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所有制实践与改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主义所有制实践是社会主义革命取得成功以后,社会主义国家普遍面临的并要长期解决的重大课题。几乎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所有制实践过程中,都程度不同地出现了急于求成的问题,过早追求马克思所设想的公有制社会,过分追求公有制的单纯性和所有制结构的单一性,使得社会主义所有制实践走向偏差,并且都提出了所有制改革的任务。社会主义所有制改革实质上是公有制改革,其改革的方向随着制度选择的不同而区别为:一是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二是抛弃公有制,重建私有制;三是继续强化单一公有制。我国是以第一种形式为目标取向进行改革的,这一改革深化的过程也是公有制在实践中发展的过程,它必将会把社会主义所有制实践推向新的水平。
一、社会主义所有制实践的矛盾
社会主义所有制实践是前无古人的事业,一方面它是马克思公有制理论的实现过程,另一方面又要从实际出发进行创新和发展。所以,社会主义所有制实践从一开始就是在矛盾运动中,在不断探索中展开的。
1.理论与现实的反差
社会主义的建立并不是像马克思设想的,“在一切文明国家里”,在“较发达的工业,较多的财富和比较大量的生产力”(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241页。)的基础上产生的。相反,是在资本主义链条上的“薄弱环节”,生产社会化水平较低,生产力相对落后的国家,甚至像中国这样资本主义发展还不充分的条件下实现的。这就与马克思设想的由私人占有“转归社会占有”的直接公有制,并且是占有“一切生产资料”和“全社会的”共同占有,存在一定距离。一方面社会变革的物质条件并没有成熟到可以直接“转归”的程度,大部分还要经过一个改造过程,有的甚至还要以资本主义的形式发展;另一方面,这种公有制也不可能是全社会范围内的、全社会共同占有。既要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存在和发展,也要承认公有制的层次性,有全社会的,也有非全社会的,有全民所有的,也有集体共有的。
社会主义所有制实践就是在这种理论与现实的碰撞中展开的,既要坚持理论不动摇,又要尊重现实求发展。这样,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就有一个如何正确对待理论与实践关系的问题,也有一个理论如何去指导实践,实践如何坚持理论方向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是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紧持“以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大胆创新发展的。但是,也不可避免地受到来自“左”的和右的两个方面的影响,特别是教条主义者往往以马克思的个别论述为根据,脱离实际,把社会主义公有制推向极端,这对实践中的社会主义影响是很大的。
从更深层次来分析,在社会主义实践者的观念中,存在着始终把纯而又纯的公有制作为追求的目标,在实践中自觉不自觉地往公有制靠拢,习惯于以公有制去衡量和判断一切的问题。例如列宁在社会主义革命胜利以前,曾坚持认为社会主义应当取消商品和货币,实行单一公有制,甚至在社会主义革命成功后,也曾有过“直接过渡”的失误。但在社会主义的具体实践中,列宁又不得不承认现实,既要发展商品经济,又要允许和支持多种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发展。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列宁时刻没有忘记现在的一切努力都是朝着将来的大目标的,并不失时机去改造其他所有制经济,使之向公有经济过渡。斯大林时期更是把这一过渡推到了极限,提出社会主义所有制只能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并且认为社会主义在所有制问题上的根本任务,就是“把集体农庄所有制逐渐变成全民所有制”(注:《斯大林选集》(下), 590页。)。中国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实践也是在这种矛盾中不断向前推进的。建国以后,所有制形式的演变,并没有像毛泽东在建国前设想的那样,将包括私人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成分在内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格局保持二三十年,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也像苏联“新经济政策”时期一样,没有持续预期的那样长久。在具体的所有制实践中,我们既承认不同所有制经济的存在,又不失时机地加以改造,以至于在1956年就急速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并迅速向公有制过渡。这一过程如实地反映了理论与现实的差异,也反映了理论发展的规律和实践特点。
2.公有制与社会经济条件的不对称
社会主义所有制实践中的矛盾,不仅是由于理论与现实的差异,而且也有公有制与其社会经济条件不对称的原因。这种不对称直接导致了既要发展公有制,又要发展非公有制;既要加快向单一公有制过渡,又要以非公有制的充分发展为条件。
