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法》四版法律专类复分表使用之我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我见论文,法律论文,中图法论文,专类复分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法律二表的专类复分表的变动情况
DF2/75实际上就是《中图法》第三版的D(9)2/74,第三版的专类复分表有两种分类标准即地区和文献类型,复分过程中存在一个孰先孰后的问题。第四版则将此复分表去掉一个复分标准——地区,变为“如有必要再依世界地区表分,用地区区分号()标识”。表明二表更重视法学学科的科学性及其文献的学科特点;复分号码也作了变动,原“学习,研究······8”、“解释、案例······9”编号分别变成"4"和"5";另外“世界各国法律汇编”改名为“法律文本及其汇编”。见三版D(9)2/(9)7及四版DF2/75的专类复分表:
以下D(9)2/(9)7各种法,均仿下表分(其中D(9)5民法、D(9)6刑法均已将复分类目列出)。例:中国财政法为D(9)43.02;中国税收法为D(9)43.22。
0理论
立法的理论、原则等入此。
09
法的历史
1世界各国法汇编
2中国法
21
总则
22
分则
27
地方法制
依中国地区表分。例:台湾省编号为2758。
3/7 各国法
8学习、研究
参考资料入此。
9解释、案例
该表在使用中曾有三种情况:一是两种复分标准,只取一种。二是先依地区标准分,再依文献类型标准分。三是先依地区标准分,再依文献类型标准分。
DF2/75 各部门法
各种法均可依下表分。如有必要,再依世界地区表分,中国再依中国地区表分,用地区区分符号()标识。
0理论
09
法的历史
1法律文本及其汇编
4学习、研究
5解释、案例
《图法》四版编制指导思想的第二条就是:“《中图法》的修订必须最大程度地考虑图书馆排架的实际情况,在充分满足其排架要求所需的稳定性前提下,优化《中图法》的检索功能。”(《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四版编制说明》)另中国国家图书馆《中图法》网站上的“《中图法》简介”栏目也介绍“《中图法》第四版较多地考虑到方便用户从第三版改用第四版的措施。”但就法律二表而言,笔者认为是个例外,仅从专类复分表来看:
首先“如有必要再依世界地区表分,用地区区分号()标识”,就不利于三、四版的改编。凡在二、三版改编中,能改用法律二表的用户,都是有必要按地区标准分。即使没有必要按地区标准分的部门,四版对复分的次序进行统一即可,也就是确立“先依文献类型分,再依世界地区表分。”或确立“先依世界地区表分,再依文献类型分”,在操作中不仿世界地区表分时即越级仿分的加"0"即可。这样也可为先依文献类型标准分,再依地区标准分的用户减少改版的工作量。还可减少使用“()”,缩短索书号。而现在若按四版的规定,分类号虽减了"(9)"中的“()”,却在尾巴上加了“()”。比如有关台湾的税收法规,四版的类号为"DF432.01(258)",标记符号长而复杂,三版号为"D(9)43.212.58"(先仿文献类型分,再依世界地区表分,中国再依中国地区表分),类号字符数相等,都是13。如果改为“先依文献类型分,再依世界地区表分”类号则为"DF432.012.58,字符数12,不仿世界地区表分的为:DF432.01。
其次,复分号"8"改"4","9"改"5"也是没有“考虑到方便用户从第三版改用第四版的措施”。《中图法》早有“空号法”的编号方法,在这里完全可以采用空号法保留"8"、"9",减少改编部门的负担。即使要对专类复分表进行对应编号,"8"、"9"分别改"4"、"5",以与DF11/17下的专类复分表保持一致,就应将“1法律文本及其汇编”也改为"6",见下表。
DF11/17 世界各国法律(总论)
依下表分。
0 理论
1 方针、政策
4 学习与研究
5 解释与案例
6 综合汇编
2 专类复分表使用中的分歧问题
“DF11/17世界各国法律(总论)”下的专类复分表,虽然没有什么变动,但同DF2/75下的专类复分一样,存在相同的难以统一的问题,就是“5 解释与案例”和“6 综合汇编”有时易发生混淆。“法律、法规解释汇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时会因为是“解释”而入“5 解释与案例”,有时又因是“法律汇编”而入“6综合汇编”。
《中图法》在修订过程中,法律二表的并列关系类目的共同类名没有被仔细推敲也就是说专类复分表中的复分标准虽然基本统一,但名称不统一;名称的不统一也体现修订者对法学文献的特殊性没有很好地把握;实际部门在应用过程中也因此举棋不定。正所谓“名正则言不顺”。根据“对应编号法”或说对应编类法“6综合汇编”相当于“DF2/75各部门法”下的专类复分表中的“1 法律文本及其汇编”;也相当于法律一表中的“D911.09 法律汇编”、“D920.9 法律汇编”,以及法律一表"D921/925"下的专类复分表中的“9 汇编”。通俗地说就是“法律条文汇编”。这几个地方名称应统一为“法律汇编”或书面上“法律文本及其汇编”,以代替“汇编”、“综合汇编”、“法律汇编”、“法律文本及其汇编”等称呼。
加上实际工作人员对法律文献理解的差别,专类复分表也因此不能给分类实践以指导;或者说分类人员不能理解《中图法》的指导。
3 法律二表的专类复分表的复分标准之我见
法律文献的特点决定了法律类专类复分表的复分标准的三大模块:
