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银行业监理法律问题研究

中国近代银行业监理法律问题研究

马志刚[1]2001年在《中国近代银行业监理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文章共分七个部分。第一部分乃文章绪论,介绍了选题原意、立论依据及论述路径。在相当程度上,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促使了作者及作者导师的创作灵感。在任何社会的任何时候,即使是在一个国家的战争时期(如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抗日战争时期)或凯恩斯主义时期,抑或亚当·斯密主义时期乃至货币主义及供给学派时期,甚至在当今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浪潮中,银行业均是政府和法律监理最为严厉的领域,因此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均是有现实意义的。 第二章介绍了银行之系统、立法及近代化问题。文章认为,近代中国银行业之出现,与西方银行业经历了截然不同的路径。西方银行业缘起于其发达的商业环境,因此体现出典型的原生型特征,即使如法德日等继生型国家,也渐次形成其独具特色的银行体系和银行制度。近代中国银行业缘起于鸦片战争后外商银行之进驻和西学东渐之习染,大凡银行之译介、银行之新设、银行之立法,均仿外国而为,起初是英国,其后是日本,再后则遍采欧美各国之成例,而与中国之实情相借镜,渐次形成本土化之银行体系、银行制度和银行立法,因此在当时各国银行立法成例中,颇显先进;而近代中国票号钱庄等本土信用机构则随新式银行之遍设,其自己又不言改制,终陷于金融竞争之生存绝境,并渐次衰败。 第叁章论及了银行业监理之体制问题。文章认为,中国近代中央银行始终未能揽具金融监理之职能,银行业之监理实际为财政部之职权。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虽建立一线多元监理体制,而当时应战争需要建立的四联总处亦着实发挥了超级金融监理者的智能化专家治理效能,战后财政部亦曾部分授权中央银行行使金融监理者的职能,但随着四联总处之裁撤,中央银行法定职能的优秀培养者出现阙如,而此时的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理方面尚还显得稚嫩,因此一直未能实际承担金融监理这一职能。在财政部监理体制下,银行业之监理终难摆脱政府监理之巢臼,既不利于建立强有力且具独立性权威性之中央银行,又不利于离散政府与金融利益之纠缠,其所致的最危险结果将是中央银行发行业务变为财政发行。 第四章论及了银行业市场准入之监理问题。文章认为,于市场准入之监理问题,自清末以来,中国仿采世界立法成例,弃自由设立主义而改行核准主义和特许主义,为近代银行业监理之端倪。其时的银行立法,不仅对中央银行,而且对商业银行,专业银行,乃至其各分支行处均实行市场准入之监理,尤而进之,自北洋开始,首开外商银行市场准入监理之先河,北洋时期采行准则主义,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则改采特许主义,显示了当时立法的相当准时性和先见性。于银行业市场准入之法定条件方面,当时的立法均重银行业资本充足性和合格经理人员之规制,而在银行业资本充足性之监理方面,采行资本法定及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制度,为当时银行立法之通例。 第五章论及了银行业业务审慎监理和银行业危机整治制度问题。文章认为,中国近代迄清以来,银行业业务之审慎监理于当时的银行立法中颇具完善,包括银证混业及银行专业化之监理、银行业资本充足率之监理、银行业资本流动性之监理、银行贷款集中之监理,均属立法所完善规制之内容。而于银行业危机整治方面,清末北洋危机频仍,而当时的中央银行其最后贷款人职能尚未形成,因此,银行业危机整治主要依靠同业救助;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废两改元和法币改革使得政府最终放弃了银本位,金汇兑本位制的实行为中央银行完善法定职能创造了有利的信用环境,战时四行专业化改制、发行统一以及各商业银行存款头寸和各发行银行发行头寸之集中,为中央银行揽具全国票据集中交换职能、再贷款再贴现职能以及最后贷款人职能创造了必备条件,中央银行遂成为战时接济、整治银行业危机之效能健全机关;况于战时,银行业同业救助制度沿袭旧时习例,成为当时辅助中央银行整治银行业危机之双重保险之一。双重保险制度为中国近代银行业危机整治制度之卓着特色,为战时银行业渡过因战争导致的遍在危机贡献了实效支持。 摘 述 第六章论及了发行监理及国家货币信用总危机问题。文章认为,清末整治国法欲实行金本位,终因国库存金有限而改行银本位,同时政府授权铜币发行具有合法性,终致习例相沿的银钱并行未能断绝、银本住具有先天缺陷,且于银本位方面,银币银两并行制度导致两元并行,计算标准既不统一、计算方法亦相当繁复;北洋时期,政府国币改革试图再行银本位,但两元并行之局限依然没有克服。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废两改元终于使得银本位彻底化,但不久发生的美国白银事件导致银本位难以维系,遂实行法币改革,改行金汇兑本位制。金汇兑本住制之采行,当属国际货币金融体制之通例,亦为克服白银危机、兴旺经济繁荣作出巨大贡献。于中央银行发行业务方面,战时在四联总处督导下,随着发行之统一和四行业务之专业化,各发行银行积存之发行准备头寸亦集中由中夹银行保管,在法定现金准备和