按照马克思的理论,社会主义公有制所要求的经济条件至少有:一是在全部生产资料的全社会共同占有基础上的有计划、按比例发展;二是生产力与生产社会化的高度发展;三是取消商品货币,代之以产品的直接交换。满足这些条件,社会主义公有制才得以建立与发展,换言之,这是与公有制对称的经济条件。一般观点认为,资本主义是生产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由此构成不可调和的基本矛盾;而社会主义是生产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和内在的合理性。因为是社会共同占有,那么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生产、统一调度的计划经济成为可能。所以公有制与计划经济表现出完全的对称性。然而,社会主义的现实却复杂得多,既不是生产的高度社会化(至少比马克思预想的低得多,比公有制需要的低得多),也不是完全的社会占有(有社会的即全民形式、也有集体的),计划也就不可能是全覆盖的(分主要是在全民所有制内部的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这就使得在社会主义所有制实践过程中,一是所有制的超前往往与经济上的跃进结合在一起;二是有时不顾生产社会化而超前进行所有制的过渡;三是在追求向公有制过渡时,往往同限制其他经济形式、限制商品经济范围结合在一起。例如斯大林在谈到如何“把集体农庄所有制提高到全民所有制的水平”时就提出,要一步一步缩小农产品的“商品流通活动范围, 而扩大产品交换的活动范围”(注:《斯大林选集》(下), 611页。)。显而易见, 这种想法既超出了以商品经济为主要经济形式的社会实际,也超出了生产力发展的需要,结果只能是事与愿违,走向反面。中国在1956年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任务以后,在经济上“大跃进”的同时,开始了生产关系的跃进,无限制地扩大公有制规模,盲目提升公有制水平,以全民所有制一统天下。这期间虽然也曾根据实际情况,对所有制结构做过一些调整,适当放宽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限制,但趋势上还是向单一公有制的方向发展的。与之相适应,就是对公有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计划经济的进一步强化,从而限制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此,我国著名经济学家薛暮桥教授曾指出: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我们忽视了我国还没有经历资本主义发展阶段,在农村中自然经济还占优势这个事实;不懂得经济的现代化必须充分发展商品经济,进而产生充满横向联系的社会化大生产,在此基础上才能建立科学的而不是空想的社会主义经济。我们在一开始就学习当时的苏联,把国民经济的有机整体分割成条条块块,建立了对许多产品进行指令性的计划生产、计划分配的管理制度,切断了国民经济的横向联系,阻碍了商品生产和市场交换的发展。这就违反了经济发展客观规律,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注:薛暮桥:《改革与理论上的突破》,71~72页,人民出版社,1988。)
二、社会主义所有制实践的形式
社会主义所有制实践的主要形式,或者说所有制实践的突出特点,就是以国有制作为公有制的典型形式。它的理论根据就是马克思提出的,由资本主义私有制到社会主义公有制必须经过一个相当长的“过渡时期”,无产阶级国家只有通过把资本主义财产国有化,才能达到社会主义公有制。从现实来看,国有制既是实现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重要手段,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实现形式。从其作为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理论手段来说,国有制表现为代替私有制的直接形式。社会主义的建立是以消灭私有制,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前提的,而生产资料公有制取代私有制的过程,首先是通过把资本主义财产国有化逐步转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社会主义之所以必须经过国有化,是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根本否定,是实现对剥夺者的剥夺。因此,这样大的社会变革需要借助国家的力量,并首先实现国家所有制,确立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力量,进而发展到社会主义公有制。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无产阶级将取得国家政权,并且首先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然后,对资产阶级实行“赎买”政策,把资本家的生产资料“和平地”收归无产阶级所有。
从其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来说,国有制成为全民所有制的化身,在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确立以后,全民所有制的性质与国家的特点决定了公有制采取国有制的形式。全民所有制是以全民占有生产资料为内容的所有制形式,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只是在法律意义上的确认,并不意味着财产均分给全民个人,也不是每个人都直接经营和管理。在这里,全民所有是以国家为集中代表来体现的。国家是代表社会全体成员行使财产公有的各项权利,联合起来的劳动者能够以主人的身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管理属于他们自己的财产。所以,当公有制表现为全民所有,而国家又具有惟一性时,公有制采取国有制是合乎逻辑的选择。
