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FIDIC合同条件探讨EPC总承包模式在我国民用建筑工程中的适用性论文

基于FIDIC合同条件探讨EPC总承包模式在我国民用建筑工程中的适用性论文

基于FIDIC合同条件探讨EPC总承包模式在我国民用建筑工程中的适用性

杨爱东(上海科瑞真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 200092)

摘 要: 比较FIDIC不同合同文本的适用性,结合政府相关要求和期望,针对我国工程总承包合同模式的选择及发展方向,提出了合理化建议;针对工程总承包模式是否适用于民用建筑工程,进行了分析和探讨。为提升行业整体国际工程总承包能力,服务于“一带一路”倡议实施提供参考。

关键词: 工程总承包;FIDIC;EPC/交钥匙;设计-施工总承包;民用建筑工程

0 引 言

近年来,一些财政投资的公共建筑工程项目,逐步放弃了传统的设计-招标-建造(DBB)平行发包模式,而改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有利于实现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有利于发挥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技术和管理优势,促进企业做优做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响应“一带一路”倡议。为此,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政策文件,提出应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EPC”)模式或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D-B”)模式。然而,在项目实施中,建设方往往选择 EPC 模式,极少采用 D-B 模式。

这种呈一边倒的现象,与国家对行业改革的初衷是否相一致?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政府和行业有必要对此进行阶段性回顾、评估和思考。

1 推行工程总承包行政指导及规范性文件

2017年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 [2017] 19 号),要求“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加快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加强中外标准衔接,提高对外承包能力”。

国务院层面发文,为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提供政策支持,还得要追溯到 1984年11月10日,在《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工程设计改革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国发[1984] 157 号)中首次提出,要求“组建工程承包公司,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实行总承包”。

通过调研发现,国务院之所以时隔 30 多年再次发文对推行工程总承包提出意见和要求,是基于在近几年的实施过程中,无论是建设单位的招标文件准备,总包的整合能力、工程交付品质,还是投资成本效益,工程总承包的总体实施情况不能令人满意。此类问题在民用建筑工程领域尤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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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月13日,原建设部发布《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 [2003]30 号)。2014年7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 [2014] 92号)。2016年5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 [2016] 93号)。2017年12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建市设函 [2017] 65 号)。

从原建设部 2003 年重提“培育”工程总承包企业,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 年“倡导”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从 2016 年“推广”工程总承包制,再到国务院 2017 年提出“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直至同年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政府投资、国资主导项目应(带头)“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如此高层次、高密度地发文推行,可以感受到,国家对发展工程总承包报以极大的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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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期刊编辑有权按照各栏目标准对稿件进行取舍、修改、编辑,必要时与投稿者、投稿单位或稿件涉及部门核实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2 两种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适用性分析

2.1 我国工程承包模方式与 FIDIC 合同条件

1987年6月,国务院召开全国施工工作会议,推广基于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菲迪克/FIDIC)合同承包模式的“鲁布革经验”,之后我国工程建设行业所采用的施工合同文本,基本脱胎于 FIDIC 合同条件。在工程总承包模式推出之前,我国长期采用的设计-招标-建造(DBB)平行发包模式,即借鉴了《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四版)以及后续更新的《施工合同条件》(1999 年第一版)。

前述政府文件中所提到的两种工程总承包模式,分别对标 FIDIC 于 1999 年发布的两个合同文本:《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以下简称“银皮书”)及《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黄皮书”)。其共同特点是设计由承包商完成,均采用“固定总价”方式;主要差别是合同双方风险的分配,以及雇主(FIDIC 合同体系术语,指“建设单位”,以下均同)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控程度。

相对于传统的由雇主完成设计,单价固定、工程量复测的基于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红皮书”)的设计-招标-建造(DBB)平行发包模式,银皮书和黄皮书因具有让工程造价更加确定(总价固定)以减轻雇主方工作量等特点,自 1999 年推出之日起,就被国际工程建设界广泛采用。

