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危机”的伦理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论文,危机论文,诚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众所周知,诚实信用不仅是社会交往的伦理原则之一,还是经济交往的基本要求,是建构现代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伦理基石。
然而,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果的同时,伴随而来的是经济领域内的造假、卖假、行骗、违约、毁约、失信等人和事随处可见,甚至有的地方达到了毫无信义可言的地步。更为严重的是,这种经济领域的“诚信缺乏症”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吃饭,担心买来的是假米(假冒伪劣的毒大米);穿衣,苦于在满大街的衣服中辨别真伪;喝酒,疑心喝到嘴里的是假酒,而喝了假茶更是稀松平常的事;就算是上网,网上也充斥着各种网络欺诈、虚假信息。至于社会生活中人际交往的出尔反尔、行骗欺诈现象,更是屡见不鲜,人们面对眼前忽然变得真假难辨、扑朔迷离的世界不由惊呼:“诚信危机”!
一
所谓“诚信危机”,是指社会中诚信道德严重缺失的状态及其造成的负面影响。当前我国的“诚信危机”之所以构成危机,是因为其产生范围之广、影响之深,不仅危及社会成员的正常生活,而且带来了巨大的道德风险,阻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体而言,我国“诚信危机”突出表现为以经济领域作为辐射中心,向其他领域扩散、蔓延,并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
经济领域中的“诚信危机”,集中体现在生产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欺骗上。从商品生产来说,生产者们往往借助生产环节远离消费者更加易于“暗箱操作”的特点,在生产中采取偷梁换柱、偷工减料等种种手法以次充好、以假当真,使用过期作废的假材料、次材料进行生产,不惜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换取“低成本”、甚至“零成本”生产,以获取暴利。生产者们依靠这种极度违反诚信、缺乏基本商业道德的手段来欺瞒消费者,以实现其生产利润的追求,完全脱离了经济生产应该遵循的以质取胜、凭借技术和管理来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的正常轨道。去年中秋前夕的南京“冠生园”月饼陈馅事件以及最近市场出现的麻芯“羽绒服”,就是这一现象的典型表现。
与此同时,经济活动的另一部分重要参与者——销售者,也为拓展销售利润空间、实现自身经济利益,而在经济活动中放任假货通行,甚至知假卖假,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充当合格产品等多种不实手法,将各种假冒伪劣商品转移到消费者手中。销售者不仅是生产者们造假的帮凶,还是假货畅通无阻、继而泛滥成灾的直接推动者和执行者。当前我国经济领域内的造假、卖假已经达到了无孔不入的地步:从日常生活中的假米、假面到假珠宝、假钞,再到科学、文化、艺术领域的伪科学、假学术、假画,假冒伪劣几乎无所不包,它不仅令一般消费者头晕目眩、无所适从,就算是专家也难辨真伪。同样,在金融商业领域也如此:各个经济活动者之间严重缺乏诚信、甚至毫无诚信可言,种种名为借贷、实为欺诈的贷款、融资以及商业诈骗遍布其中,令参与者们在经济活动中疑狐满腹、如履薄冰,生怕一不小心便落入同行们设下的陷阱,失去了诚信,经济合作便无从谈起。
在政治领域,也充斥着各种违反诚信原则的政治造假、瞒上欺下、贪污腐败等为官为利不为民的现象,具体表现有:其一,部分当权者对外许下不少为民谋利、为民造福的堂皇诺言,暗地里却为个人或者某一小集团的私利而勾心斗角、争权夺利、侵吞国有资产,致使许多行政计划和项目形式主义严重,实际操作中却是华而不实。其二,一些当权者为了表现自己的政绩和能力,对上级报喜不报忧,甚至捏造数据、虚报政绩;对人民的疾苦和有待解决的问题,却视而不见,甚至采取掩盖欺瞒的手段,为自己的仕途铺路;其三,一些官员表面以公仆自称,而在实际中对普通百姓摆出一副高高在上的派头,空话说得多,实事办得少,缺乏基本的求实精神和起码的诚信。政治领域中的“诚信危机”与政治腐败相助相长,成为政治腐化的一大症结。
令人难以置信的是,文化领域也存在着严重的“诚信危机”现象。文化市场上出现了前所未有的造假、盗版之风,不少书商和出版社为谋取暴利而置法律道德不顾,肆意抄袭、剽窃、盗版他人作品,造成文化市场鱼目混珠、良莠不齐的混乱局面。就连一直为人们所尊崇的文化圣地——学术界,也净土不再:学术腐败。人们在对这一现象的惊诧之余不禁究问:是什么使学术圣地蒙此羞辱?其原因,是学术界的诚信求真精神也面临严重挑战。在名利的诱惑和驱动下,学术界内也出现了种种模仿、抄袭、剽窃、造假现象,不仅学术出版粗工滥造,而且不少学者在学术活动中相互抄袭,甚至剽窃他人劳动成果,据为己有。各种假文凭、假证书随处可见,而且长盛不衰。诚信是科学和学术求真求善的本质要求,失去了诚信,学术就沦为从根本上违背学术精神的假学术、伪学术。
不仅如此,“诚信危机”还以其以无孔不入的势态渗入到社会生活当中,污染着人们的心理意识,影响着人们的行为,从而使整个社会沉浸在相互猜忌、隔膜、甚至敌视的氛围中,让人们在社会交往活动中产生种种疑虑、不安全感和不稳定感,损害了人们之间应有的信赖合作关系。“诚信危机”不仅影响着健康、正常的社会生活,还妨碍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发展,那么其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呢?