我国国有制的发展除了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之外,重要的还在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条件的决定。我国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经济基础上建立社会主义的,资本主义的不发展和商品经济的落后,更加剧了建设社会主义的难度。因此,发展国有经济具有历史必然性。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分析,一是无产阶级通过暴力夺取政权,为巩固自己的统治,必须建立起生产关系基础和强大的物质基础,消灭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建立起强大的国家体系,奠定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二是我国经济发展极度不平衡,官僚资本垄断了全国的经济命脉,随着对官僚资本的剥夺,很自然地转变为国有制经济。三是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确立,要迅速改变经济落后的面貌,加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客观上要求必须以国家的力量集中全国的财力和物力,迅速建设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加快工业化进程,“增加生产力总量”。
分析表明,社会主义与国有制内在地联系在一起,国有制对于社会主义具有历史的必然性。由此可以认为,国有制是社会主义的一个必经阶段,是保证社会主义公有制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建成社会主义的国家,都或长或短地走过国有制阶段。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大多数国家,尤其是经济不够发达的国家,即使在今天,而将来肯定也是这样,在自己的社会主义道路上,将经历或长或短的国家所有制关系阶段。”(注:爱德华·卡德尔:《公有制在当代社会主义实践中的矛盾》,8 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当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建立以后,其实现形式并非国有制一种形式,也可以有多种形式。然而,恰恰在这一点上容易出现偏差,往往把国有制发展到极端的程度。至于集体所有制和其他所有制形式,不存在发展到极端化的问题,相反是发展不够充分。
三、为什么要进行所有制改革?
社会主义所有制改革任务的提出是对“超前”的生产关系进行调整的必然要求。生产关系超前首先是指作为生产关系第一要素的所有制的超前,进一步说是公有制超前,这是社会主义所有制实践的主要之点,也是我们进行所有制改革的原因之所在。
公有制“超前”一方面表现为规模的扩大和数量的增长,超过了现实经济发展的条件和可能,是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这种公有制规模扩张的直接结果,就是形成了公有制一统天下的局面。据统计,截至1978年,在全国工业总产值中,公有制经济占到了99.2%,其中国有工业占77.2%,集体工业占2.2%。另一方面,表现为成分不同, 质量下降。由于公有制“超前”不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而在很大程度上是人为公有化的结果,所以许多本来不具备公有条件的经济成分也都被“化”进了公有制范围。例如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中,从1958年8月到9月,短短一个月,就普遍推行了“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在城市同样刮起“升级过渡”之风,把大量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或者转为联社统一经营的合作工厂,或者转为地方国营工厂。转为国营工厂是所谓的“一步登天”,由集体所有制过渡到全民所有制;转为合作工厂则是“分两步走”,准备以后也过渡到全民所有制。这次“升级过渡”到1959年6 月基本完成,全国原有10万多个手工业合作社,有37.8%转为地方国营工厂,有13.6%的转为合作工厂,有35.3%转交城市人民公社,只有13.3%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仍为集体经济形式。(注:参见《大重组:中国所有制重组的六大问题》,117~118页,中国发展出版社,1998。)这些通过统而化之并入公有制经济的部分,由于所有制基础不同,经济条件和规模不同,质量差别也很大。有的基础比较好,日后成长为公有制经济的骨干,有的小商小贩本来就不具备公有的条件,也没有公有的必要,也被公有化了,这就大大降低了公有制的质量和水平。
公有制“超前”的结果,既限制了其他所有制经济的发展,也降低了公有制经济的活力,使本应是富有活力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畸形发展,进一步单一化。与之相适应,结构活力不足,制度成本增加,效率下降。所有制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同样是要体现效率与成本的,如果一种所有制形式安排成本过大而效率又不高,那么,这种所有制就有重新安排的必要,而这种重新安排也就是改革与优化的过程。应当指出的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公有制所体现的是高成本和低效率,其高成本主要表现在全民所有全民分享上,前者不是直接的,而后者则是现实的。我们仅从全民分享就业这一点,就足可见公有制的高成本性。其低效率主要表现在公有制运营的效果上,比较而言,公有制的运营效率是最低的,而这其中非经营性成本要远大于经营性成本,相反经营效率又小于非经营性效率。这是一种极不正常的效率矛盾,作用其中的是以政策为导向的非经济因素的影响。
更为重要的是,公有制超前,不仅超越了生产力的现实基础,而且也超越了生产关系中其他方面的要求,对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发展都带来了许多不利的影响。例如“人民公社化”和“升级过渡”,并没有同时解决诸如经营方式、劳动分配制度、管理体制等生产关系方面的问题,在农村人民公社内部,实行工资制和粮食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强行建立公共食堂,“吃饭不要钱”,否定按劳分配搞平均主义,试图向按需分配过渡。在经营关系方面,大搞所谓的“共产主义大协作”,无偿调用农村人力财力去大炼钢铁、大办水利、大办工业等。在城市的“升级过渡”中也刮起了“一平二调”风,严重违反经济规律,使经济发展受到很大的影响。