选取同期单纯糖尿病患者40例,设为对照组。其中男22例,女18例;年龄范围33~65岁,年龄(45.0±9.8)岁。对照组纳入标准:(1)符合《中国糖尿病防治指南》[5]2007年版中的糖尿病诊断标准;(2)年龄32~65岁;(3)无糖尿病心肌病。

2.2 FIDIC 对 EPC 模式与 D-B 模式的适用性指导

2.2.1 FIDIC 对 EPC 模式适用范围的描述

《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EPC 模式)前言对该模式的适用范围作如下描述:“可适用于以交钥匙方式提供加工或动力设备、工厂或类似设施、基础设施项目或其他类型的开发项目。采用这种方式,(i)项目的最终价格和要求的工期具有更大程度的确定性;(ii)由承包商负责项目的设计和实施的全部职责,雇主介入很少。交钥匙工程的通常情况是,由承包商进行所有设计、采购和施工(EPC):提供一个配备完善的设施,‘转动钥匙’时即可运行。”

类似微商的关系营销,其特点就是以顾客需求至上,开展各种信息分享互动(品牌信息、产品信息、体验信息等),并产生各种社会化购买(实物商品、团购、资讯及服务、社交产品、产制产品等)。

2.2.2 银皮书序言中明确列出不适合采用 EPC 模式的情况

(1)如果投标人没有足够时间或信息,供其能够详细检查、核对雇主的要求,或使其能够实施完成设计,风险评估研究,及估价。

(2)如果项目牵涉到较多的地下工程,或者位于其他区域,投标人无法检查到的工程。

(3)如果雇主意欲密切监督或控制承包商的工作,或者想要对大部分施工图进行审核。

FIDIC 官网发布的《我该选用哪种 FIDIC 合同?》及原文配图对 EPC 模式的适用范围作了更加具体的指导:雇主希望承包商在承建加工或动力设备(或工厂及类似设施)、基础设施或类似项目时,能够承担全部设计和施工责任;并且,(1)雇主希望合同所约定的造价和工期得到更高的确定性保证;(2)雇主希望(或习惯于)项目由合同双方组织完成,即没有工程师(FIDIC 合同体系术语,指“监理工程师”,以下均同)参与;(3)只要最终结果满足雇主所设定的功能标准,雇主不希望参与到工程的日常开展中;(4)雇主愿意向承包商为保证造价和工期的确定性而承担的额外风险支付更多的费用(与采用 D-B 模式相比)。

对上述不适合采用 EPC 模式的且设计由承包商承担的工程,FIDIC 推荐采用《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D-B 模式)。

2.2.3 FIDIC 对 D-B 模式适用范围的描述

《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D-B 模式)前言对其适用范围作了如下描述:“推荐用于电气及/或机械设备供货,以及建筑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这种合同的通常情况是,由承包商按照雇主要求,设计和提供生产设备及/或其他工程,可以包括土木、机械、电气及/或构筑物的任何组合”。

从风险分配及雇主方的管控程度等方面与银皮书相比较,呈现以下特点:

(1)保留了 FIDIC 传统的风险平衡合理分担的原则;

建市 [2016] 93 号文要求遵循“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建市设函 [2017] 65 号文要求“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约定公平、合理分担风险”。

(3)保留了雇主委托工程师管理合同,监控制作、安装及现场施工作业活动;

(4)保留了工程师审批(合同中未约定的)分包商、设计分包及其人员。

2.3 政府相关要求与 FIDIC 两种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比对

通过对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及行业人士的广泛调研,笔者发现,造成 EPC 工程总承包模式大行其道而 D-B 模式无人问津的现象,竟然是由两者的名字引起的。

例如,在讲解《卖火柴的小女孩》一课的过程中,当学生对课文内容有一定了解之后,教师就可以将角色扮演这一形式引入进来,让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对课文进行改编,并将改编好的课本剧以角色扮演的方式进行情景再现,在这其中不仅可以彰显学生的主体地位,也能使学生站在不同的视角下对文章内容进行重新审视,使其的理解程度大大加深,使教学效果得以进一步的深化。

