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企业跨国发展政策的借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发展中国家论文,政策论文,地区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加速,国际竞争国内化、国内市场国际化进一步得以展现。在日益全球化的世界经济发展过程中,企业跨国发展已成为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和提高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极其重要的战略环节,世界各国都在不同程度地鼓励本国企业进行跨国扩张。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进一步改革开放,企业跨国发展也很有必要。本文拟对若干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关于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政策进行分析,以有益于我国企业的跨国发展。
一、若干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政策的考察
(一)韩国。韩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较快的国家,其跨国公司在全球较为著名的有三星、大宇、LG等。韩国对外直接投资始于1959年,1959~1979年整整二十年间发展较慢,累计仅达1.8亿美元。八、 九十年代对外直接投资发展迅速,1996年达61亿美元。韩国海外投资的发展与其国家政策有密切联系。
1、管理措施。80年代中期之前, 韩国政府一直保持着资本控制制度。1986年,韩国国际收支出现顺差,在政策上放松了对外直接投资的管理控制。在管理制度上改革和简化了申请手续,加快了审批程序,规定了政府审批的最低限额与产业部门;1992年颁布《海外直接投资制度改善方案》和《外汇管理规定修正案》,支持企业的海外投资;1994年,韩国实行了“限制目录单”制度,除少数政府规定的业务范围外,其它行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均放开。
2、金融、财政支持与信息服务。在这方面, 韩国进出口银行是主体,既提供信息服务,又提供海外投资信贷。海外投资信息中心负责收集与发布海外投资国别与产业方向的信息,安排促进投资方面的研讨会,接待对韩国投资感兴趣的来访者,提供咨询顾问服务等等;同时,进出口银行为对外直接投资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其贷款总额最高可达项目投资额的90%。韩国进出口银行还专设经济发展基金为海外投资贷款,经济发展基金是为风险太大或经济收益太低的经济合作项目提供信贷的专门基金。另外,企业对外投资在财政方面也得到倾斜,如韩国财政部提出“外汇政策五年改革计划”,从1995年起将允许非金融机构建立海外业务机构,并允许国内商业机构接受国外商业贷款。此外,为支持对国外资源开发,韩国政府制定专门优惠措施,为对外直接投资项目提供初始投资和流动资金,并提供税收优惠包括亏损提留、资源开发项目东道国红利所得税减让甚至完全免税。
3、投资保险。主要有两方面措施:一方面, 韩国出口保险公司为对外投资者承保总值90%的政策风险;另一方面,韩国政府通过建立双边、多边投资保护协定来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
(二)中国台湾省。台湾于1959年开始对外直接投资,但整个60年代裹足不前,而后不断增加。1989年对外投资额达70亿美元,达到一个高峰。台湾对外投资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中占有一定的地位,1994年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最大的50家跨国公司占有5家。 其对外投资政策经历了60年代初开始实行的严格控制到逐步放松的过程。1962年颁布的《对外投资与对外技术合作项目审批与管理规定》是其第一个对外投资法规,该法规十分严格,对项目的审批规定了具体的财务金融要求,这些要求的根本目的在于将多数投资资本留在境内,以发展岛内经济。1979年颁布《促进投资法》,积极促进对外直接投资,以保证岛内工业发展所需原料,对获得资源性项目,享受5年免税优惠。1984年至1986年间, 资源开采行业的税收优惠被扩大到非资源开采企业的项目,如农产品工业、原材料加工与销售的对外直接投资项目等等。此外,进出口银行还为对外投资提供保险,提供批准投资额70%以下的贷款。产业发展与投资中心还提供促进对外直接投资的服务,为欲对外投资的台湾企业家提供信息和组织研讨会。1987年台湾省当局放松了其外汇管制制度,进一步修订了其对外直接投资的管理规定,审批程序简化,速度加快。当然,对外直接投资仍需符合政府规定的条件。
(三)泰国。泰国九十年代对外投资呈递增趋势,1995年对外投资额达9亿美元。泰国鼓励对外直接投资,1991年, 政府提出鼓励对外直接投资以保住或扩大国外市场、获得原材料与技术的政策。政府专设投资委员会海外投资处提供信息、管理等服务,为泰国企业投资提供方便。如帮助寻找和鉴别投资机会,进行可行性分析,审查有关规章与制度,组织投资代表团,与东道国负责吸收外资工作的机构进行协调等等。另外,泰国还专门通过进出口银行给予泰国企业优惠措施:对国外分支机构出口泰国二手设备的投资者可以获得长期优惠贷款,贷款最大值超过设备款项的85%;综合权衡对东道国经济好处,对泰国贸易扩大与经济增长贡献和项目商业可行等因素后,泰国进出口银行可能会参与某些项目的投资。
(四)印度。印度于1992年对外直接投资政策实行自由化,管理报批的要求逐渐放松,许多对外直接投资项目均可在30天内自动获准。此外,金融方面也有相应的措施支持对外直接投资,如印度进出口银行的海外投资融资项目为在国外合资经营企业提供股权融资,该项目提供的股权融资占印度对股权投资的80%;而印度企业在国外举办独资企业或购买外国企业也可获得股权融资等优惠。
