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有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区--加快中国自由贸易区发展的几点思考_自由贸易区论文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区--加快中国自由贸易区发展的几点思考_自由贸易区论文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区——加快我国保税区发展的若干思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自由贸易区论文,保税区论文,中国论文,思路论文,特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的保税区,发源于邓小平同志亲自倡导和创办的深圳经济特区。早在1986年,深圳特区的决策者们,在学习、考察、研究世界各地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的基础上,专题研究在特区内划出几块地方封闭起来,举办保税区,实行比特区更特、类似香港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政策的“特中的特区”。1987年12月25日,深圳沙头角保税区正式宣告成立,经过两年多的探索、试验之后,1990年2月18日,地域比沙头角保税区更大、政策更特殊、功能更全面的深圳福田保税区随之诞生,并同时于1991年5月28日得到国务院正式批准成立。“深圳的经验就是敢闯”,深圳特区接连设立两个保税区的信息,迅速引起海内外强烈反响。短短两年间,先是上海、天津,后是大连、青岛、张家港、宁波、福州、广州、海口、厦门、汕头等,如雨后春笋般相继成立了13个对外都叫自由贸易区的保税区。

如果说,创办经济特区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大胆尝试和伟大实践,举办保税区则是这一伟大理论实践的深入和发展。80年代初创办特区带来了今天对外开放的“遍地开花”,90年代初举办保税区,则将把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推向更高层次,使保税区成为继开发区、经济特区(浦东新区)之后的我国改革开放的第三级“推进器”。

在世界经济发展史中,从1547年意大利在其西北部热那亚湾宣布建立莱克享自由港起,发展到今天,世界各地有自由港、自由贸易区接近600多个。国际公认的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其最基本的特征是:在设区国的国境线内,划出一块地方封闭起来,豁免关税,形同“境内关外”。其最特殊的政策则为“货物进出自由、人员进出自由、货币兑换自由、贸易活动自由”。当今世界各地的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都为设区国自身的经济发展、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往、促进地区性经济一体化,作出了重大贡献。

然而,由于我国的保税区尚处于新生发育阶段,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难与问题,与世界各国真正意义上的自由港、自由贸易区相比还存在相当距离。目前,我国保税区的发展进程中就存在如下几种令人深思的现象:

其一,政策上的“口惠”现象

保税区是我国目前开放层次最高的区域,享有类似国外“自由贸易区”的特殊政策,但有一种情况值得注意:即“两头热、中间冷”。国家与保税区这两头很热心,而处在宏观管理中层的职能部门,似乎对保税区缺乏足够的认识与热情,凡是国家制定的有关保税区的政策涉及到一些部门利益,这些部门往往会从本位主义出发,加以阻遏,造成国家给予保税区政策被截流肢解,难以兑现。使保税区与特区、开发区相比,缺少政策上的梯度。于是“比特区更特”“开放度最大”就容易变成一种“口惠”。

其二,体制上的“蚕权”现象

国际上的出口加工区、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一般只设有海关,且很少查验,以便提高工作效率,营造自由贸易的宽松环境。而在我国的保税区,一些职能部门非但不放权,且纷纷提出进驻保税区,打的是“维护国家主权利益”“为外商提供服务”的名义,实则是蚕食保税区利益。这严重地损坏了保税区的对外形象,阻碍了保税区按国际惯例正常动作,丧失了办保税区的意义。

其三,动作上的“孤岛”现象

保税区隔离设施验收以后,便正式投入运营,但一方面,由于它与国际市场接轨有一个过程,因此很难在短时期内在国际间形成强有力的竞争;另一方面,由于铁丝网已经围住,保税区与非保税区(内地)的要素流动受到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割裂了保税区与国内市场腹地的联系,使保税区的动作失去了依托,给人一种“孤岛”的感觉。

其四,法律上的“悬空”现象

近几年中国法制建设步伐加快,但对保税区这一新生现象在法律上缺乏诠释。保税区,属“境内关外”的特殊区域,在遵守国内法律准则的前提下,其法律、法规应更贴近国际惯例。然而,目前保税区的法制建设远远落后于保税区的发展步伐,保税区的宏观管理、企业的微观运作都缺少法律规范,使保税区的经济运行无章可依、无法可循。

