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70年来的乡村治理:历程、困境与展望
刘丰华
(中共阜阳市委党校 马列教研室,安徽 阜阳 236115)
[摘 要]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的乡村治理经历了“政社合一”“政社分设”“乡政村治”以及今天的“三治融合”的变迁轨迹。新时代,我国的乡村治理成效斐然,但仍面临诸多问题。展望未来,实现乡村善治,乡村治理需要从明确乡村治理主体、健全“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新体系、加强乡村治理人才队伍建设、保护和传承乡村文化、挖掘和开发乡村新业态等方面综合发力。
[关键词] 乡村治理;新中国成立70年;三治融合;展望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的乡村治理经过了漫长的探索过程,形成了富有中国特色的 “三治融合”治理新体系,即自治、德治、法治三者相辅相成的基层治理格局。乡村治理兼具复杂性和长期性,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站在新时代的历史起点上,我们有必要回顾新中国70年来乡村治理的历程,了解乡村治理面临的现实困境,并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展望新时代的乡村治理。
一、新中国成立 70年来乡村治理的基本历程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乡村治理经过了四个不同的历史时期:1949—1978年的“政社合一”时期,1978-1982年的“政社分设”时期,1982-2017年的村民自治时期,2017年至今的“三治融合”时期。这充分表明,我国的乡村治理体系能够根据不同历史时期乡村的发展变化情况,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
(一)“政社合一”时期(1949-1978)
以1949年新中国成立为起点,我国的乡村治理体制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了,中国的发展开启了新纪元,我国的乡村治理体制也进入到艰难探索、不断转型的重要阶段。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在农村地区主要进行土地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从而增强农民对新政权的认同感。土地改革在改变我国土地占有格局的基础上,重新梳理了国家与农民的关系,改变了过去垂直的渗透模式,使国家力量参与到乡村社会成为可能。土地改革完成后,为了集中分散的小农经济,我国开始在农村地区进行农业合作化的实践探索,先后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到高级社,再到人民公社的递进发展过程。1958年8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北戴河召开扩大会议,会议通过并下达了《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决议》下达后,全国迅速形成了人民公社化运动的热潮,到1958年的10月,全国农村基本上实现了人民公社化。人民公社化运动的特点是矫枉过正的集体公有,具体表现为:一是人民公社已与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合二为一;二是实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三是把社员自留地、家禽家畜、家庭副业收归社有,消除所谓生产资料私有制残余。“人民公社的实质是国家基层政权与乡村社会经济组织的重合,公社既是国家政权,又是乡村社会组织生产和生活的机构。”[1]98因此,改革开放前,我国的乡村治理结构主要是国家主导下的“政社合一”,即国家通过土地改革、合作化以及人民公社三大运动全面介入乡村社会。然而,这种乡村治理模式给当时社会发展和农业生产带来巨大损失,乡村社会处于停滞性状态,农村经济发展受到制约,农民主体地位处于忽视甚至扭曲的状态。因此,探索新的乡村治理模式成为大势所趋。
(2)由(1)知,y=f(x)的图象与y轴交点的纵坐标为2,且各部分所在直线斜率的最大值为3,故当且仅当a≥3且b≥2时,f(x)≤ax+b在[0,+∞)成立,因此a+b的最小值为5。
(二)“政社分设”时期(1978-1982)
乡村治理一直是我国社会治理的痛点和难点,乡村治理成效不仅影响乡村振兴的进程,也会影响小康社会的成色、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如何提升乡村治理的有效性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中国的乡村治理也随之进入到新的历史阶段。新时代,党中央更加重视乡村治理实践,对乡村治理进行了总体部署和规划,不仅出台了相关文件,而且进一步修订了相关条例,如《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等,这为推进新时代的乡村治理提供了重要的发展指南。面对乡村治理的现实困境,新时代乡村治理需从明确乡村治理主体、健全“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加强乡村治理人才队伍建设、保护和传承乡村文化、挖掘和开发乡村新业态等方面综合发力,从而激发乡村治理活力,实现乡村善治。
(三)“乡政村治”时期(1982-2017)
“乡政村治”的乡村治理时期虽然始于1982年,但“乡政村治”具体概念的提出是在1996年。1996年,张厚安教授提出与“政社合一”相对应的概念“乡政村治”,用“乡政村治”概括这一时期的乡村治理模式。此后,学术界把这一时期的村民自治称之为“乡政村治”。然而,在“乡政村治”时期,乡村治理更多地是处于“乡政”而非“自治”,二者并没有实现高度的契合,而是处于“名实分离”的状态。因为,在这一时期,处于主导地位的是县乡两级政府,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自治的功能,导致村民自治行政化的出现。当然,我们不能否认,相较“政社分设”模式,“乡政村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在“乡政村治”时期,相较于过去,我国的村民自治实践进一步深化,基层活力得到释放,乡村社会的稳定性得到维护。在此基础之上,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也得到进一步的提升,我国的乡村社会进一步发展。