(2)虽然采用“总价固定”,但仍保留了由于雇主方所提供的信息错误,及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无法预料到的“物质条件”及其他“例外事件”等情况,所造成的费用和工期的索赔权力;

EPC 模式将除了“不可抗力”外的几乎所有风险分配由承包商承担,而 D-B 模式则遵循双方平衡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建市设函 [2017] 65 号文第十六条所列出的“建设单位承担的主要风险”,除了“不可抗力”及雇主提出对建设要求的调整外,在 EPC 模式中基本上都转移由承包商承担,而这些风险在 D-B 模式中则同样由雇主承担。

2.3.2 质量和安全保证

3.4.2 民用建筑工程是否适合采用工程总承包

FIDIC 建议:“如果雇主意欲密切监督或控制承包商的工作,或者想要对大部分施工图进行审核”,则不适合采用EPC 模式。EPC 承包合同中,雇主不委托工程师代为管控(质量控制通过工程交付前严格的完工测试来实现)。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完全凭承包商的自觉性,按现阶段国内的行业状况,很难得到保证,存在极大的失控风险。

因此,雇主委托工程师对现场施工全过程进行合理管控的 D-B 模式,更加能够契合现实需求,与政府要求和期望保持一致。

2.3.3 分包商选择

建市 [2016] 93 号文要求“也可以经建设单位同意,直接择优分包”,建市设函 [2017] 65 号文要求“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将设计或者施工业务分包”。

在 EPC 模式下,承包商在“不得将整个项目分包出去”的前提下,选择分包商无需得到雇主“同意”,只需“通知”;而 FIDIC 的 D-B 模式中,对合同内未指定的分包商,包括设计分包及其人员,也是和政府文件要求一样,需要得到工程师的同意。

人们往往望文生义,在没有深入研究 FIDIC 对两者的适用性指导的情况下,就从字面上倾向性地排斥《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D-B 模式,黄皮书),想当然地认为“设计-施工(Design-Build)总承包”是不包括“采购(Procure)”的不完整的工程总承包,并且以为该合同文本仅适用于“生产设备”。而“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则顾名思义,被认为是能够提供全过程一揽子解决方案,且适用于所有项目类型的工程总承包模式。

D-B 模式,既能与国际接轨,又符合国情;既与政府对风险分担及工程管控要求相契合,又能够满足国家培育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总承包商的期望,由此成为了现阶段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唯一选项。

然而,基于 FIDIC 黄皮书的 D-B 模式为何被地方政府和工程建设行业忽视,而普遍采用所谓 EPC 模式,D-B 模式到底能否在国内工程建设领域有效落地呢?

3 D-B 模式的应用前景

3.1 为何会把工程总承包与 EPC 模式划上等号

2.3.1 风险分配

通过以上对 FIDIC 两种总承包模式的适用性解读,对照政府相关要求,已基本可以将 EPC 模式从国内现阶段实施工程总承包的可选模式中排除掉。

1.2.1 发病症状又称白秆病,系水稻地上部的一种真菌病害。病原菌是子囊菌亚门的藤仓赤霉菌。无性态为半知菌亚门的串珠镰孢。从秧苗期至抽穗期均可发病。病株徒长,瘦弱,黄化,通常比健株高3~10厘米,极易识别。病株基部节上常有倒生的气生根,并有粉红霉层。病菌发育适温25℃左右,种子带菌。选用无病种子或播种前用药剂浸种是防治的关键措施。

事实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基于国情所制定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参照的是 FIDIC《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D-B 模式,黄皮书),而非《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EPC模式,银皮书)。

因此,近年来所推行的工程总承包,徒有“EPC”之名,却有“D-B”之实。

3.2 D-B、EPC及DBB三种合同模式的关系

在 1999 年第 1 版的基础上,FIDIC 于 2017年12月更新发布了前述三个合同条件的第 2 版。此次修订的思路是从黄皮书开始,在 17 版黄皮书基础上删减相关的设计义务形成 17 版红皮书,对风险分配进行调整形成 17 版银皮书[1]。与 1999 版比较,新版本的适用范围、双方职责义务、风险分配等合同原则基本保持不变[1-2]。从 FIDIC 对最新系列(2017 版)合同条件的修订路径,能够比较清晰地看出各合同文本之间的相互关系。