李婧[2]2009年在《中国近代银行组织法律制度研究(1897-1949)》文中研究指明19世纪开始,人类迈入了“四海一家”的时代,“华夷隔绝之天下,成为中外会通之天下。”’鸦片战争陷中国于百年屈辱之境地的同时,“西人以利为先”的思想也启蒙了国人的重商主义。国人意识到“惟有利而后能知义,惟有利而后可以获利。”2“惟利、获利”的动机促使西方金融理论被引入近代中国,并作为“振兴商务”的理论基础,得以广泛传播。外商在华银行所获巨额之利,也驱使国人自省票号、钱庄等传统金融机构的落后与不足。在这些因素的合力作用下,国人开始转向新式银行的建设。1897年第一家新式银行一中国通商银行成立。由此,揭开了中国银行业建设的大幕。在银行业领域规范化、金融市场成熟化的进程中,鉴于市场机制的缺陷,人们呼唤国家实行金融监管,以法律手段弥补市场规则的不足。基于此,清政府启动了银行的立法建制。“光绪叁十四年(1908年)正月十六日颁布《银行通行则例》,此为吾国有银行法之始”。3“1947年的《银行法》代表了近代银行立法的最高水平”4。在近四十年的立法进程中,历届政府主观上都曾尝试建立一个既吸收世界最新法制成果,又符合本国国情的银行法体系,并为之付出了努力。但动荡的政治局势、阶级利益的对立、立法与本土资源的脱节等因素限制了银行法的实施绩效。本文对近代银行组织法律制度加以梳理,从资本组织法律制度、内部组织法律制度、分支行法律制度叁个层面,对银行法的内容、立法意义、立法缺陷、实施绩效等问题尝试解析。并将银行的资本构成及产权演变、内部治理机制、分支行设置与监管等法律问题纳入考察视野,试图概括、归纳近代银行组织法律制度的发展脉络与基本特征。文章分为导论、正文、结语叁个部分:导论,介绍了论文的选题缘由,回顾近现代银行法制研究的成绩与不足,阐述研究脉络与探索创新之处。最后,针对文中“银行组织法律制度”、“银行法”等概念做出界定,以便使研究规范化。第一章,中国近代银行组织的建立。本章从社会历史变革的角度,介绍了转型时期近代中国金融业的状况、银行组织建设思想,为近代银行法制研究做好背景铺垫。近代以前,中国曾出现过数量繁多、名称各异的信用机构,如泉府、质库、票号、钱庄等。而这些机构与西方资本主义信用机构银行有着本质区别。随着近代自然经济的解体,票号因组织形式、经营机制等缺陷,无法适应外部环境而消亡。钱庄则因与时俱进地改变了经营及组织制度,获得了新发展。这一时期,在中国势力较大的金融机构是外商银行。外商银行为了配合列强政治、经济侵略的需要,进入中国。其助长了外国商品和资本的输入,对中国经济造成了巨大危害。但同时也带来了以股份公司制为主体的银行制度,为本国银行的设立做了示范。在国人千呼万唤声中,本国银行姗姗而来,并后来居上,与钱庄、外商银行并立为近代叁大金融机构。本国银行的兴起是各种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如自然经济的瓦解、民族资本工业的创建及外商银行的刺激。此外,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即银行理论、银行建设思想的传播。知识分子严复、谢霖、李徽通过着书立说,阐述了如何建设以股份制为核心的资本组织制度。他们一致认为,股份公司制是最佳的资本组织形式;在内部组织建设方面,清末官员鹿传霖、银行家陈光甫等人贡献了自己的智慧。他们在内部治理机制、管理制度等方面做了论述;就如何建立和完善分支行制度,清末官员盛宣怀,银行家程本固、周作民等认为,以实际经济需要为基点,以事权集中制或统帐制的方式合理设置分支行。第二章,中国近代银行组织之立法。本章主要内容为七个部分,以阶段论的观点,论述了近代中国银行组织立法的产生、推广及强化的演变过程。并围绕银行组织立法的法律渊源、资本组织的立法演进、内部组织的立法演进、分支行的立法演进、组织法律制度与习惯法的冲突等问题展开探讨,最后从立法意义、立法特色、立法缺陷等方面对近代银行组织法制进行评议。近代银行法经过清末的初创,民国时期的发展完善,以1947年《银行法》为标志,形成了兼具英美与大陆法系特征,独具中国特色的银行法体系。其引入了股份公司制的资本组织制度、叁权制衡的内部治理制度、总分行制度等新金融制度,实现了制度创新。同时,银行法丰富了近代民商法的内容,有利于打破“以刑为主”的一元法律传统,推进司法、公法并存的二元法律制度建设。但因各种因素的制约,近代银行法存在着诸多不足,如法律概念不规范、立法内容互相抵触、立法思想与实践脱节、司法困难等。第叁章,资本组织法律制度。本章至第五章探讨银行具体组织法律制度。本章内容主要为四个部分。第一节,近代中国银行资本组织制度的引入与展开。简要回顾了股份公司制在西方产生并适用于银行业的历史,阐述了近代中国银行业引入与普及这一先进制度的过程;第二节,官商合股银行之资本组织:中国银行个案研究。通过中国银行官商股份的变化、资本组织建设的历程,考察官商合股银行在争取产权独立、制度创新方面所付出的努力与探索;第叁节,私人股份银行之资本组织制度。以通商银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为个案,分析官僚军阀为主体、民族资产阶级为主体的银行在资本构成、股权结构上的不同,说明股权结构化对改善银行经营效率的作用;第四节,资本组织制度的创新。此节归纳近代银行在资本组织方面的创新之处。第四章,内部组织法律制度。本章以四节篇幅,从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内部管理、内部组织的创新等方面,解析近代银行内部组织法律制度。第一节,权力机构。主要介绍近代银行股东与股东会,董事、董事会与监察人的构成及特征。通过对金城银行、浙江实业银行章程的分析,了解近代银行股东会的类型、召开及职权,董监会的组成、人员结构等;第二节,执行机构。主要介绍总管理处及分支机构的内部组织机构,探求内部组织叁权机构的设置、运作;第叁节,内部管理制度。本节从职员的录用提拔、收入待遇、奖惩作息叁个方面,介绍了近代银行人事管理制度。最后一节,内部组织制度的创新。该部分从内部组织机构的优化、人事管理的人性化及内部激励机制叁个方面,总结了近代银行内部制度的创新之处。第五章,分支行法律制度。本章内容分为叁个部分。第一节,分支行概述。主要阐述银行组织形式的类型、分支行在中国银行业的适用与普及。单一制与分支行制作为主要的两种制度,各有优劣。基于经济、传统因素的影响,近代中国银行采用的是分支行制度。并以浙江地方实业银行为例,具体介绍了分支行制度在近代银行业的确立过程;第二节,分支机构之设置原则。该节介绍了近代银行在国内、海外分支机构设置所依据的原则;第叁节,分支机构之监管。本节依据国民政府时期法令、法规,着重考察抗日战争后,分支机构的设置与政府的监管措施。并对监管方式-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进行介绍。第六章,归纳与设想。本章以前面的论述为基础,归纳总结中国近代银行组织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其影响,并从中借鉴经验,构想当今银行体制改革的途径与方法。主要内容为叁节。第一节,中国近代银行组织制度的现代化。以传统金融机构为参照,运用比较分析法,阐述在组织制度方面,近代银行具有不可比拟的生命力与活力,故能取而代之;第二节,中国近代银行组织制度的本土特色。移植至中国土壤的银行制度,呈现出异于西方银行制度的一些特色:官商合股的股份制、“官利”股息分配制,政府过度干预的公司治理机制;第叁节,近代银行组织法律制度的影响及启示。影响主要为促进近代银行业的发展、壮大民族产业、约束了新中国银行制度的构建。近代银行立法模式,给当今银行法制建设以启示,我们可以参考在商业银行法之外,另订专门银行法,以弥补我国政策性银行的立法缺失。此外,还可以借鉴近代监管立法,构建统一标准的外资银行经营行为的法律制度,以修正我国“内外有别”的监管制度。最后,注重国情与借鉴外国立法经验的结合,正确处理立法的“国际化”与“本土化”,也是历史给予的启示。最后,文章在结语中指出,我国银行法现代化的逻辑轨迹:以移植为途径、国际化和本土化为目标,体现了金融创新与法律变革的互动。该部分结合法律经济学、法文化学等基本理论,阐述国际化以法律移植为途径的可能性与必然性,及实现方式;分析中国传统观念、商事习惯对银行法的冲击及本土化表现;试图就新时期金融创新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若干建议。

