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收入初次分配公平的几个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个问题论文,分配论文,公平论文,收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4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26X(2008)05-0008-08
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包括不同要素之间的分配、同种要素之间的分配和非要素经济主体参与的初次分配。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涉及的内容和对象很多,涉及的公平问题也很复杂。本文仅以劳动收入的初次分配为对象,对有关劳动收入初次分配公平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一、劳动收入初次分配公平是否就是分配结果的公平?
人们在谈到初次分配公平的时候,往往将其等同于分配结果的公平,或者是把结果公平与否当作判断初次分配公平与否的标准,而分配结果公平与否又往往是以结果平等与否作为判断标准①,实际上就存在如下的逻辑:分配公平=结果公平=结果平等。问题在于分配公平是否能以结果公平来衡量,结果平等是否能够作为结果公平的判断标准。
首先我们来看看结果平等能否作为结果公平的判断标准。这首先得说明“平等”与“公平”是不是等同。何谓平等?《辞源》、《汉语大辞典》和《古今汉语词典》都对“平等”一词的词义本身作了解释。《辞源》对“平等”一词的解释是“佛教语。佛教认为宇宙本质皆同一体,一切法、一切众生皆无差别,故称平等”。②《汉语大辞典》对“平等”一词的解释是“(1)指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享有相等待遇。(2)泛指地位相等”。③《古今汉语词典》对“平等”一词的解释是“(1)佛教用语。佛教认为宇宙本质皆同一体,万事万物本无差别,称之为平等。……(2)享有相等的地位和待遇。”④根据“平等”一词的词义,结果平等就是结果的无差别,就是分配结果的平均。何谓公平呢?《辞海》中关于“公平”一词的词条是这样解释的,“作为一种道德要求和品质,指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法律、道德、政策等)、正当的秩序合理地待人处事。是制度、系统、重要活动的重要道德性质。”⑤《辞海》没有对“公平”这个词的词义本身做出解释,而是按照公平的标准对社会活动的要求作了说明,或者说符合要求者,即为公平,而不符合要求者则是不公平的。不过《辞海》的这一解释是含糊的,它没有明确说明“一定的社会标准”到底指的是什么,因此从它的这种解释,我们对公平仍然不得要领。《辞源》、《汉语大辞典》和《古今汉语词典》均对“公平”一词的词义本身作了解释。《辞源》对“公平”一词的解释是“不偏袒”。⑥《汉语大辞典》对“公平”一词的解释是“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面”。⑦《古今汉语词典》对“公平”一词的解释是“公正合理,不偏一方”。⑧综合起来看,“公平”一词包括以下两层意思:第一,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第二,平等,不歧视任何一方。应该说,辞书所给出的公平的释义是对公平的比较低的要求,公正和正当也应该是公平的应有之义⑨,但即使是按照对公平的比较低的要求,“平等”也不能与“公平”等同,公平涵盖平等,但平等并不涵盖公平。因此结果平等与否并不能作为结果公平与否的判断标准,因为结果公平既必须符合公正要求,也必须符合平等要求,如果分配结果不符合公正要求,即使结果是平等的,那也不是公平的分配结果。⑩与实现平等的目标相比,实现公平的目标是相当困难的,因为分配结果公正,但却可能不平等,分配结果平等,但却可能不公正,只有同时满足公正和平等的要求,才能说实现了公平的目标。(11)
我们再来看看结果公平能否作为分配公平的判断标准。结果公平是分配公平的重要内容,不过分配公平并不限于分配结果的公平,分配公平是系统公平的概念,它包括分配权利、分配机会、分配条件、分配规则、分配过程和分配结果公平等多方面的内容,也就是说,即使分配结果是公平的,也不意味着分配就是公平的,当然仅有分配权利、分配机会、分配条件、分配规则、分配过程等某一个方面的公平,也同样不能说分配是公平的。一般而言,如果分配权利、分配机会、分配条件、分配规则、分配过程是公平的,可以形成分配结果的公平,但是分配权利、分配机会、分配条件、分配规则、分配过程的公平并不能保障分配结果的公平。分配公平的合理评判应该是结构性的,既应该根据分配权利、分配机会、分配条件、分配规则、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分配系统的各个方面分别进行评判,分配规则或者分配系统的某一个方面的公平不能证明分配系统是公平的,分配系统没有实现公平也不能说明分配规则或者分配系统的所有方面都是不公平的。
二、在劳动收入初次分配中,分配结果公平与分配规则和分配过程的公平究竟谁更重要?
