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重奖政策的特点、评价与发展趋势_科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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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奖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作为一项新科技政策,在我国各级地方政府有广泛实施的趋势,其影响越来越大。科技重奖政策对科学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奖励、科技人员工作条件与待遇的改善,以及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都产生着影响。与一般科技奖励和社会其它类型奖励相比,科技重奖有什么特征?应该如何评价?其发展方向又是如何呢?

一、科技重奖政策的特征

1992年3月9日,珠海市政府召开“珠海市1991年度科技进步突出贡献奖励大会”。这次奖励大会与过去我国各级政府召开的同类型奖励大会所不同的是,政府除给予获奖者极高的荣誉之外,还给予获奖者以住房、小汽车等实物和以百万计的奖金。其中,丽珠得乐冲剂的研制者徐庆中获得的奖金额最高,为现金55万元、奥迪小汽车一辆、三房一厅住房一套。最少的奖金额达3万元,是同期国家最高级别科技奖励的1.5倍。极少数科技人员凭科技劳动一夜间成为百万富翁,这是中国科技奖历史上空前的一次。

随后,湖南、广州、北京、中科院、上海、浙江、青海、深圳、咸阳、安徽、沈阳、化工部、航天工业部等地和部门先后重奖有突出贡献的本地区本系统科技人员。其中,咸阳保健品厂来辉武所获奖金额高达100万元,最低者也有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重奖科技人员成为各级政府和企业重视科技、重视人才的时尚和实际行动的标志。科技重奖作为一项新科技政策,以其独特之处受到地方政府的青睐。

1、企业型奖励①在我国,科技奖励有三种类型:政府奖励、企业奖励和个人奖励。个人奖励由名人设立奖励基金,奖励某一领域中的佼佼者,在整个科技奖励体系中处于次要地位。1978年后,我国政府恢复设立了四大科技奖为主的科技奖励体系(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政府奖励覆盖了全部科技活动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开发,并通过国家和省部级两个层次覆盖绝大部分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

以珠海重奖为代表的科技重奖则是企业型奖励,即由企业所属地方政府或部门、或企业自身设奖、颁奖,奖励企业中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颁奖者虽然可以是政府或企业本身,但前提是它们都直接从获奖者的科技成果产生的巨大经济效益中取得显著的经济收入,因而能从收益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奖励资金。这与政府奖励不同。实际上,企业型奖励是企业及所属政府部门对科技成果成功商品化的承认。

2、间接连带性奖励 奖励一般是针对个人或集体的某种社会行为,如舍身救人。在政府科技奖励中,奖励针对科技人员创造的科技成果,科技人员因为成果连带性获奖。在科技重奖中,奖励不仅针对科技人员创造的成果,而且还针对这些成果成功商品化,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科技重奖连带了科技成果水平和经济效益双重标准。

例如,珠海市政府规定申报科技重奖需三条标准:(1)、项目标准达到或超过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2)、投入产出比、资金利用率两项技术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3)、年节约资金或实现税后利润(一年)达到以下指标:工业项目100万元以上,农业项目5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80万元以上。②“哈尔滨作出突出贡献科技人员”郎伟君获重奖15万元。他的成果不仅通过省级科研鉴定,自91年11月投产,至92年5月创利润946万元。

3、技术开发性奖励 作为科技奖励政策,科技重奖的涵盖面应包括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和技术开发三方面。但从笔者所收集到的资料看,获得重奖的项目局限于技术攻关和开发项目。珠海市两次重奖的六个特等奖,五个属于高新技术,一个解决了产品生产的技术难关。广州市全鼎奖的六个获奖项目都解决了企业产品生产中的技术难关,提高了产品的质量和档次,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基础科学研究、技术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等项目鲜能获得重奖。

