控与惩治进行探讨,对农民的土地短期化行为、村干部寻租行为的识别与约束方法进行研究。(4)农地非公益征收的数量控制研究。分析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两大规划体系之间失调的表现和原因,研究通过“两规”协调对非公益征地数量控制的方法。分析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对非公益征地的约束机制和约束失灵的原因,提出改进思路。分析现行非公益项目用地标准、不同行业工业用地标准的执行特征,研究对现行标准的优化空间。对现行农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及其争议进行再讨论,研究制定合理的补偿安置标准控制非公益征地数量。(5)农地非公益征收的程序控制研究。在农地集体所有及农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现实约束下,探索农民参与土地征收决策、土地征收价格协商的途径与方式。对农地转用审批和征地审批制度进行反思,研究改进审批体制、实现非公益征收控制的途径。研究农地非公益征收程序的监管方式。(6)农地非公益征收的控制手段研究。探索非公益征地中政府角色转换的目标、转换步骤及转换激励手段,分析非公益建设用地市场的特征、非公益征地市场化的条件塑造及市场监管手段,探索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集体与农民个人之间合理分配的途径和方式,研究土地增值收益收缴程序控制和支出控制的手段。(7)提出农地非公益征收控制的相关政策建议。二、主要研究结论(1)现行体制和制度缺陷是农地过度征收的根本原因。一方面现行财政分权体制造成中央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上下级政府之间财权和事权失衡,现行政绩考核体制刺激地方政府在之间“发展”上的过度竞争,激发了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欲望。另一方面由于土地的城乡二元制度以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征地中的公共利益范围界定不清、征地门槛过低,为政府强制征地行为提供了弹性空间。两方面的作用使农地过度征收成为现实。(2)农地过度征收带来严重后果。耕地迅速减少引发粮食安全风险。农民土地财富被强制剥夺造成失地农民边缘化、与政府和社会的对立加深,社会和经济矛盾不断激化,引发社会稳定风险和政府无限责任风险。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对经济增长的偏执,增加地方债务风险。农地的过度非农化、城市化和土地资源的短期化配置,以及非农产业及城镇建设用地的浪费和低效率利用,带来土地资源利用的不可持续风险。(3)转变现行体制和政府职能、完善土地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地非公益征收的矛盾。中央政府应摒弃低成本发展战略,实现由投资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相应弱化地方政绩考核中的经济增长指标、强化社会发展指标,方能扭转地方政府之间的非理性竞争。完善现行财政分权制度,加大上级政府对社会公共品的供给责任,可以有效避免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过度依赖,弱化地方政府的征地冲动。强化农户对土地的用益物权,明确征地中的公共利益范围,可以有效遏制非公益征地行为。提高失地农民补偿安置标准,给予其平等的城镇居民待遇,可以提高征地门槛,有效控制非公益征地数量。(4)农地非公益征收的市场化改革需要过渡性措施。可以首先尝试政府放弃农地征收中的强制定价权,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放弃非公益建设用地的征收权,实现由强制征收向市场化转用的渐进性制度变迁。农地非公益转用市场的运行,必须首先明确农民对土地的用益物权、明确交易规则和监管规则。(5)不断完善现行规划体系、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城市建设用地利用标准,可以实现对农地非公益征收的数量的有效控制。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为基础,以土地利用规划指导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实现两个规划的协调统一,可以提高规划体系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弥补两规脱节的漏洞。尽快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的补偿制度,可以提高地方政府保护基本农田的积极性。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标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城市居住用地标准可适当提高。(6)赋予农民参与征地的决策权、优化征地审批程序并加强征地过程监管,有利于实现对农地非公益征收的程序控制。赋予农民参与征地决策的主体地位,给予农民从土地规划、征地决策到征地实施的全过程参与权利,有助于非公益征收的程序公平。分离现行的农地转用审批和农地征收审批、严格限定审批中的自由裁量权,利用技术手段加强征地过程监管,可以规范征地程序。叁、创新点(1)遵循渐进性制度变迁过程,提出农地非公益征收市场化改革需要过渡性措施的观点。在农地非公益征收市场化改革完成之前,必须完善现行体制和相关制度,实现对非公益征地的有效控制。(2)农地非公益征收市场化可以通过两个步骤实现。首先政府放弃单方强制定价权,赋予农民平等的议价权利。待农民对土地用益物权得到强化、农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得到清晰界定以后,政府放弃非公益用地领域的强制征收权,农地向非公益建设用地的转移借助市场实现,农民与用地单位作为市场供求的平等主体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谈判交易。政府司责土地用途管制、土地规划等相关制度的执行监督和市场监管。(3)土地增值收益既不宜全部归公,也不能全部归农,应当“农公分享”。失地农民分享部分,应当以保证其生活和发展水平不低于同地区城镇居民平均的生活和保障水平为最低界限。归公部分由政府代为管理,必须首先保证农业农村发展需要,还应在政府届际之间实现合理分配。四、需进一步研究的问题(1)财政分权体制进一步完善的方向和途径,不同功能分区前提下各级地方政府考核指标体系的构建和权重设定等,需要进一步专门研究。(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集体资产所有权主体的清晰界定,集体组织成员的具体责任、义务和权利界定,成员权的设定和表达方式等,有待进一步探讨。(3)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市场化操作层面的制度设计,有待专门研究。(4)土地增值收益“农公分享”的比例、在政府届际之间的分配和管理制度,需要专门研究。

