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期刊版权页面应规范_版权页论文

社会科学期刊版权页面应规范_版权页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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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社会科学期刊方面的版权页著录,国家新闻出版署以及期刊管理部门已有明文规定,期刊学术团体也制定了相关规范。我们每一个期刊编辑工作者,都应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其基本信息的含义,严把编排质量关。

版权页是对期刊的作者、编辑出版者以及其他有关版本内容所作的简要记载,是期刊必须具有的标志。版权页一般印在目次页或封底。其作用是便于人们查考期刊的版本源流和出版情况,有助于保障作者和编辑出版者的合法权益。版权页所提供的信息十分丰富,读者、作者以及期刊的发行、订购、管理都离不开版权页信息。

近期,笔者在对山西省2004年度出版的百余种社会科学期刊的版权页审查时,发现30%左右的期刊版权页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版权概念模糊、内容分散且著录项目不齐全、体例不统一、版式不规范以及其他方面的问题。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1988年发布的《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期刊必须在封底或目录页上刊载版本记录,包括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出版日期、主编姓名、发行范围、定价或工本费、国内统一刊号(或准印证编号)和广告经营许可证编号。其中国内统一刊号或准印证编号须印在封底下方。领有国际标准刊号的期刊,同时应刊载此项刊号”。新闻出版署1995年6月发布的《社会科学期刊质量标准及质量评估办法(试行)》,对学术理论类、工作指导类、时事政治类、文学艺术类、综合文化生活类、教学辅导类、信息文摘类等7类社科期刊质量标准及评估办法作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在编辑标准中强调:“版本记录齐全、完整和规范,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出版日期、刊期、主编(总编)姓名、发行范围、定价、刊号(包括分类号及取得国际标准刊号者)、广告经营许可证等无缺漏。”以上规定充分说明了国家新闻出版署对社会科学期刊编辑出版质量的重视。所以,我们每个编辑工作者对期刊版权信息的著录不能掉以轻心。笔者在对社会科学期刊版权页信息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与同人商榷。

一、期刊版权页基本信息

期刊版权页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期刊的特定信息,如刊名、创刊年份、出版周期、卷(期)号、总期数、发行范围、定价、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以及期刊形象信息;期刊的编辑信息,包括主办单位、主编(总编)姓名、编辑部和编辑者信息;期刊的出版发行信息,包括出版者、印刷者、发行者、出版日期。根据期刊编排规范的要求,其中:刊名、出版周期、创刊年份、卷(期)号、总期数、出版年月、主办单位、主编(总编)姓名、编辑出版单位及地址、印刷单位、发行范围、发行单位、定价、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广告经营许可证号等为必须著录项,并要求集中标注。

二、山西省社会科学期刊版权页存在的问题

1.版权内容分散

经统计,不少期刊版权页内容并不是集中标注在一起,而是分散标注在封底和目次页,给读者了解期刊版本信息和期刊审读带来不少麻烦;同时也给数据库和文摘期刊以及期刊管理部门在注册期刊信息时带来了不便。这里,学术性期刊相对较好,而文化艺术类、生活类、科普类、少儿类期刊则比较随意。期刊版权页集中标注,是国家对期刊版权管理的标准化体现,也是期刊编排规范化的具体要求。

2.缺少主办单位

绝大多数期刊都标注了主办单位,这是符合规范的。这里应该提醒的是,有个别期刊标注的是“协办单位”或“联办单位”,不符合期刊版权页基本内容标注要求。主办单位是期刊的主要投资者,是期刊的法定代表人;而“协办”、“联办”只是一种合作办刊形式,不能代替主办单位。另外,有的期刊标有主管单位,没有主办者。主管单位是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而主办单位是指创办并对期刊实施具体领导和管理期刊出版的组织,两者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同。读者从版权页无法确定这些期刊的主办单位,因而,他就不能承担正常的合法权利和义务。

3.缺少主编

期刊主编是期刊编辑出版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是编辑群体的灵魂和核心,期刊应该在版权页标注主编姓名。这次期刊评审中,笔者发现,有少数期刊将“主编”标注成“社长”,这是不符合规范的。这里,“社长”是指期刊社里的行政领导,而“主编”才是期刊编辑出版工作中的业务领导者。

4.缺少发行范围

发行范围是申办期刊、登记注册中的一项主要内容。在申请办刊过程中,期刊主管部门根据期刊本身的刊登内容、读者范围等诸多因素来确定其发行范围。目前,我国的期刊发行范围有三种,即“公开”、“限国内”、“内部”。其中,发行范围为“公开”、“限国内”的期刊都持有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发的统一刊号;“公开”发行的期刊可以在全世界范围内发行销售;“限国内”发行的期刊,由于其刊登内容和专业特点只能在我国国内发行销售;而发行范围为“内部”的期刊只有内部期刊准印证,仅限于在行业内部交流。所以,期刊的发行范围是界定期刊发行权限的主要标志,必须在期刊的版权页明确标注,这是我国的期刊管理部门明文规定的。在这次评审过程中,发现不少社科期刊(约25%)版权页缺少“发行范围”著录信息。有部分期刊用“国外发行”、“国内发行”来代替“发行范围”,认为这里已经隐含着“公开发行”,是不可取的。

5.缺少创刊年份

有不少的期刊没有标明创刊年份,凡标明的大多是创刊时间较长的期刊。有些期刊只注明总期数,可能认为这样也可反映创刊年份。其实,这是两个概念。况且,期刊在出版的过程中有改变周期的可能,所以总期数不能反映创刊年份。有些期刊标有卷次(或年份)、期次(总期次),一般认为一年为一卷,基本能推算出创办年份,但并不明确。这里,学术性期刊执行得较好,其他类型期刊稍差一些。

三、结论与建议

从山西省社会科学期刊版权页信息著录情况来看,普遍存在着不规范行为。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有关社会科学期刊方面的版权页著录,国家新闻出版署以及期刊管理部门已有明文规定,期刊学术团体也制定了相关规范。我们每一个期刊编辑工作者,都应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其基本信息的含义,严把编排质量关。

2.统计中版权页的信息项目中,有一部分项目已远多于国家标准的规定,如期刊形象信息、编辑部成员姓名、编辑部电话、电子信箱、网址、主管单位、副主编姓名、编委会信息等。这些信息在版权页上的标注,并不是多余的,而是很重要的,是读者、作者非常关注的信息。

3.期刊应适当增加版权页信息。凡是国家标准规定的标志项目,有缺项的期刊应尽快补齐。虽然国家标准没有规定,但在计算机技术和通讯技术广泛应用的今天,提供编辑部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网址等信息是一种意识超前的做法,不仅方便和加速了读者、作者与编辑部的联系,而且大大缩短了期刊论文的发表周期。在版权页上标示这些信息,对期刊适应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充分利用版权信息资源宣传自己有一定的实用价值。

4.期刊将版权页信息分别排在多处,造成了信息查找的不便。从读者利用信息的角度看,同一种期刊将版权页信息集中排在固定的位置,就能达到方便查找和利用的目的;从图书馆管理和数据库管理的角度看,面对数以千计、万计的期刊,版权页分散,著录时来回翻阅,浪费很多时间。如果国家标准能规定一个固定的位置,效果会更好些。

以上是笔者对山西省社会科学期刊目前存在的问题之管见,不妥之处,请各位同人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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