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农抑商”与封建地主经济的形成_春秋战国论文

“重农抑商”与封建地主经济的形成_春秋战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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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

在关于春秋战国社会性质问题的学术争论中,各家普遍地认识到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历史作用。比如,主张西周封建论的某些学者认为:“土地成为可以自由买卖的商品,这是在东周时期引起社会经济发生许多巨大变革的主要根源,后来历史上的许多重大特殊问题,几无一不与此有关。”“突出发展的商品经济和货币经济是造成变革的直接因素”①。主张魏晋封建论的一些同志,根据《资本论》中关于商人资本的发展与奴隶经济关系的阐述,认为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导致了农村公社的崩溃,从而将原始的奴隶制度初步推向较发展的奴隶制。春秋战国时代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是奴隶制度发展的标志,而不是它崩溃的标志。以郭沫若为代表的战国封建论者也非常重视商品货币关系发展的历史作用,并将它看成是中国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的重要特征。中国奴隶制社会经济形态经过殷代和西周的发展之后,在东西周之交已进入了它的解体阶段。春秋、战国之际新的封建制生产方式代替旧的奴隶制生产方式。②等等。由于各自关于古史分期的尺度标准不同,故在此对其各自论点对错与否不作评析。但是,城市的兴起与商品货币经济关系的发展是春秋战国社会变革的重要因素之一,这一结论作为各家各派的共识,无疑是正确的。

至于说城市兴起与商品货币经济发展以前或以后的社会形态如何?在历史过渡阶段的具体过程怎样?以及到底走向一个什么样的社会?对于这些问题,那就不能不认真地对待了,而且单单以商品货币经济发展来解释社会变革的原因,是难以解释如此复杂的理论问题了。我们主张周代封建社会,春秋战国是由领主制封建社会向地主封建社会的过渡阶段。周代领主制封建社会衰弱后,并没有像中世纪欧洲晚期那样过渡到资本主义社会阶段,也没有像有些人所说的那样过渡到“商业资本主义”阶段或者“发达奴隶制阶段”,其原因何在呢?是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吗?不是。恰恰相反。不是由于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而是由于封建国家实行“重农抑商”政策和传统观念的束缚所造成的商业货币资本与土地的结合,货币资本长期依附于土地,个体工商业丧失独立发展的道路,始终依附于农业,从而为地主土地所有制(大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关系的深入展开培植了肥沃的土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就造成了中国地主制封建社会缓慢渐进。“活”的商业货币资本转化成为保值的不动产一直迈不出简单再生产的狭窄藩篱。因此,对封建国家以政治妄自干预经济和违反客观经济规律而实行“重农抑商”政策的危害性,我们史学工作者应有清醒的认识,弄清这个问题,无论对于历史还是现实都是极其重要的。过去,史学界在春秋战国社会变革的发展方向问题上大都忽视了“重农抑商”政策对于社会发展和变革的反作用,甚至大都视之为地主制封建社会发展的结果,根本没有从一定高度上将它视之为地主制封建社会产生的一个前提,下面兹就此问题展开讨论。

“重农抑商”国策形成于春秋战国之际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商业对各种已有的、以不同形式主要生产使用价值的生产组织,都或多或少地起着解体的作用”,至于“这个解体过程会导向何处,换句话说,什么样的新生产方式会代替旧生产方式,这还不取决于商业,而是取决于旧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③。考察春秋战国社会经济形态,不难发现,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不能作为领主制经济瓦解后就一定会导向地主制经济的依据,它只不过是发挥作用于前一段历史过程罢了。真正起决定作用的,仍是取决于旧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和以农为本的历史传统。

因此,我们不能不说“重农抑商”政策观念是中国中世纪领主制封建社会过渡为地主制封建社会的重要原因之一。试以江河设喻,中国地势西高东低,有水就会从上游流向下游,百川汇海这是必然的客观趋势。但至于江河的水最终是流进渤海还是东海,这就不是由水本身决定了,而是各地河床河道的疏导所致。说到江河,那么有天然形成的,也有人工挖掘的。“重农抑商”政策观念便是地主制封建社会到来时的一种渠道。

