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战略与我国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_技术性贸易壁垒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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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4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964[2007]06-070515-0363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的对外贸易摩擦发生了两个显著的变化:一是由传统的关税壁垒转向非关税壁垒,即中国出口产品越来越多地遭遇国外反倾销、保障措施以及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二是以技术标准为核心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取代反倾销,成为我国外贸出口的最大障碍。本文拟对我国对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摩擦的实质——中外标准竞争问题,及其与我国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关系进行探讨。

一、技术性贸易摩擦的实质是标准之争

中国对外技术性贸易摩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出口产品不符合国外的技术标准引发摩擦,这是该种摩擦的传统方式,近年来已经达到白热化程度。据商务部的统计,目前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取代反倾销,成为中国出口面临的第一大非关税壁垒。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有2/3的出口产品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有2/5的出口产品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每年我国受技术性贸易壁垒造成的直接损失达到200亿美元,间接损失超过400~450亿美元,约占全国出口额的25%。2005年我国因国外技术壁垒遭受了691亿美元的损失,失去了1470亿美元的贸易机会,占全年出口额的19.29%。而我国每年受反倾销措施影响的出口额仅占全国出口额的1%左右,2003年只占到全部出口产品总量的0.5%,2004年这一比例下降为0.3%,2005年这一比例为0.23%。数据表明,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成为长期制约中国出口发展的最大障碍。中国近年来有60%以上的出口企业遭遇过这种壁垒,这已经对中国出口造成了严重影响,包括农药在食品中的残留量、陶瓷产品含铅量、皮革PCP残留量、烟草中有机氟含量、汽油含铅量、机电产品、玩具的安全性、汽车排放标准、保护臭氧层的受控物质、包装物的可回收性指标、纺织品染料指标等。

二是中国制定的技术标准引起的国际争端值得关注。自2000年以来,中国由国际电信联盟(ITU)批准,已获国际标准资格的有大唐电信的3G技术TD-SCD-MA、武汉烽火网络公司的X.85——适配数据传输网的IP技术、X.86——适配数据传输网的以太网EOS技术、城域网多项业务环技术MSR。在这些技术标准被世界标准组织批准为国际标准技术后,便引起与发达国家同类型、有差异、已占据市场领导地位的高技术之间的利益冲突与竞争。众所周知,TD-SCDMA从1999年诞生之日起,就受到美国高通公司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的指控。欧盟WCDMA竟以TD-SCDMA会给他们的3G技术带来兼容的麻烦为由,要求中国放弃TD-SCDMA标准。2003年12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布实施《无线局域网国家标准》,该标准在原则上采用国际标准基础上提出新的安全机制WAPI,禁止进口、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无线局域网产品。该标准颁布之后立即引起了轩然大波。遭到美国跨国公司英特尔和美国政府的强烈抵制。中国在标准问题上遭到国外狙击的案例远不止这些,而EVD标准更是具有代表性。中国的企业在DVD专利持有者交纳巨额的“学费”后,有国内企业终于主导推出EVD标准,但这一标准同样受到另两个标准的阻挠。DVD9C联盟(索尼、日立、松下、夏普、三星、LG,菲力谱、美国先锋、法国汤姆逊公司)甚至企图不受理和讨论我国的申请,他们要将中国的EVD技术扼杀于摇篮之中——这是你死我活的“标准战争”。

技术性贸易壁垒虽然是从贸易的角度被世界认识的,但准确地说是各国国内政策、标准体系派生出来的副产品。各国为此产生冲突的真正原因是因为全球竞争已经从产品、品牌延伸到了标准。

技术标准的产生原本是为了规范生产,控制和保障产品质量。但是随着国际贸易的日益发展,标准越来越多地被用来实现贸易扩张和限制他国出口的工具。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和挑战,全球市场份额的扩张已经不是单纯的产品流动,而是演变成以产品为载体的产品专利与技术标准的扩张。可以说,国际贸易的游戏规则其实就是技术标准的规则。从某种程度上讲,谁控制了技术标准,或者说谁的标准得以推广采用,谁就掌握了进入市场的话语权和制高点。因而,标准之争一直是企业和政府争夺市场控制权的首选策略。

