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辩证法视野中的社会主义公平与公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辩证法论文,公正论文,视野论文,公平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公平与公正问题是当前社会公众关注的主要问题之一,也是理论界的热门话题之一。如同探讨一切社会问题一样,研究公平与公正问题,一定要以唯物主义历史观为指导,才能寻找出保持社会主义社会最大范围公平与公正的有效途径。
一、什么是公平与公正
何谓公平与公正?长期以来是一个百家争鸣、见仁见智的问题。纵观古今中外,对公平与公正的用法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现实价值判断的衡量标准,如评价对某人的处置公平与否,对某事的处理公正与否。这种衡量标准的依据是现实的社会制度以及由其决定的道德观念,它是对现实社会制度的反映。另一类是对现实价值的否定,或者是为维护旧社会而对现实的抵制,或者是为追求新社会而对理想价值进行诉求,以对现实社会关系不公平或不公正的批判来表达未来社会应该是如何公平与公正的看法,并要求建立一种公平与公正的社会制度,等等。
就公平、公正这两个概念本身而言,使用上也是既有共识又有差异。共识主要有两点:一是公平、公正总是同平等、正义、自由等概念一同使用,反映人们对权利的追求。二是公平与公正这两个概念常常被人们联系在一起使用,但联系在一起使用时两者的意思又不一样。它们之间的差异主要是:公平比较倾向于表达衡量标准,强调用同一个尺度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公正则倾向于表达价值取向,强调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价值标准的正当性。因此,公正一般是就社会集团的价值取向而言的,它所涉及的社会关系范围更广。
由上述共识我们可以得出一些唯物主义历史观的结论:
第一,现实的经济公平是一切社会公平与公正的基础。“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1] 既然在生产活动中构成并由其决定的经济关系是人们之间最根本的关系,那么,经济关系的公平当然是最根本的公平,在此基础上才有其他的公平与公正。就现实价值判断的衡量标准而言,在确定的所有制关系之内,统治阶级同样享有占有生产资料的权利就是公平的。作为有更多人享有平等权利的理想价值诉求的公平必然在确定的所有制关系之外,而追求这样的公平恰恰也是历史发展的重要动力。因此,在作为既定条件的商品经济关系中,只要商品所有者平等地进行商品交换,就是公平的。即使是作为剩余价值产生前提的资本与劳动力的交换,在资本主义制度及其商品经济条件下,也是公平的。当然,从未来的共产主义生产关系来看,它则完全是不公平的。
第二,在所有的公正要求中,最根本的是政治公正。经济的平等,尤其是商品交换者权利的平等,在政治上表现为平等地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并共享政治权利。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之后,至少在形式上全体社会成员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民主成为基本的政治关系。享有并实际有效地行使民主权利,这就是最根本的公正,因为它是保证公平的最主要手段。从这个意义上说,现实的公正与公平一样,不是道德范畴而是社会制度范畴,无非公平主要基于经济基础,而公正则主要基于政治上层建筑。因此,公正一般并非就个人之间的比较而言,而是涵盖相应社会群体的。
第三,公平与公正问题往往还表现在社会精神生活领域,尤其是包括受教育权利在内的文化关系的平等。近几年来,我国教育资源分布不平衡的问题,如城乡差别、东部与中西部差别等就倍受人们的关注。一些高校收费过高,同一高校录取分数线在不同省、区、市不同导致高分考生不能被好学校录取,等等,都涉及文化权利的公平与公正问题。
第四,还有一些社会领域也存在公平与公正问题。如我国特有的城乡户籍差别,不仅使城乡居民选择居住地的权利截然不同,而且还从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农民工的报酬远低于城市户籍工人的不平等问题,等等。
很显然,这样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公平、公正概念是一种历史范畴。不同国家在不同时代有不同的公平与公正观,并且有与之相应的法理和道德标准。当一种社会制度还在积极地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时,它所规定的处理社会关系的法律以及道德原则对于社会中的大多数人和大多数事就是公平与公正的,按此所处理的人和事也就是公平与公正的。随着这种社会制度逐步走向不合理,它规定的公平与公正的标准也就逐步变得不合理。当新的社会制度代替旧的社会制度之后,它所规定的公平与公正的标准又是合理的,人们又会按照新的法律和道德原则来处理人和事,否则就会因为不公平、不公正而被大多数人所反对。反过来,当社会上的大多数人认为按现实的法律和道德标准处理人和事不公平、不公正而去追求新的公平与公正原则时,现实的社会制度就会被推翻。