如果从单纯的价值判断来看,我们很难回答是分配结果公平重要,还是分配规则和分配过程的公平更为重要。但是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看,我们还是可以对哪个方面更为重要进行分析。从劳动收入初次分配中分配结果公平与分配规则、分配过程公平的逻辑关系、劳动者的权利、对生产效率的影响和对社会稳定的影响等方面来看,分配结果公平与分配规则、分配过程公平的重要性还是存在着差异的。要说明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对分配规则公平、分配过程公平和分配结果公平的含义进行界定。无论是分配的哪个方面,是否公平都得以是否符合公平的最基本的要求即公正和平等来衡量。简而言之,分配规则公平是指劳动收入分配依据、标准等的公平,即分配依据、标准等符合公正和平等的要求;分配过程公平是指分配规则执行的公平,即分配规则的执行符合公正和平等的要求;分配结果公平是指劳动收入初次分配结果符合公正和平等的要求。
从分配结果公平与分配规则、分配过程公平的逻辑关系,分配规则和分配过程公平是分配结果公平的前提条件,没有分配规则和分配过程公平,就不可能有分配结果公平。从这种逻辑关系来看,分配规则、分配过程公平显然比分配结果公平更为重要。
从劳动者的权利来看,分配规则和分配过程公平是劳动者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权利。对劳动者而言,首先要求的是分配规则和实际分配过程公正和平等,只要分配规则和分配过程是公平的,即使分配结果是不平等的,也必然是公正的。如果劳动者的劳动贡献相等,那么在分配规则和分配过程公平的条件下,是完全可以实现初次分配结果的公平的。不过由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劳动偏好、实际付出的劳动量等存在差异等因素的影响,劳动者的劳动贡献都相等是不可能的。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分配结果的平等,那必然会是破坏了分配规则和分配过程公平的结果,或者说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分配结果的平等是以损害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为代价的。在现实中,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劳动偏好、实际付出的劳动量等不存在差异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劳动收入初次分配结果的公平实际上也是不可能实现的。并且既然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劳动偏好、实际付出的劳动量等存在差异,从分配的正当性出发,劳动者就不能要求分配结果公平,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结果公平肯定会损害勤勉劳动者的权益。由此来看,分配规则和分配过程公平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但分配结果公平不应该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在分配结果方面,劳动者所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应该是分配结果的公正,而不是分配结果的公平。
从分配结果公平与分配规则、分配过程公平对生产效率的影响来看,它们对效率都有重要的影响。在分配规则、分配过程公平,同时劳动者的劳动贡献相等的条件下,分配结果的公平会促进效率,反之,则会损害效率。但是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劳动偏好、实际付出的劳动量等存在差异,从而劳动者的劳动贡献也不同的条件下,分配结果的“公平”(12)只会损害效率。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劳动偏好、实际付出的劳动量等存在差异的条件下,决定劳动者利益的分配规则和分配过程公平与否,如果分配规则和分配过程是公平的,即使分配结果“不公平”(13),也应该是可以接受的,(14)由此可以减弱分配结果“不公平”对效率的损害。但如果分配规则和分配过程不公平,那就决定了即使劳动者的劳动贡献相等,也不可能获得同等的收入,即造成分配结果的不公平,这就势必损害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从而损害生产效率;另一方面分配规则和分配过程不公平本身所导致的是负向的劳动激励机制,这种机制的必然结果是劳动供给的减少;此外,分配规则和分配过程不公平会不可避免地引起社会矛盾和冲突,带来劳动资源的大量的非生产性消耗,结果必然是生产效率的损失。由此来看,尽管分配结果公平与分配规则、分配过程公平都会影响生产效率,但分配规则和分配过程公平的影响更大。
从分配结果公平与分配规则、分配过程公平对社会稳定的影响来看,虽然表面上社会特别关注分配结果的公平,但深层的关注对象是分配规则和分配过程的公平。公正但不平等的分配结果虽然引起社会的关注,但它更多的是引起人们的怨言,特别是如果再分配能够增加平等,就不会因此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分配结果既不公正也不平等肯定会引起社会的不满和和仇视,平等但不公正也会引起社会的不满,分配结果的不公正是分配规则和分配过程不公平的结果,再分配并不能矫正初次分配的不公正,因为分配规则和分配过程不公平不可能由再分配来矫正。即使通过再分配增加了平等,分配规则和分配过程的不公平仍然会是社会不稳定的导火索。如果分配规则和分配过程是公平的,即使分配结果“不公平”,其对社会稳定的危害也会小得多。总的来看,在劳动收入初次分配中,与分配结果是否公平相比,分配规则和分配过程是否公平对社会稳定有着更大、更持久的影响。
由上来看,虽然在劳动收入初次分配中,分配结果是否公平并非无关紧要,但相对而言,分配规则和分配过程的公平更为重要。社会应该更多地关注分配规则和分配过程的公平性和公平度,只要分配规则和分配过程是公平的,分配结果即便不公平,也很容易进行矫正。
三、在劳动收入初次分配中公平与效率是否同等重要?