我国对所有制改革的探索,最初是针对公有制“超前”的问题,从两个方面展开的。一是调整走过头了的所有制变革,例如及时停止所有制的过渡,并在所有制关系上适当“退却”,重新恢复一些经济组织和经营方式。但这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办法,并没有从根本上去进行改革。正因为如此,在“文革”期间,还会再度刮起“过渡风”。二是从调整生产关系中的其他方面开始,力求使生产关系中的其他方面适应所有制“超前”的要求。这是我们在原有制度形式下进行改革的初始任务。回顾改革的历程,的确是从调整经营关系和分配关系开始的,包括80年代初的国有企业改革,也是以扩大经营自主权为主线展开的。其核心就是这类改革是以公有制为先决条件的,把它作为一个既成的、不变的事实,改革只限于调整各种内部关系,以便去适应已经超前的所有制。
四、社会主义所有制改革的实质是公有制改革
以所有制为目标的改革是从80年代农村改革开始的。80年代初在我国农村,首先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特点的改革,这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对“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所有制形式、对所有制关系进行的新的探索。随着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逐步落实,在解放生产力的同时,也构造了新型的所有制关系,包括集体所有制、个体和私人经济以及股份合作经济等多种形式。由此引发了人们对农村所有制结构的深层思考。人们把关注点更多集中在农村的公有化程度上,到底有没有必要把农村的所有制搞到“一大二公”的程度,农村的公有制是否超前了?改革的实践对此做出了回答。那就是从中国的国情实际出发,从农村经济状况出发,我们没有必要和可能在农村用完全集体化的公有制来统一;在现阶段,个体私营经济具有充分发展的条件,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也符合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的需要。这是对所有制改革的最先探讨。
社会主义所有制集中表现为公有制,而公有制又以国有制为主要形式。所以,真正意义上的公有制改革,是对国有制的改革。对国有制的改革,是从国有经济的主要载体国有企业开始的。大体经过了放权让利、承包制、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几个阶段;实现了两个转变,一是从搞活单个企业到搞活整个国有经济,二是从搞活国有经济到搞活国有资本。从国有企业改革的全过程来看,始终是以所有权为中心展开的,并不断向所有制逼近。放权让利是典型的权利关系和利益关系的调整,即把高度集中于上的国有企业经营权有限下放给企业并向企业让一部分利益;承包制则在原有体制下国有企业经营权和独立利益关系的完整实现,尽管这一实现过程具有很大的讨价余地和寻租空间,但对改善高度集中的所有制关系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转换经营机制则是对国有企业经营权的索取过程,提出了落实企业十四项权利的要求,这是向企业彻底还权的过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完全分离的过程,这一过程随着产权问题的提出,直接指向所有制。也就是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不仅要拥有经营权,而且还要拥有法人所有权。与之相适应,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和国家作为所有者的占有形式都要有所改变,所有制关系也要做出新的调整。这是由国有企业改革所导致的对公有制的改革。
对公有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是从国有经济结构的调整与重组开始的,这一改革的要点在于:着眼于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着眼于提高国有经济的质量,着眼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的完善与发展。因此,在对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重组的过程中,量的减少和质的提高往往是同时发生的。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就意味着不是搞活每一个企业,而让该活的活,该死的死,并且要加大兼并破产的力度;提高国有经济质量,意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上,而不单纯体现在规模和数量上;完善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就是要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国有经济比重的变化必然引起所有制关系的变化,这是不是对公有制的削弱?我们认为,这非但不是对公有制的削弱,而且是对公有制的强化,因为公有制只有质量提高,效率增加,活力增强,才能真正得到强化。否则,即使拥有数量优势而没有质量优势,公有制就有可能被其他更有优势的所有制形式所取代,就根本谈不上强化了。