在当今国际市场上,谁掌握着新技术或技术标准,谁就掌握了市场竞争的主动权。美国的标准化专家W.Edwards Deming博士说过:“一旦你控制了一个工业标准,你就控制了该行业之钥匙、库存和订单”。许多大型跨国公司纷纷实施“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许可化”的标准先行战略,使隐藏着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或技术规则成为一种市场战略,一种强有力的竞争武器。它们通过对技术标准或技术规则的制定和修改,来控制游戏规则和左右国际市场格局。所以国外业界流行一种新理念:“三流企业卖苦力,二流企业卖产品,一流企业卖技术,超一流企业卖标准”。

发达国家在国际标准机构中争夺国际标准的起草权、参与权和领导权的竞争程度丝毫不亚于商品市场的竞争。实际上都是把技术标准之争作为竞争前沿。 2005年,世界贸易报告把标准和WTO的关系作为主题,标准第一次作为世界贸易的关注点。报告一方面承认,标准可以缩小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便利贸易;另一方面也坦率地承认,各国政府关于标准化的决策对国内及全球产业和贸易政策有深刻和复杂的影响。

标准是技术性贸易壁垒最核心的实施手段,在国际贸易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全球的产业竞争围绕市场展开的技术搏杀基本上是在三个层面上展开的,最低的层面是技术,第二层面是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而最高层面则是标准。在每一个层面上,技术所决定的对市场的控制力是不同的,等级越高,掌控市场的能力就越强。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发达国家在技术政策中,就对标准化的作用和标准的研究开发高度重视,把技术标准作为战略性竞争手段。

二、标准化与我国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

我国标准化工作滞后主要表现在:一是标准总体水平低,采用国际标准的比例偏低。截止到2001年底,我国共有国家标准19744项,行业标准(备案的)34000多项,地方标准(备案的)12000多项,企业标准860000多项。在19744项国家标准中,采用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有8621项,采用率为43.7%。现有ISO、IEC标准17910项,已转化为我国国家标准的6364项,转化率为35.3%。普遍存在的问题是:等同采用少,等效不等同采用多;国外先进标准采用少,国际标准采用多;系列系统采用少,单项采用多;标准研究工作很弱,高新技术标准研究几乎是空白。总之,相对比较低的标准体系已经不适应我国现在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自身的要求。

二是标准体系很不完善,范围偏窄,与国际标准不协调。现行标准多是生产型的标准,而忽略了产品的安全、卫生指标。大部分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标准仅仅针对一种或两种有害物质规定其在某些产品中的最高限量,而不是针对某一产品其全部必须的有害物质的限量。如国家标准《食用商品卫生标准》仅规定了砷、铅、汞和六六六、滴滴涕的限量,而日本对蘑菇仅农药残留限量就规定了48种。又如我国《茶叶卫生法》仅规定了铅、铜和六六六、滴滴涕限量,而欧盟对进口茶叶农药残留限量就达118项,日本有108项。由此来看,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指标远远不能适应产品出口需要。

三是产业技术水平低,自主知识产权少。我国产业的采标率较低,电子信息产业等新兴产业采标率相对较高,但主要靠引进技术,技术标准直接从国外搬来,而采标率高的行业同样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基础。在近几年全国的发明专利授权中,国内专利所占比重不到一半,而且这不到一半的专利中多数还只是外观设计等二次技术,属于原创的核心技术少之又少。国际技术性贸易壁垒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是以知识产权作为技术支撑,因而跨越技术壁垒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技术支持能力,特别是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取能力。无论从提高国际技术标准的采标率和提升我国技术标准的技术基础看,都迫切需要科技长期的有力支持。

