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思考_财产性收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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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是我国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大创新,也是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重要举措。财产性收入通常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和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不仅是百姓对财富的渴望,更是政府解决民生问题的责任。如何“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是今后较长时期内政府宏观决策必须考虑的重要方面,我们既要正视财产性收入对提高居民收入的正面作用,也需防范其可能加剧贫富差距所产生的负面效应,更要充分发挥好政府“创造条件”的职能,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使更多群众公平合理地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一、正确认识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正负效应

1.居民财产性收入将呈现出快速提升趋势

近几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持续增加,收入构成呈现多元化发展,财产性收入比重增加成为城镇居民收入增长的亮点。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进入快速增长期,2006年人均财产性收入244.01元,比2002年增长138.9%,财产性收入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2.1%,比2002年提高0.8个百分点,而作为城镇居民收入主体的工资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比重均有所下降。近几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增长率为19%-27%,而同期城镇居民劳动报酬的增长率为14%-17%,可支配收入增长率为11%-12%,财产性收入增长明显快于劳动报酬和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发展,投资渠道逐步拓宽,居民财产和财产性收入将呈现出快速提升的发展态势。

2.居民财产性收入水平低范围小

29年改革开放使城乡居民积累了越来越多的财富,不同程度地获得了财产性收入。2006年,城镇住户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家庭占18.2%,比2002年的16.4%提高了1.8个百分点。9月末,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达17.2万亿元;10月初,沪深两市投资者开户数超过1.2亿户;基金资产净值总计超过3万亿元,基金投资账户数超过9000万个。但目前我国获得财产性收入的人数比较少,还不具有普遍性,居民获得的财产性收入数量少、比例低、渠道单一。2006年,我国城镇居民获得的财产性收入仅244.01元,占当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1%,其中出租房屋收入占全部财产性收入的51.8%,财产性收入分布的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少数高收入者集中了绝大多数的财产性收入。2006年,最高收入中10%的家庭人均拥有的财产性收入为1279.28元,是2002年的3倍,而最低收入10%的家庭人均只有35.29元,只是2002年的1.36倍,高收入家庭的财产性收入增长幅度明显快于低收入家庭。

3.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必然加大贫富差距

无论是财产中的金融资产还是总资产净值,无论是人均资产水平还是资产积累速度,不同居民之间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性。过去,人们对劳动差别决定工资收入差距较为熟悉,但对以货币和房产等为代表的财产积累和凭借这些财产获取的收入关注不多,对由这些收入增长对贫富差距造成的影响程度不甚了解。1990-2004年14年间,居民收入增长最快的是经营性收入,年均增长149.64%,其次是财产性收入,年均增长66.64%,排在第三位的是转移性收入,年均增长43.33%,增长最慢的是工资性收入,年均增长37.30%。由于财产性收入属于衍生性财富和收入,没有财产便不可能有财产性收入,而财产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是富裕阶层的主要收入来源,工资性收入是普通阶层收入的主要来源,于是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的马太效应,财产及财产性收入分布的不平衡性是这几年贫富差距加剧的重要原因之一,由财产差别引发的收入差距,比劳动和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差别对收入差距的影响要大得多,尤其是以农村居民为主的低收入群体的财产存量水平和增长速度都要大大低于以城镇居民为主的高收入群体,如果这一问题得不到明显改善,财产性收入的增长将进一步加剧贫富差距。

4.正确认识财产性收入引发的贫富差距

经过近三十年的改革与发展,广大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同时也有相当多的群众拥有了一定的财产,尽管财产分布存在非均衡性,但不可否认的是在转型和发展过程中,社会各阶层居民的财产积累速度都在加快,财产规模逐年扩大。根据国外情况,一般说来,同一经济体中财产分布的基尼系数往往高于收入分布的基尼系数,特别是在金融财产、房产等的分布方面存在着比收入差距大得多的差距。如美国在1983-2001年期间总财产净值的基尼系数一般在0.8左右,金融资产的基尼系数在0.9左右。日本、瑞典和韩国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总财产基尼系数在0.5以上,都要比收入的基尼系数高许多。我国随着财产性收入在人们收入中所占比重的提高,短期内收入差距扩大不可避免,但这种差距是在各层次居民收入普遍提高基础上的差距,财产性收入与收入差距的作用关系类似于“倒U形曲线”,在初期财产性收入的增加会拉大收入差距,但随着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投资渠道不断增加,群众金融意识和理财能力的提高,会有越来越多的居民获得越来越多的财产性收入,从而进入中等收入者行列,促使总体收入差距逐步缩小,居民财产分布的不均衡性得到改善,继而让更多群众增加财产性收入。

