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运动、变化和发展三范畴的区别,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范畴论文,区别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 本文对运动、变化、发展三范畴的关系,作了与传统观点很不相同的解释,认为三者在外延上不是同一关系,而是构成了一个属种序列;且运动是无向的,变化是有向的,发展是定向的;主体把握它们的方式也不一样。物质世界从运动到变化到发展,和人类对三者的认识都是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因此关于辩证法三大规律关系的传统说法也是不准确的,应当把它们分别看作运动规律,变化规律和发展规律。
关键词 运动 变化 发展
(1)在唯物辩证法中,运动、变化、发展是同一序列、彼此联系而又有所区别的三个范畴,这是大家的共识。但对于三者的区别,却未见有专门明确的论述,所以在实际运用中,人们往往又不加区别,变换使用是根据行文的需要,即语言表达的习惯,而不是出于概念内涵上的考虑。这种混乱,必须予以澄清。
(2)对运动、变化、发展的一般区别,有本书所作的说明代表了我国哲学界的流行观点,可作我们讨论的基础,现抄寻于下:“运动,作为物质存在的方式,是一般的变化。宇宙间发生的机械运动、物理现象、化学变化、生命过程、社会发展以至思维活动等一切变化和过程无不是物质运动的形态。“变化既包括事物量的变化,也包括事物质的变化。它可以是上升的、前进的运动,也可以是下降的、倒退的运动。”“发展则是变化的高级形式,是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是新东西的产生和旧东西的衰亡,是由低级形态到高级形态的前进、上升。”①
(3)按照以上说法,运动、变化、发展在外延上应不是同一关系,而是构成一个属种系列:变化都是运动,但有的运动不是变化;所有发展都是变化,但有的变化不是发展。这是这三个范畴最主要的区别。后一点不成问题,对前一点则还要加以说明和论证。
马克思主义哲学给运动范畴实际上下了两个定义,一个是从唯物主义角度下的:运动是物质的根本属性,存在方式;另一个是辩证法的界定:运动就是指“一般的变化”。从逻辑上看,可说前一个是内涵定义,后一个是外延定义。“一般的变化”指什么?我国哲学教材都解释为这是对一切具体变化的概括,所以和上面引的那本书的作法一样,在写出“一般的变化”之后,接着写明“包括……等一切变化和过程。”但我们认为这一理解是不正确的,是按一般和个别的关系作望文生义的推论。任何一个具体的变化都有“两端”,即总可问从什么变来和向什么变去。不同变化的区别就在至少有一端不同。舍去两端,就是说,不论从什么变来和向什么变去,只着眼于“在变”,则是“变化本身”,也就是所谓“一般的变化”。运动就是指这个“一般的变化”。唯其如此,运动的本质才可以也应该理解为主体“是它自己又不是它自己”,“在某一点又不在某一点”。由此可知,虽然一切具体的亦即能够指出其“二端”的变化都是运动,运动却不一定都表现为具体的变化,因为即使就不出也不能说从什么变什么时,并非就没有运动。当物质世界尚未分化,整个宇宙处于星云状态之时就是如此。恩格斯在作出运动是“一般的变化”这个定义之前写道:“在星云的气团中,一切实物虽然各自分开地存在着,却都融为纯粹的物质本身,即仅仅作为物质而不按照自己的特殊属性来起作用。”②“仅仅作为物质”而起作用的东西,当然只能说它在运动着,而不好说是在变化着。说从物质变物质是没有意义的,而说它没有运动则既违背物质和运动不可分的原理,即同运动是物质的存在方式这个定义相抵触,也使得它后来终于分化为各种具有自己特殊属性的物质形态成为不可理解的了。所以必须承认有不是变化的运动,亦即运动和变化在外延上是属种关系。因此运动是物质的根本属性、存在形式,不可以说变化是物质的根本属性,存在形式。
(4)运动、变化、发展的另一个重要区别是同“方向”的联系不一样。从上述说明可以知道,对于还谈不上是何种变化的运动,因而也就是对于运动本身,亦即仅仅针对“在运动着”这个事实,只能提是什么在运动(主体是什么)和它为什么会运动(原因是什么)这样两个问题,再提不出别的问题了。这两个问题都与方向无关,所以运动是无向的。当然,也可以说它的方向是潜在的,即有无限多个可能的方向。
