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中个人牺牲对团队利益的批判&以F1法拉利车队“让门”事件为例_法拉利论文

体育赛事中个人牺牲对团队利益的批判&以F1法拉利车队“让门”事件为例_法拉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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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体育赛事中经常会出现为获得团队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的行为。法拉利“让车门”事件就是2010年度世界体坛最典型的该类行为代表之一。由于F1的规则改变,使得未来法拉利或其他车队只要没违反国际体育法典的第151c款:“对比赛和赛车运动整体利益造成威胁的欺骗性行为或危害性行为”,就可以行使“车队指令”,令个人利益为团队利益牺牲。这类行为一般没有违反竞赛规则,对于这类行为的批判就更需要借助道德了。本文即从道德层面上对以法拉利“让车门”行为为代表的,借助依赖模型的实在论、道德相对主义、功利主义等思想对这种为团队利益牺牲个人利益的行为予以批判。

1 “让车门”事件回顾

1.1 事件

2010年7月25日F1德国站第47圈,法拉利车队的车手马萨与阿隆索分列1、2名。此时,法拉利车队工程师斯梅德利通过无线电对马萨说:“好的……是这样……费尔南多(阿隆索)比你快。你能确认一下,理解这个讯息了吗(OK…so…Fernando is faster than you.Can you confirm you understand that message)?”第49圈,马萨赛车出弯时明显节奏缓慢,阿隆索直道超车,二人位置更迭。此时,斯梅德利再次通过无线电向马萨说:“好的,搭档,好小伙,只要坚持跟住他就行了,对不起(不好意思)(OK mate,good lad.Just stick with him now.Sorry)!”比赛完成后,阿隆索获得冠军,马萨第2。由于这一段通讯在电视直播时被同步地播放给了全球电视观众,因而引发了轩然大波,是为“让车门”。

1.2 背景

2010赛季,F1积分规则为前10名分获25-18-15-12-10-8-6-4-2-1分。德国站(赛季共19站赛事,德国站为第11站)之前,迈凯轮车队的汉密尔顿总积分145分位列第1,阿隆索总积分98分位列第5,马萨则仅有67分排名第8。相对于落后78分的马萨,积分差距47分的阿隆索显然更具有竞争力。而当时F1圈内也已达成共识:马萨争夺世界冠军的希望渺茫。德国站后,汉密尔顿以157分继续领跑积分榜,获得分站赛冠军的阿隆索则增至123分,与榜首的差距缩小到了34分。

1.3 规则与判罚

通过车队的命令来影响车手表现,从而进一步影响整场比赛结果的行为,F1圈内称为“车队指令(Team orders)”。国际汽车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汽联)制定的F1规则第39.1款之规定:“影响一场比赛最终结果的车队指令,是被禁止的(Team orders which interfere with a race result are prohibited)。”

国际汽联认为法拉利车队违反了规则39.1款,并同时涉及了国际体育法典的第151c款:“对比赛和赛车运动整体利益造成威胁的欺骗性行为或危害性行为”,因而对法拉利车队施以了10万美元罚款,以及由国际汽联世界汽车运动理事会(以下简称WMSC)进行进一步裁决的判罚。9月8日WMSC做出最终判罚:维持8月2日的原判,不再对法拉利车队和车手做进一步处罚;同时认为39.1款需要重新审视,交由F1竞赛部研究。12月10日,国际汽联公布“关于车队指令的39.1款规则删除”。

