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入21世纪的中国法治与社会发展(笔谈)——21世纪中国法治建设的主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法治论文,世纪论文,笔谈论文,社会发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1世纪中国法治与社会发展相互关系中要解决的一个根本问题是,法治在社会发展中的价值如何被举国上下真正普遍地理解,从而认真实行宪政,依照法治的理念、宪政的理念解决好根本制度的合理框架,进行制度创新,以法治化的制度推动中国的各项改革,保持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以法治化的制度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国家权力,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以法治化的制度保障社会主义道德发展,净化社会风气,遏制权力腐败,创造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
首先,法治在21世纪的中国改革、经济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中仍居于主体性地位,它的价值、意义、作用和在社会发展中的功效是不容置疑的。邓小平曾用十分朴素而实在的语言道出这样的真理,“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1](P333)在进入新世纪时,我们不妨回顾一下邓小平在总结“文革”教训和毛泽东晚年错误时所说的那些极具历史穿透力的话:“单单讲毛泽东同志本人的错误不能解决问题,最重要的是一个制度问题。……因为过去一些制度不好,把他推向了反面。”[1](P297)“现在有些同志把许多问题都归结到毛泽东同志的个人品质上。实际上,不少问题用个人品质是解释不了的。即使是品质很好的人,在有些情况下,也不能避免错误。红军时代中央革命根据地打AB团,打AB团的人品质都不好?”“对于错误,包括毛泽东同志的错误,一定要毫不含糊地进行批评,但是……不能把所有的问题都归结到个人品质上。”[1](P300-301)“制度是决定因素,那个时候的制度就是那样。”[1](P308-309)邓小平的这一思想对于21世纪的中国法治和社会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马克思主义认为,整个人类历史,无非是人类本性的不断改造而已。可是如何改造、依靠什么改造人性?过去在这一问题上长期盛行着各种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谬说。在邓小平提出“制度是决定因素”的著名思想之前,在我国政治生活领域内往往把人的品德作为衡量政治善恶、好坏的惟一标准,以个人世界观改造、强化道德修养来作为防止“党和国家不改变颜色”的主要途径。邓小平的这一思想的意义就在于:在政治领域内正本清源,恢复和坚持了彻底的历史唯物主义。
对于改造社会,科学社会主义与空想社会主义的一大区别,就在于它对社会进行的是政治的、历史的批判,即制度性批判。而空想社会主义则主要进行的是道德批判和理想批判。既然是制度性批判,是历史的批判,科学社会主义就不应承认任何现存制度具有无限合法性和绝对权威性,反对将某一特定的现存政治制度或政治体制神圣化、永恒化;主张不断用科学的理性去揭露现存体制的弊端,促其弃旧图新,阻止社会僵化,推动社会在不断变革中前进。因此,科学社会主义对社会的改造,不是通过个体的“正心诚意修身敬德”来实现,而是通过制度性变革,建立和实施公正、合理、进步、文明的制度和规则来实现的。
历史唯物主义还认为,只有在制度的变革和完善中,才能实现对人性的改造。离开制度的力量,就很难保证人性向善,也难以保证对社会污浊邪恶的清除,政治也很难体现公正与正义。这是因为,人性在本质上更倾向于“恶”,而非善[2]。尽管人性在本源上很可能是“善”的,但一旦落入具体的历史政治现实中,往往受到外部各种条件限制而不得为善。人性在历史与政治现实中是具体而复杂的。它在现实中的“不善”是有外因的,即受到特定社会历史条件和制度限制;同时也有其深刻内因,即受到生命中各种自然欲望和个体情感、心理素质限制。因此,把改造社会的希望主要寄托于社会个体的“自省”、“自律”来防止政治失误、权力腐败和社会邪恶发生,无疑是乌托邦式的幻想。
不可否认,人性有向善的愿望和可能,因而人性是可以改造的。但是,就大多数人来说,人性的向善之力较之趋恶之力要脆弱得多。因此要消除人性之恶,最可靠的途径就是用制度趋善的力量,即通过体现民主、平等、科学、文明、公正和正义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来匡扶、矫正人性。以社会进步、正义精神为依归的民主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本身就是一种改造社会的趋善力量。制度的趋善之力,显然比社会个体的“善”要坚强、牢固、完整得多。尤其在人的权力欲、金钱欲极易膨胀的政治领域,靠不具备外在客观标准和实在力量的道德来约束,其效果是微乎其微的。因此,邓小平说:“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3]
其次,我们强调法治、制度的决定性作用,并不能说明德治、道德教化和人的素质问题就无足轻重。在法治与德治、制度建设与道德教化上,我们既不能学西方的某些做法,推崇法治就贬低道德;也不能像中国古代儒家所说的“德主刑辅”,或在治理国家上搞泛道德主义。这都是把法治与德治、制度与教化机械地割裂开来的。21世纪的中国法治建设,需要使法治与德治、制度建设与道德教化二者之间有一定的包容性,使二者真正有机统一起来。而在我国目前的社会整体控制机制中,法治与德治、制度建设与道德教化并没有在时代变革中形成水乳交融的配合。一方面是现代法治的人文价值和内在道德没有被整个社会所认识,以致“法治”还处于“法制”的工具性阶段,缺少“法治”必要的丰厚内涵和文明层次,导致法治常常在实际中变形走样;另一方面,“德治”与道德建设又苍白无力,缺乏资源的开发、推陈出新和法治的有力保障,对什么是“德治”、德治的对象是谁、道德权力在政治公正和清廉中的意义、作用等都比较盲目,使道德建设存在倒退和空想的成分。
其实,现代意义的法治与民主,不仅属于制度建设范畴,也属于道德建设范畴。人们在制度中结成的社会关系,除由法治来维系外,也须由道德来维系。例如,民主制度的精髓是人民对自己的事务当家做主;但民主原则内化为人们的内心信念和内在人格,则表现为对他人人格、自主权利的尊重,即如何对待他人的问题,也表现为对自己的内省和自律,即如何对待自己手中的权力问题。可见,这既是一个法治与制度的问题,也是一个道德善恶问题。一个法治、民主、文明的社会,必然是一个道德的社会;因为法治、民主、文明的社会最基本的特征就是有一种尊重他人、热爱正义、克己奉公、廉明清正、遵纪守法的道德精神。因此,如何实现现代法治价值,建立一个符合法治精神的宪政制度框架,并在充分肯定法治的决定性作用前提下将法治与德治、制度建设与道德建设很好地结合起来,是21世纪中国法治建设的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