5.创造条件使财产性收入成为全民化财源

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是我国加快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惠及全体民众的利民政策,应该成为全民化财源和大众化致富途径,但由于其流向的非均衡性所引发的马太效应,会使不断增长的财产性收入过于向一小部分人集中,进而加大全社会的贫富差距。为了让财产性收入覆盖更多居民,让全体民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应当选择一条从少数人拥有到更多人拥有的路径,并创造条件谋求一种财产性收入大众化时代的公平之道。要让财产性收入成为全民化财源,必须创造全民创富条件,只有让越来越多的百姓拥有可以生财的资产,才能真正让财产性收入成为全民化的财源,一方面要大力提高低收入者拥有财产性收入的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要加快制度建设,让农民拥有可收入化的财产。对农民而言,财产性收入只有依靠拥有的土地权益来实现,但农地产权主体虚置,农民无权把土地承包权资本化,难以使自己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权益性资产并凭借其获取财产性收入。为解决农民无可收入财产问题,更为防止农地交易中农民土地权益屡受侵犯现象,让农民通过农地交易分享经济改革成果、获取财产性收入,应积极创新农地流转方式,创新农民财产性收入实现形式,促使农地保障功能向资本功能转变,实现土地承包权资本化,使农地在交易和流动时以资本的形式进入再生产过程,使收益形式不再单纯表现租金,更多表现为红利,真正让农民通过所拥有的土地权益获得实实在在的持续性收入,成为获取财产性收入的一个主要渠道。

二、政府应当把握好“创造条件”的职能

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居民要拥有可收入化的财产,二是政府要切实保护居民私有财产,三是要有获取收入的有效渠道,政府只有围绕这三个方面从法制保障、政策体系和市场环境等方面创造条件,才能实现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目标。

1.促进经济发展

让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首先是要让他们拥有财产,居民拥有财产的规模和增长速度是以经济发展水平为基础的,唯有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才是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保证。因此,增加群众财产性收入首要创造的条件是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只有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平稳发展,才能带动居民收入增长,也只有稳定居民收入增长才能确保居民积累更多的社会财富,也才能使更多的群众拥有更多的财产和衍生更多的财产性收入。要积极营造一个新的全民创富时代,大力扶持农民创业,使创业氛围越来越浓厚,创业条件越来越宽松。目前,农村创业依然面临不少政策和体制羁绊,需要创造畅通的物流、信息、能源、交通条件,需要创造市场条件、建设法治环境,需要从金融支持、行政审批、税收政策等方面提供更为有利的扶持,为群众提供更好的创业保障与服务。

2.提高居民收入

收入和财富是存量和流量的关系,人们拥有的财富都是由收入转化而来的,无收入者无财产,无财产者无财产性收入。因此,实现广大群众财产性收入增长,最直接的条件是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和增加居民财产。由于劳动收入是绝大多数居民的主要收入来源和财产积累源泉,增加劳动报酬收入对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国民收入分配中存在着向资本所有者倾斜和利润侵蚀工资现象,1990至2005年,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例从53.4%降至41.4%,十五年下降了12个百分点,而同期营业余额占GDP比例从21.9%增加到29.6%。要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必须通过调整“三大关系”、着力“三个提高”来稳定提高居民收入,即:调整政府、企业和居民在国民收入中的分配关系,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调整资本和劳动在初次分配中的关系,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调整不同居民群体之间收入分配关系,提高低收入者收入。要形成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使企业员工工资增长与企业收入增长保持同步。要关注低收入群体收入增长问题,要从他们最切身、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加大改善民生的投入力度,减少低收入群体承担的本属于社会公共服务支出的费用,相对增加其财产数量,同时要多渠道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降低低收入者比重。要立足增加农民收入,为农民提供进城就业机会,大力扶持农民创业。要最大力度地保护农民和低收入群体的财产以及他们在任何地方靠劳动吃饭的机会,保护他们获取合理劳动报酬和获取财产性收入的权益。要积极改革农地制度,创新农地征用和流转模式,促进农地使用权流转和交易,并据此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提供途径。

