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中的外商投资及政策建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外商投资论文,我国农业论文,建议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农业是我国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行业之一。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农业外商投资发展迅速,在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起了重要作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农业仍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点产业,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商投资,也仍是提高农业水平、实现产业化经营的现实而重要的途径。
一、农业外商投资的特点和问题
(一)我国农业外商投资的特点
1.近年发展迅速。“八五”期间是我国农业外商投资大发展时期,项目数量、投资规模得到了较大提高,投资领域更加广泛,项目质量和水平也有所提高。据统计,“八五”期间农业外商投资的协议金额达到47.98亿美元,比“七五”期间增长8.7倍。
2.主要集中在沿海开放地区。与外商投资的总体格局相吻合。粗略统计,仅广东、福建、山东三省农业外商投资协议金额就达40亿美元左右,占了全国的70%以上,而广大中西部地区,包括一些农业大省,外商投资农业的数量都很少。
3.外商投资成为农业利用外资的主要渠道。“八五”以前,农业利用外资主要是借用国外贷款,外商投资仅占利用外资的20%左右,“七五”期间占20.3%,而“八五”期间外商投资已占62.8%,近年所占比重更大,1994年是96.6%,1995年是95.6%。
4.以农产品加工项目为主,农业外商投资项目绝大多数是农产品加工项目,而投资大、回收期长、风险大的种植业、养殖业项目则较少,且集中于畜禽、水产、花卉等项目上。
(二)农业外商投资的主要问题
1.产业引导不明显。农业虽然是我国利用外资中一直鼓励的产业,在对外借款的使用上确也有所侧重,但在外商投资方面,却几乎没有任何政策倾斜,只有一点,即农业项目的所得税在减免期之后10年内可减征15—30%。在农业上,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得到的是低国民待遇,目前对农业外商投资的产业引导不力,规模小,水平低,关键原因在于没有明确的产业政策,难以实施有效引导。
2.缺乏合理规划。农业项目除极少数大型种植业项目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的项目外,都由各地自行审批,而国家在宏观上又没有政策引导,造成外商投资集中于小型的一般农产品加工项目,集中于少数省市的部分地区,从全国以及地方来说都没能形成合理的产业布局及区域布局。
3.总体规模很小。与其他行业相比,农业外商投资无论是项目数还是投资额,都与其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不相称。1994年农业项目数占当年外商投资总数的2.2%,协议额占不到1.2%;1995年项目数占2.4%,协议额占1.9%。截至1995年底,农业外商投资协议额仅占全国外商投资总额的1.7%。
4.项目规模普遍较小。农业外商投资项目绝大多数是50万美元以下的小项目,大大低于外商投资项目的平均规模。1994年我国外商投资项目平均规模为174万美元,而农业项目为92万美元;1995年外商投资项目平均规模为247万美元,农业外商投资项目平均为192万美元。项目投资规模过小,决定了其作用的局限,虽可在一定范围内促进部分农产品的深加工和带动周围农户脱贫致富,但难以推动农业生产方式的根本转变以及在更深的程度上和更广的范围内实现农业的产业化和集约化经营。
5.科技含量较低。外商投资一般以农产品初级加工为主,高科技含量、高新技术、精深加工少,产品附加值低,影响了农业比较效益的提高。
6.合资中方实力普遍较弱。现有的农业外商投资项目合资中方多为乡镇企业,本身经济实力差,技术水平低,人才短缺,造成合资企业先天不足。出现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是我国目前几乎没有大型的现代农业企业,而工业企业对农业项目的投资也远未形成气候。这也限制了外商投资农业项目总体水平的提高,导致发展后劲不足。