20世纪70年代末,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人民公社制度高度集中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难以为继,国家不得不探索一种新的有效的乡村治理模式。1982年,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修改宪法,明确实行“村民自治”的乡村治理,从宪法的角度肯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这一时期的“村民自治”实质上是对“政社分设”进一步的探索和变革。1983年10月12日,中央决定正式废除人民公社,建立乡政府。1987年11月24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实施,从法律的角度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既给村民自治提供了法律保障,也规定了村民自治的具体内容和方式。1998年11月4日,我国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村民委员会是建立在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2010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又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修订,其中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虽然,乡村治理由来已久,但是“乡村治理”概念的提出是在20世纪90年代末。1998年,华中师范大学的徐勇教授所在的团队,在借鉴吸收相关治理理论的基础上,首次提出了“乡村治理”这一更具包容性和针对性的概念来研究中国乡村社会。随后,国内学者对乡村治理进行了深入研究,并从不同角度对乡村治理的概念进行界定。但是,目前学术界对于“乡村治理”仍没有统一的概念界定。如徐勇认为,“乡村治理是指通过解决乡村面临的问题,实现乡村的发展和稳定”。[2]02贺雪峰提出,“乡村治理是指如何对中国的乡村进行管理,或中国乡村如何可以自主管理,从而实现乡村社会的有序发展”。[3]01吕云涛认为,“乡村治理是指如何对中国的乡村进行管理,中国乡村如何可以自主管理,进而实现乡村社会的有序发展”。[4]由此可见,乡村治理始终随着乡村治理具体实践的变化而变化。
1.以自治为核心,实现乡村治理有力。无论是“硬治理”的法治,还是“软治理”的德治,其最终都是为了自治,让广大村民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无论是德治和法治,都需要通过个体的人来推进,可以说,自治是德治和法治最终体现方式。让村民群众当家作主是乡村治理的本质和核心,是乡村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政治立场所决定的。[10]
(四)“三治融合”时期(2017年至今)
12)注意加强各专业的协调配合。在工程施工中,各专业交叉配合与协调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处理的不好,就会出现返工,造成工程投资的极大浪费,影响工期,有的还会影响到建筑物的使用功能,严重的甚至还会带来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可见工程施工中各专业的协调管理工作,不仅很重要,同时也很必要。作为建设单位,在工程的设计阶段以及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注意保持各专业的相互协调配合。
二、乡村治理的现实困境
当前,“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普遍推广,乡村治理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显著的成效。但是,由于历史因素和现实条件的双重叠加,我国的乡村治理仍面临诸多困境,如:乡村治理的主体职能错位、农村宗族势力复兴、乡村空心化问题凸出、乡村意识形态呈分散化趋势等。因此,为了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推进乡村治理,必须准确把握乡村治理面临的现实困境。
(一)乡村治理的主体职能错位
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6]由此看出,当前的乡村治理主体已经实现了从“一元”到“多元”的转变。乡村治理的四类主体各有其职能,是一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基层政府治理、基层社会组织协助和村民自治的有机契合、良性互动的结构体系和治理模式。[7]多元共治的乡村治理格局可以实现权力的均衡分散,避免一元格局所带来的权力高度集中。
然而,乡村治理主体的“实然”与“应然”存在一定的偏差。一方面,个别基层党组织领导定位不清、职能模糊,甚至存在“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情况;另一方面,个别地方政府与村、群众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界定不清,习惯干预村民自治,存在越位、错位的现象;此外,个别地方的自治还存在过度“行政化”的现象,村民委员会成为乡镇政府的“代理人”。乡镇政府可以随意更改村委会的决议,撤换、变更村委会、党支部的成员。这与群众自治的初衷、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都存在较大差距。
(二)乡村宗族势力复兴
宗族势力是我国特有的社会现象,由来已久。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宗族早已发生了变异,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宗族。然而,由于历史和现实因素的双重叠加,当前宗族势力在个别乡村地区存在复兴之势。费孝通先生说,乡土社会是“安土重迁的,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社会。”[8]32虽然,乡村存在人才外流的现象,但是人们“安土重迁”的情感并没有改变,宗族势力复兴就是其表现之一。在村干部任选以及党支部选举方面,个别地方仍然受宗族势力的影响,这无疑影响基层民主建设,阻碍乡村治理的进程。
