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化解风险型社会矛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管理体制论文,改革创新论文,社会矛盾论文,风险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大力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与建设,为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然而,在人们努力开展社会管理体制建设的同时,社会不和谐、不稳定因素却更加复杂、更加尖锐地表现出来。面对不断爆发的严重威胁社会秩序的恶性事件,应当实事求是地总结几年来社会建设的经验教训,以求更加有效地开展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
一、反社会事件频发的严重警示
应当明确肯定,中央关于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系列战略部署都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当代中国社会确实呈现了社会结构深刻变迁、社会矛盾日益复杂的局面,如果不能有效化解各种层面展现出来的社会矛盾,不仅难以维持稳定的社会生活秩序,而且对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平稳运行的政治体制和持续繁荣的文化局面,也会构成直接干扰或严重威胁。所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不能动摇。现在面对的关键问题是:为什么在大力构建和谐社会、加强社会管理的六年多实践中,社会矛盾却呈现爆发频次更高、表现形式更为尖锐的趋势?
面对这个问题,人们首先可能想到的是,尽管这些年中国经济快速增长,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都在普遍提高,但分配不公、两极分化、弱势群体或贫困人口等影响社会秩序稳定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应当说,这确实是构建和谐社会面临的一个根本难题。如果对待这些问题不能采取积极措施,使之得到有效解决,那就意味着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不稳定因素不能有效降低,这些处于底层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会以各种方式甚至以极端的形式对社会秩序发生干扰,最近一段时间接踵而发的校园凶案就已经表明了这种威胁的真实存在。
从2010年3月23日到5月12日,前后仅有50天的时间,福建、广西、广东、江苏、山东和陕西等地就接连发生了6起令人触目惊心的校园凶案。6名罪犯先后闯入校园和幼儿园,疯狂地砍杀小学生和幼年儿童,共有19人遇难,74人被砍伤。残忍的手段和严重的后果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震撼,人们纷纷感到社会风险正在不可预测地扑向社会各种角落。中央领导对校园凶案高度重视,各级政府也迅速采取紧急措施,加强了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保卫。
为了防止校园凶案再度发生而加强安全保卫是非常必要的,但同时应当像温家宝总理所指出的那样:“除了采取强有力的治安措施之外,我们还要注意解决造成这些问题的一些深层次的原因,包括处理一些社会矛盾,化解纠纷,加强基层的调解作用。”① 校园凶案的6名罪犯都处于无业状态,因此都属于生活困难的底层社会成员。舆论界讨论这6起校园凶案的发生原因时,大都从心理扭曲和生活困难两个角度给出解释。可以说这两个方面的因素都是存在的,但从凶案发生时间的连续性和对社会构成威胁的普遍性上看,更应当注意其中包含的社会矛盾,应当揭示其中的社会原因。
6起校园凶案已经向政府和社会各界发出严重警示,当前应当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化解那些严重威胁社会生活秩序的社会矛盾。而欲实现这一目标,应当对大量出现且十分复杂的社会矛盾做一个划分,即依据是否对社会秩序构成严重威胁的标准划分出风险型社会矛盾和常态型社会矛盾。这种划分的意义首先在于集中社会管理机构和公安保卫部门的注意力,加大力度去发现和化解那些对社会秩序构成严重威胁、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构成危害的社会矛盾。
