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老子“自然”观念论文

浅析老子“自然”观念论文

浅析老子“自然”观念

李 阳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摘 要: “自然”是老子基本的哲学观念之一。“自然”我们往往只认为是自然而然这一单一的涵义,但“自然”这一观念的涵义是多层次的,它包含三个方面:首先是自己如此,其次是自然无为,最后是自然而然。“自己如此”指万物或者百姓自己而然;“自然无为”指统治者、圣人少或不施加法令,自然无为;“自然而然”指君王、圣人“自然无为”,百姓和万物“自己而然”,最终达到的自然而然的人生境界或状态。三者并非独立存在,而是环环相扣,密切关联。

关键词: 自然;自己如此;自然无为;自然而然

一提到“自然”,我们常常以为是自然而然,自己如此,不受任何外在的约束,并未深究其在不同语境下的意义和区别,往往就会以偏概全,笼统而论,这样就容易在认识和理解上出现分歧,在判断上出现偏差,那么要想对“自然”这一观念做到清晰的把握,就需要从《老子》文本出发,辨析其在不同语境下所表现的不同的含义。不只是“自然”这一观念是这样,其他重要的观念,也需要从语境出发,进行更深的理解。正如洛夫乔伊说的:“越是最重要的观念,它的语义往往越是含糊不清的,因此对观念史的研究需要者学语义学来辨析,以清除语义的模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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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基本涵义—自己如此

“自然”是一个合成词,分为“自”和“然”。“自”在《说文解字》中:“鼻也。象鼻形。凡自之属皆从自。”这是“自”本来的含义,随着后来的发展,又产生了自己、自身等延伸意。因为“自”的这些延伸义,便有鼻子的“鼻”字。第二个字“然”,上边是肰,下边是火,是一个形声字,在《说文解字》中:“烧也。从火肰声。”是燃烧之意,后有因此、然后、可是、但是等意思。与“自”相同,后来慢慢有了引申义,有了“燃”这个字来表示“燃烧”。“自然”是“自”和“然”的合成词,最初是自己如此、自己这样之意。在这里“自”是指自己,是第一人称;“然”是指如此、这样,是代词。“自然”是强调某物自身发出的状态或者动作,是自己发出、完成的,并不是他人使之完成的。“自然”这一原始意义,最早出现在《老子》。“自然”在《老子》一书中共出现5次:

悠兮其贵言,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老子》第十七章)

希言自然。(《老子》第二十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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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该机制要围绕建立档案、转移时机、转移安置、转移人员回迁等相关内容细化。建立档案就是分乡镇分类建立山洪威胁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水库山塘下游、危旧房、切坡建房危险户、五保户等重点部位和威胁区域人员转移档案资料,并划定危险等级,明确威胁区人员转移路线、安置地点、行政责任人、预警责任人、技术责任人、转移责任人等;转移时机就是由各乡镇根据巡查、排查发现的险情划分危险等级,确定在什么情况下转移威胁区群众;转移安置应就转移安置方式进行明确;转移人员回迁是解决在响应解除后,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乡镇有序组织人员回迁,做好回访并发放温馨提醒卡。

在《老子》第十七章中,最完美的统治者是非常悠闲的,他们很少施发法令,但国泰民安,事情办成功之后,百姓们都说政府原本就是这样的。在这里“自然”是说百姓自己而然,它的实现是依赖于国君的“贵言”,即少发政治命令,对百姓的生活少做干涉,那么社会就能在自然无为的状态下得到治理。是百姓自己如此,并不是由他人使之完成的。

在《老子》第二十三章中,“道”总是在自然而然的发挥作用,并不需要过多的言语。这里的“自然”可以与第十七章的“自然”联系起来,“希言”类似于“贵言”,“希言”也就相当于“贵言”,较少的社会秩序政令与自然相符合,使社会保持平静自然的状态。也就是强调百姓自己而然,不需要他人使其如此。

在《老子》第六十四章中,圣人的欲就是不欲,不看重那些世人所珍视的功名利禄、珠宝首饰等等;学习大家不学的修行,从别人的迷失中有所收获;做任何事都是顺应自然地趋势,绝对不强求、不施为。“圣人”与普通人最大的区别就是他能够从别人的迷失中醒悟,修行是最简单的但是又是最容易被人们所忽略的,这种修行就是“道”,从根本上说,这种修行就是“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这里的“自然”明确指出是“万物”的自然,是一切的自然,做任何事都要符合其自然规律,这里主要强调万物自然而然。万物自然而然,并不受外界的作用,使之如此。