(三)乡村空心化问题突出,自治向心力减弱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乡村大量人才涌向城市,或打工或创业或求学,乡村人才流失严重,部分地区甚至面临着“空心化”和“三留守”问题(即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乡村自治力随之减弱。此外,外流的劳动力到底是属于乡村治理的主体还是乡村治理的目标,目前还没有完全明确下来,这在一定程度上又增加了乡村治理的复杂性。
3.激活社会组织服务乡村治理的力量。农民始终是乡村治理的主体,但这不等于把其他的群体排除在乡村治理体系之外。乡村治理的复杂性、长期性、反复性、艰巨性,决定了需要多方合力参与乡村治理。当前,广大农村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社会组织,如乡贤理事会、老年协会等,这些社会组织逐渐参与到乡村治理中,承担乡村治理的职能越来越多,成效也较为显著。这些社会组织不仅解决了政府纵向能力不足的问题,而且解决了社会组织横向缺失的问题,在乡村治理方面发挥着重要的自治作用。为此,在乡村治理中,必须持续激活社会组织的力量,充分发挥它们在乡村治理方面的作用。
(四)乡村意识形态呈分散化趋势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乡村作为意识形态建设领域中的重要阵地,在党的意识形态工作中占据着极为特殊的地位。然而,由于历史和现实因素的双重叠加,当前部分农村地区出现了意识形态分散化的趋势。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加快,西方许多非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利己主义等腐朽的价值观涌入我国。勤俭持家的观念被拜金主义观念冲击;艰苦奋斗的观念被享乐主义冲击;与人为善的观念被利己主义观念冲击等 。另一方面,伴随着宗教在农村地区的发展,各种宗教问题也逐渐产生,如:邪教组织、非法宗教活动、私设聚会点、乱建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青少年化、利用宗教活动敛财等,呈现争夺阵地、争夺群众的态势。这对于乡风文明建设、乡村治理,乃至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都会产生直接而实际的影响。因此,守好农村意识形态主阵地,抓好农村意识形态工作刻不容缓。
三、新时代乡村治理的展望
1978年12月18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正式拉开了改革开放新时期的序幕,同时启动了农村改革的新进程,其中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是改革的重要标志。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因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为理顺中国农村生产关系打开了新路子,打破了人民公社存在的体制壁垒,使个人付出与收入挂勾,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大大增加,农村生产力得到解放。但是,这一时期并没有对乡村治理进行具体的改革,《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指出,“公社各级经济组织必须认真执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人民公社要坚决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稳定不变;人民公社各级组织都要坚决实行民主管理、干部选举、帐目公开”。因此,虽然当时并没有对乡村管理进行具体的改革,人民公社依然存在,但已经开始了民主管理。这实际上已经改变了过去“政社合一”的乡村治理,实现了“政社分设”。虽然,“政社分设”的乡村治理模式仍存在诸多弊端,但相对于“政社合一”仍然是一大进步,它在某种程度上适应了当时我国乡村社会发展的需要。
鉴于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不再适应乡村社会的需要,为了更好推动乡村社会发展,走中国特色乡村善治之路,党中央不断加强对乡村治理模式的探索和改革。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5]这是对中国乡村治理模式进一步的改革和创新,契合了我国乡村治理的实际。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指出,“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确保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此外,201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了自治、法治、德治三者的关系,指出要坚持自治为基、法治为本、德治为先的乡村治理新体系。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指出,“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发挥群众参与治理主体作用。”由此可见,党中央重视乡村治理,并对乡村治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这对于推进新时代乡村治理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构建新时代的乡村治理体系,需要发挥自治、法治、德治三者的合力作用,三者缺一不可。因为,单独发挥自治、法治、德治任何一种方式的作用,都存在固有的短板和弊端。推进乡村治理,我们需要发挥自治的基础作用,法治的保障作用,德治的支撑作用,实现三者的组合效应,进而走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善治之路。鉴于此,我们把这一时期的乡村治理模式具体概括为“三治融合”。
