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创新税收激励政策发展沿革及特征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沿革论文,税收论文,特征论文,我国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伴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技术创新活动逐渐成为企业应对挑战的必然选择。但由于创新成果的溢出效应,企业创新活动的私人收益小于其社会收益,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竞争性企业开展创新活动的积极性。税收政策激励全社会的技术创新行为,而非引导企业定位于社会收益高的领域开展创新活动,并且其对企业性质与行业选择的影响也是中性的。有着明显的高透明度及可预期性是政府鼓励企业进行创新的重要政策形式。Hall、Berger、Beenstock、许景婷等的研究均证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创新活动的正向激励效应。 我国的创新税收激励政策产生于改革开放之后,散见于国务院和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及政策性文件中,目前还未有一部统一的创新税收优惠的法律法规。系统梳理我国创新税收激励政策的演变历程,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发展趋势与特点,对我国税收政策体系的改进与完善具有积极意义。 1 我国创新税收激励政策量化分析 1.1 政策来源与样本选取 本文选取的创新税收激励政策文本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法规库、财政部条法司财政法规数据库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公布的4 950项政策。鉴于税收优惠政策文本数量众多,为保证政策选取的准确性与代表性,本文按照如下条件对政策进行过滤整理:(1)与创新活动税收优惠密切相关;(2)发文单位为国务院及其直属机构、中央各部委;(3)政策内容直接规定和体现税收激励措施。根据上述标准,本文最终梳理出创新税收激励政策103项。 1.2 政策量化统计结果分析 1.2.1 政策文本年度分析 1981-2012年,各年份出台有关创新活动的税收激励政策数量并不均衡。图1列示了各年度税收激励政策的颁布数量。从图1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创新税收激励政策从20世纪90年代才略有发展,直至1999年针对企业技术开发费用税前扣除、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颁布了10项政策,对企业的创新活动给予了高强度的扶持;其后每年的政策数量相对较少,发布的新政策均在5项以下。为了贯彻实施国发[2006]6号,其后的几年时间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加之国家对部分重要的高新技术产业、科研机构以及中小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作用的日益重视,每年发布的政策数量都维持在高位。 图1 1981-2012年度我国创新税收激励政策颁布数量 1.2.2 政策激励对象分析 表1显示了各税收优惠主体在不同阶段享受的激励政策的数量。数据表明,我国创新税收激励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有着较为显著的政策偏好,经过数十年的施行与调整,该类政策已逐渐趋于稳定与完备。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则是各类高新技术企业中最先以“产业优惠”形式加以扶持的行业,共有15条政策涉及。统计结果还显示,科研机构与高等院校也是国家政策重点关注的对象,尤其是对处于转制时期的科研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税收减免优惠,三者合计占比约为27%。 通过表1列示的政策对象分布可以看出,除了高新技术产业、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个人这5个方面是税收政策一直都有涉及的对象,其他税收激励对象的出现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1)1991-1998阶段,首次出现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优惠政策,也出台了针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2)1999-2007年,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出台了10项政策,体现了国家对这两个重点产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在这一阶段同时兴起了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的税收激励,其中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主体的优惠意在从源头上培育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3)2008年后,政策的作用主体更加多元化,针对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税收优惠纷纷出台,表明随着时间的推移,政府逐渐意识到要为企业开展创新活动营造一个更为完善和可持续的发展环境。此外,政府除了继续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以及新型显示器件相关企业给予优惠外,又制定了针对动漫产业的税收激励政策,税收优惠的产业特征愈加明显。目前针对上述新兴激励对象的政策扶持力度相对偏小,仍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同时,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所处行业或类型具有一定限制,此类以“特惠制”为特征的创新税收激励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局限并弱化了其在促进企业创新方面的作用。 1.3 政策激励税种分析 (1)企业所得税是我国创新税收激励政策所运用的主要税种,在14个税种的统计项中所占比例接近30%。与企业所得税相比,针对个人所得税的激励政策较少,仅占4.10%。