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筑业拖欠工资问题的调查研究_建筑论文

我国建筑业拖欠工资问题的调查研究_建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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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筑领域欠薪特点

案件涉及面广

目前,建筑行业中90%的从业人员为农民工①,而且建筑企业拖欠工资一般都是发生在该企业的全体农民工身上。虽然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或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的只是其中部分农民工,但一旦处理不当,则容易引发集体上访等,影响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相关统计资料表明,至2004年3月,全国建筑领域拖欠劳动者工资最高峰达到320.8亿元。

工资拖欠时间长

由于建筑单位往往是依据施工企业的施工进度分期支付工程款项,而施工企业大多为了获得业务都采取垫资承包工程的方式与建筑企业签署承包合同,这就给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包括总包和分包企业)造成了非常大的资金压力。排除恶意拖欠工资的企业,在支付劳动者工资问题上,一般的施工企业也是根据建筑单位支付工程款的进度和数额来决定是否支付工资以及数额的多少。由于建筑单位工程款支付周期长,造成了施工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周期相应延长,工程款不能按期到位,更加剧了工资拖欠时间的延长。

处理欠薪案件难度大

处理建筑领域欠薪问题难度较大,这主要表现为:建筑施工企业的人员流动性大,很多小分包企业没有固定的办公地址,包工头也是居无定所,发生纠纷以后经常是人去楼空;即使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拿到一张胜诉的判决文书,但由于执行难而无法兑现,执行案件不得不搁置。

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比重大

至2003年年底,全国竣工项目累计拖欠工程款达2147亿元,占拖欠工程款总量的58.5%,较上年增长11.6%。北京市2003年前三季度累计拖欠工程款479.8亿元,其中竣工交付使用后尚拖欠的工程款达220.7亿元,同比增长49.9%②。

拖欠工程款涉及面广,大中型建筑企业被拖欠现象尤为严重

有资料显示,在全国范围内有49.2%的建筑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被拖欠工程款现象,而其中尤以大中型建筑企业为甚。2003年年底,全国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被拖欠的工程款高达2242亿元,比上年增长15.5%,占全行业被拖欠工程款的比重由上年年底的57.7%上升到61.1%;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被拖欠工程款820亿元,增长17.8%,比重由上年年底的20.7%上升到22.4%。

地产项目和政府投资占据一定比例

有数据显示,至2003年年底,全部被拖欠的3670亿元工程款中,房地产开发商拖欠额1120亿元,政府投资项目拖欠额980亿元,分别占总拖欠额的36.2%和26.7%。竣工项目拖欠的2147亿元工程款中,房地产项目拖欠额470亿元,政府投资项目拖欠额640亿元,分别占竣工项目拖欠总额的21.9%和29.8%③。

东部建筑企业被拖欠工程款较严重

由于我国目前区域性经济发展的相对不平衡性,使得被拖欠的工程款呈现出区域性比重失衡的特点。在全部被拖欠的工程款中,东部建筑企业被拖欠的工程款较为严重,占60%,中部占20.9%,西部占19.1%④。

我国建筑领域欠薪原因分析

建筑领域之所以成为欠薪“重灾区”,既有其特殊的用工机制使然,也有建筑开发商通过冗长的产业链撇清其法律责任的内在动机,更有建筑领域的“行规”使欠薪现象愈演愈烈。多种因素叠加,使处于这个链条末端的劳动者成为最终风险承担者。

特殊的用工机制为欠薪埋下隐患

实践中,建筑开发商将工程发包给城建商并签订总承包合同。因建筑商没有施工队伍,他们需将工程分包给建筑劳务公司并签订建筑分包合同。建筑劳务公司再与木工、混凝土工等各个专业班组的组长(即包工头)签订合同,将工程劳务发包给包工头,由包工头自行招用人员,组织包工队伍进场施工,企业只负责工地的材料供应、技术指导和质量管理等。包工队多以地缘、血缘、人际关系为纽带组成,属于松散型的组织。包工头负责工资支付,而他们与劳动者之间只是口头约定日工资或计件工资,平时只发生活费,施工结束才兑现劳动报酬。有的工程甚至在接受转包后,又再次被整体私下转包,层层转包的目的是在每个环节牟取利润,其后果是包工头得到的价款连支付材料费都不够,劳动者工资更无从谈起。同时,有的承建商未能按时或按数付给包工头应得的承包工钱,迫使一些包工头拖欠或逃避支付劳动者工资。可以说,包工头欠薪现象在整个建筑行业的欠薪链中所表现出来的只是一种表象,其欠薪根源还在承建商甚至建设单位方面。