(一)明确乡村治理主体
1.增强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地位。坚持党对农村各项工作的领导,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逐渐探索、总结出来的经验原则,具有有效性。新时代,走乡村善治之路,仍然要不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不断强化基层党组织在乡村治理的领导地位。鉴于1999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的需要,2019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新版《条例》增加了第六章“乡村治理”、第九章“领导和保障”,内容更详实,更全面,指导性更强,突出强调了农村基层党组织在乡村治理的领导地位。
首先,要加强村级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支部强不强,关键看“领头羊”。村级党组织的人选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乡村治理的成效。为此,在村级党组织带头人的选拔、任用和培训上必须加大力度,切实提高其工作能力。其次,抓好农村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工作。在农村地区,广大党员仍是做好农村工作的重要力量。但是,农村地区的党员普遍存在年龄大、学历低的问题,为此,发展学历高的年轻党员,并进一步加强党员教育,才能为农村党员队伍注入新鲜血液。简言之,只有牵住基层党组织的“牛鼻子”,乡村治理的各项工作才能稳步推进。
2.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农民始终是生活在乡村社会中的主流群体,也是乡村治理成效最直接的获益者,这一特性就决定了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地位。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发挥群众参与治理主体作用”[9],充分肯定了农民的主体地位。乡村治理如果不能确保农民的主体地位,就背离了自治的初衷,无法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只有让农民真正参与到乡村治理,才能激活他们的主体意识,调动他们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成为乡村治理的拥护者、践行者和受益者。
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生态优先,统筹兼顾,不能以破坏环境为代价而建设。与新农村建设、振兴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牧区景观建设相结合,协同发展。尊重经济发展规律,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集约化经营,规模化生产,提高生产效益,保障经营户增收。
(二)健全“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新体系
(3)“才”可以在后面接表示时点的时间词语,表示早,而“就”不可以,此处,和“才”的意义相反的是“都”,表示时间晚。
2.以法治为保障,实现乡村治理有序。乡村社会充满着各种复杂的利益矛盾,具有特殊性和敏感性,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只有将乡村治理纳入法制化轨道,才能实现善治的最大公约数。相对于自治和德治,法治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必须与法制化相接轨,从法制的角度进一步保障自治和德治的顺利实施,才能实现善治的最大公约数。“任何国家的自治都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治”。[11]08当前,个别地方之所以乡村治理效果不佳,就是因为存在法治弱化的短板,没能充分运用法治的手段进行乡村治理。因此,运用法治“定分止争”,在全社会形成爱法、懂法、信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实现乡村治理有序,是当前推进乡村治理有效的必要方式。
3.以德治为引领,实现乡村治理有魂。孔子曰,“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乡村治理,离不开“消化矛盾”的自治、“定分止争”的法治,更离不开“春风化雨”的德治。法治更多地是从外部来保障乡村治理,属于“硬约束”,而德治更多地是内化于心的“软约束”,以家风促乡风,以乡风促民风不仅能够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而且能大大降低乡村治理、社会治理的成本,是乡村治理行之有效的手段。因而,在乡村治理中,有必要实现德治的常态化、长效化,用好德治这个“软约束”,实现乡村治理有魂。
在无特殊说明的情况下, 本文中K是Rd的一个子集, B表示K上的Borel σ-代数, 其元素简称为可测集。M(B,K)为定义在B上的正测度集合。
(三)加强乡村治理人才队伍建设
无论是自治还是法治、德治,最终都是依靠人的治理,必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首先,乡村治理要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乡村干部处在乡村治理的第一线,乡村干部队伍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乡村治理的成效。《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坚决把受过刑事处罚、“村霸”和黑恶势力等清理出村干部队伍。此外,在选择村干部时应坚持择优的原则,着力解决当前村干部存在的年龄老化、结构不优、能力不强的问题,为村干部队伍注入年轻化的元素,提升基层活力和工作能力。在日常工作中,应加强对村干部的培养和培训,着力提升其乡村治理的能力。其次,重视发挥新乡贤的引领作用。“乡贤”的特质可以从“乡”与“贤”两个方面来解读。“乡”字表明了乡贤的来源和地理特质,亦可以说是精神归属;“贤”,字从贝,从臤(qian),臤亦声,原意为牢牢掌握财富,后引申为有道德、有才能的人。传统乡贤利用其自身的威望在道德教化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是乡村治理的重要力量。新乡贤是在新时代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摒弃了传统乡贤宗族的历史特色,主要是通过乡贤理事会等参与乡村治理。新乡贤成长于乡土、奉献于乡里,具有很强的亲缘、地缘、人缘优势,在传承优秀文化、涵育文明乡风、化解矛盾解纷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鉴于此,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深化村民自治实践,要积极发挥新乡贤的作用,不仅肯定了新乡贤的地位和作用,也为乡村治理提供了重要的方向。
