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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12X(2007)-03-0071(04)
农业产业化,其本质是市场农业多元主体结成的利益共同体,以契约为纽带,通过“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分配机制使其成为我国农村的又一重要制度创新。理论和实践都已充分证明,农业产业化经营对促进农业市场化进程、推动农业结构转型、稳定和增加农民收入、分散和规避市场风险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一种新的经营制度,建立健全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有助于农业产业化健康持续地发展。
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契约关系决定了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分配,也决定了农业生产中风险的分担状况,是影响农业产业化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稳定的契约对农业产业化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这里,笔者认为契约的稳定性有两重含义:一是签订契约的各方没有违约和毁约的行为;二是契约各主体的道德风险得到有效抑制(没有明显的道德风险)。
一、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契约关系类型
契约是一种交易双方就未来的行为做出的规定,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契约关系,存在着不同主体多样化的形式,可以做出如下一些分类:
(一)按结成契约关系的不同主体分
可以分为“龙头企业+农户”型、“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型与“龙头企业+大户+农户”型契约关系。“龙头企业+农户”这种组织形式常被称之为“分包制”或“订单农业”。这种组织运作的特点是:农户按照契约规定生产农副产品,企业按照契约规定收购、加工、销售并提供相应的服务。除此以外,有的龙头企业还向农户提供一些产前和产中服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由契约界定。“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运作方式是,龙头企业预测市场需求,通过契约与合作社约定本年度生产的数量、品质以及技术指标。合作社把生产任务落实到各个农户,在生产过程中,有的合作社还为农户提供购买生产资料的服务和技术服务。农产品由合作社(或龙头企业)收购,企业把收购款拨付给合作社,由合作社分发给各农户。在“龙头企业+大户+农户”这种组织形式之中,大户的作用和合作社基本相似。但是,龙头企业并不通过大户规定农户的生产计划,大户只起到集中收购的作用,只有少数大户进行初加工。大户和农户以及龙头企业间是一种纯粹的市场交易关系。
(二)按公司与农户的契约形态分
主要包括合同契约方式和租赁联结方式。合同契约方式是经公司与农户双方协商,通过产销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建立相对稳定的购销关系,这种方式也叫“订单农业”。合同契约方式并没有改变联合各方经营的独立性,通过契约作为制度和法律保护,界定了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这种方式使得公司有了充足而稳定的原材料来源,农民的农产品也有了比较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市场,从而降低了公司和农户生产经营的不确定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市场风险。租赁联结方式是公司基于农民土地产权关系基本保持不变的前提下,与农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农户获得土地租金收益。在租赁期内,公司或者与出租土地的农民不发生经济联系,或者将租赁的土地返包给农户经营。维系这种关系的纽带是返租契约以及对出让土地的农民就业协议。
(三)按签约产品的专用性分
可以分为专用性弱的产品契约、专用性强的产品契约和专用性中等的产品契约。[1]按照威廉姆森的说法,当一项耐久性的投资被用于支持某种特定的交易时,这部分资产就具有专用性。产品专用性是指农户按商品契约规定生产出来的产品如果不按约卖给契约方,就可能受到较大的损失。就专用性弱的产品契约而言,由于此类农产品的销售范围、销售对象非常广,几乎不受时空条件的制约,因而农户(尤其是小农户)在市场价格高于合同收购价格时,通常会选择将产品直接售给市场。因此,此类商品契约受市场波动的影响较大,稳定性较差。专用性强的产品契约,此类农产品因为用途较单一,市场需求不稳定或销售渠道不畅,生产者只能将产品按合同卖给公司,转作其他销售的可能性较小。公司如果违约,则会因难以保证后续原料供应而损失长期收益,其专用性投资可能因此而沉淀。因此,该类商品契约的稳定性较高。就专用性中等的产品契约来说,此类农产品的专用性居中,在市场行情有利时,农户有可能将产品转售给市场以谋取更大的收益,契约的稳定性一般。
