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自由贸易区谈判过程中的困境与对策_抗日战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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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9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6522(2008)05-0027-07

一、序言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迅猛发展,以FTA为主的区域贸易安排大量涌现。尤其是在WTO多哈回合谈判尚未取得实质性成果的情况下,很多国家都把各自的经贸政策的重点从WTO转向FTA。[1]FTA也是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的新平台和新方式。从1990年代末起,东亚地区各个国家逐渐开始重视FTA谈判和作用。最近,东亚地区的各个国家在FTA谈判方面表现得非常活跃。东亚地区的FTA谈判主要涉及中国、韩国和日本三国。首先,中国政府对于东亚地区的FTA谈判高度重视,也积极准备应对措施。中韩之间自2004年起已经启动FTA民间联合研究,目前官产学联合研究正在顺利进行中。以李明博总统为首的韩国新一届政府正积极筹备与中国和日本的FTA谈判;其次,中日之间尚未启动FTA谈判,但在两国国内各界正引起广泛关注;另外,韩日之间的FTA谈判尚未形成气候但将会有良好的开端。不过,目前在国内专门针对东亚地区FTA的研究成果较少,特别是从法律的视角分析其解决途径的研究成果则寥寥无几。鉴于这种情况,了解东亚地区FTA谈判进程,分析其所面临的困境,从法律的视角分析其解决途径则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以下笔者将要围绕中、韩、日三国的FTA谈判进程及其所面临的困境,从法律的视角具体探讨东亚地区FTA谈判的解决途径,以便与各位同仁共同探讨。

二、东亚地区FTA谈判进程

作为经济一体化的主要表现形式,双边及多边形式的FTA目前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地扩展着,但位于东亚地区的中、韩、日三国之间的FTA谈判一直以来似乎没有任何进展。日本一直把推进多边自由贸易体制作为其对外贸易政策的基础,对双边及地区之间的FTA持不积极的态度。①[2]韩国作为一个新兴工业化国家,能充分享受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的好处,因而也就无心涉足FTA。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一直忙于申请加入WTO,自然就来不及考虑FTA。不过,晚近世界经济形势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迅猛发展,从1990年代末起,东亚地区各个国家逐渐开始重视FTA谈判和作用。最近,东亚地区的各个国家在FTA谈判方面表现得非常活跃。以下先要介绍中韩、中日、韩日各自之间的FTA谈判进程。

(一)中韩FTA进程

中国与韩国之间的FTA谈判目前仍停留在研究阶段。中韩之间自2004年起已经启动FTA民间联合研究,中国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Development Research Center of the State Council:DRC)和韩国的对外经济政策研究院(The Korea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 Policy:KIEP)在2005年3月20日就“启动中韩FTA可行性和政策提案民间共同研究”达成协议。该研究将围绕中韩贸易、投资、经济合作的现状与中韩FTA的宏观效果及对投资的影响展开研究,并就中韩FTA对各产业的影响及政策提案分别进行研究。目前官、产、学联合研究正在顺利进行中。韩国的FTA战略分为三步走:第一步是与美国签订FTA,②目前韩美FTA谈判已经结束;③[3]第二步是与欧盟(EU)和东盟签订FTA,目前该FTA谈判也正在进行中;第三步就是与中国进行FTA谈判。韩国之所以采取这种战略,是因为韩国希望能通过与美国和欧盟(EU)这两个最发达的经济体签署FTA,向美欧两个发达的经济体学习其先进的贸易制度,而达到自身贸易制度的先进化,增加国内竞争,促进经济增长,提高韩国企业的生产效率,摆脱对中国和日本贸易的严重依赖局面,提前进入美国市场,吸引美国的投资,改善其国内的经济环境,争取未来在与中国和日本FTA谈判过程中处于有利地位。[4]目前,中韩之间的FTA谈判所面临的困难也很多。对韩国来说,农产品和纺织服装业将面临冲击,特别是对农产品的冲击可能较大。在关税方面,韩国对中国农产品和轻工产品征收高额进口调节税。长期以来,这类中国产品向韩国出口十分困难。建立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以后,如果关税被削减或被取消,韩国必须要逐步调整对农业的高度保护政策,其结果是韩国的农业将会面临严重的挑战。相反,对中国来说,钢铁、化工、汽车、金融及电信等行业相对落后,这些产业冲击将会引起较大的忧虑或者产生较大阻力。虽然中国与韩国之间的FTA谈判目前仍停留在研究阶段,但从中韩之间经济互补性和东亚地区FTA谈判的情况看,今后在东亚地区中韩之间率先签署FTA的可能性较大。

