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西方收入分配标准述评_收入分配论文

现代西方收入分配标准述评_收入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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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6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291(2003)03-0091-05

收入分配的标准,可以说是西方经济理论中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由于该问题与价值判断相关,而价值判断是一个人依据自身的信息存量对某种客观事实所做的主观评价,因此,对什么样的收入分配才是公平合理的认识也就可能表现出很大的差异。大体来说,可以把现代西方经济理论中的收入分配标准归纳为古典自由主义的标准、功利主义的标准、平均主义的标准和罗尔斯主义的标准等四大类。

一、古典自由主义的收入分配标准

古典自由主义(Classical Liberalism)在哲学上以休谟为代表人物,在经济学上以斯密为代表人物。政治哲学家诺齐克和经济学家哈耶克则是古典自由主义在当代的主要代表人物。

古典自由主义者并不是从社会经济活动的结果,如商品数量或者效用水平,而是从获得某种东西的程度(获取、转让和矫正)上来论述收入分配标准的。这种分配标准的目的旨在保障自由和权利(生存权利、劳动权利、财产权利等等),而不是满足人们的某种偏好。按照这种标准,只要某种分配方式能够保证人们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这种分配方式就是公平的,任何试图对社会经济当中所形成的分配结果进行评判和改变的企图是不可接受的。

古典自由主义的分配标准最值得肯定的就是对以分立的产权和分立的知识为基础的市场秩序的强调。在古典自由主义者看来,我们绝不能把整个社会置于某个单一的社群或集体的生活目的观和道德观的支配之下,因为这只能扼杀分立知识的运用、传播和增长。因此,任何个人或者团体试图凭借理性而构建出比经由经济社会体系当中逐渐演化出来的更具效力的规则,在古典自由主义者眼中都是不可能的。即使成功地构建出了这样的规则,那么也只有当这些规则得到了所有人的遵守的时候,才能真正发挥效力并有助于其目的的实现。

但古典自由主义者所信奉的在自发秩序当中所形成的一般性规则仅仅规定了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行动准则。如果仅仅有这种规则存在,我们可能就会过着一种冷漠的、类似于机器人的生活。比如,面对一个无所作为、饥肠辘辘的弱者,古典自由主义者会说市场给予了每个人同等的自由选择权利,从而也给予了每个人发财致富、向上发展的同等的机会,因此,对于该弱者的境遇我们大可不必介意。正像有的经济学家所指出的那样:“这种方法受到了批评,其理由部分地是根据被认为它的‘极端主义’,因为权利所施加的限制,可能把其他重要的考虑搁在一边,例如减少社会中贫困成员的苦难和促进他们的幸福。事实上,有人主张说,诺齐克所列举的那种权利制度,是很可能同广泛的饥饿和灾荒的出现和持续同时并存的,这常常是法律许可的财产权利的行使——而不是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结果。”(注:约翰·伊特韦尔等:《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18页。)

二、功利主义的收入分配标准

功利主义(Utilitarian)是由感觉论心理学、伦理享乐主义、古典经济学和民主政治学所组成的一种系统性意识形态理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功利主义的基本信条。因此,功利主义者认为评价一个社会经济中分配好坏的标准只能是社会中个人福利总和的大小。一种好的财富或者收入分配应当是能够提高全社会个人福利总和的分配。

在现代西方经济学界,美国经济学家海萨尼是功利主义的积极倡导者。海萨尼和罗尔斯一样都认为一个有关社会福利状况的公正标准必须是一个理性的个人在中立的理念(fair-minded)中选择的结果,为此我们必须设计一个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在该状态中,每一个人都在不知晓他或者她在社会当中将有一个什么样的实际地位和环境的情况下来做出自己的选择的。海萨尼接受了冯·诺依曼——摩根斯坦(von Neumann-Morgenstern)在不确定条件下的理性公理条件,这样,一个人的偏好就可以通过VNM效用函数加以表达。他还运用有限理性原理认为原初状态中的每一个有理性的人都必须给他在社会当中的每一种未来前景分配一个相同的概率,也就是说,每个人在未来社会中所担当任何一个角色的可能性都是相等的。在这样的假设条件下,人们所选择的收入分配标准必然是功利主义的标准。

功利主义的分配标准最为值得推崇是它对效率的强调,并通过效用这一最能够把握人类幸福的一般性概念来体现效率。如果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人们都能够奉行功利主义的原则,以实现整个社会总体福利最大化为己任,那么经济增长、社会发展等重大问题都会得以解决。但由于功利主义是以人际间效用可比较为前提的,而效用可比较又是经济学界争论比较大的一个难题。因此,无论是政府决策者在实施再分配政策时,或者是一个人在日常经济活动中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时都很难做到使其结果真正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

