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信息不对称与信用体系建设_税收论文

税收信息不对称与信用体系建设_税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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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曰:“诚信者,天下之结也”,意为诚实守信,是天下的关键。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问题的决定》也指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追古溯今,不管时代如何变迁,诚信部是永恒的准则。“诚信”是做人的原则,搞企业的必备要素,也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为此,省委,省政府及时作出了“大力推进信用湖北建设”的决策,这反映到税收领域中,就是要广泛推行诚信税收,构建税收诚信体系。

一、税收诚信体系的内涵

诚信是最根本的社会关系,是整个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不讲诚信,正常的社会关系就难以维系,市场经济也难以发展和完善。税收诚信是建立在税收法律关系中,表现和反映征纳双方相互之间信任程度的标准,是由规矩、诚实、合作的征纳行为组成的一种税收道德规范。税收诚信在一个行为规范、诚实而合作的税收征纳群体中产生,它既促进税收征纳双方共同遵守规则,改善征纳关系,也能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征纳主体成员的素质,在相互信任中转化成合作关系。税收诚信体系按照守信主体来划分,可分为征税信用、纳税信用、税款使用信用和税收中介信用四种基本形式,其中征税信用和税款使用信用属于政府信用的范畴。作为纳税人一方应有的税收信用为纳税信用,作为中介机构在税务代理等涉税事宜中应遵循的信用为税收中介信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完善的税收机制,既要有外在的税收法律体系的约束,也要在税收征纳行为中讲求诚信这一道德基础。因此税收诚信是对税收法治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通过征纳双方诚信关系的建立,可以引导和教育纳税人诚信纳税,不断增强我国公民纳税意识,有助于推进我国依法治税进程。

二、税收领域信息不对称与税收诚信危机

一般情况下,市场中的买方和卖方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称是生活中常见的现象。比如,卖旧车的人比要买车的人更清楚车的质量,上市公司的经理比公司的普通投资者更知道公司的实际业绩。这种信息不对称会对市场的运行带来很大的影响,信息不对称程度越大,诚信市场中产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可能性就越大,市场的交易费用也就越大,这不仅降低了经济活动的效率,而且使交易者丧失了利益。

同样,在税收领域中也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就是一个诚信问题。比如对自己的收入状况、经营状况、获利程度等十分熟悉的纳税人,为了获得更多的收益,往往拒绝提供自己真实的信息,或者有意无意地提供并制造虚假的信息,使税务机关无法获取真实的情况。同样,征管方凭借自身在政策信息方面的优势,也有可能通过蒙蔽相关纳税人,或有选择地公布对自己有利的信息,非法获取私利。另外,用税人即政府部门违规使用财政资金,而广大纳税人缺乏相应的知情权,无法得知实际资金的具体用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现实中难以真正实施。这就是税收领域信息不对称导致不诚信。而部分税务机关和税务中介机构的不诚信又造成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甚至是人为的信息扭曲和误导,客观上使税收诚信关系无法稳定发展,也导致税收领域出现诚信危机。

税收诚信危机情况的判断可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以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来反映征税诚信情况;二是以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如偷税面、申报率、违法情况来判断纳税诚信状况;三是以政府在财政资金使用上存在的问题来反映用税诚信情况;四是以纳税人对税务中介机构需求和税务中介机构违法的基本面来判断分析税收中介诚信状况。

(一)纳税诚信令人担忧。就近些年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户数、查处偷税情况等进行分析来看,当前我国税收违法普遍存在,纳税诚信状况令人担忧。据统计,2003年,湖北地税稽查系统共检查纳税人31250户,查补税款、罚款总额达75965万元,占全省地税收入的5.65%,其中查处涉税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重大税务违法案件104件,追缴税款27904万元。

(二)征税诚信有待提高。从征税诚信方面看,税务机关违章办事、执法犯法甚至以税谋私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围绕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更加突出。有些税务人员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经常以人情挂帅,把自己手中掌握的税收执法权当做谋取私利的工具。有些地方曲解税收法规,擅自印发涉税文件。据统计,我国2001年共查出与国家税法不符的涉税文件1458份,其中税务机关内部文件387份,地方党政和其他部门文件1071份,各地违反税收制度金额21.4亿元。

(三)中介诚信和用税诚信急需规范。某些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机构,经受不起市场竞争激烈的压力,变得唯利是图,打擦边球、帮企业隐瞒报税;有些公司甚至与税务机关内部人员勾结,损害国家税款。与此同时,国家对税收占较大比重的财政收入的使用也还存在许多不透明之处。据统计,2002年湖北省审计部门通过对全省431个财税部门和预算执行单位进行审计,共查出各类违纪违规资金19.8亿元。

