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间接利益冲突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_利益冲突论文

为什么间接利益冲突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_利益冲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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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非直接利益冲突已经成为影响我国部分地区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本文将深入剖析非直接利益冲突是如何形成的,分析非直接利益冲突的酝酿过程和发生机理,为防范和应对非直接利益冲突的研究提供一家之言,也想以此引起更多学者对非直接利益冲突的关注。

一、“无直接利益冲突”还是“非直接利益冲突”?

2006年下半年,《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在对粤、沪、苏、浙等发达地区进行社会矛盾调查时发现并提出了“无直接利益冲突”这一概念,进而在我国引起了对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持续关注。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把“无直接利益冲突”这一概念界定为:“社会冲突的众多参与者与事件本身无关,而只是表达、发泄一种情绪。”根据这一界定,无直接利益冲突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理解:一是参与冲突的大多数群众与事件的起因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他们往往也没有自己的直接利益诉求,而且参与者大多是普通老百姓。二是大多数参与者心中都有强烈积怨,又找不到正常的渠道来表达和发泄,因此借题发挥,表达心中的不满。三是冲突指向的对象往往是代表公共权力的政府部门、权力机关或者与政府关系密切的事业单位。四是大多数参与冲突的人并没有受到有预谋的组织,而是受某种情绪的感染自发产生一种发泄的冲动,当然,也不排除会受到一些有预谋的人的教唆或挑动。五是由于群情激奋,冲突过程中很容易产生非理性的过激行为,甚至严重的暴力行为。

对于“非直接利益冲突”的性质,笔者比较赞同博客中国《“无直接利益冲突”究竟说明什么?》一文的作者黎明先生的观点,即“社会冲突的众多参与者与事件本身无关”,不是“特殊现象”,而是社会冲突的“普遍现象”;冲突的规模越大、越普遍、越持久,和事件起因无关、无直接利益、甚至连间接利益都没有的人也就越多。如果不是这样,那么许多大规模的社会冲突,尤其是全面性质的社会冲突,就不会发生了;如果人们都因为和某一具体事件“有直接利益”才成为参与者,就不会有社会矛盾总爆发,不会有社会的“革命”和“动乱”了。

非直接利益冲突的增多对政府和社会来说都是一个危险信号。第一,说明冲突发生地社会的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通,解决利益冲突的机制不健全,致使大量群众的利益得不到实现,因而形成积怨。第二,说明社会上对事发地政府不满的人在增加,对政府不满的社会情绪在蔓延。民意基础是执政党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非直接利益冲突说明,事发地党和政府的民意基础在流失,尤其是在社会中下层民众中的民意基础在流失。第三,说明政府对非直接利益冲突的防范能力不够,主要表现为政府化解矛盾、化解冲突的能力不够,对冲突隐患不敏感,预警机制不健全,对大规模的社会冲突缺乏内部阻断机制和外部阻断机制。第四,非直接利益冲突会对社会的正常秩序产生严重破坏,同时也给政府的应对造成很大麻烦,政府一方面必须尽快使事件平息,但稍有不慎又会使冲突升级,或者埋下更大的隐患。非直接利益冲突的大量增加甚至会造成严重的动乱。

二、民意变成积怨是非直接利益冲突的社会基础

直接利益冲突一般都有一个非常明确的诉求,这个诉求与当事人的利益直接相关。一般来说,直接利益冲突不会引来大批的不相干人员参与,即使直接利益冲突中处于弱势的一方,或者“更有理”的一方更能得到周围人群的同情和支持,但一般不会有大批的人直接参与。

而非直接利益冲突的起因往往都是从一件较小的或不太起眼的直接利益冲突开始,其诉求往往也很具体、很简单。直接利益冲突发展成非直接利益冲突,需要有大批无关人员的直接参与,其过程往往是一个较复杂,但发展又很迅速的过程。

非直接利益冲突的参与者身上虽然没有共同的利益基础,但却都有一种共同的情绪,即一种强烈的怨气,只有当众人心中的强烈不满情绪指向同一个主体时,人们才会冒险去参加与自己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冲突。那么,民意是怎样变成民怨,民怨又怎样形成积怨,积怨又怎样转化成民怒的呢?

