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研究成果与发展中的几个问题_法律论文

民事诉讼法研究成果与发展中的几个问题_法律论文

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成就及其发展的若干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事诉讼论文,若干问题论文,法学论文,成就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主要成就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历程,可谓是艰难曲折。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还未建立起一门体系完整的民事诉讼法学。立法上,还未制定出一部民事诉讼法典,仅有1956年10月起草并印发的《关于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程序的总结》和1957年最高人民法院草拟的《民事案件审判程序》。然而,严格地说,这两部法律性质的文件并未真正起到规范民事审判的作用。司法上,建国初期,民事审判基本上仍沿袭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的做法,并且民事审判由于响应“走群众路线”的指导方针而采用“依靠群众办案”的做法,致使审判活动严重偏离审判特有的机制。其间,虽有一些学者论及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现实和理论问题,但基本上脱离我国的实情照搬苏联的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从而陷入困境,并且拒世界民事诉讼发展信息于千里之外,致使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步入歧途。在十年动乱期间,民事诉讼法制和理论建设处于严重瘫痪状态。上述状况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导源于人们对程序保障意义的贫乏认识和轻程序意识的顽固存在。总之,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因缺乏生成和发展的土壤而没有发展成一门独立而完备的学科。但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有了长足的发展,渐至成熟。这一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1978年—1982年的复苏阶段

1978年末,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随之,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步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民事诉讼法制建设工程也开始启动。1979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成立了民事诉讼法起草小组,开始草拟民事诉讼法。由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开始复苏,从而为民事诉讼法制建设准备了舆论和理论基础。

这一时期,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虽然在很大程度上仍受到前苏联的影响,但是已开始总结我国民事审判的经验教训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取得了一些成果。然而,就当时数量有限的书籍和文章来看,我国所谓的民诉法学研究仅处于对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常识的介绍和普及层次,几乎不曾涉及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和基本理念。但是,不管怎么说,我国民诉法学在这一时期已开始注意自身的合理化和科学化问题。

这一阶段后期,加强了民事诉讼(法)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先后出版了《民事诉讼法参考资料》、《外国民事诉讼法分解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资料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等,为我国民诉法学的教育、研究提供了一定的资料。

(二)1982年—1991年的初步深化阶段

这一阶段,自《民事诉讼法(试行)》的颁布至新《民事诉讼法》的颁布。

1982年3月《民事诉讼法(试行)》的颁布,极大地推动了民事诉讼法的发展。然而,在初始阶段,民诉法学仅滞留于对民诉法的注释层次。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发展,人们已开始关注于民事诉讼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和民诉法的完善问题。其间,研究成果斐然。

在教材方面,柴发邦、江伟、刘家兴等合著的《民事诉讼法通论》的出版,改变了我国没有自己的教材的历史;此后,柴发邦主编的统编教材《民事诉讼法教程》(经修订先后更名为《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新编》),初步确立了我国民诉法学的理论体系和基本构架,从而成为我国民诉法学的教材的范示;之后,我国民诉法学者充分吸纳最新的研究成果,力图改变依附民诉法典编写教材的做法,先后编写出理论体系较完备的教材,其中有代表性的,如常怡主编的《民事诉讼法新论》、江伟主编的《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等。

在专著方面,有两本引人注目:一是顾培东的《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从法哲学的高度探究了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的关系以及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基本理论等问题;另一是柴发邦主编的《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此书亦从法哲学角度探讨了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之间的内在关系及完善诉讼制度的一般途径,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这一阶段我国民诉法学的研究水平。

同时,还编纂了若干论文集。《诉讼法大辞典》《柴发邦主编》已于1989年面世。此外,还翻译了部分国家的民诉法典、教材和专著。限于篇幅,不一一列举。

这一阶段,尤其是后期,研究了许多具体的程序、制度和理论问题。这些研究成果被立法大量吸收,集中体现在新民诉法之中。主要有:

1.在民诉法的任务和目的方面,超越了民诉法是审判操作规程的认识,明确提出民诉法应当是保障民诉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主体地位之法。

2.在诉讼主体方面,一是论证了非法人团体作为民诉当事人的合理性基础;二是从理论上论证了在我国创设群体诉讼制度的必要性,构建了我国群体诉讼模式。

3.在调解方面,针对“着重调解”模式的弊端,如强行调解、淡化判决等,提出调解应建立在“自愿、合法”之基础上。

4.在财产保全方面,为解决执行难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主张增设诉前财产保全制度,并且就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程序等问题进行了可行性研究。