在珠海市第二届重奖项目中,有六个非技术开发项目获奖。其中两个二等奖:珠海市体委的陆上运动与水上运动;三个三等奖:珠海市防疫站的脊髓灰质炎的防治,罗振兴等的摩崖石刻岩画的发现和论证,珠海市第一中学的电化教学和地理园建设;四等奖一项(笔者未见到具体项目名称和内容)。从这些项目的内容看,它们属于应景性奖励,得益于珠海市整体的社会、人文科学水平较低这一现状。如在北京、广州、或某个省,如对同类级别的成果也实行重奖,由于太多的缘故,政府将无力应付。如我国每年政府科技奖励(国家和省部级)的项目约12000项,③如按珠海市最低的奖励标准3万元计,奖金额将达36亿元之巨。

4、高标准奖励 科技重奖的轰动效应是其奖励金额的巨额性,奖金数目远远高于政府奖励水平。二者差别见下表:

表一:国家自然科学奖奖励标准④

奖励等级 奖金 荣誉奖

一等 二万元证书奖章

二等 一万元证书奖章

三等 五千元证书奖章

四等 二千元证书奖章

表二:国家发明奖奖励标准⑤

奖励等级 奖金 荣誉奖

一等 二万元证书奖章

二等 一万元证书奖章

三等 五千元证书奖章

四等 二千元证书奖章

表三:国家科技进步奖奖励标准⑥

奖励等级 奖金 荣誉奖

一等 一万五千元证书奖章

二等 一万元证书奖章

三等 五千元证书奖章

由表可见,珠海市政府设立的特等奖高于国家设立的一等奖十倍至数百倍之巨,末等奖之间的差别最少是三十倍。

科技重奖的奖金还与科技人员的工资收入形成巨大反差。我国科技人员年工资收入约为五千元,重奖最高奖达百万之巨,是科技人员年工资收入的百余倍。诺贝尔奖属于世界级奖项,其单项奖金现达到20万美元,是获奖专家年工资收入(以5万美元计)的四倍左右。

5、不规范性奖励 政府科技奖励是规范性奖励,奖励项目及获奖程度以科技人员创造性科技成果水平为依据,科技成果水平由同行专家评审认定,具有严格的申报评审程序和标准,尽管有种种不尽如人意之处,但总的来说其结果为科技界接受认可。在科技重奖中,由于间接连带经济效益标准,而且在实际执行中,经济指标还是首要前提,其评审依据超出了科学技术行业本身,纳入了经济活动规范,不是一种规范的科技项目评审与奖励办法。

表四:珠海市可直计算经济效益科技成果奖励标准⑦

表四:珠海市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或仅有社会效益科技成果重奖标准⑧

奖励等级总计分

奖金(万元)荣誉奖

特等80上15 证书

一等70~79 12 证书

二等60~69

9 证书

三等50~59

6 证书

四等40~49

3 证书

在广州市政府颁发93年度“广州市政府科技进步突出贡献金鼎奖”的前七天,广东省政府召开了一年一度的科学技术奖励大会,千余名科技功臣接受了省政府的嘉奖。奖励项目达201项,其中八成以上达国内先进水平,不少项目填补国内空白,达到国际领先水平。这批成果可统计直接经济效益的65个项目中,一年左右为国家新增产值50.2亿元,新创税利15.76亿元,创(节)汇8490万美元。⑨从科技成果水平和经济效益两方面看,这批项目都不在金鼎奖奖励成果之下,只是因为“生不逢地”未获重奖。可见,科技重奖并未完全实现其“重奖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的初衷。

二、科技重奖政策的评价

自科技重奖政策出台以来,社会反应十分强烈。赞成一方占主流,认为此举意义重大,是科技领域重大改革措施;但也有人冷静思考,提出批评和反对意见。笔者认为对这项政策的评价应一分为二。科技重奖政策触及到我国科技改革的深层次问题,但并不是一项完善科技政策。

1、促进科技意识进步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们对科技的认识不够,科技意识存在着严重偏差。科技被视为奇巧淫技,不被国人重视运用;科技人员的创造性劳动往往得不到应有的社会尊重和承认,结果是人才流失、成果流失。科技重奖政策作为一种正式的奖励模式,正面承认和强烈肯定科技人员对社会的巨大贡献,对国人旧的心态有强烈的震憾效果,对建立新的健康的科技观念起着推动作用。对此,广州市金鼎奖得主高维亮深有感触:“重奖的社会意义、宣传意义更大。这让大家都觉得搞科研是有奔头的。过去技术人员不受重视,我也提过意见,但那不是一间厂可以改变的,‘读书无用’呀,整个社会风气就是这样。现在市政府重奖,是对我们的肯定,希望全社会都能重视知识,重视人才。”⑩《广州日报》为金鼎奖颁发配发的社论认为:“今日的重奖只不过是对有代表性的人物所作的重大贡献的褒杨,而更重要的作用是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唯才是举,为广大科技人员施展才干创造良好的环境。”