虞瑾[3]2009年在《论我国银行法体系的演进》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主要研究我国银行法体系的演进过程及规律,并以银行公法和银行私法的体系分类为线索,对自清末随着银行的出现而产生了早期的银行法,到1949年之后我国现代银行法律体系正式建立之间的过程作了回顾。对百年间我国银行法的主要立法成果以及银行公法与银行私法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今银行业和银行法面临的国际国内环境,提出完善银行法及相关体系的建议。本文使用史论结合的方法,以历史资料的分析为基础,总结我国银行公法和银行私法不同的构成内容与发展路径;以法学理论为基础,以金融学和经济学的理论为借鉴,分析进一步完善我国现代银行法体系的必要性。本文认为,作为金融法的一个分支,银行法和金融法一样,也是一门公法和私法相混合的法律部门。在银行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中,既有公法关系,比如中央银行与中央政府的关系、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关系、银行监督部门与普通银行的关系等等;又有私法关系,比如商业银行与储户的关系、投资银行与投资者的关系、票据上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等等。因此,在银行法领域讨论公法私法的划分,并总结其不同的特征和演变规律就有很大的现实意义。这样做,有利于更深入理解银行法调整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本质,有利于针对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设计不同的法律调整原则,从而为银行法的完善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本文的绪论部分首先介绍了文章的选题和研究意义,介绍了银行及银行法的一些基础知识,以及研究银行法体系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其次总结和归纳了学者对于我国银行立法和银行法体系的研究成果,梳理了当前各种理论流派。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本文的主要观点和创新之处,即由于银行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不同种类,我国银行法自产生起就是按照银行公法和银行私法的体系并行发展的,并且银行公法和银行私法的发展路径有所区别,银行公法是我国银行法律的主要部分,而银行私法也有符合法律本身发展规律的存在必然性。虽然受长期的公法文化的影响,我国银行私法一直受制于银行公法,发展相对缓慢,现代银行法律体系还有很多需要完善之处,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私法的重要性将逐渐被认识。在绪论的最后部分介绍了本文的写作思路和写作方法,强调了史论结合和学科交叉的方法在研究银行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论文的第一章提纲挈领地介绍了我国银行业的分类和我国银行法律的体系分类。本章针对我国自清末自办银行出现以来形成并不断发展的特有的银行体系,以1949年为分界线,讨论了1949年之前以外国银行和中国人自办银行各分天下的银行体系和1949年之后形成的以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并行的现代银行体系,进而讨论了我国银行法律体系的分类,认为我国银行法律自产生以来就对银行公法和银行私法的不同体系有所区分,论证了银行公法和银行私法体系区分的意义。第二章到第五章是按照时间顺序,以银行法体系的发展脉络为主线,分析了百年来我国银行和银行法演变的过程。其中第二章介绍了清末银行法律的产生经过和主要立法成果,全面分析了影响银行法产生的各种政治和经济的因素,论证了清末货币市场的混乱对于银行立法的直接影响和清政府自办新式银行的财政目的。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由于清政府是以通过设立银行解决财政困境为其主要的驱动力,随之产生银行法在其降生之时就是以银行公法为主导的,而银行私法的发展仅仅作为商法的一个部分,主要是为了解决票据关系的法律纠纷,处于次要的发展地位。第叁章介绍了民国初期我国银行法的演进过程,通过分析北京政府在货币制度和财政金融制度中的各项政治措施和经济立法成果,结合社会各界特别是银行公会对于银行立法的影响作用,具体分析了民初以货币立法和银行组织法为核心的银行公法的各项立法成果和以票据立法为代表的银行私法的立法成果。在此基础上,论证了民国初期银行公法和银行私法体系不同的发展路径,即由于银行业的不断财政化,使得银行公法在银行法律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得到延续,而银行私法却得益于民间关于票据法基本理论的探讨,法律理论得到进一步成熟。第四章主要讨论了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银行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发展。这一时期,由于政府权力的不断加强,银行业日益成为政府利用金融手段控制经济的工具,使得以中央银行法为核心的银行公法体系得到了进一步强化,并且政府对于强化银行公法的目的性更加明确,即通过法律的形式保障其在政治和经济上的绝对控制力,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由于西方法律思想和立法研究成果的引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各项银行立法都体现了较高的立法水平,既是对前期银行立法成果的发展,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社会的要求,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以票据法为代表的银行私法的发展,已渐趋成熟,形成了比较丰富的法律成果。第五章介绍了1949年之后我国银行法的发展成果。本文认为1949年之后银行法的发展阶段是完全不同于1949年之前的一个全新的法律发展阶段,独立的国家主权和统一的政党领导,使得我国具备了形成完备的银行法体系的客观条件。当然,由于特定历史事件的影响,我国银行法经历了“大一统”时期,这是银行立法的停滞期。随着改革开放时代的到来,我国银行业也迎来了全新的发展机遇,银行法也得到了全面的发展。1995年之后,随着《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等一批主要法律的颁布和实施,我国现代银行法体系正式确立。2003年之后,为了适应金融逐步开放的要求,修改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颁布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成立了专门的银行业监管机关——银监会,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我国现代银行法体系。论文最后叁章是对进一步完善我国银行法体系的理论探讨。其中第六章主要介绍了当前形势下我国银行法律和银行法律体系完善的必要性。本章首先结合金融自由化的大背景,讨论了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压抑下我国银行法的选择问题,指出我国银行法律在完善时应当充分考虑本国金融的脆弱性,对于金融自由化下的利率制度和银行经营模式作出正确的应对。文章进而讨论了WTO的各项协议和《巴塞尔协议》体系对于我国银行法律的影响,认为我国银行法律的完善应该结合国际通行惯例和国际条约的相关要求,在银行法的完善中充分体现资本充足率等最新银行监管原则,保证国内银行法与国际银行法在必要情况下的一致性。本章还以相关法学理论为出发点,就我国银行法律的完善和经济建设的优先性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进而分析了我国金融法律完善的实质是法制改革问题,在肯定了我国政府主导型的金融体制的前提下,论证了银行公法和银行私法完善的必要性。第七章主要论述了以中央银行法律制度为核心的银行公法完善的一系列问题。在全面回顾了世界上部分国家中央银行法律制度发展沿革历史的基础上,分析了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的核心问题——中央银行独立性问题,并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和历史上中央银行制度的传统,认为我国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应当充分考虑本国因素,考察本国传统,在完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时始终坚持本土性。论文第八章主要讨论了银行私法的核心部分——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的完善问题。商业银行的法律制度既涉及到银行公法关系,又涉及到银行私法关系,是我国银行法律制度的重要部分。我国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的完善要结合金融创新的背景,充分认识到金融创新所带来的虚拟经济法律问题已经突破了传统金融法律制度的框架;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结合商业银行在虚拟经济下的新形势、新特点,特别是关注银行公法和银行私法共同调整的反洗钱和内控制度等法定义务问题,找到银行私法完善的正确路径。