二、我国今后农业利用外商投资的基本思路
(一)确定利用外商投资在农业发展中的地位
我国的农业问题,首先是要保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以满足国内人口和工业的基本需要,而其中首要的又是粮食问题,即解决全国人民吃饭的问题。这是必须长时期重视的经济、政治、社会问题;其次是要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小农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在此过程中保证农村劳动力的合理就业,稳步提高农民收入,使农民生活向小康和中等发达水平过渡。实现上述目标,无疑具有相当难度,需要全国上下长期不懈的努力,同时必须最大限度地借助“外力”。外商投资,由于其基本特性,决定了它是我们需要借助的重要“外力”之一:从资金上来说,我国农业发展最大的制约因素之一就是资金短缺,据有关部门测算,“九五”期间农业发展共需资金投入17000亿元,如到本世纪末若再增产5000万吨粮食就需投入资金1300—1800亿元,这样庞大的资金需求单靠国家和地方政府是不可能解决的,必须开辟多种资金渠道;从技术上来说,我们需借助外资引进先进的农业科技、农用生产资料、种子、种苗、种畜及种养、生产、加工技术等;从管理模式和生产方式上来说,我们也应吸收、借鉴与外资伴存的现代农业企业的管理方式和产业化生产方式。可见,外商投资作为市场经济的具体体现和诸多生产要素的载体,正是我国农业发展所缺少而又极为需要的,其作用是不可或缺而且不可替代的。积极有效地利用外商投资,将大大有助于推动我国农业尽快实现两个转变,加快实现农业发展的目标。
(二)制定农业利用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考虑到农业在我国的特殊地位和农业利用外商投资的特殊性,国家必须采取必要的优惠措施,以鼓励、吸引外商投资。应该指出的是,这种作法并不违背我国总体外资政策调整的基本原则,而是与外资政策的调整方向相吻合的。今后,我国将对外商投资逐步实行国民待遇,政策优惠也从区域倾斜转向产业倾斜,对于农业投资,无论内资外资,也应都是一视同仁的。
(三)农业利用外商投资的发展思路
目前外商投资农业规模小且集中于加工业,是由我国农业发展现状和体制上的局限所决定的。今后要提高质量和水平,必须在思路和政策上有所突破:一方面要树立农业的产业观,真正把农业作为一个产业来对待,根据市场经济规律和农业产业的特性来规范、鼓励和引导投资行为,避免人为割裂农业产业链条的有机衔接,尽量创造条件促进项目建设的系列化。另一方面要根据农业产业链条各个环节的不同特点和发展重点,确定政策的优惠程度。具体说,就是对作为农业产业链条基础的种植业部分,因其投资最多、风险最大、利润率最低,要吸引投资者必须在政策上给予最大限度的优惠,同时允许进行前后链条的经营,而对于有关农产品加工、农产品储藏运输等项目,则根据需要确定优惠程度和是否优惠。
(四)农业利用外商投资的产业选择
根据我国农业发展要求和外商投资特点,可大体确定外商投资农业的产业选择:重点鼓励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主要是通过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农荒地、兴修和完善农业基础设施及开发低洼盐碱荒地、滩涂、浅海等方式,扩大种养面积,提高农产品产量;鼓励外商投资粮油糖果菜等农作物优良品种和新畜(禽)种、种苗的引进、生产项目,农产品的储藏(保鲜)、深加工等综合利用项目,创汇农业项目,高科技生物农药、高效有机复合肥、适用农用机械等的开发生产项目;允许外商投资一般农产品加工项目和供应城市的水果、蔬菜仓储、保鲜、运输项目。
在对外商投资进行产业选择的过程中有几个问题是应该注意的:一是鉴于我国大面积可垦荒地并不太多,并且还有维持生态平衡等方面的限制,所以农业种植业投资重点应放在对中低产田的改造上;二是重视产业链条的前后衔接、深加工和综合利用,不能因为现行体制的不合理而限制合理的投资要求;三是对农业种植业项目予以特殊重视,尤其是粮食生产项目,要看到粮食问题是关系全局的战略问题,利用外商投资发展粮食生产,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三、进一步促进农业利用外商投资的政策建议
1.进一步推进农业改革,尤其是农产品流通领域的改革,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创造条件。近年来,农业生产和流通中体制上的约束对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已形成了越来越明显的阻碍,这可以说是我国农业发展面临的最大问题,若不解决,不但农业的两个转变不能实现,外商投资农业也难有根本突破。
