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方法中文义解释优位性和限度思考论文

法律解释方法中文义解释优位性和限度思考论文

法律解释方法中文义解释优位性和限度思考

彭银凤

昆明艺术职业学院,云南 昆明 650228

摘 要 :文义解释实为一种已经得到许多法律人认同且利用的最妥当、最基础的法律解释方法,但现阶段在界定其基本含义与范围方面所存在的分歧,正在不断对传统文义解释优位性领域所达成的共识进行瓦解。文义解释要想明确其在整个法律解释方法架构当中的优越性,需要对自身内涵加以明确,而法治框架则为其优位性的根基所在。本文基于法律解释方法框架,探讨文义解释在其中的优位性,并指出其具体的限度。

关键词 :法律解释方法;文义解释;优位性

文义解释实际是一种已经得到法律领域诸多专家、学者认可或认同的用于解释法律优位性的重要方法,虽然已经成为一种比较常用的方法,但是在当前的学界中,在对其具体内涵的概括上,以及其范围的划定上,仍然未能统一,仍有诸多复杂的认识与见解,受此影响与驱使,使得文义解释优位性命题自身便难以得到准确、详细的判断,这也是造成当前司法实务界以及学界难以围绕此问题达成一致统一共识的根由所在。因此,需针对此问题展开全面剖析,推动文义解释司法功能的最大化发挥。

一、文义解释优位论的内涵界定

现阶段,我国法学界在文义解释的内涵及范围上,有着十分激烈的讨论,许多学者都有自己保持的理论依据与论点,因而较难形成统一且被广泛认可的论断。如有学者指出,文义解释包含诸多解释类别,不仅有比较解释、当然解释、法义解释,而且还有体系解释、字面解释等,此外,还指出字面解释是最典型同时也是最常见的解释,并且所解释的对象只要是法律语词,姿态是服从法律,方法是发现,最终所得到的解释结果未背离主旨与根本,那么其便可以被认定为文义解释。由此学者比较宽泛的界定可知,其所提到的文义解释,不仅包含了常规理解架构中的其它方面的诸多法律方法之外,还囊括了许多法律解释的基础原则,可以将其看作是基于广义层面的文义解释。另有学者认为,文义解释乃是整个法律解释架构中的首要原则与优先方法,也指出文义解释的含义即为基于法律层面的字面解释,但是在实际概括中,却将其当作囊括扩张解释、限缩解释以及字面解释的综合化上位概念。针对该认识而言,其思维路线是分别从外延与内涵两层面,开展有针对性与选择性的文义解释,步骤就是基于字面,对法律概念所藏有的字面含义加以阐明,但是,如果经解释与剖析,得知字面含义与实践需求不完全相符,此时,可依据现实情况及需要,以外延为对象,调整其扩张或限缩,那么在字面含义中,便会衍生出扩张与限缩解释。

证明 对于G=PQ,考虑Q在P上的作用,则有P=CP(Q)×[P,Q](见文献[10]中定理8.2.7).若CP(Q)>1,则[P,Q]<P,从而G交换,矛盾.故CP(Q)=1,P是初等交换p群,取P中的p阶子群的生成元代表A={x1,x2,···,xt},其中t=又循环群Q非正规,由Sylow第三定理可知其Sylow q-子群的个数至少∪为q+1,取出这q+1个循环群的生成元代表B={y1,y2,···,ys},其中s=q+1,显然AB即构成了势为q+1的点独立集,不等式显然成立.下面考虑等号成立条件.

那么究竟该怎样去界定文义解释呢?本文认为,文义解释实为专门针对法律文本所做出的通俗性、简要性、直观性说明,其不仅囊括有对法律条款当中单个字词内涵与范围方面的解释,而且还包含对条文当中一些字词组合,甚至是整段话的意思的准确、详细解释。鉴于此,使得文义解释在各种典型状态下,有着各种称谓,比如文法解释、语法解释及字面解释等。本文认为,在许多与文义解释相关联的命题当中,最佳方案仍然是文义解释,主要是因为其能够更加精准的阐明法律文字的意义。

二、文义解释优位以维系法治国架构为基础

(1)现代法治对法律客观性所持有的追求决定着文义解释方法的必要性。有学者曾指出,法治理想为文义解释方法的根源所在,而对于其理论层面的可能性而言,法律的客观性为其源泉所在,针对其目的来讲,即为对最终结果的可预测性进行全面解释,使法律在自身意义方面的稳定性得到增强。从法律层面来考量,其需要绝对的服从,此乃法制的基础要求所在。但需要指出的是,服从并不能认为是盲从,强调先理解后执行。针对其中的理解而言,首先需要理解的是法律规定语词的共识性,而并非独特理解。基于相关法律条款可知,其中可能存在一些缺陷,当法官在特定的法律框架内进行司法判决时,要想让自身所作出的法律决定与社会大众的基本期望相符,需要以法律条文的根基,也就是对法律概念开展共识性理解与认知。因此,基于法制理想框架下的对法律意义的客观性追求的可能性,才使文义解释有着多元化方法,也成为了法官进行法律解释的常用方法。(2)如果语义论点出现对峙于其他解释论点的情况,那么针对此时的语义论点而言,其便较难被消除,或凭借优先性规则,而处于一种相对主导地位。基于大陆法系注重制定法优位及立法权的至高性的大背景下,法官原先所持有的法律解释权,或被限制或被否定,相比于其它解释论点,语义论点的优越性很难遭受挑战。即便处于普通法系框架中,也已经演变成为一种被大众熟知的形式性规则,而被用作保障文义解释的优越地位,即黄金规则。

