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边疆牧区畜产品市场体系的构建_期货市场论文

论我国边疆牧区畜产品市场体系的构建_期货市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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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我国牧区市场体系建设的迫切性

进入本世纪以来,我国牧区面临着新的形势,这些新形势既为这一地区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机遇,同时也提出了挑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实施这一战略的核心目的之一是保护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进而保护华北生态安全。在我区提出的“一线三区十大工程三大目标”发展思路中,将生态建设放在首位。但从“逐水草而牧”的廉价生产到舍饲和半舍饲,畜牧业生产成本将会进一步增加。这说明单单依靠生产领域里的调节无法解决牧民收入提高问题,应注重发展市场体系。第二,我国加入WTO。我国牧区地处边疆欠发达地区,拥有广阔而又无污染的草原,加之人们健康意识的增强,入世后,我区的牛羊肉在国内外将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但实现资源优势向市场优势转变最终仍需借助于市场。第三,我国农业进入新阶段。抓住粮食过剩的大好机遇,在适当增加非粮作物生产的同时,加大畜牧业发展步伐,不仅可以解决农民卖粮难的问题,而且有利地配合了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既保护了生态环境,又通过粮食转化增值,增加了农牧民的收入。但这些战略的实施必须以农牧民对市场的积极预期为基础,而在无序或封闭的状态下,农牧民是不会对市场做出积极预期的。第四,全国进入小康建设阶段。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和国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农产品的质量要求将会进一步提高。近一个时期,国民对绿色食品的需求逐年增加,为我国牧区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但只有充分发展的市场体系才能反映出我区畜产品的质量和潜力。

边疆牧区家畜和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应遵循的原则

在边疆牧区,广大牧民在市场中是弱势群体。因此,牧区市场体系建设的首要目的是保护牧民的利益不受侵犯。具体来说,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市场信息的充分性。这是边疆牧区市场体系建设的基础,因为完全的市场信息有助于帮助牧民做出正确的决策,是保证牧民各项权利得到落实的前提。第二,买卖的公平性。买卖的公平性是指在牧区进行活畜或畜产品交易时,交易双方应在平等、公开而有法律保护的基础上进行。这种公平性主要是针对牧民而言的,目的是使牧民免受买者的欺骗和歧视。第三,投资的公益性。各种市场的建立和完善都需要一定的投入,包括从场地的购买到机器设备的采购、调试和安装,等等。这类投入一般来说主要是依靠国家支持,具有公益性质,不以盈利为目的。第四,牧民利益的优先性。牧民分散地生活在边疆地区,在市场交易中处于不利的地位。为保证牧民的利益,需要在法律上给予这种优先权。其主要表现为:在没有进行所有权转移之前,若牧民由于某种原因决定不出售活畜或畜产品,可以随时终止交易而不带任何附加条件。

边疆牧区市场体系建设的基本构想

根据我国牧区的实际情况和上述牧区市场体系建立的原则,笔者认为我国边疆牧区市场体系建立的基本思路应该是:因地制宜,发展拍卖市场、期货市场、合同订购等多种市场交易形式。

1.建立和完善拍卖市场

在边疆地区,通过拍卖销售家畜的比例非常高。例如,在美国怀俄明州,近60%的活畜是通过拍卖的形式出售的(Xiu Changbai,1999)。拍卖市场之所以如此发达,归结起来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直观性。参与拍卖活动的所有买方均在拍卖前已经对所要购买的商品进行了现场观察,因此在拍卖活动竞价时信心十足;第二,公平性。拍卖市场透明度非常高,任何买者只要想买并具有购买能力,就一定能够买到所要的商品;第三,对生产者的保护性。这主要体现在两点上:一是拍卖市场的价格不封顶,只要买卖双方愿意,价格可以是任意高;二是根据大多数国家的有关法律,特别是对农产品而言,卖者对交易保留最终决定权。无论价格如何变化,只要在成交前卖者不同意出售,可以随时终止拍卖。如果说第一点是真正体现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的话,那么第二点则充分体现了对包括农牧民在内的弱势群体的保护。