5.在管辖方面,基于对诉讼公正等方面的考虑,认为应当完善协议管辖并扩大其适用范围,同时还必须在民诉法典中明确规定管辖权异议制度等。

6.在举证责任方面,主张加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弱化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责任。以举证责任研究为契机,引发了关于庭审方式、审判模式改革问题的研究。

7.在特别诉讼程序方面,认为为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有必要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如增设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等。同时,对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进行研究,以弥补我国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无法可依之漏洞。

8.对当事人就生效的错误裁判提出申诉这一制度进行检讨,并提出应以当事人申请再审替代之。

此外,还对民事执行、涉外诉讼等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研究。总之,这一阶段的研究成果,为成功地修改民诉法奠定了理论基础,对民诉法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1991年—

随着新民诉法的颁布,我国民诉法学又开始了民诉法的注释工作。但自1992年底我国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之后,民诉法学的研究视野和座标转到了市场经济中民诉法学的使命问题上来,从而对现行民事诉讼制度的结构性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加强了对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和基本理念等基本问题的研究。

与前一段不同,这一阶段出版了一批有一定理论深度的民诉法学专著,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综合性的,如《中国民事诉讼法专论》(江伟主编)、《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衡平》(张卫平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沈达明编著)、《美国民事诉讼法》(白绿铉编著)、《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张卫平、陈刚编著)等;另一类是专题性的,如《强制执行的理论与实务》(常怡主编)、《比较强制执行法初论》(沈达明编著)、《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陈桂明著)、《民事举证责任研究》(李浩著)、《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毕玉谦著)等。这些学术专著,标志着我国民诉法学已走出低谷,开始向更深层次的理论发展。

这一阶段,出版了一大批高水平的民诉法教材,主要有:柴发邦主编的《民事诉讼法新编》和《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章武生主编的《民事诉讼法新论》、刘家兴主编的《民事诉讼法教程》、常怡主编的《民事诉讼法学》、谭兵主编的《民事诉讼法学》等。这些教材充分吸收了民诉法学的研究成果,并就适应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而完善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这一时期,学者专家撰写了数百篇高水准的论文。其他法学分支学科的学者已开始研究有关诉讼问题。此外,竹下守夫、棚濑孝雄、谷口安平等外国学者的名著也有了中译本。

市场经济强调经济活动的主体性,强调主体的独立性、意志自由和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在现代社会中,主体活动的多样化、复杂化、快速化及价值多元化,要求民诉法学相应地扩大其研究领域。按此论断,从大的方面而言,现代民诉法学的主要课题,首先是研究宪法与民诉法的关系;其次,研究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再次,就民诉法本身来讲,应当研究诉讼制度与诉讼外纠纷处理制度的关系以及民诉法学基本理论的体系建构。(注:江伟:《市场经济与民事诉讼学的使命》,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3期。)近年来,这些课题的研究,均取得一定的成果,这些成果在前述的民诉法学的专著、教材和论文中均得到反映。

在重新构建我国民诉法学理论体系的问题上,改变了研究视野放在实定法的研究上,把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研究提上日程。民诉法学者们围绕着民事诉讼目的论、价值论、诉权论、诉讼标的论和既判力理论进行深入而广泛的研究。除诉权论外,民事诉讼目的论、价值论、诉讼标的论和既判力论,都是近年来才开始提上研究日程的。在这些问题上,学者们展开争鸣,给民诉法学带来了新的活力。诉权论的研究比过去进一步深化了,并由此初步构建了我国民诉法学基本理论体系。这一理论体系的构成是:民诉价值论、目的论、程序保障论、法律关系论、诉权论、诉讼标的论、既判力论等。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重新构建,为我国民诉法学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在此阶段,民诉法学者还就民事审判方式展开了广泛的讨论,推动了改革的深入发展。我国各级人民法院自80年代后期发起的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在司法界和学术界均引起了很大反响,民诉法学者更是给予极大的关注。学者们认为改革不应限于审判方式,尤其不能限于庭审方式。有的学者提出,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实际上是诉讼体制的改革,是一种结构性的改革,其基本点和核心应当是基本模式(民诉模式)的转变。学者们还对改革的具体问题,如审前程序的存废、庭审方式等分别展开讨论。围绕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讨论,特别是关于民诉模式的讨论,为改革指明了方向,提供了理论上的说明和论证,并以此为契机推动了学者们对民诉的各项具体制度、理论的研究。