2 对法拉利让车行为的道德批判

2.1 法拉利的道德观分析

2.1.1 法拉利车队的经济关系分析

“道德就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所特有的,由经济关系决定的,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特殊的社会手段维系的,并以善恶进行评价的原则规范、心理意识和行为活动的总和。”法拉利车队内部经济关系方面,从属于汽车厂商法拉利公司,是为厂商车队。与客户车队纯粹是为了F1而存在不同,厂商车队则是为了通过良好的竞技成绩,来为母汽车公司“打广告”。如是广告对于母汽车公司的品牌塑造,其效果是寻常广告无法企及的。法拉利车队外部经济关系方面,主要收入来源是每年的商业赞助和年终奖金。车队成绩好,自然会吸引更多、更高昂的国际知名品牌的赞助;而年终奖金也是按车队成绩排序后,依据名次按比例分配,世界冠军所赢得的年终奖金自然最多。这两者都要求法拉利车队获得最佳成绩。如此情况下道德观念也必然由此而生——由于内外经济关系中,受益者指向的都是法拉利车队及其背后的母公司,因而是公司“集体”而非“个人”成为了他们的利益享有者。

2.1.2 法拉利的“团队至上”道德观

在车队团体利益与车手个人利益之间,法拉利车队选择了前者。法拉利车队领队多米尼卡利公开给出了评价,为了确保车队优势,法拉利并没有认为他们做错了什么,多米尼卡利多次代表车队宣称“团队至上”是法拉利的哲学思想——对于F1车迷而言这已是F1的常识之一。

F1年终颁发车队、车手2项世界冠军。从法拉利“团队至上”的观点看,这2项世界冠军不仅是驾驶F1赛车的2位车手的功劳,更是团队努力的共同成果,其荣誉应该归功于整个车队。之于车队世界冠军,这样的道德观点并无不妥:然而之于车手世界冠军,法拉利的道德观点却并不是其他所有车队都苟同的。典型不同的是红牛车队(以下简称红牛)。在红牛看来车手世界冠军的荣誉是属于车手的。因此,红牛车队并没有像法拉利等一些F1车队那般,在实践中确立一二号车手之分,而是力求2位车手之间的公平竞争,“为了有公平的比赛,车队指令应该被禁止”。也就是说,坚持了公平竞争思想的红牛认可了2位车手间“亦敌(争夺车手世界冠军时)亦友(争夺车队世界冠军时)”的关系,与法拉利“团队至上”引申出的“只能是队友,不能做对手”的思想截然相反。

在听证会中,法拉利的观点获得了威廉姆斯车队负责人弗兰克·威廉姆斯爵士以及索伯车队负责人皮特·索伯的支持,均认为:“F1是一项团队运动。”此外,索伯还曾表示:“车队指令应该被允许,因为在F1,最终,车队利益应该优先考虑。”

2.2 法拉利让车行为的道德批判

法拉利在听证会中阐释了其让车行为目的:“菲利普·马萨先生意识到对车队利益和车手安全而言,最好的方式就是让费尔南多·阿隆索先生超车,并依此做出了行为。”在这里,马萨意识到的,其实也就是法拉利的目的,即维护车队利益、保护车手安全。

2.2.1 依“团队至上”道德观对法拉利行为的道德分析

F1官方提供的德国站阿隆索的最高时速为217.005km/h,而马萨的最高时速为216.386km/h的情况下,在瞬间完成超车,是一项难度系数极高、风险程度极大的行为。超车中发生的危险事故,在F1每个赛季的比赛中比比皆是,这是法拉利保护车手安全的目的依据。而“在还有18圈要进行的情况时,费尔南多·阿隆索先生是赛道上速度最快的车手”。因此,在逼近马萨后阿隆索理应超车,可超车所带来的风险是必然存在的,而这风险指向的是阿隆索和马萨双方——均是法拉利的车手。倘若出现撞车事故(在土耳其站,红牛车队在相同局面下,队友撞车,损失惨重),车队利益也遭到了本可避免的损失——而这违背了法拉利“团队至上”的道德,这是法拉利维护车队利益的目的依据。法拉利的2个目的在其道德观之下都是合理的。“因此,我们可以说,当一个行为是行为者经过适当的、公正的考虑后判断为正当的行为时,它就是道德的。”