(二)中日FTA进程

关于中日之间的FTA,早些时期在两国国内已经开始进行相关研究。特别是日本的相关研究早于中国,并有一系列研究报告,这些研究报告对中日之间的FTA的作用基本持肯定的态度,认为两国都能够从中获得很大的经济利益。中国政府也表示出较大诚意和热忱,好几次向日本政府发出迅速启动中日FTA谈判的呼吁,④但日本政府的态度却一直很冷淡。如今,日本越来越重视双边形式的自由贸易,积极地与世界各国特别是亚洲各国以及美国缔结FTA/EPA。⑤不过,中日FTA一直提不上日本政府的议事日程。日本政府对中日FTA持有消极态度的原因,是因为日本政府把与其经济关系密切、政治上友好的国家列为优先谈判的对象。日本政府认为,进行中日之间FTA谈判的时机还不成熟。日本目前主要从以下三个角度来考虑与中国建立FTA的可行性:第一,中国履行入世承诺的程度;第二,2010年中国和东盟之间FTA的实施情况;第三,中国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另外,面临当今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日本一方面千方百计地分享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利益,主动发展日中经贸关系,而另一方面又担心中国的崛起会打破其垄断东亚经济的局面,不时散布“中国威胁论”。日本对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双重心态,使其对东亚经济联合模式也采取了双重态度,这一点就是日本政府对中日FTA持有消极态度的更深层次的原因。[5]按照2002年10月日本外务省公开发表的《日本的FTA战略》,日本优先考虑的韩国和东盟的主要成员国,而中日FTA则被置于中长期考虑的地位,认为现阶段不应该急于考虑中日FTA,而应充分利用自身的智慧与经验,协助中国尽快健全市场经济体制,制定并实施与WTO接轨的关于竞争政策、知识产权保护、公司治理以及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规则和措施。[6]目前,中国在与东盟的FTA谈判方面就走在了日本的前面,这种局面已向日本提出了挑战,日本又担心会失去东亚地区经济联合领域的主导权。日本的这种狭窄而错误的思路始终阻碍了中日之间FTA谈判的积极进展。从目前东亚地区的经济格局和FTA谈判进程来看,中日之间在短时间内签署FTA的可能性较小。

(三)韩日FTA进程

1998年,韩国的对外经济政策研究院(The Korea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 Policy:KIEP)和日本的亚细亚经济研究所(Institute of Developing Economies:IDE)之间就两国研究机构之间的共同研究达成协议,于2000年9月份发表了其研究成果。韩国认为,与日本签署FTA,不仅能够促进韩国国内的产业布局的调整和产业本身的国际竞争力,而且以加强与日本的安保同盟,为解决朝鲜核问题做出贡献。日本也认为,与韩国签署FTA,不仅能够保障东亚地区内的市场份额,促进国内产业布局调整,恢复经济活力,而且跟中国相比,在与东盟的FTA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的情况下,积极促进与韩国之间的FTA,而能够夺回在东亚地区FTA谈判中的主导权。[7]

围绕着韩日FTA,从2003年12月开始,韩国和日本政府开始了第一轮磋商,到目前为止共进行了六轮磋商,原定2005年底签署FTA,但目前谈判仍处于停滞状态。韩日之间FTA在废除产品关税、修改双边投资协定、服务贸易自由化、农产品和水产品领域降低关税、进口配额等诸多方面仍存在分歧。[8]韩国鉴于贸易自由化后在汽车、电子等行业的竞争力与日本存在较大差距,希望日本在农产品、水产品领域考虑到未来可能出现的对日贸易赤字并让步,但没有得到日本方面的积极响应。另外,两国之间根深蒂固的政治与历史争端也在很大程度上阻碍FTA谈判进程。从世界各国FTA谈判进程的经验来看,经济利益虽然是决定性因素,但政治和历史问题也不可小视。如果韩日之间政治和历史方面的分歧得不到解决,必将影响韩日FTA进程。目前两国政府对于FTA谈判表现出较积极的态度。只要双方在一些方面都做些让步,近几年达成协议的可能性较大。日本是世界第二大经济大国,其经济规模约为韩国的10倍。韩日FTA是东北亚国家中两个工业国家之间的FTA,它意味着韩日之间经济一体化,同时,这将会给中国经济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我们应该特别要关注韩日FTA谈判进程。