关于民诉各项具体制度、理论的研究成果可从三个方面加以说明:(1)对现行立法提出改进意见。如有学者提出确立级别管辖应以诉讼标的价额为主导性标准。(2)对现行立法进行理论上的阐释和论证。如有学者比较了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与德、日选定代表人制度,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与美国集团诉讼的异同,提出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兼收并蓄了选定代表人和集团诉讼的长处并有所创新。(3)对现行法的完善提出建议。如有学者提出建立行为保全制度的设想;有学者提出调解不宜作为民事审判权的运作方式,应把调解从审判程序中分离出去,使之成为与审判程序不同的另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同时还提出,应按照合意解决纠纷的原则,建立诉讼上的和解制度。

由于摒弃了集中研究实定法的做法,重新构建民诉法学的理论体系,在研究方法上也由注释法学逐步走上理论法学,出现了研究方法的多元化。

尽管民诉法学已取得丰硕的成果,但是仍存在着诸多不足。如对外国法及其理论的研究薄弱;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研究仅处于起步阶段,尚需结合我国实际,使之科学化、系统化;民事诉讼各项具体制度的研究还远离实际需要;对有关民诉法学的交叉学科(如民诉法哲学、民诉社会学等)的研究十分贫乏等。

二、民事诉讼法学发展的若干问题

我国民诉法学和其他法学学科一样正面临众多新挑战,主要有:(1)时代的挑战。即政治、经济和文化思想在全球范围内相陈相因式极剧发展变化而产生对民诉法学新的要求。(2)新兴学科发展的挑战。在当代社会,传统学科分界即将消除,不同学科相互取长补短而融合成一个完整的科学知识体系。(注:钱伟长:《学科融合将形成完整的科学体系》,载《光明日报》1998年6月16日。)民诉法学如何与其他学科相结合而融入整个科学知识体系之中呢?(3)国际法学发展的挑战。为谋求我国民诉法学和国际法学同步发展,必须注意沟通和寻找对话途径。(4)法治发展的挑战。现代法治正以令人目不暇接的速度发展着,其间引发出众多新问题令民诉法学应接不暇。对此,我们认为,民诉法学应从以下几方面来推进自身的发展:

第一,加强民事诉讼制度、理论及相关制度、理论的研究。具体说,(1)民诉法学的基本理论,如价值论、目的论、程序保障论、诉权论、诉讼标的论、民诉法律关系论和既判力论等。(2)民事诉讼具体制度和一般理论,如当事人、管辖、举证责任、审理前准备程序、审判方式、简易性程序、再审程序、调解与和解制度、执行等。(3)民诉法与宪法、民事实体法之间的关系。(4)民事诉讼与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5)国外民事诉讼理论、制度、制度运作及其具体环境。(6)民诉法哲学、民诉法史学、民诉社会学及比较民诉法学等。

第二,民诉法学人才的培养。早在30年代,我国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就提出法律人才应具备三个要件:其一是有法律的学问,即(1)认识法律,知晓法律是什么一回事,怎样一个东西;(2)具备运用法律的能力;(3)知道哪种法律是适应现实的时代和社会,并且如何可使法律现代化、社会化。其二是须有法律的道德,即应当具有守正不阿和牺牲小己的精神。其三是要有社会常识,从而避免专在牛角尖里求法律的真理,而忘了法律本身是一个合乎时代性、社会性、事实性的许多常识的结晶。(注:孙晓楼:《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13页。)

第三,研究方法方面,民诉法学者首先得掌握方法论的一般原理和基本规律。如方法的范围限定律、功能互补律、整体系统律、综合复用律等。(注:刘蔚华主编:《方法学原理》,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49-302页。)其次,须理解各具体方法的运用之法。我国民诉法学欲在方法论上超越注释法学,就要求我们去挖掘、创造适合民诉法学研究需要的方法,如系统方法、价值分析方法、结构分析方法、比较方法、社会调查法以及经济分析法等。

第四,现阶段我国民诉法学研究议题还较分散,往往难以形成观点的交流和交锋,不利于促其深化,(注:张广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述评》,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也不利于充分发挥民诉法学研究整体力量。对此,我们主张,民诉法学者在进行个人项目研究的同时,应主动配合民诉法学主流问题的研究。可采取常设组织(如民诉法学研究会等)和临时组织(为某一项课题而临时组成的研究团体)的形式集中力量研究问题。此外,可以聘请其他学科的专家一同研究,也可以将某研究议题委托其他学科的专家来研究。其费用一可以取自国家专项科研经费,二可以建立民诉法学研究基金等。

第五,加强民诉法学的学术规范性,主要包括:(1)学术目的正当化,学术目的在于评断现实,而又超越现实,追求理论的纯洁性。(2)学术平等,反对学术研究中的沙文主义。(3)学术自由,不得以所谓的学术权威和政治帽子压制学术自由。(4)学术成果规范化,即学术成果的表现形式应有统一的标准,对学术成果的价值进行科学的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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