《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D-B 模式,黄皮书)与《施工合同条件》(DBB 平行发包模式,红皮书)相比,除了设计由承包商承担,并采用“固定总价”方式外,对包括风险分配、雇主方监控等其他条款/原则等方面基本一致。

黄皮书和《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EPC 模式,银皮书)相比,除了双方风险分配及雇主方质量控制途径不同以外,涵盖的工作内容没有区别,不仅包括设计和施工,而且还包括采购(供货)。

3.3 D-B 模式在现阶段我国工程建设行业的适用性分析

FIDIC 在《我该选用哪种 FIDIC 合同?》中指出:“承包商负责大部分设计,并满足雇主所提出的纲要或性能规范要求,不仅限于生产设备安装,还包括各类基础设施及其他类型项目,并且由工程师管理合同,监控设备制造、现场安装或施工作业,并复核付款,总价总体固定模式且按里程碑节点支付。如果是此类工程,则适合选用《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D-B)。 ”

结合该合同文本前言中的相关描述,可以确认 D-B 模式被 FIDIC 推荐用于采用“固定总价”,以“里程碑节点”付款,并且由工程师严格管控的生产设备、基础设施及包括建筑物的其他类型土木工程项目。

值得一提的是,D-B 模式的发包方式比 EPC 模式更加灵活:雇主既可以委托全部工程的设计、采购及施工(达到“交钥匙”的程度),也可以只委托设计、采购、施工的部分工作。这与传统的 DBB 平行发包模式相类似,工程建设行业对 DBB 平行发包模式更为习惯,也很容易在行业中得到顺畅应用。

还可以利用多媒体将一些破坏环境的图片或视频播放出来,将环境受到破坏的情境展现出来,如水污染、土地沙化、臭氧层空洞等。通过这些触目惊心的图片,让学生明白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同时给出一些利用化学知识保护环境的方法,如,尽量减少塑料袋的使用、少用或不用一次性筷子等。或是组织学生讨论化工厂选址问题,通过亲自参与活动的方式,加深对化学知识的理解,树立起可持续发展理念,完成传统文化元素的渗透,提高化学教学质量。

从雇主方角度来看,如果雇主希望将设计工作委托给承包商完成,并且愿意为保证造价和工期的确定性付出比采用传统的 DBB 平行发包模式更多的费用,那么与全部工作交由承包商完成的 EPC/交钥匙发包模式相比,D-B 模式由于雇主可以选择性地拆分独立发包,对保证工程品质,特别是降低造价无疑更为有利。再加上该合同模式允许雇主方委托工程师对工程实施过程进行严格管控,并且对拟用分包单位拥有批准权,雇主方会乐于接受采用此种发包模式。

雇主对发包模式拥有选择权,雇主的选择决定了工程总承包模式能否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得到推广应用。

那么,工程总承包模式到底适合哪类项目采用?对于民用建筑工程,工程总承包模式是否符合雇主方的意愿而被选择呢?

3.4 工程总承包模式适用的项目类型

3.4.1 FIDIC 合同条件在我国的应用情况

我国第一个利用世行贷款的工程——鲁布革水电站,首次采用 FIDIC 合同条件[3-4]。随着该项目的成功实施,国内建设行业普遍推行基于 FIDIC 第 4 版《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 版红皮书)及后续更新的《施工合同条件》(1999 版红皮书)的 DBB 平行发包模式。

20 世纪 90 年代,随着欧美发达国家制造业向中国转移,外资工厂、仓库、发电厂等工业项目大量建设,此类工程最初一般由国外建筑师进行概念设计,生产设备供应商提出建筑配套设施要求,国内设计院进行施工图设计,深化设计及施工则由国际总承包商完成,合同文本大多采用第 4 版《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 版红皮书)。