对于变化,则除了可以问什么在变和它为什么会变之外,总还可以问向什么变去。因为变化以主体之外有区别于它的他物存在为前提,说某物在变化,正意谓主体的超越自身向某个他物靠近—一获得与他物的同一性。那个他物就是方向。所以变化与方向相联系,即它的方向已表现了出来,不再是潜在的可能性。当然,特定的变化才与特定的方向相联系,对变化本能一般地说是“有方向的”,所以相反方向的变化也为变化概念所承认,“变过去”是变化,“变回来”也是变化。就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变化是双方向的,可逆的。
发展作为从简单到复杂也即从低级到高级的前进变化,则是单向的,不可逆的,就是说,某个方向的变化被认定为发展,反向的变化就不认为是发展而要说是倒退了。简单和复杂的区分在于包含运动形式多少的不同:作为变化结果出现的事物包含了比变化前的事物更多的运动形式,就是从简单到复杂的变化,就是发展;相反,则是倒退。物质世界的分化总的说来是朝向多样化、复杂化的,就是在这个意义上说世界是发展的。简单和复杂是新质和旧质的区别,所以又说发展在实质在于以新代旧,新陈代谢。但须指出,在“日常语言”中,人们却仅仅在“定向变化”这个意义上使用发展概念,并不强调变化前后是有质的区别的二物这个本质之点,且相反的两个方向中哪个方向的变化被视为发展,取决于人们的目的,因而在不同的人是可能不一样的。发展不完全是个本体论范畴,而带有价值和评价的色彩。
总之,运动是无向的,即多向的;变化是有向的,双向的;发展是定向的,单向的。
(5)运动、变化,发展的第三个区别是各自的主体不一样,或者说得更准确一点,人把握它们主体的方式不相同。大家知道,辩证法认为事物是“自己运动”的,这“自己运动”当然首先是指运动的原因即源泉和动力在事物自身,但当然也包含运动过程中主体始终保持自身同一没有变成他物的意思。这后一点常为人们所忽略,其实是很重要的。如果运动一点不保持主体的同一,就简直说不出什么在运动;变化前后二物要是毫不相干,世界就没有了连续性;发展的全程若不是以同一个事物为主体就谈不上“自己发展自己”了。所以这个理解同世界是多样性的统一和运动是连续性和非连续性的统一的思想,是完全一致的,三者是从不同角度对同一客观事实的反映。但这种“自己运动”观念只在用于运动范畴时才是自明的:说“某物在运动着”,确实只是报告它和别的事物的相对关系也即它的外部条件在改变着。而不是宣称它将被一个不同于它的东西所取代。所以语言中没有“S正运动为P……”的句式。这说明运动的特点是主体自身存在形式保持同一,就因为如此,当我们用运动概念替换变化概念时,总是为了交代那变化对于主体来说是外在的,就是说,不影响主体的质的稳定性。否则,就不宜实行这替换。
(6)上述自己运动的观念用于变化范畴似乎说不通。因为一般把变化分为量变和质变,量变主体无疑是始终同一的,是主体的自己运动;质变却正是飞跃为他物,“连续过程的中断”,怎么还是自己运动呢?这里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认识质变的主体。它不仅仅是所从出发一端的事物,因为质变一经开始它也就开始停止其为自身;但也不应该就是作为变化另一端的他物,因为是“(质)变为他物”而不是“他物在质变”。很明显,这里要贯彻“自己运动”,必须不把质变二端绝对割离开来而承认它们的相容性、同一性,就是说,既肯定它们是质上不同的事物,又视二者为同一事物,亦即同一事物的两种存在形式。于是质变的主体就是二者构成的矛盾统一体,质变本身不过是这个统一体内部矛盾的展开、外在化过程。这样认识变化(质变)也就是把质变理解为物质的分化,同时解释了和证明了世界是多样性的统一,变化是连续性和非连续性的统一。但尽管如此,分化、多样性、非连续性这些概念,总是意味着区别、对立、界限的,因而同时要求承认,相对于运动之保持主体存在形式同一即只有一种存在形式而言,质变的特点是主体存在形式的不同一,即表现为“自己”和“自己的他物”这样两种存在形式。因此也和运动仅标志主体有外在变化相反,质变乃指示主体内在的自身变化。从这一区别看,又考虑到辩证法讲的变化主要是质变,可以说变化和运动是对立的范畴,事物从运动到变化,以及人从认识运动到形成变化观念,乃是一个辩证的否定。
(7)如果在主体保持同一的意义上说运动是一段式,变化主体表现为质上不同的二物就称为二段式,那么发展就是三段式了,因为发展的全程乃是主体三种不同存在形式的递进。根据前述发展的定义,一个变化是否称得上发展,在于是否具有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的上升方向。对此作出鉴定当然是有关具体科学的事,哲学只能提供观察和确认发展的“一般眼光”。这一般眼光就是“定向变化”和“自己运动”的统一。“定向变化”意谓下一次质变不是还原为原先的事物,而是变为一个更新的事物—一第三物。就是说,发展的非逆返性是通过连续两次质变和第二次质变的非还原性来体现的。