在《老子》第二十五章中,对“道法自然”的理解存在较大的偏差,我们稍后将做详细分析,现在我们先对其作简单分析。河上公、吴澄、陈鼓应等将“自然”理解为“道”自己如此,认为“自然”是“道”的属性,但他们忽视了语法上的问题;而以王中江教授的观点:“自然”不是“道”的属性,这句话便被理解为“道”顺任万物“自然”,这里就是“道”以“自然”为法。在逻辑上,这两种说法是可以合二为一的,并不是错误的,这就如赖锡三教授认为的“道法自然”首先意味着“道”“自然”,具体的表现就是“万物”“自然”。在这里,“道法自然”既可以说“道”是自然的,也可以说“道”以“自然”为法。

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爵而常自然。(《老子》第五十一章)

在《老子》第五十一章中,它的主语并没有明确解释,因此也存在着差异。第一种的理解是“道”和“德”之所以这么尊贵,是因为它本身就是自然的,不需要其他对其进行改造或者使之为自然,而是自己本来就是这样的,是自然而然的。在这里“自然”是“道”和“德”的状态,是“道”与“德”的性质。另外一种解释就是“自然”意味着一切自己而然,“道”和“德”不会对它进行干涉,顺任所有事物的“自然”。这两种理解显然都是正确的,“自然”在这里都是自己如此,自然而然的意思,但是这将影响我们对“道”与“自然”直接的理解。这时我们将从整章进行分析理解。这里的“自然”应该意味着一切事物自己而然,第二种解释更符合全文的含义。一方面,第五十一章主要讲“道”、“德”与万物之间的联系,我们先看这一章的前一部分,“道”与“德”能够受到万物的“尊”和“贵”;另一方面,我们看这一章的后半部分,“道”虽然产生并养护着万物,但是并未邀功,不认为这是自己的功绩,也并没有控制掌控着万物,而是让万物自己发展。万物从“道”这里得到一种神秘而又神秘的德,不用听从谁的呼吁,便自己尊崇“道”与“德”。我们便可知道“自然”在这里是指自己而然,是万物的自己而然,不需要任何人的命令,自己遵从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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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第二十三章和第六十四章这三章,“自然”在《老子》一书中的基本涵义就是“自己如此”之意,强调依靠自己的力量,所有事物或者人的存在、发展的自发性和潜在性。第二十五章和第五十一章,虽存在分歧,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自己如此”的意思。“自然”是指自己如此,不受任何干涉的意思。这是“自然”的最初含义,至今也延续至今。

二、“自然”政治涵义—自然无为

“自己如此”是《老子》文本中“自然”的基本涵义,“自然”是万物的性质,而“道”在道家思想中是更高层次上的概念。这样,“自然”就由“自己如此”上升为一种万物都应该遵循的原则——自然无为。从这一方面看,自然就是道,道就是自然。

是以圣人欲不欲,不贵难得之货;学不学,复众人之所过,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老子》第六十四章)

《老子》第六十四章所说的圣人的欲就是不欲,他们不看重世人所珍视的名誉、财富、珠宝首饰等等;学习大家不学的修行,从别人的迷失中有所收获;做任何事都是顺应其自然地趋势,绝对不强求、不施为。“圣人”与普通人最大的区别就是他能够从别人的迷失中醒悟,修行是最简单的但是又是最容易被人们所忽略的,这种修行就是“道”,从根本上说,这种修行就是“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这里的“自然”清楚地指出是一切事物的自然,做任何事都要适应其自然规律,主要强调一切事物自然而然。万物自然而然,并不受外界的作用,使之如此。

《老子》第二十五章,“道法自然”一直是研究的重点。从河上公以来,一般将此句理解为“道”自己如此,“道”以其自身为依据。认为“道”是一种“自然”的属性,“道”是最高层次的。这一理解,忽视了语法。“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按语法来看,王中江认为“道”符合一切“自然”。第一种说法强调了“道”的最高性,契合老子哲学的主题;第二种强调“道”顺应万物,符合老子的哲学精神。在逻辑上,这两种说法是可以合二为一的,并不是错误的,这就如赖锡三教授认为的“道法自然”首先意味着“道”“自然”,具体的表现就是“万物”“自然”。在这里,“道法自然”既可以说“道”是自然的,或者说“道”以“自然”为法。第二十五章与第十七章、第二十三章和第六十四章不同,并没有谁的“自然”做出解释,但是我们要对其进行仔细推敲。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第二十五章)