农本商末,作为观念形态早已存于中国文明进化发展早期历程中了,但其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方式则是在城市兴起和商品货币经济大发展之后。是故胡寄窗指出:“在中国,从殷商到春秋时代这一长时期内,不曾出现过轻视工业或商业的思想。到战国中期,对待工商业的看法开始发生转变”④,这一估计是有道理的。因为,尽管春秋战国时代间或也有倡导士、农、工、商社会合理分工的言论和“通商惠工”⑤的举措,但并不是主流。就拿齐国来说吧,据《史记·齐太公世家》云:“故太公望封于营丘,地泻卤,人民穷。于是太公劝其女功,极枝巧,通鱼盐,则人物归之,强至而辐凑。”春秋初期仍然继承了太公的传统,工商业一时走在列国的前列,出现了管子视工民、商民皆为国家柱石的思想,认为“无末利则本业无所出”,似有重商主义的特征。但是一旦发生市与野争民的现象时,便又有抑商保本政策的出台:

凡有地牧民者,务在四时,守在仓廪。⑥

桓公曰:吾欲杀正商贾之利,而益农夫之事……⑦

是故万乘之国必有万金之贾,千乘之国必有千金之贾,然者何也?国多失利,则臣不尽其忠,士不尽其死矣。⑧

由此可见,《管子》的经济管理思想体系是重商与抑商的矛盾体,这是齐国情所决定的。总的说来,抑商则是主要倾向。由于商品货币的经济发展之初,具有一定的富国富民的积极作用,顺应了诸侯争霸和富国强兵的时代要求,故春秋时代抑商主义的政策实施尚不如后世严格。乃至春秋末年和战国时代,城市经济和商品货币经济更加发展已深刻地影响农业的稳定时,“重农抑商”政策观念乃有严格强化之势,出现了商君和荀子、韩非等人为代表的抑商主义者,并且还将“重农抑商”的思想付诸于国家法律制度之中。

《商君书》、《荀子》从社会财富源于本业的立场出发,主张废止商品流通,将“务本”和“禁末”联系起来。他说:

士大夫众则国贫。工商重则国贫。……田野县鄙者,财之本也。

轻田野之税,平关市之征,省商贾之数,罕兴力役,无夺农时,如是则国富矣。⑨

末事不禁,则技巧之人利,而游食者众之谓也。……苟能令商贾、技巧之人无繁,则欲国之无富,不可得也。故曰:欲农富其国者,境内之食必贵,而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则民不得无田,无田不得不易其食。食贵则田者利。田者利则事者众。食贵,籴食不利,而又加重征,则民不得无去其商贾、技巧,而事地利矣。故民之力尽在于地利矣。⑩

《韩非子》更是将私人工商业者与儒侠之流同视于“不垦之地,不使之民,不知事类也”(11),“邦之蠢也”,对于工商游食之民众多而贵显的社会现实深表不满,主张应该“趋本寡末”(12)。上述一系列的“重农抑商”思想均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很大影响,历经秦、汉、唐、宋、明、清各代,均有严苛的打击工商业者的措施。例如:秦始皇《琅邪台刻石》文辞有“皇帝之功,勤劳本事”,“上农除末,黔首是富”等言论,并有“徙天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13)的实际行动,这些被强制迁徙的富豪大都被充作服苦役的工奴。对此,有的同志揭示道:“春秋战国时代,是从轻工商到抑工商的发展过程,这个过程与春秋战国城市的兴起与发展相伴随,甚至可以说,城市经济的发展与抑工商的深度成正比,最后演化到秦始皇把商人与罪人同伍的地步。”(14)