恩格斯曾经就与公平、公正有密切关系的平等观念的历史性发表过一段精彩的论述,他说:“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所以,这样的平等观念说它是什么都行,就是不能说是永恒的真理。”[2—1] 同理, 公平与公正观念也决不是永恒不变的。当然,正如一切社会现象的发展都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一样,公平与公正的标准也是从量变到质变演化的。在现实社会制度及其公平与公正标准处于相对稳定的肯定时期,人们也会提出部分新的公平与公正观点和理念。尤其是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之后,社会进步以渐进式的改革为主要方式,主动地改变某些不合理的具体制度从而建立更加公平与公正的社会关系,才能促进社会进步。
二、以唯物辩证的历史观看待社会主义的公平与公正
前述关于公平与公正的一般观点,实际上已经表明了以下几个认识社会主义公平与公正问题的历史辩证法原则。
首先,社会主义的公平与公正,包括法律内涵、制度要求和道德观念等,是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为基础和衡量标准的。社会上绝大多数生产资料是公有的,其他是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私有,这就是平等的,按此处理的社会关系在现阶段来讲也就是公平与公正的。与此相应,在分配领域,按劳分配为主与其他分配形式包括按资分配共同存在,也就是公平与公正的。
其次,实现社会主义的公平与公正必须要以实现公民的民主权利作保证。社会主义的经济平等取决于基本经济制度,这自然而然地要求社会主义的政治公正予以保障。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包含商品经济的具体制度和体制,因此,社会主义的政治公正就必然是由商品平等交换所要求的民主政治,只不过是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自资本主义社会建立以来,社会生活中最公正的政治关系就是公民享有民主权利,以民主政治来治理国家,社会主义社会理应如此。
再次,社会主义的公平与公正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有其统一的性质,但在不同阶段又有不同的内涵。社会与其他事物一样,是相对静止与绝对运动的统一。在社会主义发展的不同阶段,公平与公正观念因为发展变化而存在差异。公有制、按劳分配、人民当家做主的公平与公正,是社会主义社会整个历史阶段最根本的公平与公正。但是,由于经济平等更直接地表现在一切商品交换包括劳动力与资本的交换过程中,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非公有制经济成份且实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公平与公正也就不仅仅局限于公有制、按劳分配和人民当家做主,而是包括一切由宪法和法律所认可的关系和行为。即使是获取剩余价值,只要是合法经营,在现阶段就是公平的、公正的。正如马克思早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揭示的:“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2—2] 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在迫使个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2—3]
从历史辩证法看社会主义公平与公正原则,我们可以作出以下一些判断。
第一,现阶段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处理社会关系的原则和按照这些原则来处理人与事就是公平与公正的。坚持这个标准,现实生活中的许多公平与公正难题就迎刃而解了。例如,对于人们近期议论很多的农民工的工资报酬问题,就要以由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所决定的国家法律关于工资的规定来判断是否公平与公正。一方面,我们必须坚持以商品交换原则为标准,工人劳动就要获取相应的报酬,不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其他所有制企业,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就是违法的,当然是既不公平也不公正的;另一方面,要判断农民工的工资多少才算公平还要考虑市场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报酬的多少受制于市场对劳动力的调节因素,只要是劳资双方依据法律法规(包括在最低工资以上等条件)签约的工资标准,就是公平的。
第二,在经济领域中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商品交换的平等原则。越是完善的市场经济就越通行涵盖更大多数人的以商品平等交换为基础的公平与公正原则。因此,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同时,应当根据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完善法律法规,倡导商品交换的信用观念,促使人们真正按照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平与公正原则处理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关系。从现实中人们所关注的许多公平与公正问题看,其中多数并非像一些人所认为的那样源于商品经济的不公平性,而恰恰是没有遵循商品交换所确立的平等原则。例如,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不公平、不公正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用“买断工龄”的办法简单了结工人与其曾经直接管理和使用的生产资料的关系;二是认可原国企负责人在改革中得到巨大的个人实惠——将大量的国有资产所有权低价转让给他们。这两个极端的根源之一就是对工人群众与掌权者的劳动评价的不公平、不公正。