笔者认为法律科学的文献资料有不同于其他学科的特点,法学文献包括一个重要的文献类型就是法律、法令、条例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献,即法律条文性文献。另外案例也是法学文献中非常多的,法学研习者非常重视的一种文献类型。也就是说理论、条文、实践(案例)三足鼎立的文献类型构成了法学文献的全部。法律一表及法律二表中的D911、D920下的子目及D921/925、DF11/17、DF2/75下专类复分表中的复分标准就是这三大模块。“理论”模块、带有“汇编”的条文模块、“解释、案例”属案例模块。
(1)理论模块:专类复分表中的共同类名“理论”、“法的历史”、“学习、研究”就属法学研习的广义上的理论模块。在实际操作中属理论模块的仿分一般没有异议。
(2)条文模块:也就是凡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献。
①正式解释属条文模块。“解释”在法学领域称为法律解释,即对法律规范的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等所作的说明。与通常意义上的解释有区别,根据解释效力的不同,法的解释可以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两大类。正式解释又称有权解释(有的国家称官方解释),是国家机关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所作的解释。这种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有的具有法的一般约束力;有的只对具体案件和事项具有约束力。笔者认为正式法律解释如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因具有法律效力,仍应属法律条文性文献,即条文模块。不仅如此,法律解释一般都和法律条文密不可分,有法律解释必定有法律条文在前,因此正式的“法律、法规解释汇编”应入“6 综合汇编”、或“1 法律文本及其汇编”。
②笔者认为,与案例紧密相连的司法解释属条文模块。司法解释是指立法机关授权司法机关在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或事项时,对有关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如一般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对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属于司法解释的范围,这种解释仅在该判决中在法律上能成立,且只对该案件具有法律效力。虽然与案例紧紧相联,但这种解释对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笔者认为仍应入“6 综合汇编”或“法律文本及其汇编”,也就是说对于文献实体的管理来说司法解释应与“6 综合汇编”或“1 法律文本及其汇编”集中在一起。但为了保证文献类型的系统性、实用性,在书目管理中可多做一个690,即多给一个类号,这个类号则仿“5 解释、案例”分,即入“解释与案例”。
③各种单行法规是条文模块中的典型,但在操作中有分歧。因为二表主表各部门法类名的外延已经含有“法律法规”,如“行政法”、“公安管理法令”、“金融法”、“证券管理法法令”等等,就容易让操作者理解为:单行法律法规可以直接给主表中的类号即可,而不需要仿专类复分表分,无需集中在“法律文本及其汇编”下。为了保证有法律约束力的文献集中,笔者认为单行法律法规在类分过程中也应再仿专类复分表分,即加"1"。当然在DF11/17中则加"6"。
④许多法律手册都是某一部门法或多种部门法的法律法规汇编,因分类的习惯,凡手册都作为参考工具加"-62",在实际操作中法律图书文献的分类有时沿用一般图书分类的习惯,而没有注意法学文献的特点,笔者认为凡汇编法律法规的手册也应属法律条文,在类分过程中仿专类复分表分加"1"。同上,在DF11/17中加"6"。
(3)案例模块:案例模块很好理解,需要说明的是非正式解释虽不属案例模块,但根据分类法的编制,在操作中应作“解释、案例”的下属。非正式解释,即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的解释,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法律、法规的非正式解释一般指学理解释,即从法理的角度对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如在法学方面的学术研究、著作、教科书、演说中对法律规范的解释,及专门从法理的角度对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的著作。这种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适用法律的根据。因此不能入“6 综合汇编”,很显然四版法律一表的制定者、定稿者也持此观点,“D920.5解释、案例”下的类目注释中的遣词就是一个明证。注释是“法的讲解、问答、说明等入此”。很显然这是指非正式解释,因为在法学领域,正式解释一般习惯被称为“法律解释”,它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因此法律研习者对法律的解释,以及将法律应用到分析案例中的文献,笔者认为应入“5 解释、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