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自然保护区论文,生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1956年我国第一个自然保护区——鼎湖山自然保护区在广东肇庆建立以来,目前我国自然保护区数量达2349个,总面积达150万km[2],约占陆地国土面积的15%,超过世界平均10%水平。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对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减少资源浪费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自然保护区建立和保护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严峻的问题。首先,自然保护区建立和维护所面临的资金问题一直是影响保护区建设和发展的首要问题。其次,由于保护区的建立使得周边的居民的生活方式受到了巨大的影响,当地居民不得不放弃传统的生活方式,陷入了贫困。最后,缺少对保护地区具体的生态补偿核算的标准,使得保护地区很难从经济上取得因保护外部效应而产生的相应收益。因此本文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构造了一个自然保护区补偿的核算方程,为我国保护区补偿在实施过程中提供了一种新的参考方法。
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研究现状
国外对于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研究主要始与20世纪70年代。一些西方国家为了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对一些污染性能源的消费、森林资源、矿产资源使用和开发征收费用,用于对造成损失的地区和自然保护区进行补偿。德国是最早并且非常有效的处理保护区环境补偿的国家,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提出了对环境影响的系统评价方法:补偿原则法(the compensation principle),这种方法在美国也得到了相似的应用,不过关注的重点是对湿地的保护。通过无净损失(No-net-loss)政策联邦政府不得不对私人和国家的湿地损失提供资金补偿。受德国缓和原理(mitigation principle)和美国净水法案(Clean Water Act)影响荷兰政府在1993年提出了生态补偿法则,并且在1995年将这种准则运用在A50高速公路项目中的环境补偿。荷兰的补偿准则(compensation principle)主要有两个目标即如何在大项目决策过程中尽可能增加自然保护的收益和减少自然资源净损失。然而英国却没有类似的补偿原则,但是环境的补偿却广泛存在于环境管理中,并且有规范的立法对环境和自然保护区进行评估。和英国一样,瑞典尽管也存在类似问题,但是瑞典在新的法案中更加强化了生物多样性,特别是栖息地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并且采用环境影响评估(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对补偿区域进行评估。
我国的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研究实践,始于20世纪70年代四川省政府决定将青城山保护区门票收入的30%用于青城山保护区的森林保护。我国在1998年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之后,2001年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选择了11个省、自治区的658个县(单位)和24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作为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的试点,为我国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提供了样板。从研究角度来说,在以前我国学者的研究中,补偿原则、补偿机制和立法方面占绝大部分。而目前最新的研究有了新的进展:如何征收生态税来解决我国保护区面临的资金和补偿不足问题;从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特别强调对野生动物肇事补偿实行分级补偿制度。虽然章锦河等人以九寨沟为例构造了基于生态足迹效率的自然保护区补偿标准首次通过方程被量化,为补偿标准提供了可计量的新方法。但是从国内外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中可以看出,补偿仍然缺乏统一标准和有效的核算方法,大多数理论缺乏实践基础。因此如何有效的构建补偿核算方程是今后研究的主要方向。
补偿的原因分析
资金投入不足