“重农抑商”国策与地主制封建社会

“重农抑商”国策的强化,是中国地主制封建社会经济形态结构得以形成的重要原因,地主制封建社会经济形态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特征来说明:第一,地主、商人、官僚三位一体的统治阶级与农民被统治阶级之间对立关系的充分展开,地主阶级占有土地和不完全占有劳动者,他们靠“超经济强制”的方式对农民实行地租剥削,农民无田或占有少量土地,靠租种地主土地为生,二者之间存在着租佃契约关系;第二,地主制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形态由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豪强地主或世家地主的大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等构成,这三种土地所有制形态在秦汉至明清历代的不同时期呈现起伏不定的消涨变化;第三,地主制封建社会经济结构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复合体,其中自然经济是占统治地位的,商品经济发展的盛况和始终如一的存在,是中国领主制封建社会经济不曾有过的现象,所有这些特征的形成,均可以在春秋战国社会变动中和在“重农抑商”的国策实行过程中得到说明。

首先,在“重农抑商”的政策高压下,富裕起来的商人或官僚纷纷将商业利润货币资本或搜刮来的民财投入地产之中,以权谋利或以末殖利,以本守之,土地买卖成为土地兼并的手段,或为大土地所有制产生和膨胀的前提之一。

在春秋战国时代,商品货币经济对土地所有制关系的渗透程度是相当肤浅的,商品货币经济并没有生根,并不改变土地所有制的性质。也许有人会说,土地买卖怎么不可以视作为土地所有制性质的改变呢?这是因为,在中国,货币与土地的结合,更不等于货币资本投入到土地之后是以获取大得多的商业利润为目的,而恰恰是作为土地的代价来支付的。商人购买土地只是为将土地租出以剥削佃农、维持一种地主制剥削方式。在这里,商人、官僚购买土地的行为只表现为土地所有权在不同主人之间的转移,随着土地所有权的转让,商业货币资本便消失于土地转让的过程之中。土地兼并和大土地所有制越发展,商业货币资本单纯作为商业流通资本的部分就愈少,扩大再生产就更加成为不可能。因此,在中国地主制封建社会之初,商人投资购买土地的行为,只是将可以作为商品买卖的土地变成了远离于商品生产领域的东西,只是使封建地主与农民之间的剥削关系,生产方法得以更加广泛地展开,从而使一切社会经济现象的根源又回复到封建主义的土地所有制性质上。因而,领主制的土地所有制和剥削方式与地主制的虽然不同,但本质上却有许多相似或共同处,都是领主(地主)剥削农民奴(农民)。

值得注意的是,地主制经济形成的前提离不开“重农抑商”政策的实施。因为,商品货币经济虽然在春秋战国时代(乃至整个封建社会)并不占主导地位,但是它作为当时社会经济结构上的正在不断扩展着的能量却是不容低估的。如果没有“重农抑商”政策的实施和观念的强化,即重关市之赋、重市利之租和“使农恶商,商有疑情之心”(15)的局面,那么中国领主制封建社会瓦解之后,想必也是会出现商品经济更加发展的局面的。而历史的真实则是商品经济一直处于封建工具所有制的束缚下和“重农抑商”政策的打击下,呈不断萎缩状态,其发展的步履艰难是可想而知的。

其次,春秋战国之际开始实行了“重农抑商”的国策之后,至秦朝大一统的封建地主政权确立这段时期,在私人工商业受到轻视和压制的同时,官营手工业和国家制商业却是大大地发展起来。特别是官营手工业的大规模地发展,具有时代特点,更多数量的刑徒和战俘被充进战国至秦代官营手工作坊中去,封建劳役征发随兼并统一战争的需要而大大加重,这在战国时代和秦代的文献和考古出土资料上均能得到确证。在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秦简如《工律》、《工人程》、《军爵律》、《均工律》等,皆有各种臣妾、隶臣、隐官工等工匠身份、义务、赎免情况的记载和规定,许多青铜器铭文有工隶臣某、工城旦某、工鬼薪某等名称的刑徒身份的记载以及工师之称(16),反映了工匠、工师、刑徒、工奴等名目的地位低下的官营手工匠队伍的扩大,有些人将确有扩大的官营手工业队伍一概视之为劳动奴隶,说战国、秦汉出现了“劳动奴隶制”,“发达奴隶制”,着实是历史认识上的一大误会。