第三,既不能用社会主义较发达阶段和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公平与公正观念来评价现阶段的人与事,也不能用静止的观点看现阶段的公平与公正原则,要根据以生产力为基础的三个文明发展的要求适时调整公平与公正原则,倡导新的公平与公正观念。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必须依据这个基本国情来认识现阶段的公平与公正问题,不仅要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制度和道德观念为标准来判断社会关系处理得是否公平与公正,也要坚持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改革的社会的观点,适时适度地推进改革,使更大多数社会成员在更加广阔的社会领域享受平等权利,从而使人们自觉地从推动社会进步的视角来看待公平与公正问题。这就要注意处理好两个层次的关系:一是要用社会主义的公权力制约商品交换过程中因一方掌控资源而出现的向不平等倾斜的自发倾向。例如,农民工的超低工资状况之所以长期难以改变,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我国存在大批需要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农村劳动力,企业几乎是不支付劳动力再生产的任何成本就可以不断地轮换使用农民工。这个以我国特殊的人口状况为基础的产业后备军的存在显然有利于交换过程中的资本一方。因此,必须依据法律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并由各级政府严格监督执行,才能有效地保证劳资关系的基本平等,保证在处理劳资矛盾时基本实现公平与公正。二是要用马克思主义的平等观教育人们着眼于社会的进步,自觉地依据更高层次上的公平与公正标准处理社会关系。国家要在肯定商品交换平等观合理性的同时,倡导见利不忘义的高尚情操,同时指明这种“义”的本质在于推动社会逐步向超越商品交换平等、物质产品极大丰富基础上的“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平等发展,从而使所有社会成员真正处于“以人为本”的社会关系之中。
三、关于当前分配领域公平与公正若干问题的看法
公平与公正问题关系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因此,随着社会主义实践的深入发展,必然会引发人们的争议,从而促使社会主义的公平与公正理论在实践中获得修正和发展。回顾历史,有一些观点是需要我们重新予以思考的。
其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实质是什么?
自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始,在10多年的时间里,分配上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也从一个方面促进了贫富差距的扩大。正是由于这个原则所包含的这种两面性,造成了近年来人们对现阶段应该更注重效率优先,还是更注重兼顾公平的争论。然而,认真研究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的分配方式问题之后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不是按劳分配的题中应有之义,而是按其他要素分配的要求。按劳分配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决定的,在公有制生产关系范围内,它既是最有效率的,也是最公平的。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说得很清楚,正是因为生产力还不够发达,也正是因为人们还不能自觉地把劳动作为人生的第一需要,社会主义的分配方式才只能按劳动的质和量分配。在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中,从生产力创造的物质生活条件而言,按劳分配是最公平的;从人们还需要强制条件激发劳动积极性而言,按劳分配是最有效率的。对于按劳分配制度而言,不存在效率优先,也用不着兼顾公平。效率与公平同在是按劳分配的本质。
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实际意义,在于承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关系中其他生产要素尤其是资本参与分配的合理性。正是因为有其他分配方式——十五大称之为“按生产要素分配”,十六大称之为“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存在,才衍生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讲效率优先而把公平放在其次,也就是承认社会分配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与平等地占有生产资料无关,当然也就是承认与社会主义分配方式无关。这些其他性质的分配方式中,按资本分配是最主要的。由于资本与劳动力在生产领域中的不平等关系,生产经营的效率必然只表现为资本运作的效率,劳动者在分配关系中自然而然地也就不可能从效率优先中得到好处,工人工资只不过仍然是劳资交换时确定的劳动力价格而已。这样的分配方式,就非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存在而言是合理的,如果劳动力价格又不严重偏离劳动力价值,也是公平的,但毕竟与平等地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没有任何关系。可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本质并非是按劳分配原则。