3.营造有利环境

人们要获得更多财产性收入,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职能的发挥和相关政策的制定,政府宏观调控的导向和力度决定了居民私有财产保值增值水平。如,财产交易成本的高低、各种管制政策的实施、税费政策的调整等,都影响居民财产性收入水平。要想让大多数人随着国民经济发展而获得更多财产性收入,一方面要大力消除不利于居民收入增长的市场因素、政策因素,打破垄断性非合理收益,加快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缩小行业间、部门间的不合理收入差距,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增加低收入群体财产增收能力。另一方面要积极创造有利于居民增富的投资环境、法制环境和政策条件,最大程度地给予个人财产生长权利和增长空间,确保居民财产性收入稳步提高。要积极创新金融管理体系,积极开发适宜普通群众资产规模、专业知识、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为居民财富增长提供多元化途径;要充分利用税收等经济杠杆调整财产性收入,对不同收入群体实行有差别的财税政策,从而促进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实现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目标;要全力打造公平公正环境,完善与财产性收入有关的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让普通百姓能够公平、公正、公开地参与市场交易;同时还要加快推进公共财政转型进程,扩大公共服务支出,推动公共服务迅速发展。要加大对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和住房保障等资金投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通过加强城乡公共服务设施,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在提高城乡居民消费能力的基础上,有效置换出部分消费剩余增加居民财产,进而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

4.提供有效法律保护

居民所拥有的物及财富本身并不是财产或资产,只有当这些物及财富通过市场方式产生未来收入流时才能够成为财产。要让财富成为财产、资本的必备条件是个人财富必须有明晰的产权界定,只有用法律方式把私有财产的产权界定清楚,个人才有权利对其进行处置并得法律保护而不被他人或其他组织所掠夺。我国在个人财产保护方面尚存在很多缺陷,比如,一些地方在城市化过程中,城市居民的住房被强制性拆迁,农民土地被政府和不法商人低价侵占,农民世代赖以生存的土地依然面临所有权模糊和集体土地向国有土地征用制度欠规范等问题,从法律层面保证群众财产和财产性收入安全,是保证居民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基本条件之一。随着“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宪法地位的确立,以及《物权法》等一批商法的修订施行,已从法律角度基本解决了群众财产及财产性收入的合法性问题,公民拥有财产、赚取财产性收入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很大程度的明确和规范,但对于“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要求来说,仅仅有了这样的法律规定还是不够的,还缺乏对哪些是合法财产、哪些是非法财产、哪些财产才应该受法律保护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这样才能使群众所拥有的财产能够在完备的法律保护下,顺畅地流转与运用,并在运转中得以保值增值。要尽快完善法律保护体系,建立合法财产保护制度,切实保障公民财产权利,为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提供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

5.加强宏观调控

如果说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平稳协调发展和确保居民收入持续增长,是增加群众财产性收入的前提条件的话,那保持相对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就是增加居民财产收入的根本保障。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主要取决于,实现财产性收入增长的资本市场与房地产市场等能否稳定发展,是否会大起大落;商品市场物价是否稳定,恶性通货膨胀是否会发生,若发生又能否得到有效遏制。无论是在虚拟经济市场,还是在楼市等不动产领域,都必须保证民众的财产投资有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场所,否则,类似“劫贫济富”的现象便难以杜绝。目前,许多城镇居民把资产价格短期内急剧上升,包括房价、股价大幅度上升,当作财产收入上升的主要渠道,这虽是对财产性收入的一个误解,但这也是目前投资渠道狭窄、理财品种有限情况下的不得已选择。在这种情况下,为保证居民有限财产所获取的并不丰厚的收入成果,政府必须加强切实有效的宏观调控,保持物价长期稳定,避免资产价格大起大落,控制房价过快上涨,加强汇率管理保持长期汇率稳步升值趋势,制止一切损害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因素产生。

6.提高居民综合素质

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是党的十七大在改善民生方面提出的目标要求,也是党对人民群众做出的庄严承诺,但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不仅仅只是对政府提出了新职责,同时也对城乡居民提出了新要求,居民自身素质的高低和理财水平的差异,成为决定其拥有财产性收入多少的重要因素。对普通居民而言,拥有财产和拥有财产性收入是两回事,财产能否带来收入以及能带来多少收入也是两回事,政府既要解决群众进行投资的渠道和领域问题,避免群众投资的盲目性,也要解决如何进行投资的问题,要全面提高居民投资水平,每位居民都要适应新经济时代要求,实现从“短缺时代”到“消费时代”再到“理财时代”的转变,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经济意识、市场意识和理财意识,加强理财知识教育和风险教育,在规避风险首先确保居民财产保值基础上,提高居民财产增值水平,最终达到增加财产性收入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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