社会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但并非所有的社会矛盾都一定对社会秩序构成威胁。一些因为职业类别、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生活水准等方面的适度差别而形成的社会矛盾,对社会秩序不但不能产生威胁,反而会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发展、维持社会秩序稳定,这些社会矛盾可视作常态型社会矛盾;而那些因为差别极端化、属于明显社会不公而引发的社会矛盾,不仅会使处于劣势地位的社会成员陷入生活困境,而且还会引发他们的怨恨甚至仇恨心理,其极端的爆发形式则是校园凶案一类的反社会、报复社会的行为,这类社会矛盾就是风险型社会矛盾。
如果能做出风险型社会矛盾和常态型社会矛盾划分,那么也就很容易地明确:当前各类社会管理机构包括公安保卫系统所要化解的社会矛盾,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常态型社会矛盾,而是对社会秩序构成严重威胁的风险型社会矛盾。并且,这种划分也有利于更清楚地把握威胁社会秩序的社会矛盾亦即风险型社会矛盾的存在根源和化解对策。
二、风险型社会矛盾的存在根源
在笔者看来,并非社会生活中的矛盾都是社会矛盾,那些个体之间因为某些个别原因引发的一些矛盾,不具有群体性、阶层性或社会普遍性的矛盾都不应看成社会矛盾,只有那些与群体、阶层甚至社区层面的利益、权力、地位、声望、信念等有联系的矛盾才是社会矛盾。简言之,社会矛盾的本质是矛盾的社会性,而社会性就是迪尔凯姆讲的社会事实。在迪尔凯姆看来,社会事实是表现为思维方式、感觉方式、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各种具有客观性、普遍性和强制性的制度。如果承认社会矛盾是具有社会事实性质的矛盾,而社会事实又是制度,所以就可以把社会矛盾理解为制度性矛盾。
把社会矛盾理解为制度性矛盾,是从社会矛盾体现的本质关系或发生根源上讲的。社会矛盾一定是通过各种社会事件表现出来的。当前人们广泛议论的各种社会矛盾,诸如国企改革与下岗失业,农民工进城与城市认同,房地产开发与征地拆迁,住房改革与房价高涨,经济增长与分配不公,贫富两极分化与社会共同富裕等等社会矛盾,都一定是通过具体的社会事件感受到的,但是这些以生动的社会事件表现出来的社会矛盾,其实质都不过是制度性矛盾,只有从制度之间的联系、对立甚至冲突去分析这些社会矛盾,才能明确地把握它们的本质和产生的根源。
从制度关系来分析风险型社会矛盾的发生根源,具有更重要的意义。风险型社会矛盾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就是社会风险,从这个意义上看,关于社会风险的研究对于揭示风险型社会矛盾的存在根源无疑具有直接的借鉴意义。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对社会风险的本质、形式和威胁作了深刻分析,他认为人类社会正在进入一种新的历史时期——风险社会,“风险是个指明自然终结和传统终结的概念。或者换句话说:在自然和传统失去它们的无限效力并依赖于人的决定的地方,才谈得上风险。风险概念表明人们创造了一种文明,以便使自己的决定将会造成的不可预见的后果具备可预见性,从而控制不可控制的事情,通过有意采取的预防性行动以及相应的制度化的措施战胜种种(发展带来的)副作用。”②
可见,贝克十分明确地把当代社会的风险归结为人类的制造结果,是依据现代性原则排斥自然与传统因素而制订相应制度来控制自然与社会的后果。简言之,贝克强调了社会风险的人为性和制度性。贝克对社会风险发生根源的这种理解,也适于解释当代中国的风险型社会矛盾。并且,当代中国社会的风险型社会矛盾具有更突出的人为性和制度性。如前所述,6起校园凶案是郑民生等凶手所为,就这些凶案的直接罪责而言,任何理由都解脱不了他们制造这些凶案的罪责,杀人害命必须受到严厉惩办。但当探究这些凶案折射的深层社会矛盾时,却不能不想到近些年在就业、分配、社会保障等方面制度安排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以来,中国大规模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和社会体制的制度改革。正是在各种领域中广泛发生的制度改革,使中国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迁,原来封闭保守、静态僵化的社会生活因为制度改革而获得了勃勃生机,社会生活的活动效率和发展速度赢得了空前提高,经济增长、国力增强,城乡面貌焕然一新,百姓生活水准日益提高,这些举世瞩目的成就都与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中的制度改革是分不开的。然而,在肯定制度改革给中国社会带来巨大财富效应的同时,也应看到其中伴随发生的一些社会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