三、构建中国税收诚信体系的基本思路与政策性建议

不对称是永恒的,对称是暂时的。税收领域的信息总是处在一种不对称状态下,而且会永远存在下去。因此,我们要正确认识信息不对称,在对称和不对称之间寻找一种平衡,而平衡的最大砝码就是诚信。税收诚信体系的构建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以征纳双方为基础的主体诚信。税收主体遵循诚信原则,建立相互信赖、遵守承诺的关系,形成诚实守信的健康环境是诚信体系的基础。二是以法律制度,国际惯例和征纳习惯为主导的制度诚信。建立制度诚信的目的在于为诚信体系建设提供完整、公开和相对稳定的标准,指导和保障基础诚信的建立和发展。三是以政府和社会监管为主的监督诚信。作为市场监管主体,政府行使广泛的监督职权,通过支持、引导守信行为,及时惩戒失信行为,保证基础诚信的健康发展,进而促进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综上所述,构建中国的税收诚信体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积极营造良好的税收信用环境

1.树立正确的税收观念。这在发达国家有许多先进经验可供学习,他们的一些理念已经作为传统留存在人们心中并体现在行动上。如美国人认为“只有死亡和纳税是无法避免的”,日本人认为“偷税比导致企业倒闭还要可耻”,英国人认为“缴纳税款是换取和平的代价”……而我国公民的传统观念认为,税收具有无偿性,其实这是传统观念认识上的一个很大误区,因为社会公民在向国家纳税的同时,也接受了政府提供的社会安全、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一系列服务。从个别纳税人来看是无偿的,从纳税人的整体利益来看则是有偿的;从简单的直接关系看是无偿的,从相关的间接关系看,则是有偿的。我们应该多加宣传,扭转人们对税收本质的错误认识,用正确的税收理论教育群众。

2.优化政府服务功能。目前,政府重管理轻服务的现象比较突出,直接干预经济的行为较多。同时,政府机构庞大,部门职能交叉,行政行为透明度不高。为此,一是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机构改革;二是要提高政府行政行为的透明度,提高政府预算的透明度,使纳税人清楚地知道,自己缴纳的每一分钱用到了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事业上;三是要按照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策引导,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加强对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建设廉洁、高效的政府。

3.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也是法治经济,只有构建起社会信用赖以生存的法治环境,才能引导市场经济从无序走向有序、规范。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一要健全法律法规;二要普及法律知识;三要加大执法力度;四要建立有效的执法监督体系,确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4.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通过家庭与学校、单位与社会的共同努力,使公民牢固树立诚实守信的道德观。要建立社会主义道德评价标准,用以规范各类经济主体之间乃至一切社会关系之间的行为,使人们自觉做到诚实守信。

(二)倡导诚信税收,规范税收秩序

1.强化税收法制建设,建立征税信用。要遵循简单明确、规范统一的原则,尽快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对税收改革作出的决定,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收改革,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健全和完善我国税收法律关系体系;要逐步提升税收立法级次,从根本上改变税收条例过多的局面,提高税收立法的信用。要强化税收执法,制定并落实执法过错追究制,建立税务与公安、法院等司法部门的工作联系机制,加大对涉税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税收司法信用。要强化税收服务,提高税收执法透明度,积极开展优质服务、文明办税等活动,逐步在社会上建立征税信用,增强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意愿,降低纳税人失信的可能性。

2.强化诚信纳税建设,建立纳税信用。目前纳税人中一些不讲信用的行为存在,表面上是道德缺失,实际上是制度缺失。因此,要继续加大诚信纳税宣传教育力度,广泛进行诚实守信道德教育,抓住“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契机,宣传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的理念,使纳税人真正树立诚信纳税的道德评价标准和道德观念。同时重点建立和推行纳税人信用等级制度,建立纳税信誉评价管理系统,以优待和激励的方式推动纳税诚信的提高。

3.强化政务公开建设,建立税收使用信用。一是增加税款使用的透明度,不仅要将财政预算延伸至乡镇一级政府,而且要将政府公共支出预算全过程纳入监督体系。在部门预算生成后,应对所列项目进行实地考证、考核,根据效益情况筛选确定,预算下达后,则对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款项走到哪儿,监督就跟到哪儿。二是大力惩处贪污腐败行为,保证税款安全。贪污腐败造成的损失归根到底由纳税人负担,故保证税款合理使用与安全,在一定程度上就保证了纳税人的合法利益。一种让税款在无形中消失的做法,难以使纳税人树立自觉纳税的观念。

4.强化惩诫教育建设,建立失信处罚机制。惩罚税收失信行为是建立税收信用的保证。由于市场经济文化与传统计划经济文化的冲撞,纳税人、征税人、用税人、税务中介等环节出现的税收信用缺失问题,必须通过建立失信处罚机制来规范。第一,对失信纳税人,当其在税收信用上有不良记录时,及时在税收征管系统中降低其信用等级,进而加大稽查和监督力度,如发现违反税收法规行为,从重处罚,并将其名单在媒体、办税服务厅公布,将其不良纳税信息提供给其他部门,使其置身全监督之下。第二,对失信征税人,根据其行为情节轻重,依据国家法规,对部门法人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追究责任,实行“少征错征全额赔付”,“税务人员行为违规有奖举报”制度,加大社会对征税主体的直接监督。第三,对失信税收中介,严格查处其涉税违规行为,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甚至取消其中介代理资格。第四,对失信地方政府,要责令其弥补过失,改正错误。对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摘掉地方政府官员的“乌纱帽”,让其对损失信用的短视行为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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