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型农村双层管理体制的构建_农民论文

论新型农村双层管理体制的构建_农民论文

试论构建新型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试论论文,新型农村论文,体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农村现行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在改革开放初期由农民创建,并得到中央肯定的农村基本的生产经营制度。这种双层经营体制的出现,对我国农业的发展、农村面貌的改变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促进作用。但随着农业现代化和市场化的推进,对现行的双层经营体制进行进一步改革与完善的问题也被提出来了。本文试图通过对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及其己有的创新模式的分析,探讨在统分结合双层经营这一总体框架内引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安排问题。

一、对现行双层经营组织形式的分析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将农村经济组织分为两个层次:一层为集体经济组织的统一经营,另一层为家庭分散经营,两层之间采用承包的方式联系起来。它在保留集体经济的某些统一经营职能的同时,以分散的农户家庭经营为主,即将集体的土地和各项生产任务承包给农户经营,使承包农户成为拥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基层经营单位。这种被称为“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实施以来在我国的农业生产中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很明显,这种成功的取得主要是因为家庭承包经营的实施,而非双层经营体制中的集体统一经营的贡献。有关研究表明,1979~1984年我国农业的总产出增长中的46.89 %是源于家庭承包经营改革的贡献,其次较为重要的是化肥等投入增加的贡献。(注:林毅夫:《中国的农村改革与农业增长》,载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的发展》,上海三联书店,1992年。)

这种双层经营体制的产生有它特定的时代背景。作为对人民公社体制的一种否定,双层经营体制主要是通过一种自下而上的运动式的过程完成的,体制本身缺乏完善的制度设计。农业生产经营制度变迁时,国家整体的经济体制还是以计划经济为主,相关的政治环境也与今天不尽相同。因而这种双层经营体制存在先天的不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它的种种弊端就逐渐显现出来了。

在家庭经营层次方面,表现出的问题与缺陷主要有:第一,家庭生产规模过小,不能获取规模利益。超小规模经营增大了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劳动力及农业固定资产得不到充分利用,制约了农业机械化、专业化,也限制了农业技术的推广和使用。第二,单一分散的农户不适应千变万化的市场。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行要求商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市场需求紧密结合,要求生产经营者及时、准确地掌握市场信息。而农户却因缺乏组织、市场信息不足或信息歪曲,生产经营活动难以避免盲目性,从而蒙受经济上的损失。第三,农业生产收成的不确定性及市场的多变,使农业生产者面临着更大的市场风险。家庭经营势单力薄,难以独自抵御市场竞争的风险。第四,农户的组织化程度低,难以维护自身权益,在各种经营性的或非经营性的组织或企业面前显得无能为力,往往只有被动挨宰的命运。农户家庭经营存在的这些问题都是分散的小规模经营所不可避免的,不可能在家庭经营层次上予以彻底的解决。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取消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中家庭经营这一制度安排呢?回答是否定的。其理由是:①农业生产具有劳动地点的分散性、劳动时间的不确定性和劳动质量显现的滞后性的特点,导致了对农业生产难以实行有效的劳动监督;而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劳动者不仅能获得自己劳动努力的全部边际报酬,而且监督费用为零。(注:林毅夫:《中国农业家庭责任制改革的理论与经验研究》,载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的发展》,上海三联书店,1992年。)②农村家庭经营与我国现阶段农业生产力水平是相适应的,而且从国外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这种经营方式,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③改变我国农业生产中的土地超小规模经营的主要障碍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出路问题,这是与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直接相关联的。取消农户家庭经营,实行集体统一经营并不能真正解决土地规模经营问题。④农村家庭经营与市场经济的种种矛盾,也并非一定要通过改变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中的家庭经营这一基础来解决,对双层经营体制中的集体经营层次的改革也是解决问题的可行途径之一。⑤农村中的家庭经营是得到广大农户衷心拥护的经营体制,如果对其进行大的改变必然会遭到农民的强烈反对,以至于影响国家政治、经济的稳定。

