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幸源[1]2008年在《涉网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若干法律问题》文中指出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是国际私法的核心内容之一。然而网络空间的虚拟性、无国界性和管理无中心化特征给传统的国际民事管辖规则带来了困境。本文旨在揭示网络空间对传统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的冲击,并分析和比较世界主要国家以及国际组织在理论和实践中采用的针对网络诉讼的民事管辖规则,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实践现状,对构建和完善我国的奢望诉讼民事管辖权制度提出设想和建议。本文共分为叁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分析网络空间不同于物理空间的特性,揭示传统国际民事管辖权规则在网络诉讼中面临困境。第二部分通过对相关案例、成文法和学说的分析,比较各国规则的异同,并剖析各国规则的缺陷或可借鉴之处。笔者沿着美国法院将长臂管辖原则运用于网络民事案件并逐步调整和完善这一条主线,考察重点案例,得出了长臂管辖理论基本能够解决涉网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的结论。德国和澳大利亚基本上是主张扩大管辖权的使用,这样的做法是不利于互联网的发展的。欧盟在涉网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确定上则非常重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这是值得我国借鉴的。而海牙组织一直致力于统一和协调各国的国际私法,举办了多次以解决涉网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为议题的国际会议,对这一领域的国际协调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我国在确立管辖权制度的时候也要重视国际协调的作用。该部分还分析了将服务器、网址和访问作为管辖权确立根据的可行性。服务器和网址具有时空稳定性并与管辖区域具有较为密切的关联度,因此可以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但访问因为缺少上述两个条件而不适宜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本文第叁部分析了我国有关网络诉讼民事管辖制度方面的立法和实践现状,并通过总结世界主要国家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结合我国的发展现状,对我国构建和完善网络诉讼民事管辖制度提出设想和建议。笔者认为,我国的网络管辖权立法应坚持补充立法原则、最大限度自由原则和全球性原则,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各国关于涉网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先进理论和实践经验,将传统管辖权理论加以创新和发展,同时注重与国际协调,构建适应因特网时代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
张卓嘉[2]2002年在《网络空间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将人类带入一个全新的网络化空间,同时它也改变着我们的法律制度和社会规则。这正如两次工业革命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以及由此所决定的法律意识形态和制度一样。就国际私法领域而言,由于与Internet有关的跨国纠纷具有了新性质,使传统的管辖权规则受到了动摇,如何在现有的法律秩序中修正、更新和补充既有规则,以适应网络空间的特点,是目前必须解决的问题。 本文从网络空间的特点出发,分析了网络化对国际民事管辖权理论的冲击。作者认为网络空间只是我们现实物理空间的衍生和延伸,否定了网络空间是排除国家司法管辖的“自治空间”。本文以传统国际民事管辖权理论为基础,探讨网络空间的国际民事管辖权问题。作者首先提出了确立网络管辖权的基本原则。然后,通过对传统国际民事管辖权确立根据的理论介绍,结合案例分析这些管辖根据在网络空间是否适用,并对新生的管辖权理论进行了法理分析。当前各国在网络管辖权确立根据上存在分歧,网络管辖权的冲突也经常发生,为解决这一问题,本文提出了国内法和国际法两种冲突解决机制。在文章的最后,作者结合我国网络管辖权的司法实践及有关司法解释,提出了对我国网络管辖权立法的建议。
鞠海亭[3]2005年在《网络环境下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律问题》文中指出科学技术的进步将人们带入了网络时代。因特网已经影响到人们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作为人们行为准则的法律也不例外。因特网所固有的特征对法律制度造成了冲击和挑战,诉讼中遇到的与网络有关的问题日益增多,法律不能适用因特网要求而产生的法律冲突和法律空白问题越来越突出,已经成为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之所以要研究网络环境下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律问题,就是试图解决国际民事审判中遇到的因特网所带来的一些理论和实践上的困惑。本文以冲突法理论为指导,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和各国立法的比较,对网络国际民事诉讼的基本问题——管辖权、法律适用、国际司法协助和外国裁判的承认与执行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解决的思路和措施。全文共分九章,约23 万字。