四是基础标准、基础度量技术投入不足,标准体系层次不清晰,没有形成有效的追溯机制。由于经费问题,制定标准前期缺乏研究和必要的实验,对标准的制定工作不能进行有效的指导,同时也造成了标准化人员流失、队伍不稳定、标准质量下降等严重问题。我国目前在制定国家标准问题上,社会对标准的需求量不断增加,每年申请制定新国家标准的项目都在2500项以上 (原来每年只有400余项),尤其是高新技术、农业、服务业和贸易对标准的需求更为迫切。但是,由于经费限制,每年实际只能安排1000项左右,有些该制定的标准无法及时安排,很难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因经费缺口大,有关部门只能减少工作,简化程序以减少开支,使得标准的质量严重下降,影响了国家标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我国产品质量的整体水平。

因此,我国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根本途径是提高我国产业的标准化水平,特别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是提升我国出口产品质量,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化解技术性贸易壁垒摩擦的根本途径。

1.标准化工作是科技兴贸战略的重要政策工具

从我国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来讲,由于我国产业技术水平较低,因而提升我国产业标准水平和产品质量,突破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就成为我国标准化工作的首要目标;其次是利用WTO/TBT规则,利用我国环境与技术差异,制定适合国情的技术标准,适度保护国内产业的安全。因此,我国标准化工作必须优先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将采用国际标准和外国先进标准作为标准化工作的中心任务。同时,要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为基础的标准的比重,形成具有本国特点的标准体系。

总之,要通过对我国标准发展战略的研究,形成基本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符合我国产业结构特点需要的、完善的、有指导性的、可操作性的技术标准发展战略,以消除和避免国际贸易技术壁垒,缩短国内产品与国际接轨的距离,提高自身国际竞争能力;要实现技术的跨越式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促进外贸出口,发展国内生产和保护国内市场。

2.标准化应成为我国宏观调控的技术手段

目前,我国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需要标准化工作的支撑。我国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与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的结构调整具有本质的差别。以往的结构调整是轻重工业比例、粮食和经济作物的比例等的调整,是解决经济发展中的瓶颈产业问题,是解决量的不足。我国目前已经告别了短缺经济,许多产业和产品的产量是供过于求,因此经济结构调整是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是依靠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的升级来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档次,提高国际竞争力和经济效益。从这个角度来看,标准化工作对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

标准应当作为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技术手段。在供过于求的情况下,正是利用标准进行产业升级的最佳时机。标准对生产企业和生产产品的数量起着调节作用,通过对标准的制定、修订,及时提高标准水平,可以提高企业产品进入市场的门槛。为此,淘汰一些技术水平不高的企业,迫使生产企业及时进行技术升级,能促使生产企业从数量增长的“粗放型”发展模式向质量增长的“集约型”发展模式转变,也是我国及时调整产业结构的一条有效途径。

3.标准化应成为产业升级的重要措施

农业标准化是将农业科技转化为农民使用的先进实用技术的桥梁,农产品质量水平的提高必须有一系列农产品质量标准来保证。国际市场竞争中的质量问题实质是标准化问题。按照国际标准进行农业生产和管理,是中国农产品亟须解决的问题。要创立农产品品牌,农业产业化发展和现代农业建设必须以农业标准化为依归。要加强对服务标准的研究,尽可能借鉴国际经验,用标准化来规范和提高我国的服务业水平。我国制定的《涉外星级饭店等级划分与评定》和《旅游景点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两项国家标准,对规范旅游业,树立我国旅游业的良好国际形象起到了积极作用。今后,应加强对交通运输、银行保险、证券、物业管理、物流配送和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标准的研究,借鉴和吸收发达国家的经验,尽快制定这些领域的服务标准。高新技术产业的标准研究要以专利开发为基础,专利的升华就是标准,标准化对高新技术的产业化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对高新技术标准的发展,我们的工作方针应是“早期介入,积极发展,自主制定,适时出台”,选择有相对优势的领域,争取有所突破,有所作为。传统工业领域主要是加快工业标准的修订,提高采用国际标准的步伐,大幅度提高标准水平,促进我国工业产品的更新换代和产业升级的进程。当前要加快研究制定高能耗、高耗水及高污染行业的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和完善强制性产品能效标识和环境标志制度,开展节能、节水、环保产品认证以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4.标准化对我国企业提升产品质量、技术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技术标准是人类生产活动中,为了保证产品质量而制定出来的技术规范。国家通过强制性标准保证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较高的技术标准,将有力地促进企业增加技术投资,生产质量更高的产品。即使是推荐性标准也会引导企业尽量采用,因为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将会受消费者偏好的影响而失去市场份额。企业要进入国际市场,就要开发出符合国际先进标准的产品。