企业依靠资金投入获得的只是短暂的竞争优势,要想获取持久的竞争优势,必须加大对人力资本的投入,我国对科研人员税收优惠的关注程度亟待加强。 (2)增值税是我国创新税收激励政策所采用的另一个主要税种,占比超过20%。1994年的税制改革建立了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双主体”的税制模式。2009年我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此次改革之前,多数有关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都是针对企业进口仪器设备或外国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而制定的,且与进口关税紧密相连。上述政策均是在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背景下出台的。现行运用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多是对企业或各类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尚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此外,对软件企业、动漫产业销售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4 政策激励方式分析 从4个阶段激励方式的变化可以看出,我国税收激励政策采用的手段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国际通行的方式均有运用。但具体分析各种激励方式的比例可以看到,免征所占的比重达到43.09%,加上减征方式占比13.26%、优惠税率方式占比13.26%,直接优惠方式在全部政策中所占比重接近70%,因其操作简单,成效明显。为了促进我国科技发展与技术进步,国家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关税、营业税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税收减征、免征的优惠政策。1999年后我国开始逐步运用更为多样的税收激励手段,采用投资抵免、结转扣除等方式,同时也更加注重对间接优惠方式的使用。 1.5 政策激励环节分析 我国的税收激励政策已经覆盖了创新活动的各个环节,生产投入、研发、应用、营销等关键环节均有政策加以扶持。从政策数量来看,对生产投入环节的激励力度最大,有关创新投资、生产资料/劳务投入以及技术引进和设备更新的政策合计占比24%。随着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的确立,政府为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给予了越来越多的政策扶持,尤其是1999-2007年阶段,针对研发费用扣除、设备加速折旧、研发经费投入、科研用品投入等共出台18项优惠政策。值得关注的是,在对研发环节的激励政策中,有关科研用品(设备)投入的政策就占到全部政策数量的8%,而对研发费用扣除以及设备加速折旧方面的优惠相对较少。所得税方面的政策占比超过20%,多数是对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的直接减免优惠。此外,针对应用环节(包括科研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产学研结合)与营销环节的政策所占比重均为12%。1999年后,对金融支持与信用担保、科技服务等中介服务环节以及职工教育培训、科普等教育环节也陆续有相关政策出台,尽管所占比重相对较小,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企业开展创新活动的政策环境。 2 我国创新税收激励政策发展沿革 通过前文的梳理,可以看出不同经济发展时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具有鲜明的阶段性特征。结合1994年和2008年两次重要的税制改革,本文将我国创新税收激励政策的发展历程划分为1978-1990年、1991-1998年、1999-2007年、2008年至今共4个阶段。 2.1 第一阶段:1978-1990年 从1978年改革开放到1990年是我国税制建设恢复与全面改革的时期。1983年和1984年先后推出了两步“利改税”,并全面展开工商税制改革,财政体制与税收制度调整频繁。从1981年财政部发出《关于对新产品实行减税免税照顾问题的通知》起,我国开始逐步运用税收激励手段调节经济,引导产业发展。 1978-1990年是我国创新税收激励政策从无到有的时期,税收优惠集中体现在引进外资、技术转让与技术服务、高新技术产业3个方面,均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起步阶段的税收优惠激励对象较为单一,主要针对高新技术开发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这一时期,企业的技术创新多是对国外成熟技术的模仿或是处于产业化阶段,其自身从事基础研究开发活动并不多,加之该阶段受企业会计制度健全程度以及税收征管水平的限制,改革开放初期的创新税收优惠措施多以产品税、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直接减免和税率优惠为主。 2.2 第二阶段:1991-1998年 为应对世界科技的不断变化,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继1988年批准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之后,政府在我国26个智力资源相对密集的大中型城市选定新一批开发区,并为充分发挥高新区技术创新的产业集聚效应与带动效应,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区域优惠”正式形成;同时,以“企业注册地”为标准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管理措施也极大地便利了税务管理。 1994年中国启动了改革开放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为深刻的一次税制改革。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改善财政状况,1994年的税制改革调整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仍对大部分政策性强、影响面大的激励创新的优惠措施予以保留,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与技术服务的相关优惠。 