科技重奖政策是对传统科技意识的冲击。在我国经济处于高速发展时期,经济发展必须依靠增加经济活动要素的科技含量时,重奖对科技意识进步所起的促进作用,其意义远远超出科技行业本身。

2、推动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科技体制不断尝试多种改革方案。科技重奖作为科技改革的新举措,由于它的特殊性和示范效应,将在三个方面直接推动科技体制改革的方向。首先,促进科技机构布局合理化。在我国,科技人员绝大部分集中在政府和高等院校的研究机构中。在发达国家,科技人员分属三个部门:政府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企业研究机构。[11]科技重奖政策的导向作用,将导致我国科技人员向企业分流,企业可以依靠流入的科技人员建立科技机构,解决企业面临的科技问题。

其次,促进科技研究方向合理化。由于体制的原因,我国科技研究与经济联系不紧,不能很好地解决经济领域急需解决的科技问题,尤其是应用技术难题。重奖的经济标准恰好是解决这一矛盾的良策。这正是为什么地方政府和企业对技术开发领域科技人员实行重奖的原因。

第三,促进科技领域分配政策合理化。我国科技界长期实行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初、中、高级人员收入差别很小,一般人员和贡献突出人员差别很小。科技重奖只针对少数人,奖金的分配侧重于成果的首席创造者,论功行赏,有利于促成报酬与贡献相符的合理的分配形式。

3、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竞争意识 长期以来,我国科技人员经济收入偏低,社会地位不高,工作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从社会学的角度看,经济收入既是一个人自身价值的体现,又是一个人对社会贡献大小,获得社会承认的标准。科技人员对科技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作用比一般人认识要深刻,所以科技人员对社会对他们的承认很敏感,具体标准之一就是经济收入。科技重奖表明社会对科学技术和科技人员的社会作用的强烈肯定态度,政府不仅倡导“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观念,而且通过经济手段予以确认。这一举措使我国科技人员重新树立了自尊心和自信心,因而从根本上调动了科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珠海首届重奖四个月后,梁广大市长对记者谈到:“尽管我们对重奖的影响作了充分估计,但结果还是超出了我们的预料。……重奖过去才4个月,要求来珠海工作的国内外人才已达2000多人,其中包括数百名留学生。4个月中,珠海有150多项科技成果投入了开发。”[12]

科技重奖政策还有利于提高科技人员的竞争意识。由于科技成果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可能给研制者带来巨额的奖励报酬,因此,科技人员的争先意识增强,多出成果、出好成果的动力增强。从而有利于打破科技界“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惰性局面。

以上三方面是科技重奖政策的积极效应,但我们也应认识到科技重奖政策的缺陷和负面效应。

4、科技重奖政策本身存在明显的缺陷 其一,奖励标准不规范。科技奖励的标准,应来自于科技活动自身,例如科技人员对科技进步贡献的大小程度。科技重奖则采用科技和经济双重标准,而且经济标准还是入选的首要条件,重奖实际上就不是单纯的科技奖励,而是包含对科技成果成功商品化的企业经营管理的奖励。另外,一项科技成果投入企业生产,其经济效益不仅与科技成果相关,还涉及到企业资产、管理、市场、劳动力、国家政策等内外条件。按企业税后利润额度确定是否奖励,以及根据利润额度的一定比例确定奖励金额,都没有经济学根据。重奖的经济标准也不规范。

其二,获奖项目的代表性差。由于标准不规范,获奖项目的覆盖面窄,仅仅局限于技术开发领域,其它领域科技人员鲜能获奖。在技术开发领域,已获重奖的项目在国内并不都是层次最高、代表性最佳的项目。科技重奖实际是技术开发成功项目重奖。