标准的竞争其实也意味着商品从喧嚣的表面竞争——促销、宣传、广告等,回归到了实力的较量——科技与研发。我国企业要在国际上争取标准的制订权和市场的控制权,就必须重视技术创新,形成自己的专利,甚至建立自己的技术标准。这样,我们才会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取得强势地位。

三 加强我国标准化建设,完善我国标准体系的途径

1.加快调整和完善我国技术法规体系

长期以来,我国法律法规体系并没有对技术法规作出明确界定,人们对技术标准与技术法规概念模糊,而将强制性标准当作技术法规。在制定强制性标准时也存在随意性,现行的《标准化法》也没有解决这一问题。然而在WTO/TBT协定中,只有技术法规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只有被技术法规引用,才能成为技术法规的组成部分。

TBT协定规定国家干预只限于涉及安全、健康、环保和国家安全及防止欺诈等方面,这些必须制定相应的技术法规,包括法律、法令、规章和管理规定等。我国应按照WTO规则对技术法规给予明确定位,对现行的技术法规进行全面清理、充实和协调,界定技术法规涉及的领域与范围,确定技术法规的形式和种类,明确技术法规制定、批准的权限,尽快研究将强制性标准变成技术法规的组成部分。结合我国产业的实际状况和消费标准,我们应对商品的进口、生产、消费与使用和售后处理等制定技术法规,并以此为立法渊源,制定具体的执行条例与技术标准,做到法律依据充足,可操作性强。同时,对我国现行强制性行政管理规定应进行梳理,删除其中违反国际规则的、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或失去时效的部分,将其中具有“规定产品特征或有关加工和生产方法”性质的规定加以完善,通过立法程序正式对外公布,形成技术法规。

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在技术法规中引入有关技术标准。应当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需要,灵活地将有关技术标准引入到技术法规与贸易规章中来,使其具有强制性法律地位,也使技术法规具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和可操作性,为中国标准的发展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在涉及人类与动植物安全与健康、防止欺诈等方面当然需要政府的强力介入,但同时,我们要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对产品的能耗以及保护环境等方面,更应加强强制性技术标准的作用。

2.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采用国际标准是企业参加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也是打破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有效手段。按照WTO/TBT协议的要求,WTO成员在制定本国技术法规和标准时,除因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基本技术等原因不能采用外,都应以国际标准为基础。这意味着采用国际标准对于避免不必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具有普遍意义。同时,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也是提升我国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实现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较之于独立开发自己的技术系统或标准更为经济有效。国外学者的研究早就表明,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最现实的选择是向国际标准或发达国家看齐。基于此,国家标准委提出了我国采标工作五年目标,试图突破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困境。目标规定到2006年,我国对国际标准的采标率要达到70%,重要行业的主要工业产品采标率要达到80%,参与制定国际标准300~500项。因此,我国的标准要全面向国际技术准则靠拢,制定技术法规和标准要以国际标准为依据,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加强采用和推广普及国际标准和技术引进工作。地方政府必须将国际公认的环境标准、技术标准和产品认证在本地区的适用作为标准化工作的硬指标来落实。

采用国际标准有多种方式:首先,可以直接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如ISO、IEC、CAC等)制定的国际标准。这些是世界各国承认的通用标准,而且也能反映出最新技术动态。我们将眼光盯住这些标准,既能有效地突破技术壁垒,又可以说是一种廉价的技术引进。其次,采用“事实上的国际标准”。在无合适的国际标准情况下,积极采用被国际市场广泛认可的某些国家标准,特别要重视采用工业发达国家的先进标准。这类标准在技术上具有一定的先进性,是众多西方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技术精髓。再次,针对出口流向,直接采用进口国标准。也就是说,根据贸易需求,加强重点出口产品的国外标准的研究,分析产品销售国的技术法规。