郭明[4]2016年在《中国近代银行监管思想研究(1897-1949)》文中研究表明金融是经济的核心,银行是金融的主体,银行体系的安全稳健关系到整个经济金融的健康发展。所以,加强银行监管这一课题越来越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和重视。如何有效加强银行监管,除了参考国外理论和经验外,还可以从中国自身的历史发展轨迹找到许多可供借鉴的内容。本文旨在系统梳理和归纳中国近代银行监管思想,弥补国内学界对此领域研究的不足;同时,揭示和分析中国近代银行监管思想的演变规律,以史为鉴,服务现实,启迪未来,为完善和创新中国特色银行监管理论和制度提供指导思路和有益借鉴。本文共分为五章,主要框架如下:第一章是导论,重点阐述了选题意义,介绍了国内研究现状。为便于问题的研究和阐述,从内涵、时间、内容和代表人物的选择四个方面作了具体界定。同时,陈述了本文的研究框架、研究方法及创新与不足。第二、叁、四章分别论述了晚清、北洋、南京国民政府叁个时期的银行监管思想。每个时期,都以监管思想产生或发展的历史背景为切入点展开分析,并按政府有关人士、学界和业界叁个主体对监管思想观点进行梳理和分类,然后通过介绍监管实践最新发展以分析监管思想与监管实践的互动关系,同时以同时期西方银行监管发展状况作为参照,对比分析和寻找我国银行监管发展的规律和不足,最后用历史的眼光对每个时期监管思想演化和发展作出评析。笔者认为,除了受西方影响外,国人包括政府有关人士、学界和业界,对银行监管有着各自独立的认识和贡献,因此本文按照上述叁个主体进行分类并选择代表性人物。晚清时期,银行监管作为新生事物自西方引入后,国人对银行监管有了初步认识,开始围绕要不要监管展开讨论。一些较早接触西方理念的政府开明人士首先站在历史潮头,开始关注和思考银行监管问题,载泽、钱恂等清政府官员和盛宣怀等洋务派官员是其重要代表人物。度支部尚书载泽作为出洋考察五大臣之一,最为全面系统阐述了对银行监管的观点;中国通商银行创办者盛宣怀,在管理通商银行过程中基于对银行案例和危机的思考,对银行监督重要性有了更深刻认识。此时,西方银行制度刚刚传入,国内开办银行起步不久,学界、业界尚未大量关注银行监管问题,仅少数学者(如容闳)和社会有识之士(如魏源、郑观应)对此有所思考和探讨。晚清时期国人开始意识到银行监管重要性,顺应了当时经济社会发展的潮流。北洋时期,国人对银行监管有了较多实践和反思,认识随之深化,但分歧也开始出现,讨论和关注重点开始转向监管有效性问题。此时,国内对银行监管有了较为独立的认识和深入思考,一大批具有理论功底的学者和一些业界人士开始登上历史舞台。学界对政府监管效果提出质疑,徐沧水、铭礼、徐永祚、王显谟、子明等,通过创办《银行周报》并发表大量文章,较为全面阐述了银行监管主张;业界对政府监管出现不满、甚至抵制,如中国银行副总裁张嘉璈以及全国银行公会和上海、北京等多地银行公会,从维护银行整体利益出发提出不同主张。政府方面,财政部及陈锦涛、周学熙、梁启超、曹汝霖、姚传驹等一些财政部官员也提出自己的认识。北洋时期银行监管思想进一步深化,适应并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进步。南京时期,随着大管制时代的到来,以及受国际干预主义思潮的影响,国内政府有关人士、学界和业界开始对严格加强银行管制有了相对统一和普遍的认识,此时对监管必要性和有效性的讨论更加深入和深刻。政府方面,包括财政部及宋子文、孔祥熙、钱永铭等官员,在监管实践中不断丰富着银行监管思想;学界方面,马寅初、丁洪范等一批学者撰写大量理论文章;业界方面,全国银行公会和上海、重庆、北京、天津等地方银行公会多次以提案或议案形式阐述对银行监管看法,丰富了银行监管思想。南京时期银行监管思想开始逐步走向成熟,达到近代中国发展的最高点。第五章是结论与启示。本文的结论是:近代中国银行业经历了从政府无意识监管转向政府严格管制、从所有机构未加监管到全部纳入监管的过程,监管思想融合了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西方银行管理理论的影响,围绕“为何监管、谁监管、监管谁、如何监管”等问题不断讨论深化,在与监管实践不断碰撞和逐步融合的过程中实现创新发展。启示我们:无论何时,应当重视对风险的监管并不断改进监管措施,建立符合中国国情实际的监管主体治理架构,注重监管思想与监管实践的不断融合和有机统一。本文力求从视角、方法、内容叁个方面予以创新。视角上,通过收集梳理已有的思想史料、深入挖掘新的思想史料,重新进行整理、提炼和归类,形成系统的专题的成果,弥补学界对此领域缺乏系统梳理和专题研究的不足;方法上,将以时间为序展开研究的纵向叙述法和与西方同时期银行监管发展的横向对比法结合起来,力求在特定时间和空间下,得出更全面客观的分析结论;内容上,按照政府有关人士、学界和业界叁个不同主体对监管思想进行分析归类,更清晰地展示和对比各派别之间思想观点的异同及其演化,从而深刻揭示中国近代银行监管思想发展演变的规律和特点。