第一章“导论:因特网的特征及其法律影响”。因特网具有全球性、虚拟性、管理的非中心性和无纸化等特征,这些特征对现行国际民事诉讼法律机制的影响巨大。笔者认为,因特网对国际民事诉讼价值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有利于提高国际民事诉讼的效率、增加司法公正、提高司法透明度和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并对此进行了详细阐述。第二章“因特网对法院管辖权影响的法律问题”。针对因特网对法院管辖权提出的挑战,笔者首先分析了应对网络环境下管辖权冲突的理论,认为尽管管辖权相对论、第四国际空间论和新主权论均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和不足。其次对各国网络环境下管辖权的法律实践进行了评析。美国是因特网的发源地,也是电子商务最为发达的国家,笔者沿着美国法院将长臂管辖原则运用于网络民事案件并逐步调整和完善这一条主线,考察了其众多的重点案例,得出了长臂管辖理论基本能够解决网络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的结论。然后,笔者又就澳大利亚、加拿大、和德国等应对管辖权挑战的法律实践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针对学者们提出的应对管辖权挑战的叁种不同的思路,笔者认为忽视因特网对现有法律体系挑战的保守型主张是错误的,而不顾网络空间与物理空间的客观
梁思艺[4]2006年在《互联网环境下涉外民事管辖权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涉外民事管辖权是国际民事诉讼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由于管辖权直接关系到一国司法主权的行使,并直接影响到案件的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因此,管辖权一直是各国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一个焦点所在。其中,管辖权依据是管辖权制度中的一个基本内容,它是一国法院据以确立管辖权的理由和根据,也是行使管辖权的前提。当今,随着互联网及其相关产业的迅速发展,与互联网有关的涉外民商事活动也日趋增多,发生在该领域的民商事纠纷也相继增多,由此引发的涉网涉外民商事诉讼便大量产生。然而,互联网的全球性、虚拟性、交互性和非中心化等特征使得传统的涉外民事管辖权依据,如属人管辖依据、属地管辖依据等都受到极大的挑战与冲击,以致它们难以在新的环境下继续适用。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传统的管辖权制度进行变革,或者是否应该构建新的管辖权制度,正是本文的研究目的所在。 本文主要采取了比较研究、历史研究的方法。全文内容分为叁章。第一章论述互联网对涉外民事管辖权制度的冲击与影响。通过比较分析,笔者认为,目前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均表明,传统的涉外民事管辖权依据,如属人管辖依据、属地管辖依据等都受到极大的冲击,它们难以继续解决互联网环境下的管辖权问题。第二章论述了互联网环境下涉外民事管辖权制度的新发展。本章主要对美国的“长臂管辖权”、最密切联系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发展,并运用于互联网环境下确定涉外民事管辖权的有关理论和实践加以阐述。本章的分析表明,上述叁者在互联网环境下的涉外民事管辖权领域都具有可适用性,但也同时存在需要注意的问题。第叁章阐述了互联网环境下我国涉外民事管辖权制度的完善问题。本章分析了我国目前该领域的立法与实务现状,并借鉴国际社会互联网涉外民事管辖权新发展的做法,对我国的相关立法提出若干建议。
时慧媛[5]2008年在《电子货币运作中的网络司法管辖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电子货币作为信息技术与金融创新的产物,丰富和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但是,法律规范常常会滞后于人们的需要,尤其是在社会经济变革较快的年代。电子货币的出现和运作就面临着几乎无法可循的局面,尤其是电子货币的发行、流通和赎回是基于网络来运作的,由此面临的司法管辖权等问题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找不到恰当的反应。法律规范某种程度上的缺失与现实的需要使法律的适用陷入了困境,从而抑制了电子货币的进一步开发与使用。基于网络运作的电子货币所产生的管辖权问题与传统的管辖权问题不同,不能一概套用传统连接点与管辖权的理论,必须要立足于电子货币的本质特征来研究。有鉴于此,笔者从法学的角度对电子货币进行研究与分析,在对电子货币的概念界定的基础上,研究电子货币的法律性质与本质特征,指出电子货币不是货币,而是在法定货币和商业信用的基础上借助于网络技术发展起来的新型支付工具,它兼具物权与债权的综合法律特征。由于电子货币本身法律性质的特殊性以及基于网络运作的复杂性致使它直接对传统的连接点与司法管辖权理论产生了挑战。传统跨越国界的法律管辖问题尚未得到很好地解决,基于网络的电子货币如何应对网络环境下对传统连接点与管辖权理论的挑战是电子货币运作中遇到的最大问题。为此,必须结合电子货币的自身特点,在现有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中来寻找相对比较合适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笔者以连接点与网络案件管辖权的确定为切入点展开论述,在阐述传统司法管辖权理论与网络环境下新的管辖权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比较和总结美国、欧盟及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在网络案件司法管辖权案件的实践中确定管辖权的具体做法,为笔者提出解决电子货币的网络管辖权问题的思考提供借鉴。在文章的最后一部分,笔者在考察国际共同利益的法律价值与国际司法趋同化的基础上提出只有通过国际间的协调与合作,遵循一定的原则才能真正有效地解决电子货币在网络环境下遭遇的管辖权法律问题,而且这种国际协作不可能一蹴而就。