3.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评议和制定工作

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活动,是了解国际标准发展趋势,反映和合理保护我国产业利益,提升我国产品国际地位和形象的重要途径。为此,我们首先要积极参与WTO与各种国际标准化组织公布的其他国家的标准的评议工作,必须很好地利用我国加入WTO和国际标准化组织获得的发言权,否则发达国家就会利用其技术优势和在标准领域里的经验优势来控制国际市场。遗憾的是,我国许多部门和企业都没有兴趣,或者没有相应的人才。因此,制定标准需要有人才、资金和体制的保障。其次,要在评议的基础上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应当鼓励我们的研究机构、重点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要组织更多的标准化专家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力争把我国的标准化意图和标准充分反映到国际标准中去,并推荐为国际标准,为我国产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条件。再次,对于标准之争和由技术性贸易措施造成的贸易摩擦,要积极利用双边或多边协调机制加以解决,而不是简单地发展成贸易冲突。利用国际协调机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达成有利于我方的解决方案,是维护我国产业利益的重要途径。

但是,无论是参与评议别国标准,还是推荐本国的标准,都要以可靠的科学依据和风险评估为基础。

4.利用WTO规则,以合理差异为基础制定本国特色的技术标准

尽管WTO要求各成员当国际标准存在或接近完成时,制定国家标准时应以国际标准为基础,但这并不否认各国技术性贸易壁垒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各国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如地理或消费习惯等因素制定各国的技术标准。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积极采纳国际标准形成本国技术标准,并鼓励企业参与制定和修订国际标准的同时,一种比较现实的态度是,应该更多考虑本国产品与进口产品之间合理的技术差异,并且以实现正当合法目标为基础,制定自己的技术标准。具体来讲,可以采取以下策略:

(1)以长制短、以土制洋

制定标准时要攻击对方的短处,发挥我国产品的长处。就是TBT协定所说的“部分由于气候、地理因素或基本技术因素等原因”这些合理因素。比如我们可以利用我国特有农副产品的特点,来制定进口农副产品的技术标准。利用我国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特点,来制定国外技术密集型或资金密集型产品的技术标准;等等。

(2)积极储备、错位竞争

如果是我国自己不生产的进口产品,要针对国外大量进口产品的特点,积极进行研究,制定有关的储备标准,一旦发现有的标准对我国的产品带有歧视性的技术壁垒,即可实施相应的反遏制措施。在高技术领域,如果我国在旧标准下与强劲的对手正面竞争,就只能是拼速度、拼规模,很难有胜出的机会。因此,我国应该避开与跨国公司的正面交锋,另辟蹊径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标准,建立自己的标准体系,就可能有机会获得自己的一块发展空间,同时也能够有效地限制不符合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的外国产品进入我国,对我国产业与市场形成有效保护。

四、规范我国标准的制定程序,加速我国标准化战略的实施

无论是提高国际标准的采标率,还是提高我国技术标准水平,都需要规范我国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程序,加快标准化工作进程。以前,我国在制定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时往往迁就我国生产工艺落后、生产设备陈旧的现状;确定质量指标时,明显低于国际水平,有些标准甚至一定十年不变。而国际标准则是五年更新,平均标龄为4.5年。近年来,各国卫生标准几乎每年修订一次,对食物卫生标准的要求日益严格。因此,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工作任务十分繁重。

为推动我国标准化战略的实施,首先要规范技术标准的制定与修订程序,然后采取分层实施和整体推进的策略,加快我国标准化工作进程。

1.发挥政府的领导协调作用

技术法规与标准首先是一个公共产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健康发展、消费安全的技术标准制定、监控作为政府发挥作用的主要领域不仅不能削弱,还应当得到加强。特别是像食品安全和环境安全,如果政府不加干预,仅仅依靠市场调节是不会取得很好效果的。因此,政府层面要全面把握和推进技术标准战略的实施,能够协调各条块、职能部门,形成一套完整的工作机制,相互配合。而国家标准化部门应当负责对全国性产品和标准化组织进行协调、统一,推进国家标准化战略的实施。