研究方法采用计量学方法、数据挖掘方法;研究工具采用Python、Excel等数据处理分析工具对专利申请公开时间、公开国家、公开机构、技术分类号等字段进行提取和统计;研究角度从专利时间分布、专利空间分布、专利内容分布这三大方面全面揭示了全球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趋势、技术公开国家、技术来源国家、技术研发机构、技术研究方向、研究热点等情况,期望为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提供数据支持和决策参考。

随着 FIDIC 于 1999 年发布第 1 版《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EPC 模式,银皮书)和《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D-B 模式,黄皮书),在中国开展业务的国际承包商随即向雇主推荐采用利润更高、受管控更少的 EPC/交钥匙的方式承建工业建筑项目,而雇主为确保按时投产并不超预算,也愿意为承包商由此额外承担的风险支付更多的费用。由此,EPC/交钥匙承包方式在工业建筑工程中得到了普遍推行。

而 D-B 合同文本则在雇主方希望工程实施过程能够受到有效管控的工业及基础设施类项目,以及在机电、生产设备的采购、供货、安装领域也得到了广泛应用。对于一些小型项目(合同额小于 50 万美元,或工期少于 6 个月,或疏浚等工序简单且重复的工程),则采用 FIDIC 同期发布的《简明合同格式》(1999 版绿皮书)。很多国际承包商为降低其合同风险,往往也会向雇主推荐采用此合同文本,用于明显不符合 FIDIC 应用建议的工业建筑项目。

建市 [2016] 93 号文要求“本着质量可靠、效率优先的原则”,建市设函 [2017]65 号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关于两种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适用类型,FIDIC 在合同文本前言中较为清晰地指出适用于由承包商完成设计的生产加工设备、动力设备、工厂及基础设施(如公路、铁路、水厂、输配电,甚至是大坝或水电站)等类型的工程项目,但未明确提及房屋建筑(Building)工程项目。

就 FIDIC 合同文件中的“Building”是否同时包括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笔者认为,FIDIC 既然把“工厂(Factory)”单独列出来,可以将“Building”理解为主要是指民用建筑。

对于 EPC/交钥匙模式是否适合应用于民用建筑工程,FIDIC 在《我该选用哪种 FIDIC 合同?》中是这样描述的:“对于建筑(Building)工程项目,雇主或其建筑师或许已完成部分或大部分设计,但通过对合同条款中的设计责任做适当修改,《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也可以被采用。”而对于 D-B 合同模式,该指导文件则提到了“可”应用于建筑(Building)工程。

从上述引用及分析中,可以看出,FIDIC 并未推荐EPC/交钥匙合同模式应用于民用建筑工程,也未明确推荐D-B 模式用于此类项目。

与以产品、性能及产能等为主要使用功能的工业及基础设施类项目不同,民用建筑则是以居住和进行教育、医疗、娱乐、售货、展示、运动等公共活动为使用功能。雇主对工业及基础设施类项目的交付标准能够围绕最终产品、性能及产能等指标提出较为具体、量化的要求,交付验收标准比较明确,厂房、仓库等结构类型也相对简单。

而民用建筑中,居住类建筑功能简单,开发商具备非常成熟的设计标准和组织能力,并且对建设成本极其敏感,无需也不会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至于公共建筑,在满足建设规模的同时,更加侧重于使用体验,因此,为满足各利益相关方的需求,设计应由雇主方主导(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及室内精装修设计对工程品质及造价影响极大,总包招标时,雇主方往往尚未开展外立面及精装修设计,很难提出明确的室内外装修标准);再者,公共建筑结构类型复杂,并且面向大众,对结构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雇主方全过程参与监控以确保工程质量。

“李时珍的皮”其实是“你是真的皮”的谐音,算是口音诞生的神句。“秀”的出处最早源于电竞圈,走红以后,历史人物陈独秀不幸躺枪,类似句子还有:“陈独秀同学请坐下”、“陈独秀都没你秀”,通常是赞美某人的评论很精彩,太优秀了的意思。