现行双层经营体制中的集体统一经营的制度安排是在人民公社生产经营制度的基础上转变过来的,其经营的主体是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按中共中央文件的提法是“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这种集体经济组织行使统一经营的权力主要来自它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目前这类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方式和经营绩效在不同的地方有很大的差别,但总的看来,这种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经营目标、经营体制、经营方式上都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农业发展的要求。存在的主要问题有:①现行双层经营体制中的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之间的联系不是根据市场经济中的利益关系自愿形成的结合,而是靠农民对土地的依附关系与区域行政管理上的从属关系捆绑在一起的,农户没有“退出权”。按照林毅夫的观点,由于监督成本太高,关系合作组织命运的激励问题,归根结底要靠合作社成员享有“退出权”来保障。(注:林毅夫:《集体化与中国1959~1961年的农业危机》,载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的发展》,上海三联书店,1992年。)②社区经济组织作为市场经济活动参与者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它与村委会、村党支部在组织和功能上往往都混杂在一起,既是社区管理组织,又是经济实体,因而难以成为具有明确法人地位的市场主体。③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性质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其经营目标具有多重性,它不仅有经济组织的获取经济利润的目标,又有改善社区福利、安排剩余劳动力就业、发展公益事业等社区自治组织的目标,它还被当成政府基层政权机构的延伸和代理,(注: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农村合作组织经济行为的比较研究”课题组:《农村合作组织经济行为的比较研究》,《中国农村经济》1986年第12期。)是一个集行政功能、社区自治组织功能和经济组织功能于一身的“政社合一”的复合体。④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权益关系不明确,组织内部缺乏民主监督和管理机制,集体经济的透明度不够,集体资产流失严重,农户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存在以上问题,造成现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的集体经营层次的缺位或错位:集体经济组织要么是丧失了作为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功能,要么就是演化成为与农户家庭经营脱节的独立的经济实体。本来,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制度安排中,农户家庭经营与集体经营应该是优势互补,但由于在集体经营这个层次出了问题,农户家庭分散经营的缺陷更加明显。

二、对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模式的评价

自从实施家庭承包经营以来,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为了解决农业生产经营领域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在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与制度创新方面做了许多探索,出现了许多新的生产经营组织和生产经营模式,同时也获得了相当多的经验和教训。概括起来这些组织与制度的创新可分为四大类型,即大户经营型、集体经营型、股份制经营型和合作经营型。(注:蓝万炼:《乡镇发展研究》,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9年。)

大户经营型,包括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等。这种类型的生产经营组织与制度是在原有的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通过推行土地的流转和集中,扩大农户的土地经营规模实现的。其中种植大户与家庭农场的区别,除了经营规模上的差异外,主要在于劳动力的构成。种植大户的劳动力主要是由家庭成员组成,而家庭农场则有一定数量的雇佣劳动者。大户经营型的优点是组织形式比较简单、土地经营规模一般较为适度、管理成本较低。但是,由于目前这些大户经营型的经营规模虽比一般农户要大,但还没有大到能带来相应的制度创新的程度,其经营管理方式与一般的农户家庭经营差别不大,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业生产经营与大市场的联系问题,所以不仅仍然缺乏市场竞争力,甚至还因经营规模的扩大而增加了经营的风险。因而单纯的大户经营型模式难以成为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与制度创新的主体性选择。

集体经营型,包括村办农场、专业队集体承包经营、农业车间等形式。它们共同的特点是土地及劳动力由集体统一调配使用,并由集体统一提供农业技术服务、农业机械配套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集体经营型的优点是:可实行以工建农、以工补农,有利于增加集体对农业的投入,有利于农业科技推广和农业机械化的实施。其缺陷是:虽然现在一些地方实行的集体经营型组织与制度与以前人民公社时期单一的集体生产经营体制在管理方式上有不小的区别,但它们在本质上差别不大,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生产劳动统一调配基础上的经济体制。这种体制难以真正实行有效的劳动监督和公平的利益分配,而且容易造成政企不分等问题。目前这种经营形式只在一些大城市郊区或少数发达地区有实行的范例。集体经营型之所以主要出现在这些地区,并不是市场经济的自然结果,而是因为地方政府及社区集体组织在农业生产比较效益明显低于非农产业的情况下,为了维持本地农业生产正常进行、完成政府的有关指令而不得不采取的一种非市场性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生存的前提是这些地区的非农产业相当发达,社区集体组织有能力以工补农。所以说,农业生产中的集体经营型体制是在特定条件下的一种制度安排,不具有普遍推广的意义。

股份制经营型是按照股份公司的模式建立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与制度。农村中的股份制企业主要集中于乡镇非农产业,农业中的股份制经营是近年来才出现的新生事物。农业股份制经营具有投资主体和产权结构多元化的特点。股东可包括普通农户、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经济实体、社会法人。普通农户以承包的土地、生产资料和资金入股。从经营控制权来分类,农业股份制经营有集体控股经营型、大股东控股经营型和合作导向股份经营型。其中合作导向股份经营型也可算是一种介于股份制经营型与合作经营型之间的一种类型。因为股份制公司的模式代表着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制度的发展方向,所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农业的股份制经营是一种具有发展潜力的组织与制度。但是,如果用股份制公司作为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与制度,在目前也有相当多的困难,其主要原因在于:这种组织与制度主要是针对非农产业而设计的,若简单地将其照搬到农业生产经营中来,就很难适应农业生产劳动的特点;股份制经营的目标是组织利润的最大化,在现在农业生产比较效益明显低于非农产业的情况下,它很容易导致其经营方向的非农化,加剧农业资源向非农产业的转移。