叶堃晖[6]2004年在《城市土地多中心结构优化模型理论探索》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城市土地是城市最大的资产之一,其结构优化已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问题。城市土地结构反映城市发展的趋势、方向和水平,其过程演化由自然、地理、环境、人文、社会、经济等系统共同作用着。演化与优化同在,但优化具有多层次结构、多重时间标度、多样作用过程等“存在的复杂性”,和在远离平衡状态时,不可逆的非线性动力学机制作用下的多样化自组织现象等“演化的复杂性”。优化的不均匀性、多样性、差异性、随机性、无序性和高度人工化,使得城市地理学、中心地理学、城市社会学已经很难解决实质的城市土地多中心结构优化问题。区别于城市经济学、协同学、分形理论、城市地理学和中心地理论,本文将从现象分析、理论假设、特性归纳、关系研究、经典模型总结、函数构建、非线形科学运用等诸多方面,研究城市土地多中心结构优化问题,通过演绎数学模型和运用经济地租理论展开理论探索,达到了如下效果:(1)讨论了非均质利用土地,更全面地反映土地实际利用方式,更满足按照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而建立起来的城市土地多中心结构;(2)通过研究城市活动与土地利用关系来寻找土地优化的价值空间;(3)修正了简单的土地竞租函数,将耗散结构论创造性地运用到城市土地多中心结构的优化上,使模型更有说服力;(4)提出了优化的管理措施,可作为城市土地主管部门制定土地结构优化决策的理论参考。本文尝试性地运用多学科综合交叉,将土地竞租函数由平面扩展到立体,由平滑拓展到波动、多维的函数集,运用非线性科学于探讨城市土地的“耗散结构”中,具有一定的探索性和创新性。