三、文义解释优位为维系法治国奠定基础

(1)现代法治对于法律客观性的基本追求决定着文义解释方法的必要性。有学者指出,法治理想为文义解释方法必要性的源泉所在,其在整个理论框架中的可能性,往往以法律体系当中所存在的客观性为支撑,其存在的主要目的在于对所得到的结果加以解释,尤其是解释其可预测性,以此实现法律自身意义相应稳定性的增大。在法律面前,人人均需服从,此乃法制的根本所在。但对于服从而言,需摒弃可能出现的盲目心理,并非理解可执行,而不理解也要执行,而是要根据实际情况及需要,注重在理解的前提下方能执行。在此阶段当中理解而言,其乃是对法律规定语词当中的一种共识性理解,而并非盲目性或个性化的独特理解。针对法官来讲,其在对法律作司法判决当中,要想使自身所制定的法律决定与社会当中普遍设定的期望值相符,须强化对法律条文各个要素的理解,而对于此时的文义解释而言,如果其构建在日常语言基础上,便可以较好的满足此要求,所以,基于法制背景下,对法律意义客观性所存在的期待感,有力推动着文义解释方法的增加,其成为法律进行法律解释的常用方法。(2)通常情况下,现代法制国家比较常用的分权体制,直接决定着文义解释方法的必要性。针对现代法制国家而言,其在具体的政体设计上,大多选用的是权力分力与相互制约的架构。需要指出的是,对于立法机关来讲,由于其乃是大众民意的基础体现,因而被当作整个社会体系中的权威中心,而对于司法与行政来讲,其尽管是处于平行状态的制衡性要素,但基于另一层面来考量,其均为立法机关的执行机关。所以,为使民主体制得到彻底、全面贯彻,不管是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均尽可能的采用规范性文件,采取配合执行的态度,而并非以发布或指定一般规则的方式,对立法权力进行侵蚀。因此,在理解与解释法律时,采用文义解释方法,自身便是对立法权威的一种尊重,也是一种服从,因而可以较好地满足法律解释的各方面要求。

四、文义解释优位的限度分析

L-谷光甘肽,北京北纳创联生物技术研究院;2,2-联苯基-1-苦基肼基(DPPH)、30%过氧化氢(H 2O 2)、2,2'-联氮-双(3-乙基苯并噻唑啉-6-磺酸)二铵盐(ABTS),上海晶纯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胃蛋白酶、胰蛋白酶,索莱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针对文义解释而言,其乃是整个法律解释当中的一种类型,并且还是对诸多方法序列予以解释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虽然是这样,文义解释不仅不是万能型的解释方法,也不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方法。针对文义解释而言,其需要对法律解释架构当中的常规限制予以接受。基于学理层面来分析,其在围绕法律解释所设定的限定时,法律解释进行的主要目的就是对其所指事物的外延范围进行界定,这样才能更好的明确事物类别,并将其划归至正常框架当中;还需要指出的是,其乃是司法判定以及法律推理等操作得以准确开展的基础前提。因此,无论是采用何种法律解释方法,均需要合理界定法律的含义,使其始终处于法律概念特质架构下的专属范围当中。

对文义解释来讲,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存在着一个制约其解释限度的基本规则,即黄金规则。针对黄金规则而言,其在具体的学科领域当中,被赋予了许多新的且有价值的含义。基于法学层面,黄金规则实为一种限制与指示法官文义解释的常见规则。针对黄金规则而言,其在学界中又被称作不列颠规则,又被称作字义规则。在英国呈现出较好的适用价值,且已经成为用于限制文义解释范围的惯例条款。时至今日,黄金规则日渐完善,无论是司法者,还是法律学人,均对其有着全新的认识。针对此问题,美国学者曾认为,针对法定语言适用的情形,立法者能够比较准确的意识到此问题存在,则会将其看作时一场意外。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当前对文义解释方法优先性与首要性比较推崇,且其有着比较明朗的民主基础,但有国外学者指出,无论是哪一部法律,都或多或少的会出现法律术语,但针对此些术语而言,其并非是比较明朗、明确的,有时在对通俗语句当中的词进行使用时,会带来比较狭义或广义的理解。基于此状况,在整个法律解释层面,对智力一般的人来讲,如果要求其理解,那么此种方法便有些太过简单。本文认为,从根本上来讲,黄金规则即为两个规范向度的结合体,即引导文义解释与限制,在此框架下,黄金规则成为自文义解释转变为其他法律解释的中枢所在。

五、结语

综上,与法律解释方法相同,文义解释方法有着专属自身的合理性限度与自身弱点。但基于当前司法实践的实际运作可知,在诸多状况下,文义解释是一种比较客观且公正的方法类型,其在整个法律解释方法架构中,仍处于优位,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在法律文字解释中有着突出价值。

1.以利润为导向的私营机构。超过半数(54%)的成人教育机构是以营利为导向的私营机构。这些机构贡献了一半的业务量,提供了45%的培训时长。在2014年,企业将69.2%的成人教育开支拨给了这些机构(69.2%)。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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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2019)01-0110-02

作者简介 :彭银凤(1990-),女,汉族,云南宣威人,本科,昆明艺术职业学院,办公室副主任,助教,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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