其五,模式上的“迷失”现象

对保税区的发展模式及方向,有些人并不清楚,对为什么要办保税区以及其地位、作用,还停留在浅层认识,这使得保税区的模式选择与功能开发出现了“迷失”。从保税区的特征来看,应体现“货物进出自由、人员进出自由、货币兑换自由、贸易自由”四个原则,在某种程序上来说,就是建设社会主义的香港。但保税区的功能、模式设计,在某人眼中还仅仅停留在“保税仓、加工厂”的地步,远远达不到“在内地造香港”的要求。

虽然,我国的保税区才刚刚起步,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困难和问题,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发展,随着国际分工的深化和国际经贸关系的多元化,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保税区,使之充当进一步改革放的“试验场”,成为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衔接的“交汇点”。已成为历史的必然。为此,我们提出如下的思路:

首先,我国保税区的目标模式应该定性为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邓小平说:“改革开放胆子要大一些,敢于试验,不能像小脚女人一样。看准了的,就大胆地试,大胆地闯。没有一点闯的精神,没有一点‘冒’的精神……就干不出新的事业。”邓小平还很有针对性地说:“要害是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特区姓‘社’不姓‘资’”。当然,我们主张把保税区定性为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既不是忽略各地的客观条件,搞一刀切,而是指我国的13个保税区,应当有选择、有侧重地发展适合自身特点的贸易、金融、信息、仓储、运输、房地产、服务业以及加工业等诸多功能,走“准自由港型、准自由贸易区型”到“自由港型、自由贸易区型”的路子;也不是全盘照端外国,而是强调有中国特色:其一,中国保税区设在社会主义国度里,受中国政府和社会主义法制管辖;其二,即使定性为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也还属于经济性特区性质而不是政治特区,第三,在行政管理上仍然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绝不能搞资产阶级自由化。

第二,我国保税区的特殊政策就应该是“四个自由”。这是世界各国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的共有政策。而要实行“四个自由”,关键又在于接受和树立“境内关外”的概念(或观念),总的构想应该是人员、货物、资金、车辆进出保税区,当作是“出关不出境,入境不入关”。深圳经济特区的决策者甚至主张“不出一线(境外)不叫出口,不进二线(保税区与非保税区的隔离线)不叫进口”。真要把中国保税区定性为“境内关外”性质的自由港、自由贸易区模式,就应该放手让全国各地的保税区大胆的试验,大胆地闯,在诸如外贸经营权、商业零售、外汇管制、税收等具体政策上要勇于实践,真正有所突破。只有这样,中国保税区才能保持自己在改革开放中的领先地位,才能成为我国对外贸易和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使用的“桥梁”和“窗口”。中国保税区实行“四个自由”,也绝不能与放任自流、搞资产阶级自由化相提并论。我们的最终目标只能是有利于引进更多的资金和技术,有利于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全方位开放。

第三,我国保税区应该完全按市场经济规律动作。借鉴世界各地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的动作经验,在保税区内,一切应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没有行政干预,没有保护主义,没有特殊(等级)企业,完全平等自由竞争。企业的一切活动,都不分投资者的国籍、种族、投资额多寡而一视同仁,也不受经营范围(设区国明令禁止者除外)限制,完全自主经营。只要遵守设区国的有关法规,都可以自由自在地市场经济中闯荡、竞争,优胜劣汰。

第四,我国保税区应该按国际惯例进行管理。一要有一个精干高效的管理机构。世界各地的自由港、自由贸易区,行政机构只有两个,一个是全权代表设区国政府的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局,另一个是海关。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保税区应推行“一体化”管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管理体制,应当享有更多自主权。国家应减少行政职能机构进驻保税区,在保税区形成接受政府的授权、什么手续都能批、什么事都好办的权威管理机构,确保保税区按国际惯例高效运作。在口岸管理体制方面,笔者建议组建在保税区管理当局直接领导下,各联检单位融为一体的口岸查验处,组成一支人员精、素质好、效益高、多技能、服务型的保税区联检队伍。既维护国家权益,又要肩负优质服务、提高效益与改善投资环境的责任。二要有一批开放型和真正懂得自由港、自由贸易区的管理人才。在我国,这方面的管理人才并不多,进入保税区管理层的人员必须严格挑选,精心培养,不是开放型,不懂自由港的人员管理保税区,其后果不可思议。三要尽快制订与自由港、自由贸易区相适应的有关保税区法规。将国际惯例融入国内法律,建立外向型的法律架构,形成一部符合“境内关外”实际情况的保税区法律,既保持国际惯例原有精髓,又坚持国内法律的基本原则。同时应将优惠政策融入保税区法律,才能使政策上行下效,畅通无阻,给投资者以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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