功利主义分配标准最大的弱点是它对除效用之外的其它有价值的信息的忽略和对达到既定目标过程的藐视。比如,美国芝加哥大学的赫恩斯坦和默瑞试图通过应征入伍者的智力测试结果证明黑人青年的智力水平低于白种人和黄种人,以此来反对美国偏向于以非洲裔和南美裔为主的低收入阶层的社会政策。由于它包含了明显的种族歧视倾向,因而受到来自各方面的谴责和声讨。又比如,制度经济学家福格尔认为,美国南方的奴隶制是符合功利主义原则的,因为这种制度在提高包括奴隶在内的整个社会福利水平方面是有效率的。但奴隶制的这种效率是建立在对奴隶人权侵犯和剥夺基础之上的,所以也就难以得到认同。

功利主义分配标准的另外一个弱点是它对侵犯个人利益留下了很大的空间。“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和“积极的自由”概念一方面成为经济进一步自由化的动力,另一方面却成为政府干预经济的最佳借口。因为当政府成为社会利益或“最大多数人的利益”的代言人时,它就可能以“社会利益”为借口而侵犯私人的各种权利。自由主义如果以功利主义为理论基础,就必然会产生政府自由主义无法与经济自由主义相协调的局面,因为自由只是服务于“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众多工具中的一种工具,个体的自由、契约自由以及个体的自然权利就没有自己独立的空间。

三、平均主义的分配标准

平均主义(Egalitarian)的收入分配思想可以说是源远流长,因为它是一种极富道德感召力的分配理论。中国传统思想中就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理念,历史上许多农民运动基本上都是在均贫富的旗号下进行的。

收入的均等化是平均主义者所追求的首要目标,但由于权利、财产、机会等都是导致收入不平等的因素,所以,从广义上来说,平均主义不仅要求对收入进行均等化分配,而且还要求对收入的源泉,即禀赋(在资本主义社会中集中表现为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进行均等化分配。这样,马克思的经济思想往往成为平均主义者的理论武器也就不足为怪了。

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积累和经济增长所导致的劳动力需求总是落后于它所创造的劳动力的供给,其结果必然导致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一极是资本家阶级财富的积累,另一级则是工人阶级贫困的积累的两极分化。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上的这种不公平的收入分配法则和趋势最终将会导致劳动阶级的觉醒,资本主义必然灭亡于劳动阶段。

加拿大著名哲学家尼尔森试图在马克思主义和罗尔斯主义的基础上构建出一个激进平等主义(实际上就是平均主义)的分配标准来。

尼尔森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论述有关自由、平等和正义等类问题时,往往服从于论战的需要,并没有从根本上系统地加以解决这些问题,因此,在尼尔森看来,马克思和恩格斯都不是完全的平等主义者。他就是要在保留马克思主义传统的基础上,从正面、而不是出于论战的需要来建立一种彻底的分配标准,这种标准同时也是对罗尔斯主义分配标准的涵盖和扬弃。

尼尔森的分配标准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每个人对平等基本自由和平等机会(包括找到体面工作的机会、自我选择的机会和政治参与的机会)的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在为共同体的价值做出储备,留出维持正常社会生产力所需要的资本,并顾及有差别的需要和偏好之后,收入和财富(公共财产的贮存)应作这样的分配,使所有人拥有平等分享的权利。

尼尔森认为,要实现这两个分配标准,需要通过人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等方面的自决来实现,而这样的民主只有在社会主义中能够实现。

原苏联、东欧和中国的计划经济体制中所实行的平均主义收入分配标准,虽然在普及教育、提高妇女地位等方面取得了短期的成就,但由于它极大地限制了个人的选择自由以及市场对资源配置和提高效率方面的积极作用,因此,也就不可能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在一个以尊重个人选择权利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当中,平均主义很难作为一种公正的分配标准被人们普遍接受了。

当然,在特定的情况下,平均主义的分配标准仍然具有它的积极意义。著名经济学家托宾就提出过一种“特定平均主义”原则。托宾认为一个社会不仅仅需要关心一般意义上的不平等和分配原则,而且还需要关心特定物品的分配问题。公民的基本权利、投票权、战时基本食品、医疗等都属于这种特殊物品,对于这些特殊物品,就应该实行严格的平均分配,而对于和平时期的食品、教育和住房则应该实行一种有限的平均分配:“对它们来说,平均主义的目标是片面的,这里所需要的不是严格的平均分配,而是一种有保证的、普遍接受的最低量。”(注:Tobin,J.(1970),"On limiting the domain of ineguality",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3,p.266.)