其三,奖励内容的偏向性。一般的奖励以荣誉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倡导某种社会风尚,促进社会进步。诺贝尔奖的魅力就在于它是世界上最高级别的荣誉。科技重奖政策则是以物质奖励为主,颁奖者希望通过重奖改善我国科技人员的收入,提高科技人员的社会地位。可见,重奖的方向有违奖励的一般原则。

5、科技重奖不符合科技劳动的特点首先,科技活动需要科技人员密切合作。科技人员要有所创造,有两个必不可少的前提,一是继承前人的创造性成果——知识,二是与同行密切合作,包括交流观点。科技劳动本质上是一种创造性很强的集体劳动,科技成果是科技人员(包括历史上的同行)共同劳动的成果,凝结着集体的智慧,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对此牛顿说:“如果我比笛卡尔看得远些,那是因为我站在巨人们肩上的缘故。”所以,仅对某项成果的创造者给予重奖(不是一般奖励)不符合科技劳动的特点。

其次,科技活动具有高度的创造性和探索性特点。从事科技劳动,不能靠一时之勇、一见之智,以“重赏之下必有勇夫”的逻辑用于科技行业,其局限性是明显的。

6、科技重奖政策存在着负面效应 在目前情况下,科技重奖政策的施行将产生以下三方面的负面影响。其一,增加政府和企业的财政负担。珠海重奖,奖励标准定为税后利润的4~6%。如按这一标准在全国普遍推行,将需要财政拿出数十亿元的免税奖金分给科技人员,直接加重政府财政负担。如果这笔钱由企业自筹解决,由于支出不计入生产成本,将直接影响企业发展后劲,成为企业新的负担。这也是为什么重奖不能仅以科技成果水平为依据,而必需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原因。各级政府不能在国家预定的科技奖励资金之外,再从其它方面拿钱搞奖励,重奖资金只能来源于企业上缴的利润。

其二,掩盖绝大多数科技人员面临的困境。长期困绕我国科技人员的问题是经济收入偏低,社会地位不高。表面看来,重奖使部分科技人员一夜间富裕起来,问题似乎解决了。但实际上,由于获奖人数极少,绝大多数科技人员困境依旧,其中不乏国际级的专家教授。如果重奖政策能促使各级政府认真解决科技人员的问题,其结果将是令人兴奋的。如果地方政府仅把重奖作为一种门面功夫,那么大多数科技人员就必须继续过苦日子。

其三,重奖普遍化的问题。科技重奖针对科技重大贡献而设,那么那些在其它行业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该不该重奖(包括那些在基础科学领域有重大发现,但没有带来任何直接经济效益的大科学家)?奖励的标准由谁制定?奖励的资金由谁出?我们的社会进步是不是应该由重奖推动呢?这个问题值得深思。

三、科技重奖政策的走向

科技重奖政策出台,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是对传统科技政策和我国科技现状的冲击。但新政策矫枉过正,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和负作用,如长期广泛施行,弊大于利,将对科技和社会发展起阻碍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应以更成熟的科技政策取代科技重奖政策。

1、完善科技社会支持系统 在现代社会中,科技行业已发展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由于科技劳动不直接生产物质产品,不能象企业通过产品交换获取再生产所需的物质资金条件,所以社会需要建立科技社会支持系统,维持科技研究活动的良性循环。目前影响我国科技人员积极性的主要因素,就是科技社会支持系统乏力。科技界普遍反映经济收入不能体现自身的价值,特别是与社会横向比较,付出的劳动、创造的成果与得到的社会报酬不相称,反差很大,所谓的“拿手术刀不如拿剃头刀,搞原子弹不如卖茶叶蛋。”

科技重奖虽然对现有的社会财富分配不利于科技人员的现象产生一定的冲击作用,但奖励不能作为一种良好的社会财富分配方式,因而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政府应从有利于整个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普遍改善科技人员和知识分子的生活和工作条件。科技人员只能在一个相对优裕的生活工作环境中,才能充分发挥创造才能。科技奖励制度的作用在于引导科技发展方向、建立科技研究活动的竞争机制,树立科技人员的竞争意识,促进科技进步。