(一)大量的直接利益冲突未能有效解决形成的积怨

为什么大量的群众会产生强烈的怨气?为什么他们会冒险去参与和自己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冲突?从大量的现实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产生强烈怨气的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个人原因,有的是因为自己或家人下岗、失业,生活水平下降;有的是因为对曾经遭遇的拆迁不满;有的是因为曾遭受贪官污吏的侵害,对腐败现象十分痛恨;有的是因为自己曾被野蛮执法;也有人是出于对贫富悬殊不满、对看不起病不满、对买不起房不满;当然,也不排除有些人是因为自己被关过、被罚过、被处分过,而心怀不满,但这些人只是极少数。可以说,非直接利益冲突的参与者大都有过自己的直接利益被忽视、被慢待、被侵犯的经历,由于未能有效解决而形成积怨。这种特殊的心理如不能及时地加以解决,日积月累,便会在人们心中形成一种强烈的积怨,甚至会在一些人心中形成反社会的心理特征,一有适当的机会,众多积怨汇流成河,就会伺机宣泄,形成非直接利益冲突不可缺少的社会基础。

(二)使积怨产生共鸣的情绪基础:“仇官”、“仇富”、“仇不公”

既然积怨来自不同的原因,那么不同的积怨在一般情况下是很难同时爆发、同时宣泄的。从心理学来看,共同的认知、共同的情绪基础是人们形成共同行为的必要条件,没有共同的认知,人们的积怨没有一个共同指向的目标,无直接利益关系的人群就很难产生共同的行为。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在大量的非直接利益冲突事件中,“仇富、仇官、仇不公”是人群的情绪基础。正是这种有针对性的不满在一些地方的部分群众中引起了共鸣。所谓“仇富”,实际上是对我国转型期贫富差距拉大产生的强烈不满,而并非针对某一个富人。“仇官”,主要是人们对腐败现象,对腐败官员的不满,对欺压百姓、为非作歹的官员不满。个别怀有极端情绪的人甚至认为,“天下乌鸦一般黑,没有一个当官的是好人”。所谓“仇不公”,是指人们普遍怀有一种痛恨不公平、不公正现象的情绪。所谓“不公”:一是分配不公,一些强势利益集团,尤其是垄断行业,获取不正当利益,收入高得离谱。二是权利不公,主要是弱势群体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三是官员办事不公,不给好处就不办事。四是执法不公,看人执法、粗暴执法、借执法敲诈的现象时有发生。五是司法不公。怀有这种情绪的人自身大都有过遭受不公平、不公正对待的经历,对遭受不公平、不公正对待的人们容易产生一种强烈的同情。因此,绝大部分非直接利益冲突针对的目标都与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员有关。

有了这种情绪基础,一旦遇到与这种情绪相吻合的事件,就会迅速聚集起大量的围观人群,不满情绪的相互感染,从众心理的相互鼓励,积怨宣泄产生的强烈快感,使人们参与的动机倍增,胆怯和害怕的心理大减。随着事件的发展和升级,大量无直接利益关系的人情绪激动,主动参与到与己无关的冲突行动中,他们很快由事件的“旁观者”变成了事件的直接“参与者”。

三、正常表达不畅转向非理性宣泄

当今世界是一个利益分化的世界,任何一个社会都会有矛盾、有冲突、有怨气。只要社会的利益表达渠道畅通,怨气就会得到化解,就不会形成积怨。在一些地方,由于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不畅通,他们在利益博弈中常常处于绝对的弱势,常常成为某些政策或利益博弈的牺牲品。共同的挫折、共同的境遇在他们心中往往会产生很大的怨气,如不能及时地加以解决,便会不断积累,转化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情绪或政治情绪。

(一)缺乏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使“民怨”得不到化解和宣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多元化是一种必然现象,发生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毫不奇怪,形成利益博弈也很正常。关键是我们有没有化解矛盾、解决冲突的正常机制。而化解矛盾、解决冲突的第一步就是建立正常的利益表达机制。利益表达是公民的法定权利,是公民实现自己利益的前提条件。任何缺乏畅通利益表达机制的社会都不可能成为和谐社会。

利益表达机制包括私人利益表达机制和公共利益表达机制。我国目前一些地方的利益表达机制不够畅通,其主要原因:一是部分官员只重视“下向表达”,喜欢居高临下地教育群众,而向上表达和横向表达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设计,表达渠道不够畅通。二是部分地方政府习惯“替民做主”,政府中的“条条”、“块块”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利益主体,不少基层政府都在追求利益最大化,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又损害公民的个人利益。三是垄断集团有足够的社会话语权和博弈能力,在利益博弈中处于绝对优势,形成特殊利益集团,与政府实现权钱结盟。四是舆论监督不够,尤其是体制外的监督很弱,无法对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五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缺乏利益表达的足够能力。在现有体制下,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是业余参政议政,没有办公经费,缺乏收集民意的足够能力。义乌市全国人大代表自费征求民意,每年花费上百万,其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不可能效仿。六是民间自治组织不发达,组织化程度低,难以起到利益表达的作用。