赵娉婷[7]2011年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本文在集体建设用地制度研究现状基础上,找出研究空白,借助于经济学、管理学等理论工具,采用规范与实证相结合、案例分析与调查研究等方法,对集体建设用地制度作了系统的描述和分析。全文分为五个部分:一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的一般分析(第1、2、3章),包括导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分析基础和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变迁。第1章,导论。从经济发展、法制环境和土地利用现状的角度分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研究的必要性。在综述基础上指出了当前研究现状的不足:所有权的讨论没有从土地收益角度进行研究;征收问题研究对象仍旧停留在农用地上;缺少细分土地情况的研究;缺乏增减挂钩试点的实证分析;非正式行为规则研究较少。提出了叁个可创新点:在对集体建设用地理论研究基础上,以W市增减挂钩项目相关数据为依据,通过实地调研的方式取得有关增减挂钩的第一手资料,做到了用事实说话,提出了自己观点,并将增减挂钩政策纳入集体建设用地制度研究中,作为土地利用的一个重要方式来分析;创新性的分析了影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的思想观念、意识形态等因素,阐述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非正式行为规则;摒弃“一刀切”的研究方法,采用分类研究。对于公益性与非公益性土地,流转方式存在区别;对于闲置土地与非闲置土地流转方式又存在不同。第2章,分析了本文所用到的理论基础,包括理论概述及理论应用点。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清晰界定为宅基地、农村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将制度分为正式行为规则与非正式行为规则,正式行为规则又可分为统一行为规则与地方法规,基于此,构建了全文分析的整体框架,而对于每一类制度分析,借用产权理论,划分为所有权制度、流转权制度、利用权制度等等,形成了每一章的理论分析框架。其实每一类制度分析无非是制度供给与需求研究,制度供需理论是论文研究的另外一个重要基础。另外,信息不对称理论帮助作者找出了农民权益受损的根本原因。第3章,分析了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得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应当尊重农民土地产权、继续推动土地权利市场化流转;调整各利益主体利益结构关系;改革进程不能操之过急。二是集体建设用地正式行为规则分析(第4、5章),包括统一行为规则分析(第4章)和地方组织自治行为分析(第5章)。第4章在对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研究的基础上,找出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困境分析,并找出全国和地方土地利用现状与现行制度的矛盾点,作为下文制度完善的分析基础。结论如下:土地预期收益是集体建设用地制度变迁的动力,集体建设用地制度的完善要以合理取得和分配土地收益为最终目的;增减挂钩政策为提高集体建设用地利用率与解决城乡用地失衡提供了有利的制度平台,不仅解决了建设用地稀缺的问题,也开创了一种新的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模式,而且并未发生土地权利的转让,所以,笔者认为增减挂钩政策应当放到土地利用制度中进行研究;因为信息不对称也是农民权益受损的一个重要根源,所以,只有建立完全的土地市场,才能做到信息对称,才是解决土地收益分配不合理的途径;土地征收制度没有针对于集体建设用地的一个单独的法律。第5章主要是分析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地方法规与增减挂钩试点地方政策。结论如下: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亟需修改与完善;增减挂钩是解决集体建设用地低效利用的最有效途径;集体建设用地配套制度空缺;不能搞“一刀切”,要对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分类研究,笔者认为闲置集体建设用地要实现完全入市,完全市场化,实现“招拍挂”。集体建设用地还可以按照需要通过增减挂钩的方式盘活土地。以上是对于非公益性用地而言,对于公益性用地依旧可以采用土地征收的方式,重点是确定“最高公共利益”的范围;增减挂钩项目区的选择应当优先选择经济发展速度快,农民收入水平较高的村实施挂钩项目;增减挂钩要做到信息对称;增减挂钩应当稳步推进;安置房的设计要合理。叁是集体建设用地非正式行为分析(第6章),主要是找出影响集体建设用地制度的非正式行为因素。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收入水平和整体素质都对集体建设用地制度建设产生很大影响,通过本部分分析,旨在充分考虑农民权益基础上提出制度完善措施。四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创新目标模式内容及相关配套制度建设(第7、8章)。指出了我国现行土地法律制度存在着制度不均衡的现象、制度变迁中潜在利益增加、制度变迁成本的降低推动了这一变迁的过程叁个大问题。集体建设用地制度的完善包括集体建设用地制度完善措施及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创新内容主要基于本文创新点,通过前文分析基础上,根据现行集体建设用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结合每部分得出的结论,从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利用权及流转权角度提出相应完善措施,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建立完善土地规划、登记、定价、社会保障和税收等配套制度。五是结束语。基于前文分析基础上,进一步提炼笔者观点,对论文进行总结。

刘浩[8]2002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土地征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土地征用是国家为了公共目的而强制取得其他民事主体土地并给以补偿的一种行为。在我国,主要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行政行为。由于我国的土地征用制度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在目前许多条件发生了变化的情况下,征地制度仍基本保持了原有的做法,使得在征地中暴露出许多问题,从而引发了许多上访案件的发生。据统计,目前我国各地群众上访案件中涉及土地问题的近40%,其中60%左右涉及征地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土地征地制度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以期为国家顺利征地扫除障碍,保持社会安定团结,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本文引言部分针对我国土地征用制度在现实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阐述了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对国内征地的研究动态进行了简要综述和评价,提出全文的研究思路和构思。 第一章简要论述了土地征用的基本涵义和特征以及土地征用补偿的理论依据及补偿原则,为本文的研究理论基础。 第二章通过对部分国家及我国港台地区土地征用制度的简要介绍,总结了各国或地区与我国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差异,并借鉴先进经验,从中得到改革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启示。 第叁章简单地对我国土地征用制度作了历史回顾和评价,然后剖析了当前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运用相关理论分析和揭示了征地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是农村土地所有权市场缺位,使得征地范围难以缩小;土地产权关系不明确,导致在征地过程中存在相互侵权的现象发生;土地仍然是广大农民的主要保障方式,使农民不愿意放弃对土地的占有;征地的过程也就是农村劳动力释放的过程,由于我国人口基数较大,以及产业结构的升级,使得被征地农民非农就业困难。 第四章针对我国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缺陷和原因,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分别从建立农村土地所有权市场,缩小征地范围;明晰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登记;建立科学的土地征用补偿方法,使土地征用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针对被征地主体不同的需求,采用多样化的的土地补偿方式。通过以上措施,以完善我国土地征用制度。 最后对全文进行了回顾和总结,提出了本文的主要结论及相关政策建议。