另一方面,上述“自己运动”的思想要求把这里连续出现的三物视为同一物,亦即同一个“自己”的三种不同存在形式。毫无疑问,这个要求应该有客观的依据。如果第三物事实上同最初的事物毫不相干,是不可以硬说三者是同一物的。但科学和生活实践表明,第三物和最初事物有某种相似性,或者说一般的同一性,因而确实可以把三者都看作同一物的不同表现即不同存在形式,对于看来不属于这种情况的事例,也并非不能作出很好的解释,说明它们并不构成三段式发展的反例。因此,如果说运动是直接表现着事物的“自己运动”的,变化(质变)在表面上看是“自己变他物”,发展则又通过周期性回归证明事物确是用变换存在形式的方式进行“自己运动”。可见从运动到发展的过程,也体现了从简单到复杂的趋势,并且正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发展过程。
(8)对运动、变化、发展的上述分析完全符合物质发展的实际历史,因而不仅是对这三个范畴的一种理解,更是对物质世界发展过程的客观描述。前面指出过,在物质尚未分化的时期,是只有运动而没有变化的。这一点为恩格斯所确认,也得到了科学的支持。关于我们这个宇宙的历史,现在主要有星云说和大爆炸说两种假说,二者都认为在形成彼此有别的天体之前,整个宇宙乃是一团弥漫物质,其中没有可以称为“事物”的东西,即如恩格斯所说,一切都仅仅作为“纯粹的物质本身”而起作用。在那个阶段上,既然根本说不出“这个”、“那个”来,自然是只有运动而没有变化。
变化以“事物”为主体,所以是物质运动达到彼此有别的、能“按照自己的特殊属性起作用”的存在物时才出现的运动形式。在这个意义上该说变化是运动的结果、产物。十分明白,指出这个事实也就是从本质上证明世界的统一性,并且表明变化作为不同事物之间的相互转化既是世界统一性的动态表现,又以世界在本原上的统一为基础和根据。
物质的根本属性是吸引和排斥,分化过程以物质的复合为补充。因此物质运动的总趋势是使世界越来越多样化,终于从无机物中产生出有机物,从有机物复合出生命物质,从低等生命物质演化出高等动物,从高等动物中诞生了人类,但直到生命物质,事物才真正有了“自己”,就是说,堪称生命物质的事物才显示出运动的原因不仅在于他物的作用,而更在于自身的要求,因而其变化的方向有了确定性,并且可说是它选择的,于是变化前后的主体也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有区别的二物,而是同一主体为了完善自己而采取的不同存在形式了。主体在其自己选择的方向上的这种变化,就是发展。因此严格地说,只有社会现象才谈得上发展,把发展扩大到生物界,进而说从无机物中产生有机物也是发展,那是着眼于这些变化都朝向人类的诞生。可见发展概念从根本上说是人类中心观念的产物。但人类的诞生乃是物质世界进化的必然,所以“运动-变化-发展”这个否定之否定仍然是物质运动本身的规律性。通常把运动形式划分为机械运动、物理运动、化学运动、生物运动和社会运动五种形式,说这是按从低级到高级划分的。其实,这正是物质发展的五个阶段,前两种运动明显保持主体的同一性,化学运动则以质变的二段式为特点,后两种运动大多表现出发展的三段式来,所以这个五段式实质上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三段式。
(9)“运动-变化-发展”这一否定之否定式,也是人对运动的认识的进程,即运动观念的发展过程。人最初认识的无疑是机械运动,或者说人类和个人最初的运动观念不过是机械运动的反映。因此,主体保护同一,运动所指示的“动”或者“变”仅指主体同他物关系的变动,是这一运动观念的本质特点,它着眼于主体同他物关系的变化,更衬托着和更强调了主体自身的无变化。机械运动可说是狭义的运动,只看到机械运动,或把一切运动都归结为机械运动,这是人类认识的一个必然阶段。我们批评形而上学否认运动,实质上是说他们的运动观停留于机械运动观阶段。但是,如果说把各种物理运动都解释为机械运动还勉强说得过去的话,那么把化学和生物学变化都还原为机械运动,就很难有说服力了。因此当专门揭示事物质变规律的化学和生物学有了很大发展以后,作为理论思想把握运动的方式的形而上学运动观就从根本上动摇了,思想家们自然地从机械运动观—一认定主体自身同一—一过渡到质变观,即承认主体可以飞跃为他物了。对于普通个人来说,把诸如煤烧成灰、鸡蛋孵成小鸡这样的变化也归到运动名下,从而从狭义的专指机械运动的运动观念,进到泛指一切变化的运动观念,当然要在达到相当的认识水平之后。至于发展概念,在多数普通个人心中可说是根本没有的,或仅作为“所期望的方向上的变化”的代名词而存在。科学形态的发展概念是把“自己运动”和“变为他物”统一起来,这要求有高度的理论思维能力和对立统一的观点。