对劳动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公平与效率的重要性问题是有着不同的看法的。有的认为在劳动收入初次分配中效率比公平重要,在劳动收入再分配中,公平比效率重要;有的认为在劳动收入再分配中,公平比效率重要,但在劳动收入初次分配中,公平与效率同等重要;还有的人认为,与再分配一样,在劳动收入初次分配中,公平也比效率重要。由于收入分配中,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处理往往被作为基本政策宣示的重要内容,因此的确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讨论。这里首先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效率并不是分配本身的效率,而是指经济效率。经济效率与分配公平本来是不同的问题,只是因为分配公平与否对经济效率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才会有两者关系的辩证和处理问题。那么在劳动收入初次分配中到底是公平重要,还是效率重要,抑或两者同等重要?
从人类社会的价值和发展目标来看,公平与效率不存在孰重孰轻的问题。一方面公平始终是人类社会最基本、最重要的价值追求目标之一,因此劳动收入初次分配始终应该把公平作为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效率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人类社会福利水平的不断提高始终依赖于经济效率的不断提高,要实现人类社会的发展目标,就必须不断提高经济效率,因此人类社会必须始终把效率作为最基本的目标。由此来看,无论公平与效率之间是什么关系,人类社会都必须始终高度重视公平和效率。
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看,是不是应该把公平和效率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则视两者的关系而定。如果公平与效率是相互促进的关系,那么从功利主义角度来看,则应将两者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如果两者之间是相互替代的关系,就必须选择其一了;如果两者之间没有任何相关性,选择哪一方作为更重要的目标则完全与功利无关,把公平或者效率任何一方置于更重要的地位,都应该是无关紧要的事情。那么两者到底是什么关系呢?这种关系简单地说就是:分配公平与否会对效率高低产生重要的影响;效率的提高可以为分配公平提供有利的条件。前已论及,公平既是人类社会的最基本的价值追求,分配公平也是劳动者应该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分配规则和分配过程公平与否决定着效率的激励机制,没有分配规则和分配过程的公平,就不可能有对效率的正激励机制,就不可能有高效率。可以说,促进分配规则和分配过程的公平必然会促进效率的提高,促进分配公平的过程就是促进效率提高的过程。劳动收入初次分配的公平是包括分配权利、分配机会、分配条件、分配规则、分配过程、分配能力、分配结果等在内的系统公平,这些的确不是人们的主观意志所能决定的,而是依赖于效率水平,没有效率的提高,分配权利、分配机会、分配条件、分配规则、分配过程、分配能力、分配结果等分配公平的实现将受到根本的限制,提高效率有利于实现分配公平。由此来看,公平与效率并非相互替代的关系,也并非不具有相关性,两者之间是相互促进的关系,因此,从功利主义角度来看,也应该将两者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人们或许会问,在社会发展的某个阶段公共政策是否就不能把其中的某个方面作为这个阶段的重点呢?笔者认为完全可以根据特定阶段的特定情况进行相机选择。在现实中,公平与效率的存在状态有以下几种基本的可能性:(1)高公平,高效率,即公平程度高,效率也高的“双高”状态;(2)高公平,低效率,即公平程度高,但效率低;(3)低公平,高效率,即公平程度低,但效率高;(4)低公平,低效率,即公平程度低,效率也低的“双低”状态。如果在特定阶段,存在的是第三种情况,公共政策自然应该把迅速提高分配公平作为重点;如果存在的是第二种情况,公共政策自然应该把迅速提高效率作为重点;如果存在的是第四种情况,迅速提高分配公平和迅速提高效率则要同时作为公共政策的重点。不过政策重点的相机选择并不否定两者的同等重要性和两者之间相互促进的关系,相反,相机选择的必要性正是在于两者的同等重要性和两者之间相互促进的关系。从人类社会的目标和公平与效率的内在关系来看,在人类社会的长过程中,始终应该将公平与效率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公平与效率并重始终应该是社会政策的内核和应该秉持的长期和基本的原则。(15)
四、在劳动收入初次分配中,内部公平与外部公平是否同等重要?