1991-1998年的另一项关键政策是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方式的运用。为调动企业开展创新活动的积极性,促进企业逐步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财工字[1996]41号规定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可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若技术开发费用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这是我国税收政策中首次出现对企业技术开发费用的优惠,也是沿用至今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雏形,标志着我国税收优惠方式开始由直接优惠向间接优惠转变。 总体而言,1991-1998年阶段,高新技术产业仍旧是国家税收激励的重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选定以及相关优惠政策的出台确立了我国创新税收激励政策的“区域优惠”;同时,在激励方式中开始运用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等间接优惠是该阶段的一个显著变化。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可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年增长10%可再税前抵扣50%的政策对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对企业从事技术转让与技术服务的税收优惠方式则基本延续了1978-1990年阶段的措施。 2.3 第三阶段:1999-2007年 1999-2007年是中国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公共财政框架体系、健全企业会计制度的关键时期。为营造激励企业创新的良好环境,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财税[2003]244号将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从原先的国有、集团工业企业扩大到了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财税[2006]88号又进一步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取消了“纳税人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才能享受加计扣除的限制条款。此外,还延长了抵扣期限,对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为贯彻实施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2006-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如财税[2006]88号除了允许企业技术开发费用能够税前加计扣除,还规定企业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可加速折旧,并对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减免税和所得税率的优惠;财税[2007]31号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上述配套政策除了对企业这个创新活动的主体给予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外,较1991-1998阶段政策最为显著的变化是逐步关注创新活动的其他主体,如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拓宽企业开展创新研发活动的资金来源渠道,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1999-2007年是我国创新税收激励政策逐步完善的时期,税收激励政策从“数量导向”向“质量控制”转变,原有的主要税收优惠措施得以保留,部分政策为适应新时期经济发展需要做出局部调整。在该阶段,国家出台了针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以及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的激励政策,税收优惠逐步由“区域优惠”向“产业优惠”转变。同时,税收激励方式由直接优惠向多种优惠方式并重转变,除了结转扣除、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方式被纳入税收优惠体系,税前扣除也得到了大量的运用。只是由于该时期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仍然适用不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税收优惠还存在着内外有别的状况。 2.4 第四阶段:2008年至今 2008年1月1日起,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优惠上适用统一的税前扣除、加速折旧标准及税率优惠。2008年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正式确立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等8个产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项措施的实行标志着我国建立“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此后,我国陆续出台的税收政策“产业优惠”特征明显,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新型显示器件企业、动漫产业以及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政府均制定了具有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除了逐步加大对产业的税收优惠,政府依旧重视对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的激励。