四、罗尔斯主义的分配标准

罗尔斯主义(Rawlsian)的分配标准是由美国政治哲学家罗尔斯提出的。罗尔斯试图将洛克、卢梭、康德等所倡导的契约论传统推向一个更为抽象的层次之上。在传统的契约论当中,人们建立契约的目的是设立政治组织,契约的内容是人与人之间达成建立政府的协议。而罗尔斯的契约论所论述的则是当事人立约的目的是建立一套道德原则,契约的内容并不是建立政府,而是分配权利、自由和物品的公正原则。其价值在于它将经济的合理性与道德的公正性联系在了一起,并且还使用了一种思想实验方法,按照这种方法,每一个人都可以理性地思考自己的选择问题。罗尔斯认为,处于公平的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将选择两条正义原则:

第一原则:每一个人都拥有和其他所有人的同样的自由相容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的平等权利。

第二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当如此安排,以便使:(1)既适合于最少受益者的最大利益,又与正义的储蓄原则相一致;(2)在公平的机会平等的各种条件下,使所有的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这两个原则是以所谓的“词典编辑顺序”(lexical order)而被表述的,因而它们是具有优先性的差异,这就是说,罗尔斯事实上是规定了两条“优先性原则”,以明确两个正义原则中各要素的权重。

第一条优先性原则确立了“自由的优先性”。自由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基本善”,优先于人类社会所有其他的价值,只有在最大平等自由得到保证之后,才能自由地争取满足差别原则和机会公平平等原则的要求。任何一种自由本身都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他不仅要受到一些保障自身顺利实现而定的规则的调节,还可能受到其他有关自由的限制。但自由只能为了自由本身的缘故而被限制,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也就是说,限制自由决不能出自利益、效率等理由,而只能出自自由本身的理由。例如,当出版自由会影响司法公正时,就需要对此做出必要的限制。

第二条优先性原则确立了正义对于效率和福利的优先性:首先,第二个正义原则作为一个整体优先于“效率原则”和在社会中“使利益总量最大化”的观念;其次,在第二个正义原则中,(1)项,即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优先于(2)项,即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原则。也就是说,在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中,不平等要受到两个条件的严格限制,一个是机会的公平平等,另一个是要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罗尔斯的公平分配标准集中体现于两个非常鲜明的观点之上:一个是正义对善的优先,即对自由与权利的要求优先于对福利与效率的要求;另一个是分配正义的天平向最不利者倾斜。依据这种标准,政府和社会必须更多地关注那些天赋较低和出身于最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只要有不平等的政府安排能够更好地改善最不利者的前景,那么这种安排就是正义的。

罗尔斯主义的分配标准是在对功利主义进行深刻反思的基础上形成的,从结果上来看,可以说它是在古典自由主义分配标准和平均主义分配标准之间选择了一条折衷的路线。功利主义的分配标准要求以社会效用总和最大化为目标。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一些人的基本权利可能受到侵害,罗尔斯的第一原则就是为了保护个人的这种基本权利而提出的。而他的差异原则将保障社会最低层社会成员的利益置于首位,其意义在于保证一个社会的公民在经济上参与市场,在政治上投身民主,在社会上增强责任心的积极性和基本能力。

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批评以及对先验自由主义的回归,都受到了当代政治哲学界和经济学界的普遍响应。但如果把罗尔斯的原则绝对化地推向极端,肯定也是不能令人信服的。正像海萨尼指出的那样,在发展中国家,对公民权利的某种程度的限制(比如对罢工的限制)可能给这个社会带来巨大的收益。又比如,中国计划生育政策虽然限制了公民生育的权利,但由于该政策有利于提高子孙后代的福利水平,从而受到中国公众的普遍认可。

罗尔斯的第二原则又叫差异原则,它要求收入或者财富在个人之间的差异以不损害社会中境况最差者的利益为标准。该原则也被称为最大最小化原则。之所以人们会选择最大最小化原则,罗尔斯认为这是因为人们厌恶风险使然。但人们面对风险的行为方式并不一定依据最大最小化原则,而往往是以最大化预期效用为原则的。如果人们都按照最大最小化原则来行事的话,便会出现出门怕下雨、做生意怕赔本、走路怕撞车等保守僵化理念,在这种理念的支配下,还有什么经济生活可言呢?该原则受到一些学者的批评也就不足为奇了。

收稿日期:2003-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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