(四)其它

在东亚地区的FTA谈判进程中,除了中国、韩国和日本三国的具体情况外,中国大陆和台湾的海峡两岸关系和朝韩关系也是影响其进程的重要因素。因此,借此机会有必要简略提及海峡之间的“两岸共同市场”和朝鲜和韩国之间的“南北经济共同体”。

1.海峡两岸共同市场

关于“海峡两岸共同市场”的构想是萧万长先生最早提出的。之后,2005年4月份,应中国共产党总书记胡锦涛的邀请,时任中国国民党主席连战率国民党大陆访问团,于2005年4月访问大陆。在胡锦涛总书记与连战主席之间的会谈中也正式提及海峡两岸共同市场问题,即:“促进两岸经济全面交流,建立两岸经济合作机制。促进两岸展开全面的经济合作,建立密切的经贸合作关系,包括全面、直接、双向‘三通’,开放海空直航,加强投资与贸易的往来与保障,进行农渔业合作,解决台湾农产品在大陆的销售问题,改善交流秩序,共同打击犯罪,进而建立稳定的经济合作机制,并促进恢复两岸协商后优先讨论两岸共同市场问题。”[9]另外,亲民党主席宋楚瑜应胡锦涛总书记的邀请,于2005年5月份率亲民党大陆访问团正式访问大陆。在《中国共产党总书记胡锦涛与亲民党主席宋楚瑜会谈公报》中也进一步提及海峡两岸共同市场问题,即:“促进两岸恢复协商后,就建立两岸贸易便利和自由化(两岸自由贸易区)等长期、稳定的相关机制问题进行磋商。”[10]

“两岸共同市场”是当前实现两岸经济整合的最佳形式,海峡两岸对此达成共识,这对于改善两岸关系和推动祖国统一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前些日子影响两岸经贸正常交往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三通”问题和中国台湾当局坚持在WTO的框架下签署FTA,严重违背“一个中国”的原则,使得两岸经济问题得不到有效协调。如何构建两岸经贸正常往来的机制,是当前两岸社会各界和经济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建立两岸共同市场,既是应对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需要,也是促进两岸双向贸易与投资发展的需要。当前,两岸关系呈现良好发展势头,面临难得的重要机遇。建立两岸共同市场的时机正在成熟,应当大力推进相应的实质性工作。两岸共同市场的建设应具有渐进性特点,根据大陆与台湾的实际情况,大体包括五个阶段:即应促进两岸关系正常化,加强合作机制;实现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及投资的便利化;两岸进行经济政策的协调与统一,实现“关税同盟”;实现资金、技术以及人员等生产要素的流动自由化;在经济政策、市场规则、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等方面进行协调并制定统一政策等。笔者认为,如果两岸建立共同市场,它对于中、韩、日三国之间的FTA谈判进程将会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2.朝韩之间的“南北经济共同体”

所谓的“南北经济共同体”,是指韩国把资本投向朝鲜的资源开发、工业技术开发、农业振兴、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同时,朝鲜向韩国给予相应的补偿,以便韩国得到投资的机会而朝鲜得到经济复苏的机会。它意味着打破以往的“单方面经济支援”,而把“经济支援”和“南北和平”紧密地结合在一起,通过这种双赢的方式走向朝鲜半岛共同繁荣。[11]