《企业所得税法》及其配套措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相比2006年的优惠,在以下方面进行了扩展:(1)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2)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3)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 小型微型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考虑到其成本上升、融资困难和税费偏重等实际问题,财税[2009]133号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1年将上述政策的适用期限延长至2015年底,并将起征点提升至6万元。此外,政府还出台了多项政策缓解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困难,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给予免征营业税以及准备金税前扣除等优惠,加强其公共服务。 此外,创新税收激励政策的优惠对象也更加多样化,政府逐渐意识到为企业开展创新活动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重要性,陆续出台了针对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政策。我国对企业创新活动的税收激励进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 3 我国创新税收激励政策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创新税收激励政策体系经过近30年的实践探索,从整体来看已经初具规模。国际上通用的加计扣除、投资抵免等成本效益较高、对创新有较强引导作用的间接优惠方式被广泛采用,形成了以所得税为主,所得税与增值税并重的税收优惠体系,体现了国家在特定时期的政策导向,对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企业技术创新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同时,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作用范围、激励方式、激励力度、优惠环节等方面的定位与设计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改进空间。 (1)以所得税为主的激励政策与我国税制结构不相适应。我国对创新活动进行激励主要运用企业所得税,这虽然与国际上创新税收激励以所得税为主的通行做法一致,但与我国的税制结构不相适应。我国尽管1994年税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双主体”的税制模式,但实际上所得税的主体地位始终未能形成,税收收入中流转税所占的比重远远大于所得税。从理论上分析,流转税税种的优惠更有利于创新主体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安排自身的创新活动,而所得税税种的制度设计则更多是给予创新主体直接且显而易见的优惠,因此创新主体的注意力不是在创新活动方面,而是集中于税收优惠政策的争取。此外,企业所得税具有较强的资源配置功能,但因其是对企业经营纯利润所征收的税,而多数企业在开展创新活动的初期基本没有利润,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并产生一定经济效益时可能又过了税收减免期限,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优惠政策作用的发挥,造成税收激励措施无法实现预期的政策目标。 (2)税收激励政策的作用主体具有一定局限性。主要体现在: 第一,税收政策设置产业限制,尚未实现普适性优惠。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多是针对特定行业或区域制定的,或者要求享受政策的企业需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之内,无法满足对所有企业开展创新活动投入的激励。而国际上大多数发达国家对创新的税收激励政策均采取“普惠制”原则,没有对税收激励设置行业限制。 第二,没有针对中小型企业的特别税收激励措施。中小型企业是一个国家科技创新的主要载体,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然而中小型企业由于资源的劣势,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政府的扶持政策加以保护,因此许多国家都通过给予更高比例的加计扣除或税收抵免等方式对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动进行支持,而我国的现行政策中没有相关的规定。 第三,缺乏鼓励人力资本投入的税收激励政策。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其公平性一直备受质疑,而且目前几乎没有针对创新人才的优惠政策;对省级以下政府及企业颁发的奖励津贴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投资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的个人收益(如股息、利息和分得的利润等)也没有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措施。此外,我国税法仅允许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般企业只能提取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2.5%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利于加大企业对员工培养教育的投入。 (3)税收激励方式侧重直接优惠。中国目前的税收激励政策侧重于直接优惠,多采用税收减免和税率优惠方式,如15%的优惠税率以及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等,但过多运用直接优惠方式会产生许多负面效应。一方面,部分政策激励对象无法实际享受到税收优惠,免征、减征以及优惠税率形式多被运用于企业所得税,尤其是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如果企业处于微利或亏损状态,则无法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的优惠。