过去三十多年,为推进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而实施的一系列制度改革,首要目标是提高经济社会生活的效率。应当承认,提高效率这个目标无可非议,没有效率就没有效益,就没有发展和财富,中国社会就仍然停留在贫穷落后的境地。问题在于,追求效率的某些制度改革,轻视了社会结构应当保持适度平衡,以致出现收入分配严重不公,贫富差别两极分化,上层社会与底层社会之间的关系加剧紧张等社会失衡现象。近些年发生频次不断提高的群体冲突、凶杀个案,基本上都是发生在收入低、生活贫困的底层社会之中,这已经尖锐地表现了社会结构失衡的矛盾。因此,在经济社会已经获得了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以人为本、追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必须及时调整以单纯追求经济效率为目标的制度改革,尽快化解各种风险型社会矛盾,争取早日实现社会结构的平稳运行。
三、风险型社会矛盾的制度化解
同常态型社会矛盾相比,风险型社会矛盾有很多不同特点,但最突出的特点是其引发动因、展开形式和引起后果的不确定性。如果视野仅仅聚焦于6起校园凶案,似乎还能从引发动因、展开形式和社会后果等方面发现一些相对确定的共同性,但从近些年发生的更多的风险型社会矛盾看,例如2008年发生的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甘肃陇南事件、拉萨“3·14”事件,2009年发生的湖北石首事件、新疆“7·5”事件、“通钢”事件等,在引发动因、展开形式和社会后果等方面的不确定性就十分明显了。
如果承认风险型社会矛盾具有不确定性,而风险型社会矛盾又能找到其制度性根源,这就会面临一个令人费解的问题:制度是社会生活中相对稳定的因素,可是,根源于相对稳定的制度关系的风险型社会矛盾却表现了强烈的不确定性。为什么在相对稳定的制度关系之上滋生了不确定的风险型社会矛盾?
这似乎是一个难以回答的问题,不过这个问题也不是不可思议的,其中道理是否在于:制度是制约人们行为的规则,同个人的具体行为相比,制度是一种抽象性,制度体现的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而抽象的、普遍的制度关系仅凭感性意识无法认识,只有概念思维能力较强的人才能明确地认识制度关系或制度矛盾。因此,概念思维能力较低的底层社会成员,很难从制度层面去认识他们遭遇的植根于制度关系的矛盾,他们凭借感性意识辨别不清究竟是谁给自己带来难以摆脱的生活压力,当他们在个体身上找不到报复的目标时,就会在扭曲的心理支配下去攻击社会。而扭曲的心理支配的行为一定表现为一种反常性、不确定性。
归结而论,风险型社会矛盾具有一种双重特点:表现形式上的不确定性和存在根源上的确定性。各种给社会带来风险的社会事件是风险型社会矛盾的具体表现形式,而其折射出来的制度关系则是其存在根源。根据风险型社会矛盾这种双重特点,就应当从其不确定的表现形式——在特定时间、地点和条件中发生的具体风险事件着眼把握其复杂性,从其相对确定的存在根源——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各种层面的制度关系着手化解其产生的根据。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从制度层面化解风险型社会矛盾的存在根源,必须把重点放在直接规定社会成员的权利地位、利益分配、收入差距、机会平等、生活保障、价值信念和风俗习惯等相对具体的制度层面上,而不是停留在作为社会宏观政治体制意义的制度层面上,如封建主义制度、资本主义制度或社会主义制度等。只有从那些直接与人们的社会生活发生联系的制度关系着眼,才能不仅清楚地发现风险型社会矛盾产生的制度根源,而且也能明确从制度矛盾入手有效化解风险型社会矛盾的策略。
强调从直接关系到社会成员的权利地位、利益分配和价值信念等具体制度入手化解风险型社会矛盾,首先要分析已经在社会生活中实施特别是推行多年的具体制度的缺欠。改革开放以来制定和实施的各种制度,虽然都是针对某种实际问题并因而有其现实根据制定出来的,但是无论是经过专家系统的深入论证,还是经过政府和企业的认真策划,制度的制定与实施都以人们对现实问题的认识为前提,而任何个人或机构的认识都是有局限的,因此以局限性认识为基础做出的制度设计也必然是有欠缺的。并且,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而制度是相对稳定的,在特定条件下制定的制度会随着社会发展变化而无可避免地表现出滞后性或局限性。以落后于现实的制度规定人们的利益关系和社会行为,也就难免会引发社会矛盾或社会冲突。所以,应当积极排查各种制度的欠缺或漏洞,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加以有效调整。
