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公众至上”意识,完善公共行政服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众论文,意识论文,行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过程脚点,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相信人民、依靠人民、服务人民,这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的根本宗旨,也是政府优化自我形象、密切与民众血肉联系的基本途径。对政府而言,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如何确立“公众至上”意识,完善公共行政服务,是一项必须认真思考、努力解决的重要而迫切的课题。
在现代社会,每一个人都接受着政府提供的一系列公共服务。现代人同政府之间这种挣不脱、割不断的联系,使公共行政成为人们关注的重要领域,成为公众认识政府形象的一扇主要窗口。自八十年代开始,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先后兴起一场公共行政管理企业化、公众化的变革,主要体现为运用企业精神改革政府公营部门,以“公众至上”意识指导公共行政服务,使政府管理不断适应市场化社会化的需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原有的社会格局开始受到冲击,各类与市场经济相应的机制正催化着政府与民众相互关系的调整,逐渐孕育着社会个体的自主意识与独立人格,使公众开始注意按照自己的价值准则对政府提出种种希望与要求,他们期望受到政府尊重,能够自主地选择并享受政府公营部门所提供的各项服务,因此,确立“公众至上”意识,优化公共服务职能,是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近几年来,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在公共行政领域相继推出了“承诺制”、“政务公开”等一系列改革方案,这些举措本质上体现了政府“公众至上”的服务意识。接下去需要进一步努力把握好以下主要环节:
一、选择性——完善公众选择机制,优化政府服务质量
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长期作用,导致政府在“公众意识”方面总是显得迟纯,尽管我国历来倡导为人民服务的观念,但实际上,服务意识并没有植根于公共行政领域,突出表现在公营部门所提供的各项社会服务大都缺乏选择机制,具有明显的“计划配置”特征:其一,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单向性的社会福利型服务,对政府公营部门的主管者而言,常常在潜意识中存有一种居高临下的优越感,将所提供的服务视为单方面的“给予”或“恩赐”;其二,公共行政所提供的只是一种“标准化”的服务,在此类服务关系中,缺乏有价值的交流、沟通、选择与制约,在公营部门心目中,它的职责似乎只是常规性地提供服务,至于服务对象的要求、反应、满意状况等则是常常被有关部门或人员所忽略。当然,公众自身也缺乏“自主选择”意识,他们已习惯于被动地接受政府公营部门所提供的各项服务,一般并没有“选择”的奢望,没有评价“服务”的意识,或许根本就没有评价的机会,无论是教育、卫生、医疗机构或其他公共服务部门,往往都带有某些垄断机构的特征,在缺乏竞争,选择及有效制约的环境下,政府公营部门难以形成“公众至上”意识,自然缺乏改进服务质量的动机。
在一个市场化与市场选择意识日益普及的社会,官僚主义的、垄断的、迟缓的、对所有对象都提供千篇一律服务的政府公共机构,已难以被社会公众所认可,更新服务意识、完善公众选择机制,开始成为越来越多的公共行政部门的追求。实际上,在公共服务面前,公众理所当然地最有发言权。从实践效果分析,形成公众选择机制的意义主要有:1、有助于促进政府公营部门确立“公众至上”意识,按公众要求提供优质服务;服务部门将逐渐习惯于主动寻求有关公众需要的信息反馈,倾听服务对象的呼声,并采取必要的行动满足公众需求,不断优化服务质量;2、公众对服务所拥有的选择权,使得提供服务者不得不面临激烈的竞争,竞争必然促进更多的革新,使得服务提供者不断寻求减少成本和增进服务质量的方法。有朝一日,当政府公营部门主要是从服务对象那里而不是通过拨款得到所需资金时,3、选择机制使得供求相适应,可减少浪费。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少政府公益服务的类型和数量并不是由公众的需求而定,政府部门所提供的标准化服务由于缺乏针对性,常可能导致有效需求不足,并带来社会资源的浪费;4、公众选择机制是对行业垄断的否定,可有效消除公共服务部门利用特权侵害公众利益.取不义之财的行业不正之风,净化职业道德,优化政府形象。
完善公众选择机制尚须创造相关条件:第一,逐步打破社会服务行业由政府一统天下的格局,地方政府可将有些服务项目拿出来作为竞争性的指标,对包括学校教育、医疗卫生、职业培训、社会治安、法律服务等公益服务事业注入更多的竞争要素。一些国家将城市环卫与垃圾处理公开招标,不仅减轻了政府负担,节省了财政支出,而且提高了工作效率,美化了城市环境。1997年深圳市首次出现两所由私营企业承办的学校——深圳市菁华中英文实验学校和深圳市明珠学校,将竞争机制进一步引入办学校领域,国有“承办制”学校与私立学校三种办学模式并存,是对原有办学格局新的突破,使学生与家长对教育服务的选择有了更广阔的余地;第二,逐步建立有关公众需求和提供服务机构业绩的信息数据库,使公众能确切知道有关各种服务质量和有效性的信息,据此作出理性的选择。据统计,上海现有大小不等的职业培训基地千余个,约数十万人次下岗职工以各种形式接受了培训,全市总体的培训上岗率已由前两年的10%提高到30%,明显反映出职业培训的丰硕成果。但由于种种原因,众多培训机构在培训技师及培训上岗率方面仍存在值得注意的差距,政府部门应通过适当方式,定期测定并公布此类公众感举的数据,使公众能充分利用靠信息选择各自中意的培训机构,尽量经过优胜劣汰,不断提高职业培训的质量。