劳动收入初次分配的内部公平是指相对独立的分配单位内部的公平,例如一个独立的企业或者一个独立的事业单位内部的分配公平;外部公平是指不同的分配单位之间的公平,如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甲事业单位与乙事业单位之间的分配公平;社会公平是指整个社会劳动收入初次分配的公平。
内部公平是否实现对劳动者所在单位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所在单位的效率的高低有着直接的影响。内部分配不公平,微观经济单位的效率会相对低下。从社会来看,内部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如果没有内部公平,就不可能有社会公平。微观公平决定社会整体效率高低的重要因素。
外部公平是否实现对劳动者劳动积极性和资源配置效率的高低有着重要的影响。外部不公平,既会损害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也会损害资源配置效率,造成诸多资源的非生产性消耗。从社会来看,外部公平也是社会公平的基础,如果没有外部公平,也不可能有社会公平。外部公平也是决定社会整体效率高低的重要因素。
内部公平与外部公平之间的关系可能的情形包括:(1)内部公平,外部公平;(2)内部公平,外部不公平;(3)内部不公平,外部公平;(4)内部不公平,外部不公平。内部不公平会损害单位内部劳动者的利益和效率;外部不公平会损害社会公平,是造成社会矛盾的重要因素,在劳动者不能在单位之间流动或者流动性低的条件下,外部不公平将会严重损害效率,激化社会矛盾。
由上来看,内部公平、外部公平与社会公平并不是一回事。即使所有微观经济单位劳动收入初次分配都是公平的,但存在着外部不公平,就不能说明整个社会的分配是公平的;即使不同的分配单位之间的公平都实现了,但如果存在着内部分配不公平,那也不能说明整个社会的分配是公平的。实现分配的社会公平意味着内部公平与外部公平的同时实现。因此在劳动收入初次分配中,内部公平与外部公平应该得到同等程度的重视。
五、如何判断劳动收入初次分配是否公平?
分配是否公平的判断历来是一个社会难题,也永远是社会难题,因此在人们给出分配是否公平的判断时往往出自于主观判断。与处于优势地位的人相比,几乎没有人觉得是自己与他人处于公平的地位,由此得出分配不公平的结论就成为最简单也最符合自身利益的事情了。根据这种判断来评判分配是否公平,分配公平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难免会做出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判断。如果将其作为决定公共政策的依据,也就会不可避免地导致错误的政策导向。
尽管人们往往会以主观判断来判定分配公平与否,但并不意味着分配公平与否就不是一种客观状态。实际上分配是否公平本身永远是一种客观状态,尽管撇开人们的主观判断,人们站在不同的立场上也会给出性质或者程度不同的判断,但并不会改变分配本身和分配公平与否的状态。我们在这里所要讨论的就是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对分配公平与否做出客观的判断。
首先可以进行的是形式上的判断。所谓形式上的判断是指各种有关劳动收入初次分配的成文法规和制度的内容是否公平。对于分配权利、分配机会、分配规则等是否公平,成文法规和制度的内容能够提供判断的依据。如果成文法规和制度的内容不公正、不平等,那就可以认定分配权利、分配机会、分配规则等是不公平的,相反,就可以认定分配权利、分配机会、分配规则等是公平的。尽管分配权利、分配机会、分配规则等所包括的内容很多,但依据成文法规和制度的内容是能够对公平的总体状态和结构进行客观的判断的。