伍操[5]2011年在《战时国民政府金融法律制度研究(1937-1945)》文中研究指明抗日战争是中国近代以来影响深远并取得最终胜利的全国性民族战争,在战争中,国民政府依法实施金融统制,集全国金融之力以支持抗战,成为确保战争军需,夯实抗战基础的基本保障。抗战期间,国民政府实行了一系列战时紧急金融法律制度,形成了一套高度集中而又灵活方便的国家统制金融体制,总体上可分为叁大类:一是战时金融统制的综合性基本法律;二是战时金融统制的领域性专门法律;叁是临时性、执行性的战时金融统制的条令、条例和制度等规定。以上各类立法的相互协调、完整配套,全面而有效的调动了国统区财力和物力支援抗战,同时又因时而动、因地制宜,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了战时金融统制能够持续、稳定、有效的推进。这个相对健全、统一、高效(相对近代中国法制而言是健全、统一、高效的,但较同时期的西方法制却仍显稚嫩)的战时金融法律制度,为金融动员准备与实施提供了基本依据和保证,使战时国民政府能组织实施高效的金融动员和保障,支撑长达八年的抗战,最终夺取战争的胜利,可以说是通过影响国统区经济而影响到战争的整个进程和结局。连作为敌人的日本人也坦言:中国抗战能够长期坚持,金融巩固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从法律制定和运行的角度来看,抗战时期战时金融法律的制度变迁史同时也为现实中国法治发展提供了一个极具教科书意义的历史范本,其成败得失能够为现实中国完善紧急状态立法和推进金融制度现代化提供极具意义的启示。然而,不无遗憾的是,关于该论题的系统性研究与论述,在我国的法学领域尚属空白。而本文研究的旨趣则在于通过对战时国民政府金融立法的考辩,揭示战时金融法制发展的客观规律,并引经验和教训为鉴,以为当世之借鉴。基于以上目的而进行的本文研究,其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叁个方面:史贵言实,本文的研究有助于还原战时金融立法实践之原貌。通过对战时金融机构统制、银行业统制和非银行业统制(包括证券业和保险业)等基本制度的深入研究,还原“中日两国虽然远离战场血肉厮杀,但同样充斥刀光剑影的经济领域的斗争”的基本史实。古人云,“治史如断狱”,而法律史学作为法学与史学的交叉学科,对法律历史现象的重大断语,应当客观理性,力求有相应的史实和史料依据,故笔者寄望于本文并非简单重复已有的结论或随意褒贬、剪裁历史,然百密或有一疏,如有如史实不符者,仍望诸师友有以教我。立论公允,本文的研究有助于客观评价战时金融法律制度之利弊。从立法技术上看,抗战时期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管理立法基本完备,涵盖抗战之特殊时期国统区经济社会发展与战备之所需,也确实起到支持八年抗战、最终取得战争全面胜利的积极作用。同时,笔者也无意避讳战时金融法律制度在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严重问题,欲借丰富的史料,从法律文本本身、法律价值选择、法律功能发挥叁个角度,论述战时金融法律制度的诸多缺陷,揭露制度之弊。经世致用,本文的研究有助于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汲取教训、总结经验。分析抗战时期中国金融法律制度的“供应——需求”及其均衡方式,衡量战时金融法律制度对国统区经济、政治目标反哺的实现情况,总结战争背景下金融法律制度的成因与变迁,从而窥探金融法律制度的发展规律。通过笔者对战时金融制度史进行理性的梳理,我们不仅可以刺探抗日战争这一特殊时期金融立法的利弊,而且能总结经验,用被实践证明了的合理规律形成科学的方法论,这对于我国当前和今后紧急状态立法与金融立法的改革与完善,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或有着重要的现实价值和实践意义。围绕战时金融法律制度这一极具价值的论题,为实现笔者寄以重望的以上目的,本文在广泛收集和整理战时金融制度的史料的基础上,以法学为研究视角,运用文献分析、实证分析、跨学科研究法(交叉研究法)、功能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综合运用历史学、经济学等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战时金融制度变迁这一历史课题做一些初涉性的研究。笔者以为,作为法学领域一个极具开创意义的研究课题,本文研究的创新之处主要表现为:其一,弥补紧急状态立法研究之不足。人类社会是在平时状态与紧急状态的不断交织更迭中,不断向前发展的。一个国家虽然可以尽量预防,但绝不可能完全避免紧急状态的发生,这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使然。古人云,“时移则势异,势异则情变,情变则法不同。”法律应当也必须为所有可能发生的社会现象提供规范性的解决方案,但实行紧急状态对一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伤害都会很大,是不得已采取的断然措施。这就需要法学界提前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以有效预防、及时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减少紧急状态的发生,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目标。然而,目前我国法学界对“常态”法律制度研究较多,对“紧急”状态法律制度思考不足。而战争状态作为一种最典型的紧急状态,战争状态下的法律运行规律应该是法学的重要研究内容。国民政府在抗日战争期间所进行的战时金融立法与实践,正为本文开展这种创新性研究提供了珍贵的素材。其二,弥补近代制度史研究之不足。以前学界对近代法制史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宪政、刑民制度的研究,对经济制度史,尤其是金融制度史的研究稍显不足。抗日战争这一历史事件对于中国近代史研究的意义不言而喻,而战时金融法律制度,是国民政府出于支持持久抗战之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干预经济金融活动的一项重要的立法实践,对于如此重要的研究领域,法学界却鲜有涉及。半个多世纪来,仅有经济史学界出版少量资料汇编性和史实介绍性的书籍,而且其中从法律角度研究这段历史制度的着作尚付阙如。据本人目前收集的资料来看,我国法律史学界对相关制度的专门研究基本是空白。本文从制度变迁角度研究抗战金融法律制度,可以弥补中国近代法史和部门法制史研究的不足。本文的结构基本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得出结论的研究叁段论逻辑,首先介绍战时金融法律制度的立法背景、基本演进轨迹与基本特征,继而具体分析具体统制制度的文本与实践效果,最后在对整个制度进行辩证分析与评价的基础上,探求历史存在制度之现实启示。全文总共十二章,基于叁段论的研究逻辑,本文可以分为叁个大的部分:第一章、第二章为战时金融法律制度总论,介绍该制度的深刻历史背景和法律继承性特征,简要描述了立法传承与历史动因,并在纵向时间维度简要研究战时各阶段的金融制度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初步概括其法律关系构成与法律特征。第叁至十章为战时金融法律制度分论,从横向业务维度划分为金融组织管理制度和金融业务制度:金融组织管理制度主要对战时金融机构内迁制度、战时金融决策协调机制的完善和中央银行制度完善;金融业务制度涉及货币、贴放、汇兑、储蓄、金银、保险、证券、票据法等几个方面,列举式介绍战时金融法律制度的各项具体规定,必要之处也对相应制度进行简单评价。第十一章、第十二章为战时金融法律制度评价与启示,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上对该时期金融制度立法与实践活动进行辩证分析,客观评价制度的得失,继而从现实紧急状态立法与金融立法两个维度提出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