(四)按公司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划分
分为要素契约和商品契约。要素契约主要见之于“反租倒包”,其运作方式是,企业先租用农户现有的土地使用权,再把依附于土地上的农民变为土地上的工人。农民获得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租金和劳动的工资。企业拥有完全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商品契约的形式多样化,最简单的是龙头企业与农户签订合同,按照市场价格收购农产品。[2]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通过商品契约联结龙头企业与农户的组织形式占主导地位。在要素契约方式下,企业基本上承担了全部风险。
二、实际履约效果及其原因分析
由于农产品受自然环境和市场环境的影响很大,因此,在实际履约的时候,存在着很大的市场风险,具体表现为实际市场价格的大幅波动。履约的情况与契约的类型紧密相关,不同的契约类型在实际履约时有不同的效果,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大户履约情况较好,小户履约情况相对较差。当农副产品市场价格高于契约约定的价格时,尤其是差价比较大时,小户往往会把产品卖给市场而不是按照契约价格把产品卖给龙头企业。反之,如果契约约定价格高于市场价格时,价差越大,农户越倾向于把产品卖给龙头企业,履约情况越好。有学者调查发现某米业公司在2001年的契约价格与市场价格价差较小(0.02元/公斤),普通合同的履约率仅为50%~60%;2002年的价差较大(0.06元/公斤),履约率就上升到80%~90%。[3]
第二,产品专用性较强的契约履行情况较好。产品的专用性主要体现在其自然属性和市场属性上。从自然属性来看,体积越大的产品,销售半径较小,销售时间较短,如果不按契约出售,则很难在短期内找到合适的买方,因而其专用性越强;从市场属性来看,产品越是用途特定,其市场需求面越窄,产品生产出来后再寻找其他买主的可能性就越小,因而其专用性越强。一般来说,农户签约生产的产品的专用性越强,违约的可能性就越小,契约的稳定性就越强。[4]
第三,具有中介的产业化组织更有效率。“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和“龙头企业+大户+农户”在稳定契约方面比“龙头企业+农户”更具有组织效率。[5]农户负责农产品生产,龙头企业负责农产品的加工和销售,合作社或大户充当中介,为农户提供产前和产中的某些服务,也为龙头企业提供服务。
三、契约主体行为对契约稳定性作用分析
契约稳定性取决于签订契约主体采取的行为。这些主体是采取履约还是违约(包括道德风险)行为又取决于主体对成本收益比较后的决策。当市场价格高于契约价格时,农户存在着把农产品转售给市场的强烈动机;当市场价格低于契约价格时,企业倾向直接按市场价格购买,或故意压级压价。不论是农民违约还是企业违约,都是在约束条件下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行为。
(一)履约双方的收益与成本
履约给双方带来的收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农户和企业优势资源整合后引起的系统产出最大化及各自收益最大化。企业与农户生产要素的结合,本质上是企业和农户拥有的不同资源与能力的结合。通过资源和能力的不同组合,以及对产生的额外收益重新分配,可以达到整个组织系统的收益最大化和契约双方的收益最大化。第二,双方合作对自然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的抵御能力增强,减少因风险给自己带来过大的损害。履约给企业或农户带来的成本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履约带来的机会成本。这在商品契约中的表现尤其突出,当契约中订立的价格与市场价格出现差距时,即市场价格高于合同价格,对农户而言,两者的差距构成了其履约的机会成本;反之,如果合同价格高于市场价格,这个差距又成了企业的机会成本。在要素契约中同样存在着机会成本,主要表现为农民获得工资但可能因此丧失自己经营的收益。第二,契约设计不合理带来优势资源和利益的丧失。如果契约设计不合理,可能导致农户和企业各自的一些优势不仅不能有效发挥,反而可能因错位而导致各自原有利益的丧失。
(二)违约双方的收益与成本
农户违约时可能带来的收益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在商品契约中,获得市场价格高于合同价格时,按市场价格而不是按合同价格出售产品,这种差价带来的额外利润;第二,在要素契约中,农户违约主要体现的是偷懒行为,这给农户带来的好处是闲暇以及由此节约的体力和精力。而企业违约主要的收益就是当市场价格低于合同价格时,企业违约按市场价格收购产品,二者的差价就是企业违约的额外收益。企业和农户违约的成本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违约受到的经济惩罚。在契约的订立中,往往都会约定违约的惩罚措施,主要表现为支付一定的违约金,然而这种惩罚对企业或农户作用力的大小受契约刚性的影响。现实中,就公司与农户而言,公司与农户之间存在明显的契约软约束。这里的软约束是指契约方违约或存在机会主义的情况下,即使第三方(如法院)介入也难以保证契约的实施,导致履约问题得不到解决。在小农户违约的情况下,由于小农户数量众多,法不责众,公司考虑高昂的诉讼成本,一般会放弃诉诸法律。但公司与大农户之间的契约则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大农户数量较少,且拥有一定的资产,公司方便监督和管理,发生诉讼时成本较低,在违约的情况下通常诉诸法律解决。第二,信誉损失以及由此带来的可预期的其他损失。企业和农户违约成本最直接的就是信誉损失以及带来的可预期的其他损失。企业和农户违约的成本最直接的就是信誉损失。对农产和企业有影响的主要是信誉损失而带来的可预期的其他损失,具体而言,可以从两个层次上分析。