在对制度开展单项排查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在各种具体制度的相关联系中发现问题、制定化解风险型社会矛盾的方案。事实上,孤立地从个别制度着眼不易清楚认识其产生矛盾、引发社会风险的原因。因为,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和组织纪律等正式制度都是经过充分或至少比较认真的论证制定的,每条正式制度都不仅有其明确的条文形式、展开逻辑,而且还都针对某种实际问题并因而有现实根据,亦即表现形式和现实根据都具有合理性。但是,这些从不同角度、针对不同问题和依据不同根据制定出来的具体制度,都不可能孤立地在社会中实施和运行,必然相互联系地发生交叉作用,而它们指向各异的原则,就会在复杂的交叉联系中难以避免地发生程度不同的社会矛盾。
如前所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实施了大规模的制度改革,并且这些制度改革都是在不同时期、针对不同问题或依据不同现实根据而制定的,虽然各项新制度的制定与实施都起到了某些积极作用,但是相当多的新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同时运行,就越来越清楚地表现了它们之间的矛盾关系。例如,支持东南沿海部分地区优先发展,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活力,但同时引起了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矛盾;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突破了平均主义、刺激了社会成员竞争发展的积极性,但同时为社会贫富分化提供了途径和条件;国有企业民营化,富余人员下岗分流,实现了产权改革,减轻了企业负担,提高了一些企业的效率,但却出现了一大批失业人员,成为沉淀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给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等等。这些与制度改革或制度变迁直接相关的社会矛盾,都可以引发程度不同的社会风险。所以,从制度关系来分析风险型社会矛盾,既可以清楚地揭示其产生的根源,也可以找到使之有效化解的途径。
四、制度建设的理性化与感性化
排查社会矛盾,从制度缺欠和制度矛盾着手揭示和化解风险型社会矛盾,这是当前加强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应当采取的重要战略,但从社会生活长治久安的角度看,更重要的是开展稳定持续的制度建设。事实上,近些年各级政府和有关机构已经在开展积极的旨在形成有效的社会管理体制的制度建设,并形成了很多典型经验。然而,在肯定社会管理体制或社会制度建设的成绩的同时,也应看到存在的不足。如果把社会管理体制或社会制度建设同化解社会矛盾的严峻任务相比,存在的差距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很多,但制度建设的理性化与感性化的关系问题,则是一个更重要的具有普遍性且具方法论意义因而应当优先解决的问题。
根据2008年对北京、长春、广州、武汉和郑州等地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的经验调查,③ 发现各地在改革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多成功经验,但存在一个普遍的倾向是:各级政府和社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的主要注意力都集中在社区管理的正式制度建设上,即围绕社会管理制改革创新开展的工作主要是:社区治安的法制建设、社区管理机构的组织建设、物业等社区服务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居民日常生活的组织化管理和社会工作专业化操作等,虽然这些制度建设内容丰富,但从形式上看都是各种正式制度安排,追求目标都是社会生活的理性化管理。