在2000年新年致辞中,韩国时任总统金大中提出了“建立南北经济共同体”的构想,并向朝鲜传出了强烈的信号。他认为,为了摆脱韩国单方面向朝鲜提供援助或施恩的模式,在全民族共同繁荣与发展的高度上推动南北双方的合作关系,在南北互利的角度上追求和构筑南北关系,发展南北经济共同体是大势所趋。但这种设想当时得不到朝鲜方面的积极响应。之后,于2007年8月份举行第二次韩朝首脑会晤之前韩国时任总统卢武铉更进一步提出构建“南北经济共同体”的构想。经过第二次韩朝首脑会晤,“南北经济共同体”的构想在很大程度上取得了成果。但是,2008年初具有保守倾向的韩国大国家党的李明博当选为新任韩国总统,他上任后立刻改变了上届政府所追求的针对朝鲜的“阳光政策”,便把解决朝鲜核问题作为改善南北关系的前提条件。因此,最近几个月,韩朝关系变得冷淡,甚至有些紧张。目前,朝韩之间几乎没有任何官方接触。因此,笔者认为,从目前情况看“南北经济共同体”的构想在未来短时间内无法付诸实践。

三、东亚地区FTA谈判所面临的困境

为了尽快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提高本地区内的贸易往来和产业分工水平,促进相互间的投资规模和质量,消除阻碍自由贸易的关税和其它非关税壁垒,共同谋求自由贸易利益而使各自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东亚地区经济一体化是必然趋势。[12]东亚地区FTA谈判是东亚地区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步骤。不过,在东亚地区FTA谈判中仍面临着诸多困境,对此,笔者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政治和历史问题的严重性

中、韩、日三国属于“虽近实远的国家”,即虽然地理位置接近,文化传统相同,同属黄种人,但在政治和历史问题上,三国之间仍存在着严重分歧,特别是由于日本曾经侵略过中国和韩国,犯下了很多战争罪行,时到如今,中韩两国的“反日”情绪仍很高涨。另外,中日和韩日之间还存在着领土争端,比如钓鱼岛问题(中日)、独岛问题(韩日)等。这些问题给东亚地区FTA谈判带来不利的影响。政治关系的不确定性因素严重影响着三国推动FTA的热情。另外,两岸关系和朝韩关系的变化时时刻刻影响着本地区的安保环境。东亚地区是中国、美国、日本、俄罗斯等大国竞争战略利益的核心地带。东亚地区的复杂多变的政治和历史环境,在很大程度上阻碍本地区的FTA谈判进程。虽然FTA谈判是经济和贸易谈判,但是它必定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从东亚地区的情况来说更是如此。因此,改善政治关系、增加政治互信、形成和平的安保环境是东亚地区经济一体化的基础,也是前提条件。

(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性

1957年,欧盟(EU)启动时,联邦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等创始国的经济发展处于相对同等的水平。1989年,美国和加拿大签署北美自由贸易协定(FTA)时,两个国家的经济也处于相对类似的发展水平。欧盟(EU)和北美启由贸易区(NAFTA)是经济发展和开放程度相似的国家之间形成的产物。不过。目前中、韩、日三国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国情差距很大。首先,日本是经济规模排名世界第二的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其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发展程度都很高;其次,韩国也是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发展程度较高的资本主义国家,但韩国属于新兴的工业化国家,从经济规模及产业结构上看,韩国的经济规模约为日本的1/10;第三,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其经济规模世界排名第四,但目前中国的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发展程度还不如日本和韩国。因此,中、韩、日三国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就加大了本地区FTA谈判的难度。

(三)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结构的类似性

目前,中、韩、日三国正处于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线上,虽然在经济结构和相互间贸易中具有较强的互补性,但中、韩、日三国具有类似的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结构,即三国都采用出口主导型经济发展战略。同时,其重点发展产业集中于钢铁、汽车、石化、IT、家电、环保、制造业等。中韩日三国目前在世界市场上以类似的产品互相激烈地竞争,这种竞争在钢铁、汽车、IT、家电等领域里显得更加明显。中韩日三国具有的类,似的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结构,在很大程度上阻碍本地区在世界经济中的竞争地位,而且放慢了中韩日三国之间的经济一体化进程,这一点也就成为东亚地区FTA谈判的重要障碍。

除此以外,在东亚地区的FTA谈判进程中,其实质性的热点问题也很多。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东亚地区的FTA谈判取得成功的关键环节。比如农产品、关税与非关税壁垒、服务贸易与投资自由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与劳动、倾销与反倾销、争端解决等。特别是在农产品、关税与非关税壁垒、服务贸易与投资自由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分歧较严重。笔者认为,这些热点问题在短时间内也无法得到根本的解决。