徐少辉[6]2010年在《上海金融中心法制变迁及决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上海开埠后金融业即起步发展,贸易优势的发挥推动上海成为全国经济中心,上海的金融中心地位逐步确立并终在1930年代成为远东国际金融中心。伴随金融业发展,上海金融法律建立完善并最终形成与上海金融中心地位相适应的金融法律制度。上海金融法律制度既是上海金融发展的果,又是推动上海金融中心发展的因。金融法制的历史积淀,对当代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决策与实践具有重要的启示,也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文力求从经济史学、金融史学、法律史学和政治史学相结合的学术视角,以法律史研究为主体,提炼出上海金融中心法律制度变迁的本质特征,以有裨益于当代的决策实践。导论主要交待了选题的缘起和意义。当代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是大国和平崛起的需要,具有特殊时代意义。以往对上海近代以来金融法律的研究,侧重于经济、金融本身,其对金融法律的涉及基本还是服务于金融史研究主线的需要。本文则是以金融法律研究为主线,把金融法律制度作为金融中心发展的内生机制予以考察,进而对当代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是自发性与自觉性相结合的命题作出更深刻的回答。同时对前人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归类,并对金融中心、国际金融中心等与本文相关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作了介绍分析;还对本文研究重点、难点和主要观点,研究方法、思路和缺憾作了交待。第一章主要对清末上海金融中心法律制度初创进行考察。上海开埠后的贸易繁荣、租界建立,对上海金融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外商银行集聚使上海金融实力和控制力明显增强,并对上海华商金融业产生、发展具有示范和刺激作用。随着清末修律和上海华商金融业发展,上海金融法律制度形成。上海银行业关于监理机构、市场准入、业务监理的规定已经出现,《中国通商银行章程》是这个时期上海侧重单个银行立法特征的典型代表。同时上海商会积极推动证券立法完善,保险契约法和保险业法等也进入初创阶段。第二章主要对北洋政府时期上海金融中心法律制度发展进行考察。这个时期中国金融业发展环境较为宽松,上海金融中心获得较大发展。国家“双央行”法律制度建构对上海金融法律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为代表的上海地方金融实力显着增强,独立品格渐显。上海银行业关于监理机构、市场准入、业务审慎监理和银行公会的法律规定有所完善,上海银行公会也更积极地承担起行业自律监理职能,并推动有关立法。上海证券法律制度进步颇多,租界当局、证券交易所的证券法律规定、自律性规定,对上海证券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上海保险法律制度虽无显着创新,但已然将外商保险机构纳入法律规制范围。第叁章主要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上海金融中心法律制度确立进行考察。此时上海金融已形成资源集聚和释放的内生机制,加之中央政权鼎力支持,上海金融中心乃至远东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正式确立。随着时局变化,上海金融监管经历了由单一制向多元制的变迁,金融监管效率总体而言不断加强。上海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日趋完善,商业银行法律制度体系完备,在沪国家金融专业行局均适用特别法监理,银行同业救助法律规定亦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弥补了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的不足。上海证券监理法律制度日趋成熟,证券交易所和证券行业组织的自律性规范有了较大完善。上海保险法律体系确立,保险同业公会积极发挥行业自律功能,并推动保险立法完善。第四章主要对新中国建立后计划经济体制下上海金融中心法律制度进行考察。这个时期上海金融完全归入国家高度集中的“大一统”金融监管体制,由于法律虚无主义盛行,国家以党代政、政策代法,上海金融法律制度在国家法律层面比较苍白,在地方法律层面几乎空白,行业自律规范阙如。上海金融对全国金融立法无甚影响,国家亦无须对上海金融做出专属性规范或考量,上海金融中心法律制度不复存在。第五章主要对当代上海金融中心法制重建和决策变迁进行考察。这个时期上海金融中心法律制度重新确立,上海金融中心建设作为战略逐步进入决策层视野。与近代以来显着不同,当代上海金融中心已经由“自发”发展,转变为“自觉”建设,并从地方战略提升为国家战略。这个决策过程以上海金融发展为基础,包括了法律制度重建和政策推动两个方面。政策推动更加注重对法制的借鉴,改变了主要依靠讲话和内部文件的做法,更多地采用了制定法律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当代上海金融中心法律制度包括了比较完善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商业银行法律制度以及证券、保险法律制度,其中比较先进的地方金融促进法、比较健全的行业自律性规范以及比较完善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尤其可圈可点。结论主要是在对上海金融中心法律制度变迁及决策进行考察基础上的提炼总结。上海金融中心法律制度的形成是历史性成长过程,金融中心形成发展与金融法律制度构建演进具有非常密切的互动共生联系。从历史上看,上海金融中心法律制度是法律移植和法律本土化结合的典范。金融中心及其法律制度发展是当代上海发展的重要内容;上海金融中心及其法律制度发展对全国金融发展及其法律制度演进具有重要意义。基于这个逻辑关系,从法律作为金融中心内生机制的视角,对当代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国家战略决策史进行研究,以史为鉴,于当代更加科学化、法制化地决策实践无疑具有极强现实意义。当代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应当着力加强航运金融业发展,继续完善决策的法制化路径,加强上海地方性金融监管,更加重视发挥法制作为金融中心内生机制所具有的重要推动作用。