《老子》文本第二十三章的“希言自然”,从字面上理解:少说话就是自然。“少说话”是谁少说话呢?可能是圣人,也可能是统治者。我们可以联系第十七章,“贵言”和“希言”意思相似,是指少说话,少说话也就是少作为。“希言”是切合自然的,这里的“自然”不是指自己如此,而是一种原则,而这种原则的具体就是“希言”,也就是老子在政治上主张的“无为而治”。在这里,“希言自然”不仅将“自然”上升为一种原则,还指出了这种原则的具体内容就是“希言”,也就是老子所说的“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也就是“无为”。“无为”包含着三个方面:“无欲”、“无技”和“不争”。“无欲”并不是说没有任何私欲,而是指欲望不能超过自然所规定的界限,自然所规定的界限是否符合道,就需要对人自身的欲望进行认识。自然所规定的界限就是人本身欲望的界限,也就是“不尚贤”、“不贵难得之货”、“不见可欲”(《老子》第三章)等。“无技”也不是对技术的否定,不使用任何技术,而是对技术的使用要遵循自然这一原则,如《老子》第八十章所说的:即是有船只和车辆,也不使用;即是有兵器,也没有地方摆放。“不争”就意味着人的性格就像水一样,水滋养着一切,使所有的东西都得到它的利益,但不与万物发生冲突或是矛盾,就如老子所倡导的“上善若水”。

“无为”并不是不做任何事情,这个不做事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在这里的“无为”便是是一种“为”。“无为”不是任何事情都不做,而是做了事,这个事是“无为”。我沉默不说话,并不是说我没有意见,我只是不发表我的意见,而不是没有任何意见,只是不发表任何意见就是我的个人意见。正如罗安宪所说的“以无言为言,以无为为为,以无事为事。”也就是所说的“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那为什么要这样呢?因为我们必须要遵循自然规律,不要违背自然,违背便是破坏,就会变成“有为”,“有为”是破坏“自然”的,所以要进行“无为”。老子所提倡的“无为”,也就是“自然”。

当“自然”是一种原则,而这一原则的具体表现就是“无为”,这里并不是“自然”与“无为”的等同,两者是有区别的。“自然”是万物或百姓自己成就自己;无为是在政治层面上,对君王、圣人的要求,不可将两者混合在一起。首先我们一定要清楚“无为”是相对于儒家所提的用“礼乐”来治国的“人为”而提出的。用“礼乐”来治国,老子认为这是“人为”,因为“礼乐”包含着统治者的欲望,含着上下尊卑的等级区分,这种“礼乐”是对人的本性的一种破坏,也就是“人为”。老子提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用以来反对“人为”,但这种“无为”也是一种“人为”。其次,圣人、君王的“无为”,是一种“有为”,而这种“有为”相对于儒家的“礼乐”来说是“无为”,是因为,百姓并不能感受到它的存在,所以是一种“无为”。人们能够成就自己,是离不开圣人、君王的“无为”。只有统治者没有强烈的欲望,让百姓遵循自然规律生活,而百姓是感觉不到“有为”的存在的。

“无为”作为一种行为的时,与“自然”不是一个含义,只有当“无为”作为“无欲”、“无技”和“不争”时,可以将“自然”和“无为”等同起来。君王、圣人没有任何欲望,不施加任何政治法令,对百姓和万物没有任何约束,做到“无为”时,那么百姓和万物就会自己成就自己。百姓或万物要想“自己如此”是以君王或圣人“自然无为”为前提的,那么万物、百姓就能够进入自然而然的社会状态或人生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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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然”最高涵义—自然而然

老子的“自然”观念,最基层涵义是万物或百姓自然而然,其次就是君王、圣人自然无为,最后就是形成一种自然而然的人生境界和理想社会。“自然”观念在这就是达到最高的层次—自然而然,要达到这一层次,是以“自己而然”和“自然无为”为基础的。君王、圣人都自然无为,不对百姓施令,对百姓生活不进行干涉,百姓和万物能够自己而然,顺应自然地发展规律,不对其规律进行编窜改造,那么就可以达到老子所主张的理想社会—小国寡民。

