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法中犯罪人格
文/房润东
摘 要: 研究犯罪人格在刑法中的价值,有利于预防犯罪、规范犯罪圈合理性,进而促进刑法政策的科学化。通过研究犯罪人格,知晓犯罪人格的形成,具有针对性的进行预防犯罪,对个体、社会犯罪具有促进意义。对此,本文着重分析犯罪人格的概述,论述刑法中犯罪人格研究的价值,提出刑法中犯罪人格的考量与控制。
关键词: 刑法 犯罪人格 价值
犯罪行为的发生,对社会安定团结影响巨大,针对犯罪人格进行研究,知晓犯罪行为形成的因素,采取有效的方法给予一定的引领,规避其犯罪行为,减少犯罪案例,进而促进我国全面犯罪。犯罪人格的形成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从心理学视角对,犯罪人格进行分析,采取有效的方法预防犯罪人格的形成,进而解决突发性犯罪事件的发生。可见,从刑法视角对犯罪人格进行研究,不仅能够规避个体走上犯罪道路,还能够实现我国法治国家的构建。
一、犯罪人格概述
(一)犯罪学与人格的关系
人格是个体在成长过程中,受到外界影响因素形成的,根据外界环境的变化性,自身情绪、品行、需要等身体机制,形成一定的内在变化,是个体内部状态的综合性体现。从犯罪学视角分析,当人们意识到犯罪与人格之间的具有内在联系时,其人格与犯罪学的研究就在不断的进行,犯罪人格的定义也是经历漫长的过程,并且在发展过程中与多学科知识相融合,得到一定的发展、改进、完善,在此过程中生成具有犯罪人格的研究方法,进而实现犯罪人格研究的精准性。
(二)犯罪人格的定义
不同的学术专家在研究犯罪人格机制中,都具有自身的见解,因此,在犯罪人格定义,不同专家学者具有不同的定义。受到学者与专家普遍认可的犯罪人格定义为:犯罪人格是犯罪分子心理的主要特性,通过一系列的干预,从自身感情、动作、品行等呈现处理的一种内在因素。犯罪人格是个体心理结构异化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个体会出现反社会倾向,这种心理活动是不好控制的,以此导致一系列的犯罪活动生成,构建刑事案件。
(三)犯罪人格特征
当犯罪人格占据个体心理的主导地位之后,会使个体出现人格扭曲现象,呈现突出的犯罪人格特征。犯罪人格特征包含:其一,犯罪人格是一种心理变化,隐藏在个体的心理、意识中,受到外界的冲击,会将这种心理以情绪、品行、性格、动作呈现出来,对个体形成一定不良、不安分的影响,使犯罪个体高度紧张。同时,伴随者这种心理变化,犯罪人格也会对外界环境形成一定的不良影响;其二,犯罪人格的本质就是一种反社会的心理活动,其以自身视角,审视这个社会,对这个社会充满报复心理,试图以某种情绪发泄,来惩治这个社会,以及为其带来犯罪人格的人们,而这种心理对社会安定团结,较为不利,在此心理活动下,会将犯罪个体的报复力上升到极致,使其理性缺乏,在没有理性的维持下,犯下的刑事案件危害性是不可估量的;其三,犯罪人格在形成过程中,是循序渐进的,并不是一朝一夕就形成的,是在不断的积累、不断的扩大中形成的,是一个长久的怨恨过程,必然其犯罪爆发力也不会如此强大。
二、刑法中犯罪人格研究的价值
(一)预防犯罪
研究犯罪人格在刑法中的价值,是能够理解犯罪个体犯罪人格形成的动态、整体因素,进而规避犯罪人格形成。从哲学视角分析,犯罪人格的形成,是环境、自身因素的整合构建的,如果知晓其犯罪人格的形成因素,分析犯罪形成的动因。与此同时,个体素质与环境因素直接影响犯罪行为的形式,但并不是环境与个体素养是形成犯罪人格的主要因素,两者的相互联系的,但只是犯罪人格形成的一个媒介,在其中不能够起到关键性因素。犯罪人格促进犯罪的过程是,犯罪个体经过累计形成犯罪人格,但通过一定环境的影响,会触发犯罪行为。因此,这种犯罪行为,被称之为动态犯罪。动态犯罪的形成,不仅能够让人们从生态学视角分析犯罪个体,还能够让我们从个体的社会视角、心理视角去认识犯罪个体,帮助犯罪个体找寻到犯罪的根本因素,加以引领,减少犯罪行为的生成。对动态犯罪全面理解,可以采取政治、心理、经济、文化等手段进行干扰,进而规避犯罪案例发生。
(二)规范犯罪圈合理性
经过近60年的发展,临床营养支持已从纠正营养不足的辅助治疗方式转变为一种主要或次要的治疗方法。营养支持不再停留在基本的营养物质补充,而是维持和修复组织器官的结构、功能,增强免疫,调控内分泌,从而改善患者病情,提高临床疗效。肠内营养制剂 (enteral nutrition preparations)作为营养支持的重要途径,其优势不断展现,使用率显著增加,在 “肠道有功能且能安全使用”的情况下,被视为首选[2]。