杜军强[7]2013年在《近代中国对外商银行的法律控制研究》文中提出近代中国的金融领域里,外商银行以其独特的身份在金融活动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与中国固有的钱庄、后起的华商银行形成叁足鼎立的格局。中国金融近代化起步迟缓,中央银行制度二十世纪叁十年代才建立起来。在这之前外商银行通过放款、贴现、控制汇率成了中国实质意义上的中央银行,控制着中国的金融经济。除了具有以上的影响力外,近代中国的外商银行的法律地位变化还经过两个阶段:在治外法权废除之前,外商银行享有治外法权,并不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在运营中不受中国法律约束;在治外法权废除之后,外商银行才完全依照中国法律运营,接受政府的监督和管理。当然,在治外法权未废除之前,中国对外商银行的法律控制也并非完全空白,而是在微弱的基础上向系统化的方向发展。在废除治外法权和发展银行法制的基础上,近代中国对外商银行全方位的法律控制得以形成。在近代中国银行法的研究中,对外商银行法律控制的系统研究还比较缺乏,有待跟进。本文在探究近代外商银行政治、经济、法律背景的基础上,通过对近代中国外商银行的设立、外商银行的运营和外商银行的停业清理方面的法律控制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探究近代中国对外商银行进行法律控制的发展变化史,从而在此基础上概括、归纳近代中国对外商银行进行法律控制在发展中的基本特征、影响及其历史意义。除引言外,本文共分以下六个部分: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外商银行在近代中国的存在形式,系以纯粹外商银行、中外合办银行和储蓄会等形式存在。外商银行发展的前期阶段一直以英商银行为主要力量;到了十九世界末则法、德、俄的力量开始上升,外商银行群体开始多样化;二十世纪日、美银行的后来居上使得外商银行群体更加复杂。除此之外,中外合办的外商银行在十九世纪末至二十世纪前二十多年蓬勃发展,成为不受条约限制而深入中国更多地区的外商银行,同样对中国影响极深。此外还有储蓄会形式的银行性质机构,纯粹经营有奖储蓄的非法业务而无法禁止,影响当时金融,亦属外商银行的一种形态。这些外商银行大多未经中国允许而开展经营,未经中国特许而在中国发行纸币,强迫提供政治贷款,强迫中国关税存放外商银行等,都严重侵犯中国主权,深刻影响近代中国金融。第二章通过对设定的领事裁判权和租界等治外法权的条约、法律文本的分析,以及实践上治外法权的违法扩展和废除治外法权的考察,探讨治外法权对于近代中国金融法制的影响。在这一基础上,本章通过对晚清、北京政府、南京政府叁个时段的银行法制考察发现,中国近代银行法制是由简单走向复杂系统,由部门规定集聚上升为银行法律;而对外商银行的准入、运营和清理的管理也是从具体事件到抽象规定的逐步系统化的过程。第叁章为外商银行准入的法律控制变迁。对于外商银行,中国经历了从银行认识到约束外商银行乏力,再到从法律上控制外商银行进入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过程。随着近代中国银行法制的发展和治外法权的渐次废除,外商银行的准入形式经历了从任意自由设立到通过特殊协议设立,进而协议按照中国法律设立,最后在废除治外法权的背景下,最终形成了有严格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的外商银行准入中国金融市场的法律制度。在这一控制外商银行进入中国金融市场的过程中,中外合办银行和纯粹外商银行等都被纳入到法律规范之中。通过对近代外商银行准入的法律控制在实践中逐步积累的考察可知,外商银行准入的法律秩序得以逐渐形成。第四章以近代中国对外商银行纸币发行的控制为中心进行考察,并探讨了外商银行的业务运营与运营安全问题。本章首先回顾了外商银行任意发行纸币的历史及其造成的影响。对此,中国的民间与官方在法律制度未健全之时就已经有反对之声与抵制之举。北京政府颁布《取缔纸币条例》及其后对条例的修正,可以看作是政府控制外商银行发行纸币的早期努力。南京政府时期,政府为进行币制改革,通过发布命令和与外商银行签订协议,阻止外商银行将白银运往国际金融市场,并取得一定的成就。法币改革中,南京政府通过外交的努力和对银行施加的压力,外商银行先后上缴其白银并兑为法币。法币成为包括外商银行在内所有银行的记账单位和支付手段。外商银行未经中国特许的纸币发行遂告结束,中国得以垄断纸币发行。本章还讨论了中国控制外商银行的业务运营和业务安全。1947年《银行法》颁布时,中国结束了外商银行业务运营与安全无法控制的历史。近代中国建立起比较完整的业务控制和业务安全法律控制体系。第五章外商银行停业清理的法律发展史分为两端:拥有治外法权的外商银行在银行清理的过程中由领事法庭或法院完成的历史;另一为在中国清理属于敌对国的外商银行、中外合办的外商银行的基础上逐渐形成清理外商银行法律制度的历史。中国基于战争敌对状态否定外商银行享有的领事裁判权,完成了对德国德华银行、尤其是日商银行的彻底清理,是控制外商银行清理的重要突破;另一方面在对中外合办的外商银行的清理中,中方基于特定业务权的发生根据、银行的重大变动或银行的设立根据,不断加深对外商银行清理的法律控制,并逐步积累了清理外商银行的制度经验。通过废约运动,作为中方法律制度障碍的领事裁判权及其法庭组织将不复存在,这为银行清理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在国内清理银行的制度在不断发展的基础上,比较完备的清理外商银行的法律制度得以形成。中国对外商银行清理的法律控制始于具体业务,最终发展成清理外商银行的基本法律制度,从而艰难走完了不平条件下对外商银行清理进行法律控制的历程。第六章通过梳理近代中国对外商银行法律控制的发展变化,总结出其演变的特征,即领事裁判权直接影响着对外商银行的法律控制,对外商银行的法律控制向着系统化的方向发展,外商银行最终从事后控制的特权银行转变为事前控制特别监管银行。本章最后从银行法制与银行业的角度探讨外商银行法律控制的历史影响。总之,通过梳理近代中国对外商银行的法律控制的历史,近代银行法制历史中关于外商银行部分的内容得以充实。在完整银行法律体系得以形成的大背景下,本文探索特定条件下政府关于银行法律控制活动的发展规律,并提炼其理论意义以为银行法制发展之借鉴。

施春红[8]2012年在《近代中国金融法规研究》文中提出1897年,中国第一家新式银行—中国通商银行成立,揭开了我国近代银行业历史演进的序幕。1908年,清政府颁布《银行通行则例》,它是我国第一部银行通行法规,标志着我国银行法律的开端。北京政府时期《银行通行法》虽然只是起草,没有正式对外公布施行,但它依然在近代中国的银行法律体系建设中留下了光辉的一页。近代银行法经过清末的初创到民国时期逐渐发展完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一般银行立法以1931年《银行法》和1947年《银行法》为标志,其中,1947年《银行法》是近代银行立法的一个里程碑,代表了近代银行立法的最高水平。在这近40年的立法进程中,晚清政府、北京政府、南京国民政府主观上都在尝试并且努力建成一个既能吸收容纳世界最新的法制成果,又能够符合当时本国国情的银行法体系。本文利用上海市图书馆、上海市档案馆的丰富原始书稿、档案,对晚清以来中国金融法规的发展历程进行梳理,以1931年《银行法》、1947年《银行法》作为研究对象,从新旧两部银行法的立法背景、出台后的各方反应、法律实施效果等方面尝试进行纵向的历史比较。1931年制定的《银行法》出台后,各方反应强烈,尤其是遭到钱业公会的大力抵制,最终导致其没有得到施行成为空法。1947年制定的《银行法》出台后基本得到社会各方的赞同,但遗憾的是,它在大陆地区实施效果甚微,在国民党政府战局失利退避到台湾地区后,这部《银行法》成为了我国台湾地区银行制度的发展源流。1947年《银行法》相比于1931年《银行法》进步比较明显,在法律条文方面,纳入《银行通行则例》、《银行通行法》等方面的内容,同时又对银行作细致分类,并分别进行规定,最后又统一于这部《银行法》中。这样做在保证对各类银行的监管全面有效的同时,也扩大了监管的范围,并且做到集中管理。在加强金融风险防范方面,也对存款和付款准备金做了非常细致的规定。而且专门针对外国银行设立单独的一章进行管理,这样就可以以法律的形式将外国银行纳入管理范围,进行集中管理,有利于中国银行管理体制的建立健全。另外,本文尝试将1931年《银行法》、1947年《银行法》与美国1864年《国民银行法》、1933年《银行法》分别进行横向比较,以期得出银行立法的经验及教训,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银行法律体系提供借鉴。美国1864年《国民银行法》,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银行法,留学欧美多年的马寅初在草拟1931年《银行法》时对期进行了借鉴,但因其超越了当时中国的国情,遭到各方反对而最终未能实行:美国1933年《银行法》,是在1929年经济大萧条导致银行体系几乎崩溃的情况下制定的,而在此十四年之后,刚刚从战争硝烟中走出来的中国,在制定1947年《银行法》时,自然借鉴了其法律文本中的精华部分,而且因其契合当时国情,深得各方赞同。南京国民政府的两次立法实践启示我们,在银行立法过程中,不仅要注重引进国外先进发达的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而且要真正贴合中国银行业发展的实际,既不能超越也不能落后。