在一些地方,由于利益表达机制很不畅通,人们普遍感到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监督政府难。人们的正当要求得不到实现,不满情绪得不到正常宣泄,民权得不到正常维护,很容易转变成一种难以化解的积怨。

(二)缺乏矛盾和冲突的化解机制使个别的“民怨”变成大面积的“积怨”

考察非直接利益冲突的形成过程,我们不难发现,矛盾和个别的小冲突要变成大规模的冲突事件,除了利益表达不畅通以外,缺乏矛盾和冲突的化解机制,也是十分重要的因素。

一些地方群体事件的频频发生,不仅反映出当地政府对本地的民意、民情不了解、不关心,民意表达机制不畅通,更说明当地缺乏有效的利益调节、利益谈判、司法救济方面的机制,缺乏疏解民意、缓和矛盾和化解冲突的有效制度。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体制的转轨,劳动关系的变革,劳动者与资方或管理方之间的冲突即所谓劳资冲突已经成为社会必须面临的新问题。由劳资双方的争议引起的冲突迅速增加,劳动者的罢正、上访、堵塞交通、围堵政府、甚至诉诸暴力等各种形式的冲突事件屡见不鲜。究其原因,我国处在经济转轨时期,劳资关系的调节机制还很不成熟,资方利用自己的优势肆意侵犯劳方的利益,如资方尽量压低工人的工资,减少工人的安全保障经费和劳动保障经费,有的企业甚至经常性地欠薪。劳动者真切地感受到了自身的利益被侵害,他们往往投诉无门,除了以上访、上街这种高成本的方式表达不满以外,并没有更好的途径来改变自身的状况。一旦资方的有恃无恐超过了劳方的承受底线,劳方大都采取显性的对抗方式,甚至形成群体性冲突。

除此以外,医患冲突、拆迁冲突、维权冲突都是高发的群体性冲突。由于冲突双方的能力不均衡,信息不对称,往往会使弱势一方在正常维权难以实现的情况下铤而走险,形成大规模的群体性冲突。因此,建立利益的协调和平衡机制,通过制度建设提高弱势群体的利益博弈能力,建立矛盾和冲突的化解机制,是减少积怨形成的必经之路。

(三)现有的司法救济机制难以成为化解冲突的最后防线

公正的法院裁决是化解冲突的最后防线,也是规范公民行为的良方。前提是司法必须公正。只要当事人都发自内心地相信法官的公正性,当法官作出裁决后,无论是胜诉方,还是败诉方,都会自觉地尊重法官和判决的权威性。否则,败诉方怀疑法官的公正性,虽然无法直接对抗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判决,但他心中必然会产生一种强烈的不满。如果一个地方的司法在民众心中失去了公正的信誉,司法救济机制就难以成为化解冲突的最后防线,大量的纠纷不仅得不到解决,反而会形成大量的“积怨”。

产生司法不公的主要原因:一是法院组织机构的“泛行政化”,即法院按照行政层级制的特点构建,内部形成严格的等级制,层层向上级负责,向权力负责,而不是对法律负责,这显然违背了司法规律,使法官服从权力,难以实现司法公正。二是法院受制于地方,影响司法公正。许多地方的党政领导都把司法机关视为自己的下属机构,任意指挥司法机关的工作,要司法机关为“地方的中心工作”服务(甚至参与招商引资),干扰司法机关办案,而司法机关由于党的关系、干部和法官的任命,以及经费的来源等都要受制于地方的体制性原因,根本无法抗拒权力的干预。当地方公权力侵犯公民权利时,法院和法官都很难站在公民权利一边。三是法院成为利益主体,难以实现司法公正。根据司法的规律,法院必须和一切利益脱钩,才能保持中立。法院不能有自己的利益,不能成为一般的民事主体。在法治国家,法院不参与建房、购买物品等一切与利益有关的活动,一切与利益有关的事全部交给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否则,法院有了自己的利益,就会失去公正。四是法官的责任机制无法落实,影响司法公正。在我国的现有司法体制下,法官的判决是集体判决,同时要层层审批,有的还要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这样,出了问题就很难追究法官的个人责任。五是部分法官的个人素质不高,存在“吃了原告吃被告”的现象,在有些地方还比较突出。

