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法经济学分析论文_阿依波•达因别克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法经济学分析论文_阿依波•达因别克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1)

摘要:证明标准对民事诉讼过程有重大影响,文章从法经济学视角切入,在理性选择和资源稀缺性假设下,对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和“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做了错误成本和综合成本的分析,认为应该构建多层次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寻求不同价值理念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法经济学

一、引言

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完成证明任务及认定案件事实所需证明应达到的程度或标准,对于当事人来说,证明标准决定了其举证达到何种程度才能满足举证要求,对于法官来说,证明标准是其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及衡量其事实认定是否妥当的尺度[1]。对英美法中,刑事诉讼采取“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民事诉讼采取“盖然性占优(优势证据)”的标准,也就是说证明应达到“使事实判定者认为该被证明的有争议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超过不存在可能性的程度”[1]。大陆法中刑事诉讼根据自由心证原则确立“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2],民事诉讼同样根据自由心证原则,确立高度盖然性标准,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通常低于刑事诉讼。

二、证明标准分析的法经济学框架

法经济学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法律问题”[3],本文运用法经济学工具分析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问题,首先是基于理性选择理论,并考虑到司法过程中资源的稀缺性,讨论不同证明标准的成本问题。

(一)理性选择理论

理性选择理论基本等同于“经济人”假设,其基本思想是经济行为人能够选择净收益最大的行动方案[3],对民事诉讼而言,主要有两个理性选择者:一个是国家,国家一方面制定法律规则,另一方面由司法机关出面来“定纷止争”;另一个是当事人,与刑事诉讼不同,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是证明责任的承担主体,在分析证明标准时,要考虑到当事人理性选择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博弈行为。

(二)资源的稀缺性

从国家层面来说,国家的司法资源是有限的,既无可能也无必要使所有民事案件的证明都达到100%确信无疑的标准,对于我国而言,立案登记制和法官员额制改革,进一步加剧了“案多人少”的局面,司法资源的稀缺性问题尤为凸显。对当事人而言,同样面临时间、财力的稀缺性,高速运转的现代社会也要求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有限的时间、财力条件下更高效地解决民事纠纷。

(三)成本收益分析

在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时,采用“成本最小化”模式,即“在收益固定的前提下,追求成本最小化”[4],理由在于民事诉讼的收益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而“成本最小化”作为“作用工具理性,具有相当程度的客观性”[4],可以更好地分析理性行为。本文从错误成本和综合成本两方面进行成本收益分析。

三、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分析

我国民事诉讼目前采纳区别于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然而在20世纪90年代,学者一般认为“我国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一样,实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5],亦即“一元制”证明标准理论,通过法经济学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元制”不可行,应该实行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不同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二元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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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错误成本角度

刑事案件如果发生冤假错案,被告人往往面临自由刑甚至死刑,从社会总成本的角度,国家需要对当事人进行国家赔偿,同时当事人被无辜剥夺自由和生命,金钱又难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刑事案件的错误成本极高;而民事案件出现错判,当事人通常只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事后相对刑事案件比较好弥补,错误成本相对较低。

(二)综合成本角度

刑事案件中通常由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在此之前通常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取证,国家要承担很高的成本;而对于民事诉讼而言,如果要求证明标准与刑事案件相同,当事人一方面要付出很多金钱、时间与精力,在一些案件中这种成本甚至可能超过诉讼标的,另一方面考虑到如此高的诉讼成本,一些当事人可能放弃起诉,导致公民对司法失去信心,影响国家权威。

综上可知,民事案件的错误成本相比刑事案件来说比较小,没有为之承担较高综合成本的必要,应该采纳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低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二元制”模式。

四、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9条将一些特殊事实的证明标准从“高度盖然性”提高到“排除合理怀疑”,下面从错误成本和综合成本两方面对其进行分析。

(一)错误成本角度

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案件的被告来说,如果法院裁决发生错误,不仅可能严重损害被告的经济利益,还会严重损害被告的名誉,使被告的社会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这种影响难以用金钱弥补,另一方面,这种错误成本与原告为了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所多付出的成本相比显然更小,因此“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案件可看做“准刑事”案件,有必要让原告承担接近刑事案件标准的更高举证责任。对于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来说,如果发生裁决错误,不仅会造成被告的经济损失,还会进而引发家庭纠纷甚至刑事案件,损害公序良俗,影响社会风气,错误成本较高。

(二)综合成本角度

接近刑事诉讼证据标准的“排除合理怀疑”无疑会提高原告的举证成本,但是考虑到错误判决可能给被告带来的难以计量且难以弥补连带损失,让原告承担更高的举证成本是有必要的,同时,与原告胜诉可能带来的较大“收益”相比,其付出的举证成本也是值得的。从社会总成本的角度考虑,避免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案件的错判可以提高交易确定性与合同稳定性,减少当事人不安心理,提高社会运行效率,降低社会总成本。另一方面,可以提高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为名进行恶意诉讼的成本,有利于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五、结论

通过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中高度盖然性标准和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进行法经济学分析,对比其错误成本和综合成本,认为有必要在涉及“人格利益、身份关系、劳动关系及不动产等重大财产利益与代位权、撤销权、不安抗辩权”[6]等事项的民事诉讼中,适当提高证明标准,从而构建多层次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

在民事诉讼中,对客观真实的追求有时与公平、效率、人权等价值理念一致,有时会存在冲突[6],我们不能违背客观真实,但是无限地追求客观真实既无可能也无必要,构建多层级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就是为了弥补不同价值之间的矛盾,更好发挥民事诉讼“定纷止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参见张卿.证明标准的经济学分析[J].比较法研究,2013(04):49-61.

[2]参见陈瑞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4(03):78-88+191.

[3]参见魏建.理性选择理论与法经济学的发展[J].中国社会科学,2002(01):101-113.

[4]陈小嫦.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经济分析[J].证据科学,2014,22(03):299-306.

[5]吴泽勇.中国法上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J].清华法学,2013,7(01):73-88.

[6]陈光中,李玉华,陈学权.诉讼真实与证明标准改革[J].政法论坛,2009,27(02):3-21.

作者简介:阿依波•达因别克,男,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论文作者:阿依波•达因别克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8年9月中

论文发表时间:2018/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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