其次可以进行的是对公平的成文法规和制度执行的判断。成文法规和制度做了明确规定的在实际中是否得到执行也是可以做出客观判断的,如果某一方面的法规和制度在实际中得到执行,那么就可以判定这方面的分配是公平的,相反,就可以判定这方面的分配是不公平的。
第三是通过劳动者的进入和退出的市场选择来判断分配的公平性。在劳动者享有自由的就业选择权的条件下,可以根据劳动者进入和退出某个劳动力市场作为分配公平性的判断依据。如果劳动者纷纷进入某个劳动力市场,可以认为这个地区或者行业或者就业单位的分配是公平的,或者相对于其他地区或者行业或者就业单位是公平的;如果劳动者纷纷退出某个劳动力市场,可以认为这个地区或者行业或者就业单位的分配是不公平的,或者相对于其他地区或者行业或者就业单位是不公平的。分配权利、分配机会、分配条件、分配规则、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是否公平都可通过这种形式反映出来,尤其是分配规则、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的公平性通过这种形式能够得到比较好的反映。
不过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通过劳动者的进入和退出的市场选择来判断分配的公平性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1)劳动者进入和退出劳动力市场的行为选择仅限于收入分配方面的原因,必须排除其他原因导致的进入和退出劳动力市场的行为选择;(16)(2)劳动者必须享有充分的自由择业权;(17)(3)劳动力市场的总供求是平衡的。(18)如果不能满足这些条件,通过劳动者的进入和退出的市场选择来判断分配的公平性会偏离实际。
第四是通过劳动者的公开的意见表达来判断分配的公平性。在劳动者进入和退出劳动力市场的行为受到限制的条件下,(19)劳动者的意见表达可以作为分配公平性的重要判别依据。如果劳动者对劳动收入分配满意度高,都支持现行的分配制度和政策,可以判断分配是公平的或者相对公平;如果劳动者对劳动收入分配满意度低,反对现行的分配制度和政策,(20)就可以判定分配是不公平的。不过这里必须考虑人们的主观因素的影响。
第五是通过劳动者劳动积极性发挥的状态来判断分配的公平性。在劳动者不愿流动或者因为各种主客观原因不能流动(包括内部流动和外部流动)的情况下,分配是否公平可以通过劳动者劳动积极性发挥的状态反映出来。如果分配公平,劳动者劳动积极性会得到充分的发挥,如果分配不公平,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就不可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劳动者劳动积极性发挥的程度越高,表明分配越公平;反之,则表明分配越不公平。劳动者劳动积极性的发挥程度的高低可以通过劳动能力的投入率和投入效率的高低反映出来,如果存在着普遍的消极怠工、出工不出力以及普遍的劳动纪律松懈、劳动管理低效或者无效,那就说明存在着分配不公平。(21)
第六是通过劳动者所创造价值的获取率来判断分配的公平性。劳动者获取的价值在其创造的价值中所占比率的高低是比较好的判断分配公平性的内在尺度。这虽然可以通过各种成文法规和制度反映出来,但更重要的是劳动者通过横向(单位内部、单位之间)和纵向的比较对价值获取率的判断。价值获取率相对低下,即可判定分配不公平。
对于劳动收入初次分配是否公平,也许我们永远找不到简明直观的判断方法,但是通过上述这些方式对劳动收入初次分配的公平性做出基本的判断是可能的。(22)
六、如何实现劳动收入初次分配的公平?