段鹏[9]2011年在《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文中研究指明城市规划实施评估是城市规划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只有通过对规划的实施评估才能真正了解规划所起到的作用,建立起城市规划学科的核心价值,使城市规划得到社会的认知。目前,国内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定层面上对规划评估做出了要求,国内也开展了大量规划实施评估的相关研究,探索了规划评估的相关方法,但由于种种原因,对既定规划实施的评估仍难以全面而有效的开展。本文希望通过对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研究,探索出一条适应我国目前国情,能对总体规划实施的情况进行全面、有效评估的方法,并利用该方法对长沙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本文在大量研究国内外规划实施评估的相关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认为,规划的实施评估应从规划实施过程评估和规划实施结果评估两方面开展,传统的规划评估只注重结果而忽视过程的研究,这将难以判断实施结果和规划的关联度有多大、实施结果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在构建总体规划实施评估体系前,本文首先明确了评估体系价值取向:应体现社会共同的价值取向,追求社会的公共利益;其次明确了评估重点:总体规划的实施应表现出公共政策属性的实现、城市物质空间的落实、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应注重对实施机制的分析。在参考了国内外相关的评估方法与理论的基础上,建立了总体规划实施评估体系,评估体系在赋予权重时结合了分层分析法和专家咨询法,尽可能的使指标权重更加合理。在评估过程中主要运用了GIS技术、公众调查法、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对规划实施进行评估分析。最后文章对长沙市总体规划实施机制与修编重点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有效实施总体规划的建议。

魏峰群[10]2017年在《城市旅游用地发展及对城市建设用地影响的量化研究》文中指出当代是人类社会进入城市时代和休闲时代并行的新时期,人们清晰地认识到:“旅游正逐渐成为影响一个城市未来发展最重要的核心力量之一”。面对“城市旅游化”和“旅游城市化”的浪潮,现代城市规划应与时俱进地调整其技术工具与公共政策。在国家明确提出将“旅游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体系的政策背景下,论文从城市建设用地规划与管理的视角,探索城市旅游用地发展及其对城市建设用地的综合影响。论文首先对城市旅游用地的起源与特性进行了梳理,明确城市旅游用地概念与内涵,并从理论层面深入探讨了城市旅游用地对城市发展与规划的综合影响。其次,量化测算西安城市旅游用地对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的占用率。第叁,运用“ArcGIS”与“Moran's I”空间分析方法,在西安中心城区内5个城市片区,进行城市旅游景区对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外部性影响的量化测算,并得出以下结论:①城市旅游景区对周边建设用地开发强度的影响效应呈圈层结构,且外部影响随距离衰减;②对城市旅游景区周边建筑高度的控制是影响外部效应强弱最为核心的主导因素;③西安城市旅游景区所形成的外部影响,折合为建设用地约占现状建设用地总规模的5%左右。第四,借鉴国内外旅游城市用地管控的成功经验,从理论层面对城市旅游景区外部性影响的发生机理与空间模式等方面进行了探索性研究。进一步表明城市旅游用地已成为现代城市用地结构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并对周边城市建设用地开发强度产生不容忽视的外部影响。第五,依据现行城市规划与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将城市旅游用地纳入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用地指标体系,并进一步讨论了相应的城市规划管理策略。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期,蓬勃发展的各项事业和各类型产业都向城市提出更多更高的发展空间要求,其中快速发展的城市旅游产业与城市建设用地间的问题与矛盾尤为突出,需要现代城市规划予以更为科学的、准确的回答。论文从城市旅游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关系的角度进行研究,希望为协调城市建设用地与城市旅游用地的发展提供具有价值的理论探索。

参考文献:

[1]. 城市公益性用地问题初探[D]. 陈佳骊. 浙江大学. 2004

[2].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D]. 朱小平.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3]. 城市规划导向下的土地储备模式研究[D]. 张祥德. 兰州大学. 2009

[4]. 《城乡规划法》背景下的城乡用地分类研究[D]. 吕峰. 华中科技大学. 2011

[5]. 农地非公益征收控制研究[D]. 周洪文. 西南大学. 2011

[6]. 城市土地多中心结构优化模型理论探索[D]. 叶堃晖. 重庆大学. 2004

[7].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研究[D]. 赵娉婷. 山东农业大学. 2011

[8].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土地征用问题研究[D]. 刘浩. 南京农业大学. 2002

[9].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D]. 段鹏. 中南大学. 2011

[10]. 城市旅游用地发展及对城市建设用地影响的量化研究[D]. 魏峰群.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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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益性用地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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