此外,“重农抑商”政策观念的实施,还与当时统治阶级的阶层结构特点有密切关系:一则可以理解为是统治阶级的某些阶层制订了“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另则可以理解为“重农抑商”的政策实施后导致了地主阶级队伍的壮大和地主制生产方式的充分发展。是故考察各阶层对“重农抑商”的政策观念的立场态度,就成为甄别其人格身份和阶级阶层属性的关键,从而为我们更深刻的认识秦汉地主制封建社会揭幕的根源,提供更为有力的佐证。一般来说,领主阶层是反对发展商品经济的,但是在春秋战国领主制衰落过程中,也不乏有没落领主审时度势地转向商品经济而成为商人地主的可能。因此,新兴地主阶级的阶层结构来源必定是多样性的复合结构,其中有没落领主贵族转化为贵族地主(包括转向工商的贵族地主和依靠强权掠夺土地的贵族地主),有平民专擅工商业而发展为商人地主。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冲淡了领主制生产关系,出现了独立人格的工商业者、知识分子和地主,这在“以人身的依赖性为特征”的封建领主制生产关系下是不可想象的。因而,反映在人格身份的特征上,新兴地主阶级可以分为身份性官僚地主和非身份性豪强地主,前者具有官僚、商人、地主三位一体的身份特征,后者具有商人、地主的人格特征。对于具体的某个人来说,其社会地位往往是起伏不定的,工贾技巧之人以钱鬻官爵和官僚地主削职为民是常有的现象。

新兴地主阶级中的身份性官僚地主与非身份的商人地主之间在如何稳定封建统治的问题上,存在着不同的阶级利益,官僚地主阶级是“重农抑商”政策的制定者,他们的目的只在于将平民商人地主变成依附于“本”业的“纯粹的”某块土地的主人,而不是希望这些人去经营工商业来瓜分官僚地主国家的利益和人口。这便是“重农抑商”政策观念强化的阶级根源。

特别是在战国时代,法家势力的兴起及其在各国的变法运动,便是扫荡守旧的领主贵族的割据势力和“抑商”行动的激烈形式,其结果总是以加强封建主义中央集权制和扶植地主土地所有制而达到目的。这一过程,至秦统一后的暴政达到极点。所以,如果说“重农抑商”国策的施行,促进了秦汉地主制封建社会的诞生,那是一点也不过份的。

当然,地主制封建社会的在中国的确立不仅仅是由“重农抑商”因素造成的,还有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强化,不同于西周领主制封建社会的意识形态等诸多因素,但是,“重农抑商”政策观念及其所反映的土地所有制的渐变过程,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

因此,中国社会之所以有一个长期阻滞的、典型发展的地主制封建社会阶段,“重农抑商”的政策与观念的强化是一个颇具深远历史意义的原因。

注释:

①傅筑夫:《中国古代经济史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61页。

②参见周自强《郭沫若“战国封建论”研究》,《中国史研究》,1992年第3期。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71页。

④胡寄窗:《中国经济思想史简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98页。

⑤《左传·定公八年》。

⑥《管子·牧民》。

⑦《管子·轻重乙》。

⑧《管子·国蓄》。

⑨《荀子·富国篇》。

⑩《商君书·外内篇》。

(11)《韩非子·显学》。

(12)《韩非子·五蠢》。

(13)《史记·秦始皇本纪》。

(14)张鸿雁:《春秋战国城市经济发展史论》,辽宁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17页。

(15)《商君书·垦令》。

(16)参见吴荣曾《秦的官府手工业》,《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1年版;李学勤:《等级制度》,《东周秦汉社会文明》,文物出版社198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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