FIDIC《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前言中对适用项目的描述:“推荐用于由雇主或其代表工程师设计的建筑或工程项目。这类合同的通常情况是,由承包商按照雇主提供的设计进行施工,但可以包括由承包商设计的土木、机械、电气及/或构筑物的某些部分。”

FIDIC 在《我该选用哪种 FIDIC 合同?》指导文件中,对设计由雇主完成,委托“工程师”管理合同、监控现场施工并审核付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的工程类型,推荐采用 FIDIC《施工合同条件》(DBB 平行发包模式)。

由两名研究者按照纳入与排除标准独立阅读文献标题与摘要,对文献进行初筛,符合标准的文献进一步阅读全文后进行复筛,并对最终纳入的文献进行资料提取,如有分歧由第三位研究者裁决或集体讨论解决。提取资料包括第一作者、发表年份、例数、年龄、疗程、干预措施、结局指标等。

为了保证监管制度实施的有效性,必须确保具备可行的执行方案,在建立监管制度的同时要保证各项措施真正得以执行。具体来说,可以在产科组建一支护理质量监控小组,依据岗位职责内容、具体指标、各项工作标准,对产科护理工作实施、开展质量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将考评结果纳入到医护人员职称晋升、评优评先、奖金发放的评价中[2]。除此之外,小组还应该进行不定期抽查,及时发现存在的不足,重点控制容易出现护理差错、容易产生医疗纠纷的环节。建立关于产科护理质量的长效监管机制,对各项护理工作制度进行逐渐的完善,做好基础护理的质前控制、终末控制,以及期间各个环节的控制,改善抽查考核方法,最大程度减少疏漏,实现护理质量的提升。

民用建筑工程项目无疑符合上述特征,从而不适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4 结 语

综上分析,国家近年来所大力推行的基于《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工程总承包模式实质上对标的是“设计-施工总承包”(D-B 模式),而非“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 模式)。

从雇主方的视角考量,包括 EPC 模式在内的两种工程总承包模式均不适合应用于包括居住及公共建筑在内的民用建筑工程领域,而应优先采用传统的 DBB 平行发包模式。

工业及基础设施等以产品、性能及产能等功能性指标为主要交付标准的项目,EPC 模式普遍能够被雇主所接受,考虑到现阶段国内总承包商的风险承受能力及履约习惯,建议鼓励国内项目优先采用 D-B 模式(付款方式应由常用的按月支付尽快过渡为按里程碑节点支付),以锻炼队伍、积累经验,尽快提高承包商的整合能力,逐步增强对风险的驾驭能力。同时,建议选取一些建设项目和企业试点采用 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以期尽快与国际主流的 EPC 模式接轨,尽早有能力“走出去”。

公路、铁路、桥梁、机场、港口、发电、输配电、大坝及水电站等基础设施类项目具有庞大的国际市场,我国在多个领域已处于国际领先水平,一些企业也早已“走出去”并在国际市场搏击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建议加强学习交流,培养人才队伍,提升行业整体国际工程总承包能力,服务于“一带一路”倡议实施。

其次是大多数作家生活窘迫。国内文学刊物稿酬在很长一个时期维持在较低水平,稿酬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偏低,写作者队伍分化,收入差距十分明显。除了少数知名作家和网络作家,普通作家仅靠纯文学创作难以维持生计。在江苏、陕西等作家群体较为集中的地区,不少靠纯文学创作为生的人甚至还挣扎在贫困线上,有些写作者走向旁门左道,出现“触电作家”“工具作家”,纯文学的主流价值取向不断被弱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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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国栋,赵童,靳学东.在我国水利工程中应用FIDIC模式的局限性分析[J]. 水利建设与管理,2000(5)∶11-12.

中图分类号: F407.9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7-4104(2019)09-0040-05

收稿日期: 2019-08-05

作者简介:

杨爱东,工商管理硕士,高级工程师,任职于上海科瑞真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工作。

通信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 1063 号中天大厦 20 层 上海科瑞真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E-mail:yadsh@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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