(10)从以上论述应该得出结论说,认为运动、变化、发展是同一序列的范畴,只能很狭隘地解释为它们有时可以相互替换。人们还普遍认为必然性、本质和规律是三个同一序列的范畴,这“同一序列”指示三者可以相互定义,即每一个都意味着其他两个。理性、思维、观念也是这个意义上的同一序列的范畴。如果“同一序列”只能是这个意思,那么说运动、变化、发展是同一序列的范畴,就不够恰当了,应该废止这个说法。
(11)从以上论述还可以知道,我国哲学教材都说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质量互变规律揭示事物发展的形式和状态,否定这否定规律揭示事物发展的方向和道路,这样规定或者说理解辩证法三条基本规律的分工和关系也是不够准确的,说它们分别是运动规律、变化规律和发展规律,才既交代了三大规律的本质联系,同时更显示了运动、变化、发展三范畴的区别。
上文说到,对运动只能提什么在运动和它为什么会运动的问题。马克思主义哲学对前者作唯物主义的回答:一切运动都有物质承担者,以物质为主体;对后一问题的回答则构成辩证法的出发点:运动的原因,即源泉和动力在运动主体本质自身中的矛盾。所以矛盾规律(对立统一规律)确实是运动的规律,也只有矛盾规律才是关于运动本身的规律,其他规律则是关于运动的较为具体的形式的规律。变化和发展都是运动,它们的原因也是主体自身的矛盾,所以运动规律贯彻于二者之中并且是二者自身之独特规律的基础。据此可说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其他规律以至整个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这样理解“实质和核心”显然比流行的解释要更加深刻和更有说服力。
质量互变规律揭示的确实是事物量变和质变的必然的、本质的联系,但把量变和质变并列地看作变化的两种形式是不恰当的。从主体保持自身同一角度看,量变只是运动,不是变化;而且辩证法谈到变化时,从根本上说是专指质变的。因为没有质变,世界就没有多样性,就没有事物间的区别,也就谈不上变化了。人们常说,事物处在量变阶段也就是事物的相对静止,这正是从质变才是变化得出的规定。但很明显,将量变定义为事物只有运动尚未变化的状态,要更好些。因为相对静止是运动的一种特殊状态,而且从是否保持主体自身同一方面看,运动乃是变化的对立面。人们说某物在量变,也正是交代它既不是静止的又未变为他物。因此,量变和质变的对立统一其实是运动和变化的对立统一,质量互变规律乃是从运动过渡到变化的规律,它揭示的是变化的一般根据,因而是变化规律。
否定之否定规律只是严格意义上的发展的规律,这是更为明显的。这规律以三段式、周期性为特点,当然不能在只有运动或只有运动和变化而无发展的地方起作用。发展是“自己运动”和“定向变化”的统一,是有了“自己”的事物为完善自己而更换存在形式。这更换存在形式的必然性和各形式之间的本质联系就是否定之否定规律,哲学的否定之否定规律就是具体地揭示这必然性和本质联系是通过三段式和周期性表现出来。这整个发展过程是事物的自我运动,每一次否定又都是一次变化(质变),所以运动和变化的规律也在这一过程中起作用,并且是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基础。因此否定之否定规律的独特意义在于它揭示的是作为发展的运动过程和发展中的变化之区别于一般运动和一般变化的特殊本质和规律性。
(12)确认辩证法三大规律分别是运动规律、变化规律和发展规律,不仅交代了三大规律的联系和分工,更重要的是这样才能使许多有关问题得到合理的解决。例如前面提到,从这种理解出发讲对立统一规律是其他规律的实质和核心,将更深刻和更有说服力。又例如按照这个分工,就可以也应该承认三条规律的“普遍性”要分别加以规定。运动的绝对性保证了对立统一规律具有“无所不在”这个意义的普遍性;变化以事物为主体,因而质量互变规律的普遍性限定在作为主体的“事物”和“它的他物”有质的区别的地方;发展作为自己运动和定向变化的统一,就更要求只在同一事物自己的各种不同存在形式的联系中去谈否定之否定规律。这样也消除了对于质量互变规律特别是否定之否定规律也具有普遍性的怀疑。
注释:
①韩树英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纲要》,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03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20卷第58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