第一个层次上是双方是否是重复契约关系。[6]如果是一次交易,即单期博弈时,一方无法对违约方实施有效的惩罚,因此,信誉损失对违约的人并无大碍。如果是重复交易,信誉损失以后,违约主体在后来的交易中才会损失相应的利益,这种可预期的损失才对农户或企业本次的交易有制约作用。第二个层次是在存在重复交易关系时即重复博弈时,信誉损失给违约主体带来的可预期的损失表现是:失去和对方再次合作的机会,由此带来利益增加和风险分担上的好处。这种成本对农户或企业的影响程度还要受一些因素的制约,主要包括:
(1)信息的充分性程度。[7]当信息充分时,即使是一次性博弈,参与人也会很注重自己的信誉,而不轻易违约。因为,关于参与人信誉的信息非常充分,如果在一次博弈中违约,损害了其信誉,他就无法在下一次的交易中获益,甚至无法获得再次交易的可能性。(2)产品专用性和资产专用性。签约产品专用性较强的契约履行情况较好,这是因为产品专用性越强,农户很难通过其他渠道转移生产和经营风险,如果违约意味着双方在多次合作时可能转移或分担的风险将全部由农户来承担。(3)对收益的依赖程度。农业产业化收益对个体的重要程度影响不同主体是否选择违约。例如农户生存完全依赖于最终收入,如果信誉丧失了,与企业进行再一次合作就变得困难,以后的生产和经营风险都要由自己来承担,而这种收益又对自己至关重要,所以农户此时违约的成本还包括必须承受未来收入的不确定性,也就是较大的生存风险。因此,农业生产收益对个体重要程度越高,企业或农户越倾向于不违约。(4)折现系数的影响。[8]参与人的折现系数较高,即未来的收益相对于现在来说,不会太贬值。如果未来收益的折现系数很低,那么参与人就不会太关注未来的收益,而仅关注当前的收益,那么,信誉也就失去了它应有的作用。目前,农户的规模非常小,大部分农户依靠非常小的土地规模进行简单再生产,多数农户的财富很少,这就决定了农户的偏好是高度风险规避的。他们特别看重当前的收入,而对未来的收入并不很关心,也就是农户的折现系数很低。当农产品市场的价格波动性很大,农户处理信息能力非常有限,有机会在市场上以高价出售时,他们会将农产品出售给市场;如果契约内交易有利时,他们会依赖契约;但如果契约会强制实施而使他们丧失外部市场机会时,他们预期到这一点可能就不签订契约,而是更愿意到外部市场上进行交易。此外,还受资产规模的影响(交易范围大小的影响)。
以上综合起来决定了农户和企业对风险剩余的承受程度。风险剩余是指风险承受主体采取了一定的防范和抵御措施后的不确定程度。虽然在农业生产过程采用了一系列措施,农业生产依然受到风险剩余的影响。农户或者企业是否履约或者违约,关键是比较其履约或者违约给自己带来的收益与成本而做出的最大化选择。
四、增强契约稳定性的对策
契约的稳定与否,也就是订单履约率的高低,这不仅决定了企业与农户所承担市场风险的大小,而且影响农业结构的进一步调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履约的收益和违约的成本,降低履约成本和违约收益。
1.加快立法步伐,提高合同履约率。目前,我国立法步伐在逐步加快,但涉及到农产品交易,合同的法律较少。加快制定和规范农产品的交易标准,完善和规范合同,加强对双方的约束。并且农产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产品质量受气候、环境、时令的影响较大,其品质、质量标准应和工业品区别对待,应设专门的质量标准体系。
2.探索农业订单的利益风险规避和保障机制。积极探索建立农产品风险基金,在企业与农户遇到这些不可知因素带来的风险时,给其适当补贴,相应减少双方的损失,可以有效促进契约的正常履行。建立风险基金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一是农业龙头企业与参与农户共建,即产业化经营系统每年分配前从共同经营利润中扣除一定的比例,作为风险基金。二是农业龙头企业与政府共建,政府每年从财政收入中拨出一定比例,农业龙头企业每年从其经营利润中扣除一定比例,形成风险基金。
3.引入期权理论中的卖权机制。公司和农户的契约实际上是一种远期交易合同,这种交易本身就有一定的风险,期货交易具备了这个功能。这种合约给予卖权持有人(农户)一种权利,给予卖权出售者(企业)一种义务,签约后,如果标的物市场价格低于约定价格,农民以约定价格向企业出售农产品;如果市场价格高于约定价格,农民以市场价格向企业出售产品。这样既保护了农民的基本利益,又减轻了企业承担的风险,形成利益与风险共担的运作机制。
4.加强企业与农户遵守法律和诚实守信观念。加强对农民的法制教育。培养他们的契约意识和诚信观念。企业也要恪守信誉,提高合同的履约率。企业和农户都要增强法制观念,认真履约。任何一方出于自身利益无故毁约,造成双方损失的,受害方应学会通过法律途径诉讼解决。有了强制的法律约束,履约率会大大提高。
另外,从长远看,契约得到有效执行,最根本的是要建立相应的监督体系。政府部门应该加强监督,通过银行、保险、公证等部门,在企业和农户之间建立一种支撑和保障体系,切实降低买卖双方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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