石雨卉[9]2011年在《民国时期银行金融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银行作为市场经济的金融单位,其经营活动中,总是伴随着各种各样的风险。承担风险并获得收益,看似简单的经济关系也是银行业经营的关键问题,所以对于银行来说防范金融风险尤为重要,因为这不仅关系到某个银行的存亡,更加关系到一个国家,甚至是国际社会经济的状况。本文以历史研究为主线,以中国近代银行制度为出发点,以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角度探究民国时期银行法律制度,并以此作为基础,对民国时期银行业金融风险的法律防范做一个历史性的考察,并以史为鉴,以期提炼出一些对我国当代银行金融风险法律防范的有益思考。本文主体共分为六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本文的引言部分,介绍了部分法律史学者对于近代中国银行业及银行金融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理论观点和研究成果,简要的概述了中国近代银行业的起源,并引出民国时期银行业取得较大发展,银行法律法规的建设也取得前所未有的成绩,并提出了研究民国时期银行业金融风险防范的意义所在,即希望总结历史,服务今朝。第二部分把民国时期分为不同的时间段,即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北洋政府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先后介绍了这叁个时期银行业的发展情势和关于银行业的立法状况,并指出民国时期是银行理论和立法的大发展时期,特别是南京国民政府系列的立法活动,开创了中国第一次银行立法的高潮时期,其中许多有关防范金融风险的法律制度,对于屡受金融危机侵袭的当今时代仍然具有重大的借鉴和指导意义。本章进一步分析了民国时期金融风险的种类,并指出了银行业金融风险的客观性和普遍性,即使是今天的银行业,也仍然面临着这些金融风险。第叁部分较为详细的阐述民国时期银行业防范金融风险的内控制度,及从银行业内部的组织架构、人事制度、财务管理、业务制度等视角,论述银行业内部控制制度,其中,银行业内部组织制度又细分为银行本身组织制度和以银行为基本单位的银行组织的结构,如“分支行”,并进一步指出银行业内部控制对于预防金融风险的重要性。第四部分从银行业外部着手,着重论述了民国时期银行业的外部监管机制及相关的法律规范。本章主要阐释了两大部分,其一为政府对于银行业的监管,包括行业准入限制和业务范围管控,其二为银行业公会实施的监管,包括对银行行为的限制和保护。第五部分提出民国时期银行金融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对于当今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启示。本章内容又分为两个部分,分别从银行业内部体制的完善和外部监管体制的建设两个方面,提出作者对于当今市场经济体制下,银行防范金融风险的法制思考。第六部分是结语部分总结全文,指出当今银行业防范金融风险的法律制度建设,可参照民国时期银行防范金融风险的法律制度,以期以史为鉴,更好地服务当今社会。

朱晓辉[10]2002年在《试析中国近代银行监管制度及思想(1859~1927)》文中研究说明本文所析中国近代银行之“近代”限于清木和北洋政府两时期,是银行业从西方社会舶来后于中国本土初生、成长的时期,相应的监管制度和思想也在缓慢成熟。所以,本文探讨的主要是中国银行业监管制度及思想的萌芽和渐渐成熟的过程,其间伴随的银行法律法规的完善及执法环境的时好时坏对监管思想的影响也是本文的主要内容。 全文分为叁个大章,除最后一章为全文观点总结外,前两章都各有小结。按时间顺序来说,第一章是“清末银行监管制度及思想的提出(1859~1911)”,文中铺陈了西方银行理论与制度在中国的传播情况以及中国本土银行业初步发展后,政府监管制度、法律法规的出台及相应的监管机构的设置。试图说明的是,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性质决定了中国本土银行业的起步不是发达的商业环境的需要,而只能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洋务运动的组成部分,清末银行业的监管也不过是浮于表面的、保持政府银行不倒闭的监管。第二章是“北洋政府时期银行监管制度及思想的发展(1912~1927)”,文中对比了这一时期理论界(和银行界站在一起)和政府当权者对银行监管目的的分歧,剖析利用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机会勃兴起来的中国银行业兴盛的真正原因和政府监管思想的变化、法律的改良。试图说明银行资本普遍财政化后,政府整理财政、统一币制的改革措施与解决财政赤字的经济政策之间的两难选择。第叁章是全文观点的总结,主要内容是:传统金融业将必然没落;银行资本具有财政性特征是中国传统的国家控制论的延伸,对银行资本加强监管又是国家控制论的必然结果;政府既是银行业的主管机关,又是其唯一的监管机关,管理体制没有分权与制衡是管理失败的根源。 由于清末和北洋两时期都是社会动荡、中央政府不能集权而各级政府财政又普遍赤字的特殊时期,银行业一开始就与财政纠葛不清,有着先天的不足;这也导致了政府财政部同时主管和监管银行业,形成监管制度安排上的不合理,行政监管的因素过强,因而有着潜在的危机。于是,如何界定和限制政府行为过多干预行业市场就成为本文更深一层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中国近代银行业监理法律问题研究[D]. 马志刚. 中国政法大学. 2001

[2]. 中国近代银行组织法律制度研究(1897-1949)[D]. 李婧. 华东政法大学. 2009

[3]. 论我国银行法体系的演进[D]. 虞瑾. 华东政法大学. 2009

[4]. 中国近代银行监管思想研究(1897-1949)[D]. 郭明. 中央财经大学. 2016

[5]. 战时国民政府金融法律制度研究(1937-1945)[D]. 伍操. 西南政法大学. 2011

[6]. 上海金融中心法制变迁及决策研究[D]. 徐少辉. 华东政法大学. 2010

[7]. 近代中国对外商银行的法律控制研究[D]. 杜军强. 华东政法大学. 2013

[8]. 近代中国金融法规研究[D]. 施春红. 东华大学. 2012

[9]. 民国时期银行金融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研究[D]. 石雨卉. 山西大学. 2011

[10]. 试析中国近代银行监管制度及思想(1859~1927)[D]. 朱晓辉. 中国政法大学.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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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银行业监理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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