非公有制生产关系中的效率优先是其本质所致,既然如此,又如何能兼顾公平呢?作为社会政策的“兼顾公平”,实际上是既承认非公有制生产关系中按资分配的合理性,又要求非公有制生产关系的分配与作为社会分配基本制度的按劳分配在一定程度上相吻合,即按资分配有一定的限度。所谓限度不仅是指按资分配不是社会中基本的分配制度,也是指按资分配要承认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在社会生活中的普遍约束力,包括遵守维护按劳分配制度的社会主义的法律法规,承认社会主义道德确定的公平与公正原则,而社会将对无限制地剥削劳动者的分配方式予以法律制约。
其二,“初次分配讲效率,再次分配讲公平”以及“企业讲效率,政府管公平”的说法对不对?
如前所述,按劳分配原则的效率与公平是统一的,不存在先讲效率后讲公平或者谁讲效率谁讲公平的问题,所以这个说法所涉及的只能是非按劳分配的原则。一方面,它既然是一种在社会中实行的分配原则,就不可能只与企业有关,而必然与整个社会相关。毫无疑问,商品经济关系中的企业总是趋向于以最低的成本换取最大的效益,而不必顾及社会公平问题。但是,成熟的商品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国家和政府必然以法律法规来保障社会的公平与公正,决不会也决不能放任企业在分配方面长期严重地偏离平等交换原则,损害社会的公平与公正。否则,必然会因为破坏市场的基本规则而削弱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动力,甚至影响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政府也不是不管效率的。企业的经营当然要讲效率,但是,社会就不需要讲效率了吗?只不过整个社会生活的效率涉及的领域更广、需要顾及的时间更长。政府的职能和使命就是要把社会中的各种要素包括企业的效率都纳入到一个矛盾的统一体中,通过相反相成达到相辅相成的和谐目标,从而使全社会的发展达到最佳效率。这仍然要通过法治手段使企业的分配处于基本公平的范围。对于工人尤其是农民工工资严重低于劳动力价值的问题,政府决不能熟视无睹,而要及时完善国家关于最低工资的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否则,只要一代人的时间,中国就不再有能随时补充现代化发展需要的后备劳动者了,这无疑将遏制经济和社会的进步。
其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可以“淡出”了吗?
由于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是当前社会上出现的许多不公平、不公正现象的根源,一些论者认为要实现社会的公平与公正、构建和谐社会,就不能再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这种看法不准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如果是按劳分配制度的衍生原则,那么,只要是社会主义社会,就绝不能“淡出”;如果是其他与按劳分配制度并存的分配方式的衍生原则,那么,只要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绝不能“淡出”。因此,问题的症结不在于这个原则是否需要“淡出”,而在于需要将其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中,并予以规范。所谓限制在一定范围之中,是指社会分配的基本方式仍然坚持按劳分配制度,其他分配方式必须受制于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也只是在一定范围内有效;所谓予以规范,是指企业分配在重效率的同时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公平与公正的法律法规和道德原则,就是要切实做到“兼顾公平”。
需要说明的是,当前,我们虽然还不能要求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起积极作用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分配原则“淡出”,但随着生产方式的进步、社会财富的增加、道德观念的趋善,逐步在社会分配制度中扩大按劳分配因素的比重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在意识形态领域加大倡导共产主义道德观念的力度,从而使公平与公正的标准更加趋向于培养自由全面发展的人的要求,是工人阶级和共产党人解放全人类的历史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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