独有的融资机制使欠薪成为可能

在建设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要维持大规模的建设,必然会产生众多债务,包括拖欠的工资。作为乙方,承建商(或建筑公司)的一般运营规律是:承建商通过参加招投标获得建设项目,然后由项目经理组织施工,包括项目垫资和队伍组织;或由项目经理挂靠、借用某拥有资质的建筑公司名义获取项目,然后组织施工。项目经理可能是承建商内部职工,也可能仅仅是挂靠;出借资质的建筑公司收益来自按工程总额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这样,在建筑领域便形成了一个金字塔:发包人——建筑公司——项目经理——劳务公司——(包工头——班组)——农民工。发包资本通过层层分包来实现资金层层垫付,进而缓解资金链的紧张。这样的运作机制,注定了居于最下层的农民工,必然承担最高风险,因为不管前面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可能导致欠薪。

建筑领域“行规”是欠薪发生的根本原因

在竞争激烈的建筑市场,带资承建工程几乎成了一大“行规”,通常建筑商自带资金要占整个工程建设资金的30%才能拿到工程。一般情况下,建筑商要垫资建设项目的基础工程,有的发展商还被要求垫资建设到一至四层。因此,在工程最初的几个月里,建筑工人的基本工资一般不会按时发放,有的工地只发饭菜票,工人只好“带资”上班,坚持到工程竣工才能领到薪水。另外,政府工程长期拖欠或者未按规定结算工程款,也是导致一些建筑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原因。据建设部对施工企业的初步统计,截至2007年全国共有124059个竣工项目存在拖欠问题,拖欠总金额为1756亿元人民币,其中政府拖欠642.8亿元,占总拖欠额的36.6%⑤。

建筑主管部门监控乏力是造成欠薪的主要原因

实践中,建筑单位项目负责人往往将工程劳务承包后,由包工头再找劳务企业挂靠的现象十分普遍,还有的在工程基本完工时,包工头才找到劳务企业挂靠,以应付有关部门检查。劳务企业对于工人管理也疏于形式,甚至出现只收管理费,连具体有多少工人、哪些工人是他们输出的都不清楚的状况,工人工资被拖欠后,常出现建筑企业和劳务企业推卸责任的现象。

维权成本高、处理程序过长,使劳动者工资不能及时兑现

一旦发生欠薪纠纷,依照现行法律,解决被拖欠工资的途径主要有三个,即由劳动监察机构采取行政方式要求支付工资、通过劳动仲裁裁决和向法院提起诉讼。无论以哪种方式解决,对于依靠工资收入维持其本身和家人生活的建筑工人来说都成本巨大。同时,现行制度规定的处理程序期限过长,强制执行的预期效果并不理想,而“等米下锅”的生存状态往往使劳动者放弃制度维权,直接采取极端甚至暴力手段讨薪,这对经济和社会秩序会造成极大的影响。

针对我国建筑领域欠薪问题的若干建议

政府管理层面

第一,建立建筑领域清理拖欠工资协同联动化解机制。清欠执法工作推行首问负责制,由省、市、县各级政府牵头,明确谁接待、谁处理、谁负责,互相协调配合,建立由地区政府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制办、公安局、劳动局、建设局等部门组成的劳动保障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和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实施部门间联合管理,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定期通报相关情况,尽快形成行业清欠的管理流程和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加大工程款清欠力度,大力推行履约对等原则,在项目前期建立起预防拖欠工程款机制,为承建商按时足额发放建筑领域工人工资打下基础。

第二,加强部门协作,合力解决建筑领域工资拖欠问题。做好建筑领域工资清欠工作事关经济和社会稳定,必须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和各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的工作局面。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力度,坚决制止建筑企业资质挂靠、层层转包、以包代管等行为。招投标部门从严把关,对拖欠工资现象严重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取消其参与招投标资格。工会要督促企业规范劳动用工,依法签订和严格履行用工合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强化劳动监察执法,定期深入建筑施工单位开展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司法部门要降低劳动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权诉讼的门槛,尽快建立和落实有关法律援助制度,为劳动者提供解决拖欠工资的法律援助。各类新闻单位对拖欠工资行为要及时依法向社会曝光,借助社会舆论力量为劳动者维权。政府对严重拖欠工资的企业要进行干预,令其暂停经营或限期整改。

第三,扩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权限,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建议赋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请法院对欠薪者的财产实行暂行扣押或财产保全的权力,避免欠薪者转移财产;通过立法赋予劳动保障监察必要的行政强制权,对提高部门公信力以致及时解决欠薪问题也很有必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还应加强日常监控检查,重点监察劳动者集中的建筑工地,对辖区内即将施工的承建商进行事前登记备案,将有关法律法规普及到每个建筑领域的劳动者,并且公布维权通道以及联络方式,把劳动保障监察办公放到建筑一线。