实现劳动收入初次分配的公平是社会的基本目标。如何实现劳动收入初次分配的公平呢?这在古今中外都是一个难题。尽管人类社会自古至今从来没有真正实现过劳动收入初次分配的公平,但是不断促进分配公平,不断提高分配的公平性却应该是不懈追求的目标。
从劳动者就业单位的内部来看,存在着促进分配公平的因素:一是单位为了发展而要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二是劳动者获取公平报酬的要求;三是劳动者可以采取公开和不公开的意见表达来促使公平分配。但仅仅依靠单位内部的这些因素并不可能实现分配公平。原因在于:(1)一些单位并无长远发展目标,并不重视能否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一个单位有没有长远发展目标,除了单位决策者的个人原因之外,更主要的是单位的产权结构和外部环境;(2)劳动者个人或者群体各有自身的利益,不劳能得、少劳多得最符合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需要,任何单位的劳动者都是由多个独立的利益主体组成的,我们不能将其视为利益一致的同质主体,因此也就不能认为一个单位的劳动者都会把分配公平视为基本的原则,都会认为公平分配最符合自身的利益。考虑到劳动者的流动性和不同利益劳动者的力量的差异,追求不公平分配是存在着深刻的内在的动因的。
市场机制有促进分配公平的作用。市场机制发挥作用主要依靠的是劳动者的流动,劳动者通过退出和进入某个就业单位的选择,一方面通过退出原就业单位促使原就业单位增进分配的公平性,另一方面选择进入新就业单位对分配公平提供正激励。市场机制在促进分配公平方面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但其局限性也是明显的,具体来说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1)如果劳动力总供给超过总需求,劳动者的流动会受到限制,通过劳动力的流动促进分配公平的作用也因此受到限制;(2)如果劳动力流动受到行政管制和垄断势力的限制,使劳动力市场变成了封闭性的市场,也就很难通过劳动力的流动来促进分配公平;(3)如果就业单位并不重视调动劳动者劳动积极性,劳动者的退出并不能给退出单位以压力;(4)如果存在普遍性的分配不公平,劳动者的流动对增进公平就发挥不了作用;(5)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劳动者的流动能力和意愿存在较大的差异,既可能造成有利于高流动性的劳动者的分配,也可能造成有利于低流动性的劳动者的分配。因此,尽管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促进分配公平的作用,但绝不能以为依靠市场机制就能解决分配公平问题。
政府享有特殊的权力,政府力量可以也应该成为促进劳动收入初次分配公平的重要力量。政府可以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初次分配的公平:(1)制定保障分配公平的法规(包括就业、收入分配等方面的法规):(2)运用行政和司法力量强制执行法规;(3)通过发展教育等提高劳动力的流动性;(4)运用行政和司法力量消除劳动力市场的垄断势力,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开放;(5)为劳动者要求分配公平的权利诉求提供保障。不过政府可以和应该做什么是一回事,政府是不是做和做什么又是另一回事。如果政府不作为,那么就不可能成为促进分配公平的力量;如果政府不是遵循维护和促进分配公平的原则而进行干预,基于政府权力的特殊性,政府完全可能成为制造分配不公平的力量,例如颁行歧视性的就业和收入分配法规等。要使政府成为促进劳动收入初次分配公平的积极力量,必须对政府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效的外部约束,要有合理的政治制度安排。
第三种力量也可以成为促进劳动收入初次分配公平的有机力量。其包括有组织的第三种力量和分散的第三种力量。它们发挥作用的途径包括:(1)提供和发布有关信息;(2)施加舆论和道德压力;(3)采取抗议等形式进行意见表达;(4)支持劳动者的法律诉讼;(5)督促政府遵循维护和促进分配公平的原则采取干预措施。伴随着公民社会的不断发展,第三种力量不断增强,其在促进劳动收入初次分配公平方面可以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不过,第三种力量在促进分配公平的局限性也是明显的:(1)第三种力量是否愿意参与促进分配公平的活动具有不确定性;(2)第三种力量是否能够持续参与推进分配公平的活动具有不确定性;(3)基于第三种力量的自身利益和价值取向,存在着其与就业单位或者垄断势力或者政府合谋的可能性,这就可能使其成为导致分配不公平的力量和破坏正常的权利诉求机制的力量;(4)第三种力量的干预能力存在着局限性。由此来看,一方面第三种力量只能作为促进分配公平的补充力量,另一方面还要对其行为进行约束。
总之,社会中既存在促进劳动收入初次分配公平的因素和机制,也存在着导致劳动收入初次分配不公平的因素和机制。实现劳动收入初次分配公平既需要整个社会保持公平的理念,集合各种促进劳动收入初次分配公平的因素和机制,也需要遏制各种导致劳动收入初次分配不公平的因素和机制。
收稿日期:2008-07-31
注释:
①由此才会出现人们往往把收入差距的存在作为分配结果不公平的证据。
