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银行表外业务的风险控制_表外业务论文

论银行表外业务的风险控制_表外业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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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央银行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总量控制实现了从直接限额管理到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重大突破,这对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金融调控体系具有重大意义。同时,对各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也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从西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实践来看,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范围已经超越了资产和负债的限制,进入了表外业务的范畴。1988年西方12国中央银行签署的《巴塞尔协议》重点解决了三个问题,一个是统一了资本组成标准,二是统一了资本充足率标准,三是确定了风险权重的计算方法,尤其具有意义的是引入表外业务的风险衡量方法,因此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将表外业务纳入其控制范围已经得到了公认。如何对表外业务的风险进行监测和控制,已经成为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表外业务的性质

根据美国经济学教授MEIR KOHN 在其《FINANCIAL INSTITUTIONSAND MARKETS》一书中的定义, 表外业务为不出现在银行资产负债表上的信用替代。从业务内容来看,表外业务还涉及80年代金融创新浪潮中应运而生的与远期交易有关的金融衍生产品。归纳起来,我们可将表外业务定义为不在银行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信用替代工具和金融衍生产品。

传统的表外业务为承兑和担保(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质量担保、还款担保等);传统表外业务发展为各类信用证,尤其是充当担保替代的备用信用证;新兴的表外业务主要是金融衍生产品及部分金融创新产品,如:期货(货币期货、利率期货、股票指数期货等)、期权(货币期权、利率期权、股票指数期权、股票期权、期货期权等)、互换(货币互换、利率互换、货币利率互换、混合互换等)、远期利率合约、票据发行便利、循环信贷额度、回购协议等。

表外业务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它是在资产负债表内业务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与表内业务有着密切的联系,在一定的条件下可能转化为表内业务。如承兑业务,一旦商业票据的发行者无力偿还债务,作为承兑人的银行将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对商业票据的承兑是银行的或有负债。而循环信贷额度一旦被使用,则将进入表内的资产方,因此,这又是一种或有资产。

二是表外业务本身并不直接进入资产负债表,不影响资产负债业务的总量,但仍具有相当的风险,尤其是有关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由于其杠杆效应,一旦风险管理不善,足以使一家金融机构倒闭。1995年的巴林银行事件和上海“327”国债期货风波足以证明这一点。

三是表外业务为银行提供了更为广阔的业务活动范围和更多的获取利润的机会,有利于银行提高竞争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二、表外业务的风险特点

在金融业务中,任何一笔交易都伴随着风险,因此,在银行家的词典里,风险代表了事件发展的不确定性,通俗地说,风险就是一种损失或获益的机会,它既可能带来风险损失,也可能带来风险收益。在风险管理理论中,根据风险的结果,通常将风险分为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静态风险只可能造成风险损失而无风险收益,主要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一般难以直接控制风险结果的产生,而是通过保险的方式来补偿风险损失。而动态风险则既可能带来风险损失,也可能带来风险收益,它是金融业务中主要的研究对象。动态风险的识别、分析、控制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最为复杂而又最为重要的部分。表外业务的风险管理,实质上也就是动态风险的管理。

表外业务的风险同表内业务的风险相比,除了具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管理风险等共性以外,更具有隐蔽性、杠杆性、转换性等特点。

表外业务由于不直接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银行的财务报表对其盈亏反映往往也不及时,这给监管部门带来了许多困难。例如金融期货交易,在合约到期之前的任何时点上的表面盈亏并不能反映出合约交割日实际盈亏水平。由于市场价格的波动,往往造成表外业务的风险含有较强的不确定因素,因此,风险的隐蔽性较高。

杠杆原理就是能用较小的力通过杠杆的作用橇动较重的物体。同样许多表外业务包括传统的承兑、担保业务以及新兴的金融衍生产品所需的保证金比例通常较低,即客户能以较小的资金投入做成数倍、数十倍及至更高比例的交易额,结果也往往会带来高额的收益或损失,这就是表外业务风险的杠杆性。

由于表外业务与表内业务的密切关系,在一定条件下,表外业务可能转变为表内业务,这样表外业务风险将转换为表内业务风险。例如,银行对客户出据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在票据到期之前,资产负债表内并无该业务的纪录,其风险仅仅反映在表外。如果票据到期,该客户能及时偿付相应的款项,表外风险亦随之消失。但是,如果票据到期后该客户不能偿付相应的款项,则银行将发生垫款或给予贷款,表外风险立即转化为表内的风险。

三、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应注重对表外业务的风险控制

证券化、国际化、自由化、电子化是当今国际上金融业发展的四个主要特点,表外业务的发展已经取得了惊人的成果。居于美国银行业务前列的五大银行集团早在1985年的表外业务活动总量即已超过同期表内业务总资产。

随着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全面推行,我们应当借鉴发达国家对表外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的成功经验,制定相应的对策。

首先是建立和健全统一的表外业务风险的衡量监测体系。由于我国各国有商业银行都是从国有专业银行转轨而来,业务的专业化特色比较明显,造成各自的管理方法和手段也有一定的差距。表现在对表外业务的管理办法、操作细则、风险衡量风险控制等方面采用了不同的制度和标准,甚至在某些业务方面,规章制度还不够健全,风险防范还比较薄弱。一些地方还出现了违规出具巨额银行承兑汇票、备用信用证,违规炒作金融期货等重大案件。部分案件的涉案金额高达上百亿元,由于表外业务风险的隐蔽性而未能及时发现,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因此,中央银行应当在《巴塞尔协议》所确定的框架原则基础上,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特点的统一的表外业务风险衡量标准与风险监测体系。任何一项表外业务一经办理,都应当被动态地反映出来,同时其风险程度通过信用换算系数、风险权数等进行量化计算后作为加权风险资产的一部分予以反映。这样,既要以对不同银行的各类表外业务的风险进行量化比较,又能将表外业务的经营纳入金融宏观调控的范围予以监控。

其次是完善和优化表外业务风险的控制体系。各商业银行总行要重点抓好各项表外业务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建设,表外业务审批的授权、授信管理,表外业务经营的稽核审计、监督检查工作。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各异,人员素质也是参差不齐,没有严密、规范、统一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很容易造成各行其是,难以保证经营的合规性,经营风险随之增大。当务之急是尽快建立一套完整的表外业务操作手册,明确并细发各基层行部办理表外业务的权限。各经办部门依据其上级行给予的授权,严格按照操作手册所规定的程序办理各类表外业务,稽核审计部门和上级行主管部门则根据操作手册对其进行检查、监督。对于银行的传统客户和基本客户,为了提高服务效率,在全面审查其资信情况的条件下,可给予一定金额的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应一并纳入表外业务范围进行风险控制。

第三是加大表外业务风险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中的考核力度。各商业银行在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中,应将包括表外业务加权风险资产在内的全部风险权重资产作为考核对象,同时,对表外业务风险建立单项上限指标。凡表外业务风险超标者,无论其表内业务风险状况如何,均应采取降低资产负债比例、停止办理新的表外业务、上收业务审批权限等措施,限期恢复到正常水平。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中的大额贷款比例管理中,应将对企业的表内信用如贷款、贴现等与表外业务的信用之和作为对该企业的信用总量控制对象,以全面反映真实的风险水平。

总之,表外业务的风险管理随着其自身业务的快速增长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全面实施已越来越受到各商业银行的高度重视。但是,由于表外业务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早期阶段,风险防范的措施和手段还没有完全跟上,需要金融管理部门和经营部门共同努力探索,寻找适合我国国情的管理办法,实现金融业务的稳健、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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