四、东亚地区FTA谈判的解决途径

目前,关于东亚地区的FTA谈判,从经济学视角分析得较多,而从法律的视角分析得较少。这是与FTA本身所具有的性质有关联的。不过,FTA毕竟是具有法律性质的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FTA在特定国家内的实施,最终还是取决于国内立法机构和国内法的认可。因此,从法律的视角分析东亚地区FTA谈判的解决途径是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以下笔者将要阐述一些浅薄之见,以便与各位同仁共同探讨。

(一)签署临时协定

尽管在亚太经合组织(APEC)机制和“10+3”的机制下,中韩日三国领导人定期会晤,中韩日三国的经贸合作取得一定的进展,但是与预期的期望值相比,其步骤过于缓慢。因此,有必要创新FTA谈判机制。因此,笔者认为中韩日三国有必要签署有关FTA谈判的临时协定,以其作为促进FTA谈判的重要环节和法律保障。根据这项临时协定,将以往的中韩日三国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模式上升为政府间的谈判平台。利用这个固定的谈判平台,进一步协调各方的FTA战略,而且设计具体的FTA框架内容。从目前东亚地区的FTA谈判进程来看,一方面,中韩日三国近期内签署正式FTA的可能性较小,另一方面,目前中韩日三国间的FTA民间联合研究,显然不符合东亚地区FTA的发展。因此。作为前置程序签署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临时协定是很有必要的。

(二)FTA与三国国内法之间的协调

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签署FTA的效果,有必要协调FTA与三国国内法中与贸易和投资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其目的就在于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和消除贸易壁垒。[13]将来在东亚地区出台的FTA,其模式很可能是双边形式的协定,也很可能是三边形式的协定。不管采用何种形式的协定,FTA必定面临两个问题:一是取得国内立法机构的批准后才能在各自的国内生效,如果三国政府间签署的FTA得不到国内立法机构的批准,就失去其意义;二是FTA和三国国内法之间的协调。FTA的具体条款对于三国国内法的影响较大。如果签署FTA,势必加重各国的立法工作任务,比如需要制定新的部门法,或者修改并完善现有的部门法等。为了尽量减少立法工作量,而且避免不必要的立法调整,在进行FTA谈判时应该要充分考虑FTA的具体条款和三国国内法之间的协调问题。

(三)FTA与WTO多边协定之间的关系

前阶段,在世界贸易组织(GATT/WTO)框架内的多哈回合、坎昆回合以及香港回合的谈判未得到预期成果而结束,它充分反映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包括投资在内的农业补贴、竞争、贸易便利化和政府采购透明度等问题上矛盾重重。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实施贸易歧视,而发达国家之间又相互实施贸易保护措施,导致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受阻。在这种情况下,双边或区域自由贸易关系的建立便更受各国的重视,而这种双边或区域自由贸易关系是通过缔结FTA和区域自由贸易协定(RTA)予以建立和发展的。各国强化双边或区域贸易关系已成为事实,并将呈持续趋势。[14]双边或区域贸易合作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将继续成为世界贸易组织(GATT/WTO)成员国发展国际贸易的战略之一。尤其是区域贸易安排的数量将持续增长,参加的国家和地区也将越来越多,其形势将由区域贸易安排向关税同盟、共同市场乃至经济货币同盟等更高一级的区域一体化形式发展,其合作领域也将从货物贸易向服务贸易以至相关的投资、竞争、环保、劳工等新领域扩展。[15]从长远而可持续发展的观点来分析,双边或区域贸易合作关系的发展是暂时的、阶段性的,而在世界范围内建立高标准的多边贸易合作机制才是最终目标。世界贸易组织(GATT/WTO)在整个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力是无可非议的,谁也无法代替其地位。因此,东亚地区的FTA必须符合经济全球化的总体趋势,其具体协定必须考虑到WTO的多边贸易规则。