由于技术标准本身存在准公共物品的属性,所以政府应鼓励基于标准的合作以及联盟的形式。政府应鼓励企业自主研发高水平的内控标准,并适时采纳为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政府应通过向某些社会团体采取倾销性的收入分配政策,促进各类标准组织和企业标准联盟的发育与成长,同时发挥政府、行业协会与企业铁三角模式的作用。

2.采取重点实施与整体推进的策略

实施重要标准专项是我国标准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重要技术标准专项实施以来,在科技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的领导下,国内动员和集成了全国相关的研究力量,成立了专项部际协调小组、专项管理办公室和专家组,从决策、管理和技术层面保障专项顺利实施,并确定了“整体设计、重点突破,分类实施、滚动支持”的专项组织原则。专项投入经费1.95亿元,目前已启动了61个课题,70多个中央部门、行业和19个省市参加了专项研究工作,300多家研究机构的1000多名专家参与了课题研究,共调查行业协会100多家,技术委员会200多家,企业9000多家。目前已经取得一批阶段性研究成果:制订或修订标准52项,其中国际标准 2项、国家标准30项、其他标准20项;提出标准草案98个,其中国际标准草案15个、国家标准草案50个、其他标准草案33个;研制了7个检查方法;完成研究报告74份,发表论文59篇,获得专利22项;建立各种标准化网站10个。其中重要技术标准专项的实施得到了各有关部门、省市、行业和企业的积极支持,企业标准化意识有了明显提高,这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与国际接轨的国家技术标准体系奠定了基础。

3.加大对标准化研究的投入,建设标准开发的激励机制

标准的制订需要以科学依据和风险评估为准绳,这需要持续的技术研发投入。由于标准开发阶段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以及对资本密集度的要求,加之非纯公共品属性和技术溢出效应造成的搭便车问题,往往会存在标准开发上的市场失灵。所以,通过适当的财税政策激励十分必要。

可供选择的政策激励机制基本上可以分为税收抵扣、直接资助和合作研究三大类。当私有部门趋向于不愿意承担风险时,税收政策对企业是否增加投资通常具有重要的作用。政府将企业的标准开发投资作为成本在税前抵扣,以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税收抵扣政策一般用于激励具有高风险的早期实验阶段。

政府还可以制定计划对市场失灵影响显著的公共技术领域进行投资,直接资助这些领域的技术标准开发。政府资助的方式之一是将政府投入的大部分资金以成本分担的形式提供给私营部门。当共性技术期望的先进程度很高,并且不太符合现有企业战略或具有双重用途特点时,共性技术研究往往在国家实验室获得资助。国家实验室的政府资助也有针对基础技术的。由于基础技术具有专用性较低的特点,并需要有特定的研究技巧和研究设施,所以建立专门的政府研究设施通常是最有效的政策方式。由于我国企业以中小规模为主,政府应制定明确的技术转移政策,尽快将国家研究机构和实验室成果向中小企业转让。

政府资助的另一种方式是向私营部门提供优惠信贷。比如,日本政府以资金配比方式推动企业增加R&D投入。日本政府为鼓励企业依靠自己融资开展R&D,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融资贷款。在R&D投入重点上,日本政府和企业重视消化和吸收,强调工艺创新和新产品标准的开发,满足市场需求,使得日本的R&D投入具有较高的产出价值。因此,我国政府可以通过政策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辅导机构,向企业提供优惠信贷政策,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与标准研发活动。

对合作研究来讲,主要考虑到许多影响技术研究的市场失灵是局部的,因为私有部门的企业可以从特定的研究项目中获得好处。这种不充足的专用性,并不能够在单个企业内部带来理想的R&D投资水平。但企业通过成本分担的联合形式,能使R&D的投资水平大大提高。一般来说,市场失灵越严重,就需要越多的企业联盟来分担成本。政府在这里的作用是如何促进和鼓励合作研究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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