二、契约性——确立契约意识,强化服务观念
契约,是经济思想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它展示着市场体制中各相关经济主体间的交换关系;契约也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构成要素之一,它规定着政府与民众问在权力与义务方面的双向依存关系。在社会主义中国,有“人民政府”的概念,简洁而精辟地概括了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契约”关系: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政府理应为人民服务。
在政府与民众这一特定的“契约关系”中,公众的“支出”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纳税给予政府经济支持,二是通过遵从使政府获得合法行使权力的基础。同时,公众也自然期望能从政府那边得到相应的“回报”,包括以服务对务。这里,显然不存在自上而下的、单方面的“恩赐”,而是体现着一种资源交换关系和互利行为。对民众来说,契约意识一方面要求他们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必须在经济与政治方面承担相应的职责与义务,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而契约意以的普及必然会逐渐培育公民的独立人格与自主意识,进而汇成一股监督政府行为、优化政府形象的重要社会力量。就政府而言,确立契约意识旨在强化为人民服务的观念。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公营部门推出以“承诺制”为特色的规范性服务,本质上体现着一种契约精神及相应的“公众至上”意识。“承诺制”是政府部门在深刻认识自己与公众间“契约关系”及自身所承担的服务职能基础上,提出的一系列优化服务与自我要求、自我约束的规范;“承诺制”同时体现着一种社会评价机制。“自我约束”侧重于政府的道德自律,一般来说,政府行为的道德标准应立足于“公共利益”,但在很多情况下,“公共利益”并非政府主观愿望的产物,最理所当然的评价者应是社会公众。这样,在“承诺服务”过程中,公众的评价机制是否完善便成为相当重要的环节,而评价机制的关键性要素则在于法律制约机制的完备性。由于政府是掌权者,是各类重要社会资源的实际拥有者,使民众在与政府的“契约关系”中处于相对“弱者”地位,故而在承诺服务过程中,完善公众权益保障机制具有实质性的意义。
三、公开性—实行政务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既然人民政府是为民众服务的,什么能办,什么不能办,办的过程如何,办的结果怎样,作为服务对象的公众当然有权知道。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上的报告中明确提出,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
实行政务公开,体现出政府“公众至上”的意识和真心诚意为公众服务的真诚态度。政务公开,有利于加强公众对政府部门办事制度、服务态度、工作结果的有效监督,防止行政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的产生;有利于改进政府部门工作作风,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政务公开也是政府与民众实行双向沟通的一种必要方式,双向沟通带来相互之间进一步了解,缩短彼此间心理距离,有利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间的血肉联系。
作为政府确立“公众至上”意识的一项基本要素,实行政务公开应注意解决以下几个相关问题:第一,要明确政务公开的目的在于增强服务意识,完善监督机制,提高服务质量,优化政府形象,切不能将此异化为形式主义,雷声大、雨点小,赶时髦、摆花架,一阵风、走过场;第二,政务公开必须突出其透明度,政务活动过程及内容要透明,模模糊糊、半遮半掩,使公众“不识庐山真面目”,也就违背了政务公开的本意。当然,政务公开本身是个渐进的过程,切忌不顾条件,急于求成,试图一步到位:第三,政务公开非一时权宜之计,要将其作为一项行政制度确定下来,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发展与深化;第四,政务公开应同行政责任制相配套,既能使行政政人员明确自己的职责,加强职业道德自律,规范行政服务行为,同时又有利于接受公众监督,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作风;第五,政务公开应完善相关法律机制,一方面确保公众依法加强对政府机关工作的监督,另一方面,对违法行政的公务人员按法律规定予以必要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