公有制在数量上的调整,除了有公有制“超前”的原因之外,也有一个负债还原问题。我国的国有资产有两条重要的形式渠道,一是通过所有制变革实现的,即通过社会主义改造,变私有为公有;向全民所有制过渡,把一部分私人或集体性的资产“改造”为国有资产。二是国家通过投资与收益形成的。由于所有制变革存在过激和国家对国民收入分配和再投资的高度集中,使国有资产构成复杂化。其中既有改造过宽所形成的部分,也有因高度集中,包含了地方、企业甚至个人的隐形投资形成的部分。过去我们对此是存而不论的,因为在原有体制下,大量权责利是没有事先明确界定的,模糊区域过大。因此,资产及其“剩余权利”归国家是很自然的。但是,随着产权制度改革,要理顺产权关系,那么,对资产也就存在重新界定的必要了。从理论上讲,属于隐形投资部分应当视为国家的负债,把这部分资产还原出来,并在所有制关系上进行调整,也是有一定道理和根据的。
五、社会主义所有制改革的目标选择
对社会主义所有制改革有三种目标模式:第一种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第二种是放弃公有制,选择私有化方向;第三种是坚持单一公有制,限制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比较而言,第二种模式明显背离了社会主义方向,是我们所不可取的;第三种模式仍然是要把公有制推向极端,不利于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和所有制结构的完善,同样是不可取的,只有第一种模式是我们正在做的,也是我们惟一可取的。
我们为什么一定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决定的,也是生产力发展水平所要求的。首先,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所进行的改革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前提下的改革,改革的根本目标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这一体制的根本点就在于:“把社会主义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进一步突出了制度特点。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这是我国宪法规定了的,反映了我们的社会性质特征。邓小平同志曾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138页。)所以,我们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但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并不是要搞单一公有制,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单一公有制既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也不符合社会主义的实际,因而是不适合生产力的发展的。
其次,我们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已经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格局。这是我们既不能回避又不能逾越的客观存在,也是政策选择和制度安排的重要基础。据1978年的统计,在国内生产总值中,公有制经济提供的占99%,其中国有、集体分别占56%和43%;非公有制经济占1%。而到1995年国有、 集体和非公有制分别占到43%、40%、17%。这充分反映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现实。另据预测,2000年以后,所有制结构的变化趋势将继续朝着完善方向发展,到2010年,其比例分别达到34.7%、34.5%、30.8%。这种所有制格局,既不会影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也不会改变社会主义方向,相反,会有力地推动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综合国力的增强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所以,我们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这是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更是我们要长期坚持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要坚持这一基本制度,一要进一步加深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是来之不易的,它是我们在社会主义所有制实践过程中,经过不断探索、不断创新、不断纠正“左”的错误所取得的。从承认多种经济成分存在和发展到接受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直到把这一所有权制度上升到社会基本经济制度,这是对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重大发展。在改革之初,我们首先冲破了“一大二公三纯”的所有制观念,有限度地承认了多种经济成分,并把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补充;到1987年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要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方针,同时指出:“目前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它经济成分,不是发展得太多了,而是还很不够。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在不同的经济领域,不同的地区,各种所有制经济所占的比重应当允许有所不同。”