在犯罪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上,刑法较为侧重于犯罪行为的危害大小,根据犯罪行为的大小来决定犯罪轻重。而近代学派在定犯罪个体行为上,较为重视犯罪个体主观行为,以犯罪主体主观性来判定犯罪行为的轻重。这两类看法,都存在片面性,需要进行整合,不仅要强调主体主观犯罪模式,也要强调对社会形成的危害,进而判定犯罪主体的犯罪行为。在犯罪行为发生中,犯罪人格是其中的重要元素。例如:在故意犯罪行为中,犯罪主体大都对法律存在轻视状态。而过失犯罪中,犯罪主体缺乏犯罪人格,是对法律的一种轻视。因此,研究犯罪人格,不仅要看犯罪主体主观思想情感,还应该重视犯罪行为对社会形成的危害形式,进而规范犯罪圈的合理性、科学性。
三、刑法中犯罪人格的考量与控制
(一)刑法中犯罪人格的考量
分析: 形态学上端即形态学顶端,是指生长延伸的部位;形态学下端是指形态学基端。在地上部分生长素主要从形态学顶端向形态学基端运输,而地下部分则主要从形态学基端向形态学顶端运输。根尖产生的生长素含量很少,根所需的生长素主要来自地面以上部分向下的传递。地上部分产生的生长素通过中柱越过根茎交界处进行向顶式运输,然后根尖的生长素再经根的表层细胞通过向基式运输向上回流(图2)[8]。
在刑法中,对于纯正犯罪的个体,应给予重处罚模式,从犯罪个体的心理与对社会形成的影响,给予一定的干扰,避免其再犯。对于不纯正的犯罪个体,以刑法为主体,采取犯罪人格干扰机制,以道德教育为辅,从心理方向进行引领,让其在短期自由性与处罚金进行选择,给予其改造的机会。对于弱性人格犯罪个体,采取教育为主,处罚为辅,但应根据其犯罪行为,以及对社会安定团结的影响。对于偶然犯罪的个体,应以犯罪人格为导向,给予适当的处罚,避免其在此犯罪。
在刑法中,以犯罪人格为标准,可以将犯罪个体规划为以下几类。首先,纯正的犯罪个体,包含累犯、惯犯、以及故意犯罪等犯罪个体,这类犯罪人群具有强烈的反社会思想,并且这种思想较为稳得,一旦有犯罪的机会,会再次犯罪,对社会发展具有不稳定因素。其次,不纯正犯罪个体,包含被案件牵扯进来的个体,如政治犯、宗教犯等,这类犯罪人群的宗教信仰、政治信仰对社会发展形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再次,柔性人格犯罪个体,包含未成年犯罪人,这类人群在犯罪群体中,是一个弱势群体,其犯罪行为与因素不稳定。最后,偶然犯罪个体,包含过失形成的犯罪行为,这类犯罪人群具有微性的犯罪人格。对于这些犯罪行为,我们可以借助犯罪人格模式,通过刑法给予一定的惩戒。
(二)刑法中犯罪人格的控制
在个体犯罪行为上,存在知法犯法的个体,也存在对法律意识模糊,处于冲动犯罪的个体,是因不知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出现冲动行动的犯罪。据相关调查而知,当前处于知法犯法的个体占据总人数的10.38%,而处于法律意识模糊进行知法犯法的个体占据总人数的39.53%,以此数据,能够看出大都人对法律意识的缺乏,导致其走上犯罪途径。因此,加强个体法律教育是必要的。根据知晓个体犯罪人格的形成,构建普法专栏,借助新媒体、传统媒体加强法律尝试普及,进而增强人们法律意识。同时,在普法专栏中,阐述犯罪人格形成的因素、步骤、趋势等,让人们知晓犯罪人格对发展的重要性,这样能够使人们在出现这些犯罪人格时,能够通过求助等形式,进而缓解内心不良情绪。与此同时,借助新媒体开展法律资源平台,为人们提供法律咨询,为人们排忧解难,避免人们走上犯罪道路。
四、结语
综上所述,研究犯罪人格在刑法中的价值,知晓犯罪人格内涵、定义、特征,并且从刑法视角对犯罪人格进行考量与控制,进而为刑法案件审批提供依据。因此,研究犯罪人格因素,给予适当的引领,有助于刑事案例的发生。
理想和信念二者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二者的联系在于:理想是信念的前提,信念是理想的基石。理想是对信念的折射和体现,而信念一旦形成,就会使人不断奋发向上,勇于克服困难,努力实现自己的理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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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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