扼紧“时间价值”咽喉不放松——生产企业获得最大退税利益的筹划实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生产企业论文,咽喉论文,实例论文,不放松论文,利益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3年10月,国务院对出口退税机制进行了改革,适当降低了出口退税率,同时加大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出口退税政策。新政策摒弃了原来的“按月预申报、按季汇总申报”,执行“按月汇总申报”,按月退税,加快了退税的进度与力度。应对出口退税新机制,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筹划的空间在于扼紧“时间价值”咽喉——只有合理利用资金时间价值,才可能获得最大的退税利益。
我们知道,在“免、抵、退”税的计算中,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时,企业当期申报的出口退税是根据当期计算的“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即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免、抵、退”税额中较小者得出。实质上,“免、抵、退”税额的重要作用在于作为实际应退税额的参照。如果当期计算的“应纳税额”(期末留抵税额)的绝对值与“免、抵、退”税额的差额较大,当期应退税额数额就较小,从而造成资金的占压,损失了这部分资金的时间价值。因此,“免、抵、退”税筹划的关键就在于:在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的情况下,通过经营规划,调整影响“应纳税额”计算的因素,包括内销销售额、外销销售额及进项税额的数额,使“应纳税额”的绝对值与“免、抵、退”税额两者之间的差额为零或最小,从而使当期申报的出口退税数额最大,获得这部分资金的时间价值。
例:某生产企业生产既有内销又有外销,预计2004年10、11月份均为国内购进原材料,增值税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10月份无上期留抵税额。其他有关资料如下:
(1)10月份报关出口产品出口离岸价折合人民币2000万元,内销产品取得销售收入1000万元,当月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为340万元。
(2)11月份报关出口产品出口离岸价折合人民币300万元,内销产品取得销售收入50万元,当月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为80万元。
其10、11月份应退税额计算如下:
(1)10月份应纳税额=1000×17%-[340-2000×(17%-13%)]=-90(万元)
10月份“免、抵、退”税额=2000×13%=260(万元)
由于90<260,所以,10月份申报的应退税额为90万元。
(2)11月份应纳税额=50×17%-[80-300×(17%-13%)]=-59.5(万元)
11月“免、抵、退”税额=300×13%=39(万元)
由于39<59.5,所以11月份申报的应退税额为39万元。
11月份留抵下期的税额=59.5-39=20.5(万元)
两月应退税额之和=90+39=129(万元)
上述计算表明,该企业10、11月份均存在应退税额,应退税额总额为129万元。但由于月份之间内外销额及进项税额的比例结构不合理,10月份“应纳税额”的绝对值与“免、抵、退”税额相差170万元(260-90),占用了大量的资金。在不改变企业两月总体购进、内销及外销总量的前提下,我们可以通过适当调整月份之间进项税额及内销销售额与外销销售额的比例结构,来获取最大的退税利益。现筹划如下:
方案一:其他情况不变,调整出口销售额
若10月份出口销售额为X万元,11月份为2300-X万元,则
10月份应纳税额=1000×17%-[340-X×(17%-13%)]=-170+0.04X ①
10月份“免、抵、退”税额=X×13% ②
要在两个月份内获得退税利益最大,则应使式①的绝对值与式②相等,即:
170-0.04X=0.13X
得到:X=1000(万元)
据此计算出:10月可申报的应退税额=1000×13%=130(万元)
11月的外销销售额=2300-1000=1300(万元)
11月应纳税额=50×17%-[80-1300×(17%-13%)]=-19.5(万元)
11月份“免、抵、退”税额=1300×13%=169(万元)
由于19.5<169,所以,11月份申报的应退税额为19.5万元。
改用这种方案筹划后,10月份可以多申报出口退税40万元(130-90),10月份与11月份共取得退税额149.5万元(130+19.5),两月合计比筹划前多取得出口退税额20.5万元(149.5-129)。
方案二:其他情况不变,调整进项税额
若10月份进项税额为Y万元,11月份为420-Y万元,则
(1)10月份应纳税额=1000×17%-[Y-2000×(17%-13%)]=250-Y ①
10月份“免、抵、退”税额=2000×13% ②
同样,令式①的绝对值与式②相等,则
Y-250=2000×13%,得到:
Y=510>340+80=420
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当Y=420时,即将所有的原材料采购都安排在10月份能取得最多退税额。
当Y=420时,10月份应纳税额=1000×17%-[420-2000×(17%-13%)]=-170(万元)
10月份“免、抵、退”税额=2000×13%=260(万元)
由于,170<260,所以,10月份申报的应退税额为170万元。
(2)11月份应纳税额=50×17%-[0-300×(17%-13%)]=20.5(万元)
11月份申报的出口退税额为0。
采用方案二后,10月份可以多申报出口退税额80万元(170-90),11月份与12月份共取得出口退税额149.5万元(170-20.5),两月合计比筹划前多取得出口退税额20.5万元(149.5-129)。
方案三:其他情况不变,调整内销数额
若10月份内销销售额为Z万元,11月份内销额为1050-Z万元,则
(1)10月份应纳税额=Z×17%-[340-2000×(17%-13%)]=260Z×17% ①
10月份“免、抵、退”税额=2000×13% ②
同理,令式①的绝对值与式②相等,则260-Z×17%=2000×13%
得到Z=0。
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当Z=0时,也就是说,内销均发生在11月能取得最多退税额。
当Z=0时,10月份应纳税额=0-[340-2000×(17%-13%)]=-260
10月份“免、抵、退”税额=2000×13%=260(万元)
则10月份应退税额为260万元。
(2)11月份应纳税额=1050×17%-[80-300×(17%-13%)]=110.5(万元)
申报的出口退税额为0。
采用方案三后,10月份可以多申报出口退税170万元(260-90),11月份与12月份共取得出口退税额149.5万元(260-110.5),同样两月合计比筹划前多取得退税额20.5万元。
上述三个方案,我们分别通过控制不同月份外销的比例、购进货物进项的比例、内销货物销项的比例,来提前取得尽可能多的出口退税。在既定的条件下,筹划后,两月合计出口退税总额比筹划前均多了20.5万元,而10月份取得的出口退税额筹划后比筹划前分别多了40万、80万和170万。因此,在退税进度提高、退税力度加大的出口退税新机制下,采用筹划方案后企业多退税额带来了巨大的资金时间价值,其财务意义不言而喻。
在实际生产经营中,某个月份购进所有的原材料或完全不发生内销的机率是比较小的,但我们可朝着争取最大效益的目标组织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