高福[6]2006年在《网络侵权案件的国际管辖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是关于网络侵权案件国际管辖权问题的一篇论文,作者通过介绍互联网的发展对现行管辖权体制造成的挑战与冲击,对美国等国家的网络管辖权理论和司法实践进行简要评析,并对一些新的网络管辖权理论及模式进行了深入探讨,试图从中找出传统管辖权规则在网络中适用的新途径。本文通过运用实证和比较的分析方法,提出了自己关于确定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一些粗浅的思考和建议,以期对于解决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问题能够有所帮助。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首先介绍了网络的相关背景知识,之后阐述了网络发展对与传统管辖权体制产生的挑战与冲击,以此确定论文的中心问题——网络侵权案件国际管辖权的确定标准与原则研究。第二章分别介绍了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四个国家的司法实践,通过实证分析,否定了美国的“长臂管辖权”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的合理性,并且从澳大利亚的司法实践看到了传统管辖理论中“不方便法院”原则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的实用性。第叁章首先对国际上比较流行的确定网络案件管辖权的新理论和有关管辖权根据作相关介绍,并对各种理论和管辖权根据的利弊作了分析,认为网址、服务器、访问等并不能成为网络侵权案件中新的管辖根据。通过综合考虑网络特性,改造和发展侵权行为地理论,侵权行为地以及在一定情况下的原告住所地都可以作为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根据。第四章首先介绍了我国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司法实践,同时对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进行评价,最后作者提出了完善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几点建议,具体如国际协调原则、传统连接点的扩大适用以及“不方便法院”等原则。
潘宇昊[7]2009年在《论网络空间下的民事管辖权》文中研究表明网络空间(cyberspace)一词,最早由加拿大的科幻小说家吉布森(WilliamGibson)于1984年所造。20多年来,计算机技术迅猛发展,网络空间逐渐由理论变成现实。这个全新的,完全由人类创造的空间与传统物理空间有根本的区别,它是由“比特—0—1”构建的数字化空间。作为一种科学技术和一个没有物理疆界的虚拟空间,它对包括法律在内的上层建筑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尤其动摇了以属地主义为基础的现代管辖权理论。对到底如何确定网络管辖权的管辖根据这个问题,国际社会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达成共识。但是幸运的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已经认识到互联网跨国性的本质,重新定义了国际私法规则中的管辖权的含义。那么网络空间对管辖权制度造成了哪些冲击,各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如何立法调整网络空间的管辖权,传统的管辖权理论在网络空间是否仍然适用,网络空间中产生了哪些新的管辖权理论,以及我国在立法与实践中应如何应对网络管辖权问题,这些将是本篇论文主要研究的问题。
郑萍[8]2008年在《对互联网管辖权的国际私法探究》文中研究指明在跨入新世纪之时,人类最引以为豪的是计算机与互联网的出现,互联网的蓬勃发展,给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带来了巨大契机。然而,在互联网带来快捷高效的同时,也给司法界带来不小的困扰,其一便是对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冲击。国际民事管辖权直接关系到一国司法主权的行使,并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判决结果,因此一直是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焦点。在互联网被广泛使用之前,国际民事管辖权的依据已形成较完整的体系,传统国际民事管辖权以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协议管辖等依据来确定。然而,互联网的全球性、虚拟性、交互性和非中心化等特征使得传统的国际民事管辖权依据受到极大的挑战与冲击。互联网使国家主权的行使受到冲击,对传统管辖依据产生影响并使挑选法院现象更加严重,以致传统的管辖权依据难以在新的环境下继续适用。如何合理、有效地确定网络案件管辖权,已成为国际私法领域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面对互联网对传统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挑战,在理论界,众多学者试图抛开传统的管辖规则,提出各种网络独立管辖理论。以国家主权让渡为基础的新主权理论希望赋予网络自治机构对网络空间的独立管辖权,通过网络自治规则使管辖权得以最终确定和实现;以网络技术为依托的管辖权相对论则希望以技术的方法来解决由网络技术产生的管辖权难以确定的问题;以国籍为原则的国际空间论认为网络空间应被视作具有特别法律地位的国际空间,国籍应作为管辖权行使的基础。与学者所提出的全新的网络独立管辖理论不同,在实践中,各个国家更倾向于将传统的管辖权规则扩大至网络中,赋予传统规则新的活力。