在目前形势下,在我国边疆牧区建立拍卖市场的条件已基本成熟。这主要表现在:(1)牧民已经由传统的自给自足生产者转变为以市场为导向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商品生产者;(2)目前已经形成了不同的牲畜交易市场,并有大量的中间商和经纪人活跃于买卖双方之间,只要认真加以规范,就可以较快地建立起拍卖市场;(3)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为在边疆牧区建立拍卖市场提供了资金和政策上的保障,可以将建立拍卖市场的行动纳入基础设施建设中,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拍卖市场;(4)我国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在新疆、内蒙古、北京和黑龙江进行的八次羊毛拍卖和目前内地及沿海发达地区进行的拍卖为国家在法律、经济和行政上规范、培育拍卖市场奠定了非常有利的基础(中国农业部畜牧兽医司,1995年;林锡彬等,2001年;郭式健,2000年;杜为公等,2000年)。

2.发展期货市场

这种市场适合于生产周期较长的活畜交易,由于其具有保值、预测和影响未来价格的作用,通过期货市场交易的商品也越来越多。期货市场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合同当事人的风险性。它是指期货合同的买卖双方既可以由于预期的价格上升而获利,也会由于预期的价格的下降而受损,因此买卖期货合同具有风险性;二是对生产者的保护性。这是由于期货市场是先定价格,到期成交,从而具有套期保值功能;三是对生产者的引导性。特别是对生产周期长的畜牧业来说,期货市场上的价格对生产者可以起到引导作用,从而可以稳定畜牧业生产;四是公平性。这是由于期货市场具有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所有的交易都必须在公平、公开下进行,有利于促进和完善市场机制。

我国牧区建立期货市场的条件也已经具备,这主要表现在:首先,牧区家畜改良和地方品种的培育工作已经使不同地区基本上形成了具有当地特色的地方品种,在活畜和畜产品的质量上可以得到控制;第二,与上述拍卖市场一样,牧区到目前已经形成了较为活跃的贩运队伍,通过建立期货市场可以规范这些贩运人员的行为,有利于市场体系的完善;第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牧民迫切希望在价格上能够增加对未来的预期。

3.完善合同订购制度

目前被称之为产业化典型的成功企业(如内蒙古的伊利、蒙牛、草原兴发等),其与农民的交换关系本质上是合同销售关系。这种市场形式目前在我国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学术主流思想中都被称为市场体系的最好形式,笔者对此不敢苟同:就具形式而言,这种市场形式确实可以促进市场商品流通,但就其本质而言,这种产业链中至少包含两个法律主体,因此从法律上讲他们都是独立的法人。而独立的法人之间的交易活动只有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才是公平的。否则,其结果必然使一方由于信息的不完全而受到利益上的损害,而这正是我国牧区普遍存在的问题。

完善合同销售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应从法律上确认牧民的法人地位。他们不是也不应成为龙头企业的附庸。其次,进行全国规划,分区确定每种活畜和畜产品的最低保护价,其水平应保证牧民能收回生产成本和取得合理的利润;第三,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应有责任派人监督龙头企业和牧民之间的交易过程,保障交易过程在公平合理的状态下进行,并对其中的欺骗、歧视和不平等等不法行为依法处理;最后,应从法律上保证买卖双方,特别是牧民的投诉权和行政主管部门解决投诉问题的义务。

4.引导和规范其他类型的市场形式

除上述三种市场形式外,对其他的市场类型也应注意引导和规范,这些市场包括牧区集市贸易、牧民自行组织销售和发展牧区销售合作组织等。这里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对牧民自己组织的销售组织的支持。这方面的论述较多,在此不再赘述。

结 论

我国的牧区社会与农区和城镇地区在自然、经济和社会等各个方面都有所不同:恶劣脆弱日益退化的生态条件和环境、分散的居住形式、落后的经济社会、独特封闭的民族生活构成了我国牧区弱势方面;而无污染的草原、低生产成本的畜产品又使牧区有可能得到发展、牧民生活有可能得到提高。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要趋利避害最终还需要市场来解决,核心问题是如何找到适于牧区特点的市场体系。笔者认为,以拍卖市场、期货市场、合同销售和其他市场销售等多种形式共存的市场体系适合牧区的特点。

政策上的支持和法律上的保护在牧区市场体系建设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这方面,以下几个基本观点是制定政策和法律需要考虑的出发点:一是与农民和城镇居民相比,牧民是弱势群体,需要各级政府和社会的更多关注;二是鉴于畜牧业是牧民赖以生存的唯一产业,保护牧民利益的根本在于支持牧区畜牧业的发展,包括经济、行政、法律等各方面的支持;三是政府的行政监督和管理在维护牧区市场体系的正常合理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第四,充分发挥牧民的市场主体作用是完善各种市场形式的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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