社会管理体制的正式制度建设和理性化追求都是必要的,但仅仅执著于此却是片面的。一个无需多论的事实是:广大基层社会成员在日常生活中的思想意识活动通常处于社会心理的感性意识层面上,上升到理性推论或理论思维层面来思考问题、支配行为是非常有限的或很少发生的。并且,支配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展开各种行为的制度,更多的是习惯、习俗和惯例以及在文化传统中传承下来的道德伦理规范,而这些都属于内在的、非正式的感性制度。如果社会管理体制的制度建设仅仅专注于组织化、理性化的正式制度建设,就意味着这种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同基层社会成员的思想观念和行为规则存在着分离性。明确说,就是政府和社区管委会以及有关部门推行的理性化制度建设,同实际支配基层社会成员生活或行为的感性化制度没有直接联系起来。
制度的理性化建设同实际存在的感性制度的分离,与人们过高估计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组织纪律的效力有关,而其原因之一是单纯学习西方经验,如同在工业生产、市场经济和科学发展等方面把现代化建设同模仿西方经验简单等同起来的做法一样。正是这样一种原则的作用,近些年为加强社会管理体制而开展的制度建设,往往是有名无实,大量的社区管理规定和组织制度,常常是描绘得十分整齐但却仅是挂在墙上的一纸空文,没有实际的制度意义。
导致这个问题的另一个原因是:对中国社会文化传统的延续传承和持续效力估计不足。延续了几千年的中华民族文化传统,虽然正面临着西方文化的强烈冲击,但其明显区别于西方理性文化的感性化特征,早已深深融入中国社会结构之中。几千年的中华文明史已经不可怀疑地证明,中华民族文化传统不会被外来文化淹没,相反它会以自己深厚的底蕴而同化其他民族的文化。
中国老一代社会学家都很重视从中华民族文化传统的历史传承来把握中国社会结构,他们都怀着强烈的历史感对中国社会结构的特点做出了丰富而深刻的论述,梁漱溟把中国社会称之为家庭为根、伦理为本的伦理社会,费孝通则称之为亲情纽带、差序格局的熟人社会。概言之,中国在几千年的文化传统中形成了重亲情、重伦理或重人际关系的感性化社会结构,这与重原则、重“物理”或重利益关系的西方理性化社会结构是明显不同的。
中国的礼俗秩序、亲情制度、差序格局和伦理本位等等,一般是通过习惯、习俗和惯例表现出来的,它们的延续是通过文化传承、行为模仿与心理从众实现的。习惯、习俗和惯例都属于非正式制度,是直接同人们的心理结构结合在一起的内在制度,它们是社会生活中最稳定的感性因素。由理性设计和推进的正式制度可以发生较快的变化,而由习惯、习俗和惯例构成的非正式制度却异常稳定地难以改变。所以,用理性的正式制度改造感性的非正式制度是十分艰难的事情,并且,如果操之过急或方法不当,引发社会矛盾乃至风险型社会矛盾都是可能的。
因此,为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而开展的制度建设,应当兼顾制度建设的理性化和感性化,并努力实现二者的融合。只有把那些针对不同目标、追求不同利益、坚持不同准则的理性化制度,同那些在指向目标、追求利益和行为准则等方面都具有模糊性的感性制度联系起来,在社会成员的生活意识中实现二者的结合,才能使理性化制度由逻辑条文变成现实的能够真实规定人们行为的规则。特别是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把那些具有浓厚现代化色彩的理性化制度同还沉浸在传统文明中的民族习俗、道德规范和宗教信念结合起来,更是十分艰难且至关重要的制度建设任务和制度建设战略。
民族习俗、道德规范和宗教信念都属于意识形态范畴,虽然它们不是理论化系统化的思想观点,但它们属于曼海姆论述的那种特殊意识形态,即在特定群体中存在的价值信念。用制度经济学或制度社会学的观点表述,这些特殊意识形态都是内在的、深层的非正式制度,它们对社会行为的规定作用,要比那些正式的理性化制度更稳定、更持久。可以说,从这种特殊意识形态层面开展制度建设,也是一个被普遍轻视的环节。应当像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决定》指出的那样:“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最大限度地形成社会思想共识”,为构建和谐社会培育健康的思想道德基础。
注释:
①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5月14日4:02.
② 乌尔里希·贝克等著:《自由与资本主义》,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19页。
③ 郑杭生主编,《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发展研究报告2008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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