(五)新加坡。新加坡的对外投资在发展中国家中具有一定地位,1994年发展中国家最大的50家跨国公司占有4家,1995 年对外投资额达28亿美元。新加坡从80年代中后期开始,在对外投资方面采取了积极的政策,主要体现在:
1、对企业实行信息等服务。新加坡在1986 年“新加坡经济新目标”政策文件中特别强调抓住海外机遇,积极鼓励对外直接投资。80年代后期开始,政府为对外直接投资提供便利, 建立了海外投资机会库, 1992年又采取了新的促进对外直接投资措施(特别是对亚洲地区的投资),并制定了2000年区域经济一体化计划,鼓励当地企业在国外投资。为执行这一计划,政府专门成立了国际企业发展战略事务局,分析国外投资潜力,帮助新加坡企业抓住项目机会,建立与投资项目间的联系等。同时还通过一些其它措施来促进对外直接投资,包括组建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集团,组团出国访问,协调外国企业在新加坡的子公司与新加坡当地企业有机地结合等等。
2、对企业进行直接金融支持与财政优惠。新加坡将税收、 金融优惠用于对外直接投资:1988年最早提供的税收优惠包括海外投资亏损注销和免除某些海外投资收入、红利和管理金收益的税收;1987—1993年间,为对外投资提供的财政优惠总额为3.26亿美元;1993年采取的财政措施包括:海外企业在海外发展业务可以享受10年免交所得税的优惠;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开发可以享受双重减税优惠;为国外投资收入汇回提供便利等等。
二、启示
考察这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对外直接投资政策,对我国实行企业跨国发展战略有许多有益的启示。
(一)对外直接投资与吸引外资同样是发展中国家作为本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一般而言,跨国发展、对外投资只有在资本过剩的情况下产生,这符合国际资本运动理论。因为在一般条件下,由于受国家经济条件的约束,有限的资源总是首先使用于国内的社会再生产,只有在国内资源相对丰裕时,才转移和扩展到国外去使用。历史也曾表明,生产力发达,经济资源丰裕从而资本过剩的西方发达国家长期占据着垄断地位。同时,“两缺口”理论指出了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储蓄和外汇不足,正是这种种理论和现象使人们形成了一种模糊认识,认为国际资本的流动和转移似乎只能是由发达国家向不发达国家的单向输出,认为资金短缺的发展中国家似乎不可能进行对外投资。但事实并非如此,二战以后,特别是七、八十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企业对外投资逐渐成为世界经济一大热点,反映了对外投资并不是严格地遵循资本过剩的规律。
从上述这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来看,对外投资和吸引外资最终当然都是为了本国或地区利益、福利的增长,而对外直接投资对他们保住或扩大市场、获得资源及经济结构的调整都带来较大好处。因此,他们在本国鼓励吸引外资的同时,进一步积极推动对外投资。如韩国,随着资本管制逐渐放宽,1990—1991年对外直接投资首次超过了吸收外国直接投资,经济得到较快发展。其它一些国家和地区也是如此,奉行较为积极的对外引资和对外投资政策。下表中的数据也说明了这一点。
1984-1995年一些国家和地区吸收外国直接投资与对外直接投资额 单位:100万美元
国别/地区1984-1989(年均) 1991
1993 1995
韩国吸收投资
5921180
588
1500
对外投资
1731500
1631 3000
新加坡 吸收投资
2239
4879
5016 5302
对外投资
2861024
1784 2799
中国台湾省 吸收投资
6911271917 1470
对外投资
1999
1854
2451 3822
泰国吸收投资
6762014
1726 2300
对外投资
41 167 221 904
印度吸收投资
133141 273 1750
对外投资5 11 41
38
(资料来源:根据《1996世界投资报告》整理。)
(二)信息服务、金融财政的支持是促进和引导企业对外投资的重要手段。在企业跨国发展初期,金融财政的支持是必要的。从以上各国和地区来看,鼓励对外直接投资的手段主要采取了信息服务、金融、财政等方式。如韩国,信息服务基本上由进出口银行承担,新加坡是经济发展及董事会,它们帮助企业进行信息收集及进行可行性分析,并进行投资项目协调。同时根据项目对本国利益的大小不同,各国和地区实行有差别的金融、财政的支持政策。如韩国重点扶持向国内保障供应的矿物资源投资。我国要发展对外投资,除了一般的信息等服务外,应考虑具体产业、行业的企业跨国行为对本国经济、社会的影响,通过实行有差别的金融、财政的支持政策来引导企业对外投资的产业选择。
(三)建立防范投资风险制度是企业对外投资安全的必要保证。对外投资必然涉及到各种投资风险,如何化解风险是政府必须考虑的问题。我们从以上国家和地区可看到,双边、多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建立缓解了对外直接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而国内外保险机构的参与则减少了商业性风险。这些措施都保障了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的安全,也促进了企业的跨国发展。为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我国应一方面建立、健全对外投资保证制度,另一方面积极参加世界保护国际投资组织和区域一体化组织,通过政治外交方面支持、保护企业的跨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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