2、加强知识产权立法 科技成果是科技人员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表现为知识产品。科技人员对其成果享有专有权利是国际公认准则。我国在保护知识产品专有权利方面离国际通行水平尚有距离,科技人员应该对其产品享有的名誉权利和取得相应物质报酬与奖励的权利,往往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广州市金鼎奖得主廖颂明获得重奖后透露,他的获奖成果就曾被上级主管要求无偿转让。[13]

在科技领域,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能确保科技人员创造性劳动得到社会承认与尊重,实现保护科技人员物质利益的目的。近年来,我国已参照国际惯例,加速知识产权立法,如《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现在的问题,除法律制度有待完善之外,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也有科技人员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利益。现阶段的科技重奖只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替代形式。

3、建立发达的技术市场 在我国,技术市场是随着改革开放逐步建立起来的,目前的规模与水平都需要进一步完善与发展。技术市场是解决我国科技机构与企业条块分割问题的有效手段。科技人员通过市场将成果卖出,取得经济效益,免除对成果商品化的责任,避免不谙企业生产的科技人员陷入陌生领域,埋没专业才能。企业通过市场购买所需技术,完成商品化过程,利用经营管理优势,迅速占领市场,获取利润。技术市场是发挥科技机构与企业优势、形成合力促进经济发展的良策。

与科技重奖相比,技术市场虽然同样要求企业为技术成果付出高额报酬,但这项支出计入产品生产成本,不增加企业额外负担。二者都实现通过经济手段承认科技劳动价值的目的,但二者对企业发展所起的作用则有所不同。我国应大力发展技术市场,让科技人员通过技术成果转让富裕起来。

4、企业技术招标与承包制度 对已有的技术成果,企业可以通过技术市场获得。企业面临的技术难关,则可以通过公开向科技机构和科技人员进行技术招标解决。招标能够充分发挥全社会科技力量的优势,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优的结果。目前,我国企业公开的技术招标制度尚未建立起来,其雏形是企业内部科技人员的技术承包制度。企业把技术难题承包给科技人员,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利益分配方案,科技人员定期解决问题,获取较高的报酬。技术招标与承包制度使科技劳动不再是低报酬的劳动,科技人员的收入不再仅仅是工资。技术招标比技术承包更优越。

技术招标与承包制度比科技重奖政策优越。从经济收入看,前者保证科技劳动的高报酬,后者则将高报酬与成果成功商品化联起来,附带上与科技无关的因素。从企业发展看,前者把技术成本计入产品成本,后者则把一部分技术成本(重奖奖金)从企业纯收入中支出。从科技进步角度看,前者是企业主动促进科技发展,后者则靠科技人员自觉地探索动机促进科技发展。

5、技术入股制度 技术入股制度就是企业将某项技术成果折为投资股份,以企业经营收入按股份分配利润。由于确立了科技成果创造者在企业中的股东地位,一方面直接增加科技人员的收入,另一方面促使科技人员更关注成果商品化过程中的科技问题,相应减小企业投资风险。技术入股制度使技术研制与开发更好地结合起来,避免科技项目立项、研究、发表、评审、获奖,然后束之高阁的惰性循环。

与科技重奖政策相比,技术入股制度增加了科技人员对成果商品化的责任,科技人员为了股本的增值会更关心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新产品的开发,企业承担的科技风险因素相应减小。在科技重奖中,科技人员则只是被动地接受奖励。

6、完善科技奖励制度 政府科技奖励制度是权威的科技奖励制度。但是,与国际科技奖励制度和国内科技重奖政策相比,政府的科技奖励制度有待完善。其主要问题是政府奖励的奖金较低。但这并不是问题的全部。我国政府科技奖励是成果奖励,即按成果及水平授予荣誉和物质奖励,而绝大多数成果都是集体合作的产物,所以成果的主要主持人和项目参予者所能到手的物质奖励确实有限,显不出奖励的份量。国务院近十年来已两次调整科技奖励奖金的标准表明政府已认识到应随着经济的发展,及时调整奖励标准,确保奖励制度的激励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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