我国自然保护区资金投入长期不足,据《中国生物多样性国情研究报告》估算,我国每个保护区平均年投入只有32.36万元。而与此相对应的西方发达国家远高于我国。从国际保护监测中心(WCMC)的调查数据来看,世界108个国家的公园和保护区平均得到的经费投入(包括运行费、建费)为893美元/km[2],而西方发达国家的平均经费投入为2058美元/km[2],与之相对应的发展中国家平均投入为157美元/km[2]。尤其是近年来,我国保护区的数量逐年递增以及面积不断扩大,进一步加速了保护区所面临的资金压力。然而我国在对保护区的资金投入机制建设方面却比较薄弱,主要还是依靠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投入:中央、地方和林业部门投入约占总投入的59%,与此同时银行贷款和百姓投入分别占总投入的11%和2%,而相应的其他方面的投入仅占总投入的28%。
面对我国不断增加的保护区数量,中央政府不可能对所有保护区的经费提供足够的保证,再加上地区发展不平衡,所以地方政府的补贴水平也相差很大。因此,如何有效的扩展保护区的补偿机制是我国当前所面临的首要问题。
地区差异不断加大
我国自然保护区主要的特点是数量众多而且分布比较分散,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造成的东西收入差异又进一步加剧了我国保护区发展的不平衡。经济发展条件好的东部地区,因为有更多的资金投入保护区的发展和维护,社区居民有更多的收入来源,所以东部地区的保护区和周围的社区关系比较融洽。相反,我国自然保护区的面积约有80%左右在西部地区,并且有224个保护区位于国家标准的贫困县。西部贫困地区因为经济收入水平低,除了国家的有限补偿外,当地政府没有更多的资金对保护区进行补偿和维护。再加上保护区中社区居民主要还是以传统方式进行生产和生活,因此社区居民与保护区的冲突比较严重,使得保护区不仅缺乏足够的资金维持自身发展,而且还得花费大量的资金用于协调和周边社区居民的关系。
社区矛盾增加
在保护区设立前,社区居民主要从事传统的农业生产。由于传统农业的人均占有资源禀赋数量较大,社区的居民通过采集一些野生植物,捕猎野生动物等传统手段弥补种植业不足而产生的缺口。随着保护区的建立,在原有状态下这些谋生的手段都因保护区的建立而非法化。而我国大多数保护区周围都有很多的当地居民,他们地处偏僻信息闭塞,又缺乏其他的生存技能,所以传统的耕种农业成了唯一的生存手段。保护区的设立使得野生动物对当地居民农作物和房屋的破坏变得日趋严重。主要因为社区居民无法使用传统的方法对其资产进行保护,进一步加大了社区居民与保护区之间的矛盾。社区居民又没有新的生产方式引用来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使得通过保护区内丰富的资源来弥补种植业缺口的机会明显减少,社区的生产与消费之间的矛盾变得更加尖锐起来,社区的贫困状况加剧。这样产生的结果就是,为了满足生存需要,社区加大了对自身可支配资源利用强度,使得保护区内的生态破坏更为严重,另一方面,当地居民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如偷猎、偷伐等直接从保护区内获得资源,也加剧了保护区生态的恶化。
补偿方法
自然保护区的补偿方法在市场估值方面一般采用环境评价法,主要可以分为两个大类:客观评价法OVA(objective valuation approach)和主观评价法SVA(subjective valuation approach)。客观评价法主要通过市场价值法对环境进行估算,一般比较常用的有预防性支出法、机会成本法、重置费用法和疾病成本法。由于客观成本法在对自然资产市场价值估算中不容易操作,并且很难用一个标准进行量化,因此本文主要通过主观评价法对保护区的补偿通过模型进行量化。
保护区生态补偿的计算方法
由于各个地区的发展状况不同,因此不同地区的支付意愿会不同。通过求出总的支付意愿之后,再给不同的保护区分以权重σ[,i],所以地区的补偿应该为:
其中S[,i]表示为第i保护区的面积,为所有保护区面积的和。在构造这个方法的过程中,首次将截面数据通过计量模型对地区的需求函数进行估算,根据所得的参数求出支付意愿方程。以前的支付意愿主要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得出,这次我们将其模型化得出不同地区的支付意愿。在权重方面考虑到可计量性,主要用面积比作为各个保护区的权重系数,简化了不同保护区之间的资源价值比较所面临的问题。并且通过GIS方法对面积的计算变得更加容易,因此这种补偿方式为我国在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执行过程中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实践探索
目前我国在主观评价方法的实践应用主要是意愿调查(CVM)法。杨光梅等人就通过支付意愿得出锡林郭勒地区牧民平均个人的受偿意愿为5581元,平均每亩草地受偿意愿为3.83元。主观评价法的另一个突破性的应用是张锦河等人对九寨沟旅游景区社区居民的补偿研究,首次提出了基于旅游生态足迹的补偿方法和概念,并且通过计算得出:如以旅游者与当地居民的生态足迹效率差来确定补偿水平时,2002年户均应补偿4983元,人均应补偿1088元。这也可能是目前阶段较为合理的标准。可见基于主观评价法的应用在我国保护区补偿的实践中应用的还是比较少,并且缺乏统一标准。如何构建统一的补偿标准方法是我国目前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研究所面临的主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