2.2.2 道德之相对性

既然世上不存在2个完全一样的人,也就不可能有2个相同经济关系的人,也便不可能有2个具有相同道德观的人。石里克曾举出过一个例子:关于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制的观点。诚然,同民族、同群体、同阶层的人类存在某些共性,这让他们分享了道德上的共通性——只是区别少了点,共同多了点罢了。同时,即便赞同,也有程度之分,如偷窃,有的人无论如何都不会偷窃,可有些人在诱惑面前却会铤而走险。

在同一事件中争议道德与否的双方,实际有着不同的道德观。而在霍金看来,这都可谓模型。他提出了依赖模型的实在论,即一个物理和世界图像是一个模型(通常具有数学性质)以及一组将这个模型的元素和观测链接的规则的思想。而“依赖模型的实在论不仅适用于科学模型,还适用于我们所有人为了解释并理解日常世界而创造的有意识和下意识的思维模型”,“如果2个这样的物理理论或模型都精确的预言同样事件,人们就不能讲一个模型比另一个更真实……哪个模型更方便我们就随意地使用哪个”。对法拉利而言,采用他们自己的道德观模型显然最为方便,因而在该道德模型中做出了行为。

2.2.3 依职业体育比赛道德观对法拉利行为的道德分析

职业体育比赛道德之于社会普遍道德而言,前者更理想、更崇高。再加上职业体育比赛的公开性,就使得在其中发生的哪怕一小点事件,也会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为何职业体育比赛道德会更加理想、崇高?因为很多我们在现实社会中无法企及的理想状态,如最大限度的人人平等,在职业体育比赛中却是其得以运行的前提。比赛中,参赛者只能凭借个人的能力来比拼,却不能凭借财富、相貌、地位来击败对方。

体育比赛不承认除了身体、技术以外任何的不平等,这其中也自然包括了体育比赛中曝光率最高、受关注程度最高、发展最完善的职业体育赛事——我们甚至可以认为,职业体育赛事的道德标准是体育比赛中最典型、最崇高的。这样最大限度的平等较量、交流,始终是我们在现实社会中所追求的目标,但它却在职业体育比赛中提前实现了。

因此,人们都不自觉地将职业体育比赛视为了一定程度上社会理想状态的体现,它的超前性给人们带来了心理的满足与向往。也正是如此,一旦破坏了这种理想性、崇高性,必然会引来人们的强烈批判。法拉利的行为是与职业体育比赛的理想性、崇高性不符的,它引出了除身体、技术以外的其他不平等:通过自己的车队指令,破坏了马萨与阿隆索的公平竞争。

2.3 批判者的身份决定了他们的观点

对于法拉利行的道德批判,取决于批判者的身份。法拉利的决策者阿隆索、马萨采取前一种道德模型,显然更方便,这样他们的行为就应该是道德的;而利益受到损害者——正在争夺世界冠军的汉密尔顿、维特尔,他们本可以对阿隆索形成更大积分优势,现实却是反而被缩小了;还有观看了比赛,认为法拉利破坏了公平竞争,侵害了他们希望看到“纯粹体育比赛”权利的观众、媒体工作者,等等——采用后一种模型更方便。而现实中,“让车门”以及类似的体育事件之所以会“触犯众怒”,是因为相关利益受损者必然会多于行为获利者。

3 结语

正如萨特那句名言:“存在先于本质。”之于道德观而言,应该就是说除了人的生存之外,没有天经地义、绝对的道德。道德都是人在生存中创造出来的。既然如此,那么一个人也就没有义务去遵守一个不属于他的道德标准,相反他却有选择的自由。在法拉利看来,他们不仅认为自己是正确的,甚至还认为对“车队指令”的禁止是伪善的。批判者都是在用属于自己的道德,去批判法拉利的道德。因此,所谓的不道德,其实就是没有用同样的观点看待同一个问题罢了。然而,作为一个中立的体育工作者,我们也只是承认、却不会赞成它们。因为,我们的身份已经划定了我们认为“最方便”的参考范围,也决定了我们针对法拉利为代表的类似行为的批判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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