第四种创新模式是合作经营型。这里所谓的合作经营型是指以基本符合国际通行运作标准的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为经营主体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其经营组织及其活动属合作经济的范畴。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作经济的本质是以承认私人产权为前提的交易的联合,而传统的集体经济的本质特征是财产的合并,它否认私人产权。(注:韩俊:《关于农村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的若干理论与政策问题》,《中国农村经济》1998年第12期。)我们现在一般所谓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因为是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的社区集体组织,它并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合作经济组织,因而称其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更名副其实一些。(注:魏道南、张晓山:《中国新型合作组织》,经济管理出版社,1998年。)我国农村在50年代中期推行的农村互助组可算是一种原始的合作经济形式,但后来推行的初级合作社和高级合作社以及人民公社则因为都实施了土地等资产合并的制度,所以其经济组织及其活动已是集体经济的性质了。80年代初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推行,使大部分地方原有的社区集体组织在生产经营中的功能迅速丧失。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分散经营的农户在进入市场时开始遇到了难以逾越的障碍,因此它们就自发地联合起来,成立了各种形式的合作组织,以合作经营的方式联手进入市场。目前这种合作经营型的组织形式五花八门,名称也是多种多样,它包括了农村各种专业技术协会、技术研究会以及专业合作社,其经营的业务范围主要集中在农业生产服务和农产品的加工、销售领域,一般不直接介入农户田间地头的生产活动。合作经营型的优点是:它是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参与者有“退出权”;它可与农户家庭经营并行不悖,符合农民的意愿;它能提高农户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降低交易费用和经营风险。总之,比较而言,合作经营型是解决农户分散经营与市场经济之间矛盾的理想模式。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有关农业合作社的法律和制度不健全,相关政策也还不配套,因而造成合作经济组织与社区集体组织的关系不明确,作为市场行为主体的定性问题没解决,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运作不规范。另外,目前合作经济的参与者还缺乏经营经验;一些农民由于对合作经济不了解,还存在“恐合”心理。

三、对农村新型双层经营体制的设计

通过对现行的双层经营体制及其创新尝试的分析,我们可得出以下三点认识;第一,造成现行双层经营体制与市场经济和农业现代化不相适应的原因,虽然主要表现在家庭经营层次,但其症结却在集体经营层次;第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整体框架是可以适应新形势下农业和农村发展要求的,但需对集体经营层次进行彻底的改组,以形成新的双层经营体制;第三,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将农民重新组织起来的最佳制度安排。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农业组织形式创新的选择应该是:在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和农户家庭经营的前提下,建立农户家庭经营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经营相互结合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种新的经营体制沿用了现行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组织形式的基本框架,但它在现行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上又有一定的创新与发展。它与现行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共同之处是,坚持以农户家庭作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单位;而区别主要在于,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置换传统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构成家庭经营之上的又一个经营层次,行使过去的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职能。

1.它是一种真正属于农民群众自己,代表合作组织全体成员经济利益的合作组织。以往的社区集体性质的经济组织往往是一种集政府目标、社区目标和合作经济组织目标于一身的多目标、多功能集体组织。而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目标只有一个,即在法规容许的范围内为其成员谋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分散经营的农户在争取自己的经济利益时,其对手是在资本、信息和其它经济资源方面占绝对优势地位的各种大公司、大企业等经济实体,有时甚至是控制着社会资源的非经济实体。农户只有依靠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来与这些对手打交道,抑制可能的垄断,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取应有的经营利润。在农户与政府之间,合作经济组织也可向政府表达农民的意愿,影响政府的决策,以维护农户的利益。

2.它是一种具有法人资格的纯经济性质的合作组织,它不负责经济活动范围之外的事宜。它不是社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也不是农户承包经营的农地的发包方,这一位置是属于社区全体成员的代理人——村民自治组织即村民委员会的。它与社区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类似于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它对社会或政府只需按法律规定履行一个普通的经济法人应履行的义务,现行的社区集体组织所承担的诸如农村社区自治与管理、社区集体公益事业以及村民自治组织承担的作为基层政府“代理”的职责范围内的事,都不属于合作组织的业务活动内容。

3.它主要是基于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加工、流通和服务等环节的联合的合作组织。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田间地头的生产环节,仍主要由农户家庭全权自主经营,即由农户家庭经营解决农产品的生产问题,而由合作经济组织解决分散的农户家庭经营与市场的联系问题。因此,它主要应在其成员的农户家庭经营与市场的联系中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组织分散经营的农户联手进入市场,在农户与市场之间的各种交易活动中发挥合作组织的规模经济效益。另外,它应为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提供综合性服务,促进土地、资金、物质、技术等农业生产要素的流动和重组,实现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降低农户的生产成本,提高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

4.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从地理区域上说,农村合作组织可按社区的地域范围组建,也可以不限社区范围、跨地域组建;从经营范围上说,它可以是专业性的合作经济组织,也可以是综合性的合作经济组织;从农户参与选择上说,他有参加一个及多个组织的选择自由。

标签:;  ;  ;  ;  ;  ;  ;  ;  ;  ;  

论新型农村双层管理体制的构建_农民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