老子对小国寡民的社会状态是这样描述的:“使有什伯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远徙;虽有舟舆,无所乘之;虽有甲兵,无所陈之;使民复结绳而用之。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老子》第八十章)在老子的理想社会中,即使有武器也没有地方用;百姓看重死亡而不向外迁移;虽然有船,也没有地方摆放;虽有兵器,也没有地方陈列;百姓用古老结绳的方法计算时间,人们的生活依旧觉得他们的食物是甘甜的,他们的衣着是美丽的,他们的居所是安定的,沉迷于他们的习俗;虽然能够听到邻国鸡和狗的叫声,但是人们在死之前,互相也不来往。这就是老子所追寻的社会自然状态。在这种社会自然状态,君王没有任何欲望,圣人没有任何功利,不存在任何的“人为”,百姓和万物自己成就自己,百姓和万物成为社会真正的主体。社会之间的关系不是君臣等之间的卑微的等级关系,而是最简单最单纯的亲情关系。百姓之间没有尊微的差别,平等的生活,相亲相爱。要达到这种自然状态,君王和圣人首先要达到“自然”的境界,遵循自然原则。

“自然而然”的境界,是没有任何功利心的。正如老子所说的,圣人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方法,就是无为的治国方法,对待别人不强行约束,让他人放任自由,对其不用言语进行教化。儒家所主张的仁爱的思想,却不是这样的。当孔子的弟子问孔子,何为仁的时候,面对不同的弟子,孔子给予的答案有所不同。而关于“何为仁”,孔子的回答分别是:孝是仁的根本,要想成为一个仁人,首先就要达到孝;“忠恕”,“忠”就是尽力而为,“恕”为推己及人,你要想飞鸿腾达也要先让别人飞鸿腾达,你自己不想要的东西也要推加给别人;“礼”,不符合礼的不看、不听、不说、不动;“勇”,有勇气的人不一定是仁人,但是作为一名仁者必定是个有勇气的人。实现“仁”,要先立足于“孝”,以“忠恕”为方法,“礼”为约束,这些都是“有为”,具有一定的功利性,与老子的“无为”是相悖的。老子所讲的圣人,对任何人都是同等的,没有贵贱之分,没有等级之差。而儒家却有等级之分,君子对待物、民、亲,各不同:君子对于万物的爱惜,不是仁爱;对于苍生的仁爱,不是亲爱。也就是要先亲爱你的亲人,然后在仁爱你的苍生,最后是惜爱万物,是有等级之分。《老子》中的人人平等,是对任何人都是平等的,包括对不善的人,也是一样的,而儒家却又君子与小人的明确之分。

道家强调道与德,也就是“自然”,所谓的“自然”就是自然而然,不受任何的限制。正因为老子理想的社会中,君王、圣人是没有任何功利的,平等地对待所有事物和人,没有任何限制约束,这样所有事物和人才能到达自然的境界。

四、小结

综上简要的分析,老子的“自然”观念并非是单一的含义,而是具有多层次的。在宇宙生成论层面,“自然”指万物或者百姓自己如此,自己成就自己;在政治层面,“自然”指君王、圣人不对百姓或者万物进行约束,自然无为;在人生境界层面,整个社会和国家处在自然而然的状态。万物、百姓自己如此,圣人、统治者自然无为,最后使得整个社会、国家自然而然,三个层面徐徐渐进,相互联系,体现了老子的哲学思想逻辑清晰。老子思想的主旨就是“道”,也就是“自然”,“行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另外,我们在读任何一个文本的时候,对于相同的观念,不要以偏概全,要将其放入语境中去解读,需要了解它在不同背景下的真实含义,并对其有更深刻的理解。

[ 参 考 文 献 ]

[1]王弼.老子道德经注[M].北京:中华书局,2012.

[2]王中江.道与事物的自然:老子“道法自然”实义考论[J].哲学研究,2010(10).

[3]张敏.《老子》文本中的自然观念[J].理论月刊,2011(6):32-35.

[4]叶树勋.早期道家“自然”观念的两种形态[J].中国哲学,2017(8):18-28.

[5]叶树勋.老子“自然”观念的三个问题[J].人文杂志,2018(5):15-25.

[6]罗安宪.论老子哲学中的“自然”[J].学术月刊,2016,48:36-43.

中图分类号: B22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13-0281-03

作者简介: 李阳(1995- ),女,满族,河北承德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学生,中国哲学专业,主要研究方向:先秦诸子及道家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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