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又进一步明确:“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由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到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这就意味着由体制外进入体制内,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组织部分。1993年,在《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十五大又进一步明确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并作为整个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同时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方面重申了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另一方面也说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经济成分的发展不再用姓“资”姓“社”来区别。表明我们在社会主义所有制认识上的进一步深化和实践上的进一步成熟。
二要全面认识公有制。过去我们对公有制的认识过于狭窄,只限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现在看这至少是不全面的。公有制的内涵还可以扩大,还应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不仅如此,还要考虑包括不断被公有化的新生成分,这些新生成分随着市场经济的成熟,随着经济方式和组织方式的变化而更趋向社会性,并有可能成长为公有经济。例如在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随着股权社会化,个人资本成为社会资本,个人所有越来越具有社会性。马克思就发现了这一趋势,将其称为“过渡点”。这些被资本化了的个人所有,完全有可能在新的基础上成长为社会公有形式。也有人将这种高度社会化的个人所有解释为全民所有,或真正的全民所有制。我们认为,这是不准确的。首先,我们所使用的全民所有制概念有其特定的内涵,它是与集体所有制相对应的,是以社会占有并以国家为代表来实现的所有制形式。显然,这与上述讲到的所有的社会性是有区别的。其次,严格地讲全民所有制并不是一个科学的概念,存在很多问题难以解释。一是全民的“民”如何界定问题没搞清,若是指人民,那么势必会形成有产的所有者和无产的所有者的区别,因为根据宪法私人企业主也属于人民范畴。二是公有与私有都是以人为主体的,全民所有意味着在私营企业的员工也同样拥有一部分公有资产。三是全民所有难到位的问题,就是常说的全民所有全民没有的问题。事实上,全民所有制是以国有来体现的,所以用国有来界定更准确、更容易区别。
三要努力探索公有制新的实现形式。把公有制与其实现形式相区别是一个伟大的进步,它能够使我们做到在坚持公有制的条件下去发展公有制,即在坚持公有制方向的同时,去创造更新、更有利于公有制发展的实现形式。过去我们在公有制问题上不敢、不能触及,根本原因在于没有把公有制性质与其实现形式加以区别,在公有制认识上简单化,只能坚持而不能探讨,只能增加而不能减少,只能向上过渡而不能横向发展,其结果把公有制越搞越僵化。十五大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并提出既要“大胆利用”,又要“努力寻找”的实现原则,这无疑是对公有制的一次解放,必将会促进公有制的健康发展。其他所有制当然也有一个实现形式的问题,我们所以没有单独加以强调,是因为这些所有制在实现形式的选择上是比较灵活的,很少像公有制那样单纯、绝对,那样教条。但是,无论是公有制也好,还是非公有制也好,都有一个实现形式创新的问题,也就是要“努力寻找”新的、更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实现形式。否则,如果固定某种实现形式,不去创新、不去发展,那么这种所有制就必然要失去活力。
四要加快公有制的改革。加快公有制改革重在对公有制经济结构进行重组和调整,我们已经指出,传统体制把公有制搞得绝对化了,并且公有制经济中,国有制又占绝对比重,这样一种状况是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更不利于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要通过改革加快改变这种情况,一是适当缩小国有经济比重,通过对国有企业“抓大放小”、破产兼并和产权重组,使国有经济让出一些经济领域和市场空间;二是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来主动调整所有制结构;三是通过国家的政策引导和支持,进一步完善所有制结构。
五要把握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演变的方向。我们已经承认了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这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的一大进步,对此我们也要长期坚持。既然是结构形式,就肯定是多元的,结构中的各成分就有一个共存、共生的问题,由此才能保持结构的稳定。结构中各种成分是不断变化的,这种变化过程就是结构的优化过程。至于结构变化朝什么方向发展,完全取决于所有制的优势和它的成长力。所有制之间从性质上是相区别的,而实现形式上又是可以互含的,这就为它们之间的相向发展提供了条件。同样,有些所有制实现形式本来就是可以被多种所有制共同利用的。例如股份制就是这样,资本主义可以利用,社会主义也可以利用。这也为所有制之间的沟通形成了纽带。所以,我们在坚持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的同时,也要把握所有制结构演变的方向,这样我们就会在结构优化的基础上,保持公有制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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