作为网络技术发展最为成熟的美国将传统的“长臂管辖”原则应用于网络之中,通过对网址进行“最低限度联系”分析,从而确定互联网下的管辖权;加拿大采用传统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对实在空间,如法人的住所或办事处所在地进行分析,从而判断当事人与法院地是否具有“真实而实质的联系”;澳大利亚则更为谨慎,其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对司法管辖权进行了自我克制。综上所述,互联网的管辖权问题虽然己被广泛关注,但目前还没有达成共识,还不存在一种普遍接受的标准。不仅各种理论学说成百家争鸣之势,实践中各国所采用的方法也不尽相同,就是在一个国家内部判例之间也有相互矛盾之处,可以说对互联网管辖权的确定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在此情形下,将原告所在地作为确定互联网管辖权的新依据,重视协议管辖原则,借鉴不方便法院原则,加强国际协调和合作这一新的确定互联网管辖权体系,对走出现实互联网管辖的困境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互联网发展迅速,但我国对于互联网管辖的立法滞后,司法经验不足,这使我国涉外民商事司法管辖权的协调和互联网的发展面临重大隐患。在新的确定互联网管辖权体系下,改良我国传统的传统管辖权规则,完善协议管辖制度,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加强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对我国互联网管辖权的完善和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也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杜宇[9]2007年在《网络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国际协调》文中研究指明网络及网络技术的发展给国际民事诉讼制度中的管辖权制度带来了挑战,这种挑战产生了许多问题,然而这些问题通过内国单边立法却无法解决,国际社会由此产生了对网络民事案件的管辖权进行国际横向协调的需求。根据现有的网络发展水平及各国对国际协调的需求,国际社会已经开始实践工作。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为了适应网络发展趋势,多次就相关问题召开国际会议并于2005年制定了一部融合各国意见的《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同时,欧盟也就相关问题对既有的民商事管辖权公约《布鲁塞尔公约》进行了修改并制定了《民商事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条例》。国际社会为网络管辖权问题的解决做出了种种努力,结果却并不尽如人意,网络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国际协调依旧面临着许多困境。尽管如此,国际协调的道路虽然曲折,但该领域的未来仍然值得期待。
刘颖, 李静[10]2006年在《互联网环境下的国际民事管辖权》文中研究说明互联网对国际民事管辖权提出了挑战,必须研究新的确定管辖权的标准。滑动标尺法以被告通过互联网所从事的行为与法院地的密切程度来决定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影响方法将行为产生的影响作为行使管辖权的标准;目标指向方法是前面两种方法的发展,更注重被告的互联网行为的明显指向和该行为对法院地造成后果的可预见性;欧洲的“消费者保护优先”模式将消费者的住所等作为管辖权标准。在互联网环境下,应以协议选择管辖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和先受理法院原则协调管辖权冲突。我国现行立法存在缺陷,相关司法实践较少。就互联网环境下的国际民事管辖权,我国立法应严格限制专属管辖,禁止国籍管辖,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参考目标指向方法和“消费者保护优先”模式确定我国的管辖标准。
参考文献:
[1]. 涉网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若干法律问题[D]. 黄幸源.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08
[2]. 网络空间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法律问题研究[D]. 张卓嘉. 大连海事大学. 2002
[3]. 网络环境下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律问题[D]. 鞠海亭. 华东政法学院. 2005
[4]. 互联网环境下涉外民事管辖权制度研究[D]. 梁思艺.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06
[5]. 电子货币运作中的网络司法管辖权问题研究[D]. 时慧媛. 上海交通大学. 2008
[6]. 网络侵权案件的国际管辖权问题研究[D]. 高福.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7]. 论网络空间下的民事管辖权[D]. 潘宇昊. 苏州大学. 2009
[8]. 对互联网管辖权的国际私法探究[D]. 郑萍. 中国海洋大学. 2008
[9]. 网络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国际协调[D]. 杜宇. 吉林大学. 2007
[10]. 互联网环境下的国际民事管辖权[J]. 刘颖, 李静. 中国法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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