制度设计层面

第一,建立欠薪保障机制,保障劳动债权实现。在全国建立应急支付工资保障金制度是防止和解决拖欠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的有效手段。建立总承包人与分包人间的工资支付连带责任制度,总承包人、上层分包人和下层分包人向劳动者承担工资支付连带责任。对承建商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即承建商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按工程合同造价或中标标的一定比例缴纳欠薪保障金。当保障金数额不足支付时,承建商必须追加缴纳,使保障金数额不低于初始水平。保障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半年后,经劳动保障行政、建设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返回建筑企业。

建议政府设立欠薪保障基金。基金的来源可以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企业缴纳,每年每户企业按标准缴纳一次性欠薪保障费。二是企业违反劳动法律规范所缴交的罚款。三是政府财政每年拨付一定数额的款项。我国香港地区和深圳特区都建立了欠薪保障制度,也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值得借鉴推广。

第二,实行欠薪预警机制,着力防控欠薪现象。建立用工登记制度。凡企业用工,不管是固定用工、季节性用工或临时性用工,都应当将用工人数、时间、用工内容等形成书面资料交主管部门备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实行强制备案制度,以此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便于劳动保障主管部门了解和掌握企业的用工状况。

实行工资备案制度。企业应为劳动者建立工资档案,完善工资标准、工资发放领取的手续,并将企业员工名册、工资标准、工资总额统一造册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存查。劳动保障行改部门应当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一旦发生欠薪,应立即依法处置,使问题依法律途径迅速得以解决。

第三,实行不良记录行业禁入制度。建立完善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制度,加强行业准入管理和投资者信用审核,对曾有恶意拖欠工资行为、受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且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建设施工单位及人员,实行行业禁入制度。对经整改后再次恶意拖欠工资的建筑企业和开发商,应取消其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主体资格,实行终身禁入。同时,对不主动履行工资支付义务又不构成犯罪的单位或人员,有关部门应通过媒体曝光,限制其高消费,促使其履行义务。

第四,加快制定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要从根本上解决工资拖欠问题,最重要的是加快立法,制定、出台工资支付的保障制度。通过立法规定,明确工资必须由直接用人的单位按月支付以及工资保证金等支付保障措施。根据建筑领域的行业特点,可考虑采取灵活的工资支付制度即“周薪制”,对实行周、日、小时工作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杜绝工资支付时间过长、数额过大以致拖欠工资现象频发的问题。

第五,赋予劳动者申请保全劳动债权的权利。欠薪现象发生后,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请求处理,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还可以提起欠薪诉讼。不管劳动者采取何种方式要求处理,都应赋予劳动者申请保全劳动债权的权利。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或保全劳动债权由哪个部门受理并采取措施,值得研究。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并申请先予执行或保全劳动债权,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当无异议。但是,劳动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保全劳动债权如何处理,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解决这一问题,有两条途径可供选择。一是通过立法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劳动债权保全权,由受理部门依法审查后采取措施。二是改革现行民诉法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先予执行或保全措施。通过对劳动债权的保全,防止用人单位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现。

社会监督层面

完善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对承建商诚信进行评比,将是否拖欠建筑领域劳动者工资作为一项主要考核条款,并实行一票否决权;对于因拖欠建筑领域劳动者工资造成上访的一律取消评比资格。坚持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将恶意欠薪的承建商列入黑名单,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行经常性欠薪企业名单公示,加大违规者的失信成本,对承建商欠薪行为形成约束。将承建商拖欠工资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各银行与当地政府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联系,获取企业拖欠工资原因、时间、金额、涉及人数等信息,登录在企业征信系统中,按季向各商业银行提供拖欠工资企业相关信息,为商业银行贷前审查提供依据,让失信惩戒机制真正起到威慑作用。

欠薪问题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建筑领域的欠薪问题更为复杂。彻底解决建筑领域的欠薪问题是一项社会工程和系统工程,需要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重视和支持,也需要劳动者自身的积极参与。

①2012年年初,北京行在人间文化发展中心与安全帽大学生志愿者流动服务队联合发布的《京、渝、沪、深四城市建筑工人生存状况调查报告》显示,在建筑领域从业的劳动者中92.6%是农业户口。

②相关数据来源于2010年第18期的《山西建筑》。

③数据来源:《山西建筑》,2010年第18期。

④数据来源:《山西建筑》,2010年第18期。

⑤2007年9月4日,“建筑领域欠薪根源追溯”,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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