(四)FTA的执行与争端解决机制

签署FTA固然很重要,不过,从某种角度来看,FTA的执行与争端解决制度更重要。缔约各方的任何争端首先应尽可能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如争端在6个月内未能通过协商得到解决,应缔约国任何一方的请求,应将争端提交专门的仲裁庭。该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应自行决定其程序,仲裁庭应按照本协定以及缔约各方都承认的国际法原则做出裁决。仲裁庭的裁决应以多数票做出。裁决是终局的而对缔约各方均有拘束力。应缔约国任何一方的请求,仲裁庭应对其所作的裁决进行解释。其次,在投资者与缔约国一方争议解决方面,投资者在缔约国一方领土内的有关投资的任何法律争议,应尽可能由争议各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友好解决。如争议自争议一方提出协商解决之日起6个月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应按投资者的选择提交:(1)作为争议一方的缔约方有管辖权的法院;(2)依据1965年3月18日在华盛顿签署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ICSID公约)设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前提是争议所涉的缔约方可以要求有关投资者在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之前,用尽该缔约方法律和法规所规定的国内行政复议程序。一旦投资者已决定将争议提交相关缔约方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对上述场所的选择应是终局的。仲裁裁决应根据作为争议一方的缔约方包括其冲突法规则在内的法律、本协定的规定和被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原则做出。裁决是终局的,对争议双方具有拘束力。缔约双方应承担执行裁决的义务。

因此,在东亚地区FTA谈判中,应该具体设计类似于上述内容的争端解决机制。

五、结束语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迅猛发展,以FTA为主的区域贸易安排大量涌现。尤其是WTO多哈回合谈判尚未取得实质性成果的情况下,很多国家都把各自的经贸政策的重点从WTO转向FTA。FTA也是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的新平台和新方式。东亚地区的FTA谈判主要涉及中国、韩国和日本三国。作为经济一体化的主要表现形式,双边及多边形式的FTA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扩展,但位于东亚地区的中韩日三国之间的FTA谈判一直以来似乎没有任何进展。日本一直把推进多边自由贸易体制作为其对外贸易政策的基础,对双边及地区之间的FTA持不积极的态度。韩国作为一个新兴工业化国家,能充分享受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的好处,因而也就无心涉足FTA。而中国一直忙于申请加入WTO,自然就无暇关心FTA。不过,随着世界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从1990年代末起,东亚地区各个国家逐渐开始重视FTA谈判和作用。最近,东亚地区的各个国家在FTA谈判方面表现出非常活跃的态度。不过,中韩日三国之间存在一些严重的困境,如政治和历史问题的严重性、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性、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结构的类似性等。另外,在东亚地区的FTA谈判进程中,其实质性的热点问题也很多。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东亚地区的FTA谈判取得成功的关键环节。比如农产品、关税与非关税壁垒、服务贸易与投资自由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与劳动、倾销与反倾销、争端解决等。特别是在农产品、关税与非关税壁垒、服务贸易与投资自由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分歧较严重。这些热点问题在短时间内无法得到根本解决。目前,关于东亚地区的FTA谈判,从经济学视角分析得较多,而从法律的视角分析得较少。这是与FTA本身所具有的性质有关联的。不过,FTA毕竟是具有法律性质的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FTA在特定国家内的实施,最终还是取决于国内立法机构和国内法的认可。因此,从法律的视角分析东亚地区FTA的解决途径就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笔者认为,在东亚地区FTA谈判中,应该采取以下解决途径,即签署临时协定、FTA与三国国内法之间的协调、FTA与WTO多边协定之间的关系、FTA的执行与争端解决机制等。

收稿日期:2008-06-25

注释:

①日本的这种态度于1990年后期才发生了变化。

②韩—美自由贸易协定(Korea-U.S.Free Trade Agreement)尚未经过两国国会的批准,因此,该协定是尚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③2007年4月2日,历经了14个月的艰辛谈判,几经波折,韩美双方终于在韩国首都首尔签署了《韩—美自由贸易协定》(Korea-U.S.Free Trade Agreement,KORUS FTA)。双方在商品、农水产业、卫生检疫(SPS)、纺织品、原产地及通关、汽车、贸易救济、技术性贸易壁垒(TBT)、投资、服务业、金融、垄断、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劳动、环境、总则及争端解决等广泛的领域内达成了共识。

④自2005年以来,中国驻日本大使不止一次提出建立中日自由贸易区的建议。2005年5月,时任中国副总理吴仪更是正式向日本建议尽快启动中日双边FTA进程。

⑤EPA,即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是日本用以取代FTA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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