另一方面,我国早期的税收激励政策“区域优惠”特征明显,只要企业落户高新技术开发区就能享受到税收优惠,这给部分企业提供了套取国家优惠政策的空间,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政策的实施效果。间接优惠则侧重于税前优惠,具有先期性,可以使企业在创新活动初期就充分享受税收收益,但其通常有严格的条件和标准,把创新主体享受税收利益的多少和税前的某些具体投资活动,如投资的对象、目的、规模、使用期等挂起钩来,通过直接降低税基来调动企业从事研发的积极性,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因此相比直接优惠方式,间接优惠更能体现政府的政策制定意图,具备较强的引导作用。 (4)税收激励环节相对滞后。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多集中于生产投入环节,针对研发过程的激励措施并不多,仅有研发费用150%加计扣除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且对企业在研发过程中的合理支出有较多的限制条件。研发投入使企业在市场占据优势地位或者获取有力的竞争环境,形成一定的垄断优势。激励重心的向后偏移使得企业更倾向于直接引进技术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从而导致对研究开发活动的投入不足。此外,我国的税收激励政策对产学研合作的支持力度较小,除了对国家大学科技园有一定优惠举措外,尚无其它具有针对性的措施。 4 完善我国创新税收激励政策的建议 针对前文提出的我国现行研发税收激励政策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1)加大对科技人才的税收激励。就个人所得税而言,应当加强对企业创新人才培养与提升研发积极性的税收支持。现行政策规定,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比例为应纳税所得额的2.5%。这一比例对于一般企业而言可能较为充足,但对技术要求高、知识更新快的创新企业而言,却远无法满足其对于创新人才培养和员工培训方面的需求。R&D企业每年用于职工教育培训的费用占到其应税所得额的5%左右。因此可考虑适当提高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标准,以鼓励企业加强人才培养。创新人才的工资费用支出也高于一般企业,而目前从事创新活动的企业实行与一般企业相同的计税工资标准。通过对创新人才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有利于激励人力资本投资。可考虑将现行对软件开发企业据实扣除职工工资的优惠政策扩展至所有从事创新活动的企业,或提高其计税工资标准。此外,对研发人员参与重大创新项目取得的奖金、补贴可视同一次性劳务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不是摊入每月工资按累进税率征收,且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有关奖励予以免税,并且要对科技人员的红股所得免税。 (2)设置针对中小型企业的税收激励政策。从全球范围来看,税收优惠的作用主体普遍不再区分小型企业与中型企业,而是统称为中小型企业以区别于大企业,且多数情况下能够享受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不以微利作为中小型企业享受优惠的限制条件。主要发达国家针对中小型企业设置特别的税收激励政策,主要目的是为让更多中小型企业从中获益,促进中小型企业这一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主体健康发展。因此,我国可考虑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适用主体范围拓宽至中小型企业,并取消对企业利润方面的限制;在激励力度方面也可进一步加强,对新设立的中小型企业在一定年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或降低税率,并且除税率优惠外,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仪器设备加速折旧等方面也可体现对中小型企业的特别优惠。 (3)从直接优惠为主转向以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方式与间接优惠方式两者各具特点,协调运用可有效促进我国企业创新活动的开展。目前我国的创新税收激励政策以直接优惠为主,且手段单一,主要采用免征、减征和优惠税率方式。直接优惠方式属于事后激励,不能鼓励企业进行持续的创新行为。与直接优惠相比,间接优惠的使用范围更为广泛,且侧重事前扶持,有助于引导企业选择适宜的投资方向。而我国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方式采用较少,而且存在激励力度不足或条件限制过严等问题。上市公司的实证结果也表明间接优惠方式的激励效应更为显著。因此,我国应当增强费用扣除、亏损结转、投资抵免、费用扣除等间接优惠政策的出台数量与实施力度。可参考国际做法,进一步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并适当延长未使用抵免向后结转的年限。 (4)从所得税优惠为主向所得税与流转税优惠并重转变。在我国现行有效的创新税收激励政策中,采用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所占比重最大,其次是增值税和关税以及营业税。前文的经验数据论证了流转税类税收激励政策对企业创新活动投入的积极作用。对于从事创新活动的企业而言,其成果多为高附加值产品,而对无形资产以及创新人员的投入占较大比重,缺乏相应的增值税抵扣项目;而且,在我国亏损企业和微利企业大量存在的现实背景下,所得税优惠对企业开展创新活动的促进作用较为有限,因为所得税优惠政策多以企业经营成果来确定优惠标准,造成将亏损企业排除在外的结果。此外,以所得税为主的激励税种分布使得税收激励政策主要作用于促进企业创新的生产投入和成果转化方面,而对企业开展创新活动最需要支持的研发过程的激励效应则相对较弱。因此,本文认为在税收政策设计过程中可多采用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税种。标签:税收优惠论文; 税收论文; 企业所得税论文; 加计扣除论文; 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论文; 税收原则论文; 研发费用论文; 所得税费用论文;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论文; 增值税税率论文; 加速折旧论文; 激励模式论文; 折旧方法论文; 折旧费用论文; 间接费用论文; 企业特征论文; 间接投资论文; 企业税务论文; 增值税改革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