②广东、广西、湖南、河南辞源修订组、商务印书馆编辑部:《辞源》(修订本),994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③《汉语大辞典》编辑委员会:《汉语大辞典》,84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2003。
④商务印书馆辞书研究中心编:《古今汉语词典》,109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⑤辞海编辑委员会:《辞海》(1999年版缩印本),338页,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
⑥广东、广西、湖南、河南辞源修订组、商务印书馆编辑部:《辞源》(修订本),31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⑦《汉语大辞典》编辑委员会:《汉语大辞典》,35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2003。
⑧商务印书馆辞书研究中心编:《古今汉语词典》,47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⑨依笔者之见,公平并不是分配的理想目标,只有在符合正义原则的条件下,分配公平才会是比较理想的目标。
⑩由于人们使用公平一词常常表达的是不同的意思,有的仅指平等,有的仅指公正。作为政策原则的表达使用公平一词往往会导致不同的理解,对于分配状态也会有不同的判断。
(11)在初次分配中,分配结果的公正与平等关系的状态存在着以下几种可能性:(1)分配结果既是公正的,也是平等的;(2)分配结果公正,但不平等;(3)分配结果平等,但不公正;(4)分配结果不公正,也不平等。第四种状态是最差的,其次为第三种状态,最理想的是第一种状态,不过由于在初次分配中,它不是现实可行的目标,因此现实可行的最优目标是第二种状态。
(12)公平一词加上引号旨在表明分配结果可以是平等的,但在这种情况下肯定是不公正的。
(13)不公平一词加上引号旨在表明分配结果可以是公正的,但在这种情况下肯定是不平等的。
(14)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劳动偏好、实际付出的劳动量等存在差异的条件下,分配结果的“不公平”恰恰是公平的分配结果。
(15)尤其需要说明的是,不能把结果平等等同于分配公平。实际上诸多观点和说法以及政策主张都陷入到了这个认识误区。例如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等等。如果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我们很难理解在没有分配公平的条件下,效率从哪里来;如果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我们也很难理解在效率低下的条件下,如何能够从根本上提高分配公平,如何能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如果是“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那么是否可以认为初次分配中的公平的重要性能比再分配中的公平的重要性低、再分配能够把效率摆在次要的地位吗?将结果平等等同于分配公平不仅造成理论或者政策主张的误导,也会导致社会舆论的错向,由此可能会进一步强化政策主张的误导,结果是把促进分配公平变成了简单的促进收入平等,这样不仅不仅提高不了分配公平,反而会加重分配的不公平,尤其是将深层的分配不公平问题(分配权利、分配机会、分配条件、分配规则、分配过程的不公平等以及导致分配权利、分配机会、分配条件、分配规则、分配过程不公平的因素)给掩盖起来了,这样不仅无助于促进分配公平,而且会进一步扭曲分配制度,对经济效率的提高也因此会带来严重的损害。笔者认为,无论是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公平与效率都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在制定公共政策时,始终要避免将结果公平与分配公平等同。
(16)例如因为劳动者个人工作兴趣的变化、生活方式偏好的变化、地域、行业、岗位偏好的变化、基于家庭或者其他伦理、情感、心理因素的考虑、经济结构的变化、自然条件等与收入分配因素无关的因素的变化导致的劳动者进入和退出某个劳动力市场的行为选择都应该排除在外。
(17)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就不能将劳动者进入和退出某个劳动力市场的行为选择作为判断分配公平与否的依据。
(18)在劳动力总供给超过总需求的条件下,以劳动者进入和退出某个劳动力市场的行为来判断分配公平性,会造成高估;在劳动力总需求超过总供给的条件下,以劳动者进入和退出某个劳动力市场的行为来判断分配公平性,会造成低估。
(19)既包括劳动者自身选择因素(如不愿意离开某个地区或者行业或者就业单位),也包括劳动者自身选择以外的因素。
(20)具体形式很多,包括上访、明确提出反对或抗议意见、法律诉讼、游行示威、罢工等。
(21)这里得排除纯粹因为劳动者个人劳动意愿因素的影响。
(22)这些判断方法中的第一种和第二种是通过观察分配状态来判断,可说是用眼来判断;第三种是通过劳动者的流动来判断,可说是用脚来判断;第四种和第五种是通过劳动者在就业单位的公开和不公开的意见表达来判断,可说是用手来判断;第四种是举手表达不满和反对意见,第五种是通过不动手表达不满和反对意见;第六种是通过分配的内在内容(所得率)来判断,可说是用“尺”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