2.加速农业产业化进程。我国农业整体来说从思想观念和实践上都还没有形成产业化经营的思路或作法,使外商投资农业缺乏运作的大环境。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成功的外商投资农业项目,都是有意识或无意识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在局部范围内创造了有利于外商投资的小气候。如广东、山东、福建等省和黑龙江华润金玉实业项目、烟台龙大集团等。
3.进一步开放农产品市场。我国农产品的国内收购、仓储、运输、销售和出口都是限制较严的,有些环节甚至禁止外商进入。这种人为割裂农业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作法存在诸多弊端,首先是割断了农业产业链条的有机联系,使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无法实现,其次是农业产业内不同环节的利润率不能自我调整,高低差异太大,压抑了投资利润率低环节(如种植业)的积极性。因此,应在稳定农产品市场的前提下,允许外商进入农产品仓隼、运输领域,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自产的供应国内城市市场的鲜活产品,如水果、蔬菜、鱼虾等。
4.继续给以税收优惠。近年我国进行税收改革,原则上取消优惠,但对不同产业应有所区别。农业项目投资回收期长,不可预测因素多,投资风险大,没有相当的税收优惠难以吸引投资者。并且我国加强对农业的扶持也是今后长时期的任务,不应指望从农业方面得到太多的税收。长期以来,我国对农业投入严重不足,即使在加强农业呼声日高的今天,实际农业投入也令人担忧。所以,对农业项目的税收优惠,可视作对农业的反哺,作为国家必须的一种投入。因此,有关税收应最大限度地减免,如延长所得税减免期,减免农业特产税,有关机械设备的进口即使关税不能免也应减免进口增值税等。
5.扩大地方政府对外商投资农业种植业和养殖业项目的土地使用审批权限。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建设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这里对工业用地和农业用地没有加以区分。而工业用地和农业用地的不同是显而易见的。农业种植项目几乎都超过国家限额,全部拿到国务院审批不但大大增加有关部门的工作负担,而且也往往因审批时间过长而影响项目的正常开展。鉴于该类项目并未改变土地的基本用途,建议对于此种用地的审批权限予以适当放宽。
6.降低外商投资种植业、养殖业项目土地使用费标准。农业项目单位面积的产值和利润是绝对无法与工业项目相比的,同一标准无疑极不合理。国家对于此类项目的土地使用费应另行制定标准,并且由于开发条件等各种因素每个项目都有不同,所以还应给予地方尽量大的灵活掌握权限。
7.允许自产农产品出口。农业种植业项目不能自行处理其产品是困扰这类项目的一大难题。实际上,这类项目生产的产品属于我国的绝对增加部分,其出口并不影响我国农产品的总体供求状况,所以不应多加限制。当然这部分出口也许会对我国同类产品的出口产生影响,但从长远来看我国毕竟还是净进口国,所以即使有影响也不太大,可以采取微调处理。若遇特殊情况,如我国发生大面积灾荒或战争,则我国政府也可采取特殊措施,限制有关产品的出口,而以国际价格予以收购。
8.优先保证农业项目的配套资金。把外商投资农业的重点项目的国内配套资金列入国家投资计划,安排基建投资和银行信贷,以保证国内配套资金的落实和项目的顺利实施。对一般项目,政府和银行在安排投资或贷款时也优先考虑。对某些国家重点大型农业项目的人民币贷款,银行实行低利率,差额部分由政府财政补贴。
9.培育大中型现代农业企业与外商合资。现有外商投资农业项目之所以规模小、档次低,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与外商合资的农业企业的规模小,在利用外资中难以承接大规模的外商投资及由此带入的先进技术和管理。可考虑利用目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契机,创造适宜的条件以引导国有资产的一部分流向农业企业,以国家、地方、乡镇和农民的力量联合建立大中型的农业企业,培育出接受外商投资的有效载体,从而为提高农业利用外资水平奠定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