四、政府预防、预警和预控机制的缺陷使非直接利益冲突的发生缺少必要的“防火墙”

(一)政府对突发事件的防范能力严重不足

近年来一些重大群体事件看似突然爆发,但实际上都经过了“民意—民怨—民怒”的过程,并非不可逆转和无法先期控制。具备在公共危机管理中承担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的能力,因此,政府的应急预防机制如能发挥有效的作用,就会对非直接利益冲突事件的发生形成一道有效的“防火墙”。

很明显,预防就是防止民意发展到民怨,再从民怨发展到民怒,从而形成冲突事件。首先,政府要重视民意,理解民意,顺应民意,当发现民意转为民怨时,要有一种化解矛盾的意识和防止从民怨转变为民怒的阻断机制,这是防范非直接利益冲突的根本之策。第二,一些地方官员发现民怨时,故意视而不见,或者故意绕着走;有的地方官员对民怨采取敌视的态度,把民怨视为是“阶级敌人”的破坏,采取简单粗暴的压制、恐吓、打击的方式,一旦矛盾激化,甚至采取镇压的态度,使冲突愈演愈烈。第三,一些地方官员对非直接利益冲突的发生缺乏各方面的准备,在组织方面没有建立起高效的应急指挥和管理机构,各级政府建立的“应急办”,无论在级别上,还是在能力上都不及美国的“国土安全部”和俄罗斯的“紧急情况部”;在法律方面未建立比较健全的应急法律制度,紧急状态法至今还未制定;在技术方面还缺乏操作性很强的应急预案和先进的技术设施,在物资方面也未建立起充足的储备。在大规模冲突爆发时,即使想采取措施控制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第四,由于政府平时没有向广大民众进行足够的宣传和培训,也没有与民间组织进行必要的沟通和协作,冲突发生时,就不可能举全社会之力来阻断冲突升级。

(二)政府预警机制运转不灵

所谓政府预警,是指在已经发现可能引发严重冲突的某些征兆,但冲突仍未大规模爆发前所采取的冲突管理措施,如信息监测、信息搜集、信息传递、信息处理和信息识别,以及信息发布等。

目前,我国很多地方都制定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其中当然包括预警机制的建立。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这些预警机制大都未起到应有的作用。首先,一些地方政府忽视对民怨的监测,未建立起高效的社会心理预警机制,基层执法人员未经过必要的培训,缺乏危机预防、预警和预控的知识,使政府无法及时发现、分析、追踪民怨,更不了解民怨的发展变化。第二,政府远未建立起有效的信息传递和信息处理机制。一般来说,冲突发生初期,往往是不起眼的“小事”,很难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更进入不了主要领导人的视野。小事不报告,大事先摆平再报告,等摆不平被迫报告时,局面已经难以收拾,丧失了将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的最佳时机。第三,不少地方政府虽制定了一些信息汇报制度,但大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尤其缺乏系统的信息监测、信息搜集、信息传递、信息处理、信息识别以及信息发布等方面的制度,形成“预警机制不预警,应急机制不应急”的怪现象。第四,缺乏高效的危机预警信息系统,这个综合信息平台既是危机预警的综合信息中心,又是冲突管理的指挥联动系统。而我们现有的信息系统主要是公安机关的信息系统,难以起到全面联动的作用。第五,缺乏冲突预警信息发布的制度。不少地方政府遇到冲突发生,首先想到的是封锁消息。由于政府没有及时体恤弱势一方当事人,没有及时发布权威消息,解释事件缘由,澄清谣言,群众往往很容易被情绪化的谣言所掌控。

(三)政府预控机制严重失效

政府的冲突预控,是指在发现冲突征兆,并进行确认后,或者在冲突已经开始来临,但还没有大规模爆发时,迅速采取措施,对冲突进行及时、有效的控制,尽可能用较小的代价迅速化解冲突,避免冲突扩大和升级,避免造成大规模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的政府预控机制常常严重失效,究其原因:一是预防准备不足,预警信息缺失,政府还未发现苗头,事情已经闹得很大,丧失了把冲突控制在萌芽状态的最佳时机。二是发现危机征兆和苗头时,政府往往是一方面封锁消息传播,一方面采取强硬措施试图把群众的不满情绪压下去,以达到不让上级知道的目的。这样做的结果常常是事与愿违,不适当的打压往往使矛盾进一步激化,事态反而不断扩大。三是基层执法人员严重缺乏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知识,基层执法人员大都没有经过严格的培训,在具体的冲突处理中常常出现失误,使本来已经很严重的民怒进一步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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