(四)保护和传承乡村文化
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乡村文化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站在新时代的历史起点上,如何保护和传承乡村文化成为重要的时代课题。一方面,要提升村民的文化自觉,让广大村民从内心认识到保护和传承乡村文化的重要性,并进一步外化于行。另一方面,要形成保护和传承乡村文化的良好机制。由于矛盾的特殊性,各地的乡村文化各有其特色,保护和传承乡村文化没有统一的模式和标准。因此,地方政府在保护和传承乡村文化中,应因地制宜地开展乡村文化塑造行动,把保护和传承乡村文化落到实处、做到细处,形成良好的乡村文化氛围,顺利推进乡村治理。
(五)挖掘和开发乡村新业态
当前,如何拓展乡村资源的长度、延伸乡村资源的生命力,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深入挖掘乡村资源,把各种有形、无形的乡村资源变成有形的乡村产业,是乡村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各地应根据各自的地方特色,积极搭建产业融合发展平台,利用传统乡村资源开发乡村新产业,如乡村民宿、休闲农庄、农家乐、农事体验中心、文化艺术节、乡村共享经济等,让广大村民切实感知乡村新业态的益处,凸显乡村治理的成效。
此外,在加速布局海外业务的过程中,探索适应国际化发展战略的海外税务管理体系迫在眉睫且意义深远。我们应对挑战、化解难题的思路是合理优化公司控股架构、管控税务风险、降低海外所得税成本。但是,通盘管控就需要全局判断和全球视野。也是这个时候,我切身感受到“厚积薄发”四个字的魅力。此前在德勤为制造业、金融业、能源业等不同领域企业提供审计和税务咨询服务的专业经验、职业敏感度以及全球性的广阔视野等积累集中释放,于无形中对我当时全情投入的海外税务管理形成了强有力的支持。
四、结论
总之,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的乡村治理经历了“政社合一”“政社分设” “乡政村治”以及“三治融合”的不同时期。随着乡村社会的不断发展乡村治理模式得到进一步的改革和创新,乡村治理取得了巨大的成效。无论是自治还是法治、德治,都是乡村治理的有效手段,各有其适用范围。而自治、法治、德治三者相结合,能更好地实现治理有效,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当然,乡村治理的方式不是一成不变的,乡村治理的成效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有效的乡村治理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很多学校存在错误的认知,认为人性化管理就是人情化管理,将二者混为一谈,但是人性化管理是必须按照规章制度进行,是有原则的,是一种科学的管理理念,是一种高水平的制度化管理,而人情化管理是以个人情感和关系为导向的管理模式,无视管理程序和规范,只是根据个人的喜好来进行。所以人性化是以制度为前提的人性化,是指在管理过程中体现人情味,让管理不再冷冰冰,也不是讲人情的,是要求管理者信任人、理解人,从而提高学生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彭勃.乡村治理:国家介入与体制选择[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2.
[2]徐勇.挣脱土地束缚之后的乡村困境及应对[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02).
[3]贺雪峰.乡村治理研究的三大主题[J].社会科学战线,2005,(01).
[4]吕云涛.新中国乡村治理模式变迁60年的回顾与展望[J].延边党校学报,2010,(01).
[5]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17-10-28.
[6]中办国办印发《指导意见》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N].人民日报,2019-06-02.
[7]陈玉斌等.自治、法治与德治:乡村治理的三个维度[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9,(02).
[8]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9]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S].新华社电,2019-01-03.
[10]陈文胜.以“三治”完善乡村治理[N].人民日报,2019-04-25.
[11]刘友田.村民自治——中国基层民主建设的实践与探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中图分类号] D61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4307(2019)05-0026-06
[收稿日期] 2019-07-12
[基金项目] 本文系阜阳市全市党校系统课题(FYDXKT201933)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刘丰华(1989—),安徽临泉人,中共阜阳市委党校马列教研室讲师,主要从事社会治理研究。
[责任编辑: 王旻,刘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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