二
在我国,“诚信危机”的产生有着特定的社会历史原因:首先,传统“自然道德”的衰微与不足,是“诚信危机”的历史原因。虽然早在两千多年前孔子就指出:“言忠行,行笃敬,虽蛮貊之邦行矣。言不忠信,行不笃敬,虽州里行乎哉?”(《论语·卫灵公》);“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輗,小车无軏,其何以行之哉?”(《论语·为政》);“言必行,行必果”(《论语·子路》)。孟子也主张:“思诚者,人之道也”(《孟子·离娄上》)。这些主张强调,诚实守信是为人处世之道、立世之本,是非常重要的道德准则。但是,这种诚信是以传统自然经济为基础的、朴素的伦理观念,其影响的深度和广度非常有限;同时,随着自然经济基础的瓦解和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自然伦理道德必然走向衰微。而且,我国传统的诚信观念不同于现代社会所要求的普遍诚信,传统的诚信是内外亲疏有别、讲究尊卑差等的诚实和信义。
我国传统农业社会中一直沿袭着这样一种伦理传统:社会中存在着两种相互尖锐对立的、内外有别的伦理信仰和伦理实践:家庭或者家族等社会组织内部伦理及其在与外部社会经济组织交往时所遵循的外部经济伦理。内部经济伦理坚持的是相互信任、真诚守信、合作互利的诚信原则,而在外部实践中坚持的却是截然相反的伦理原则,在这里,哄骗、欺诈、哄抬物价、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等行为成为受内部成员称道的正当谋利行为。这一奇特的经济伦理至今对我国社会还有着深远影响,而且它作为一种狭隘的利己主义,与我国当前经济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有着天然联系,成为我国经济造假屡禁不绝、“诚信危机”泛滥的重要原因。
其二,政治经济体制的不完善与法律的不健全,是我国社会诚信出现严重危机的诱因。应当看到,我国正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急剧转轨时期,社会政治体制、经济体制以及法律制度仍在改革和完善之中;而同时,社会转型带来的各种影响,冲击和瓦解着人们原有的诚信道德观念,而新的、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诚信道德观念仍未建立。而恰恰是这种旧破新未立的特殊社会转型时期,构成了诚信危机产生的契机:一方面,政治体制不健全、市场经济体制初建立、法制建设不完善,为人们以权谋私、制假卖假,追求短期利益、牟取暴利提供了可乘之机;另一方面,在物质利益与个人私欲的驱动下,一些当权者和经营者们利用制度、体制的漏洞大干违法乱纪、背信弃义、损人利己之事,致使政治欺诈腐败严重、经济造假售假普遍。我国八、九十年代出现的“流氓致富”现象就是这一结果的典型表现。“流氓致富”无疑是社会体制不完善、法律不健全、道德诚信缺失的畸形产物,而更为严重的是,这种现象不仅进一步刺激、助长着人们违反道德诚信而依靠制假造假、坑蒙拐骗等不当手段来达到其目的,而且从根本上瓦解人们的道德信念,彻底摧毁人们的诚信精神。
其三,“诚信危机”严峻与人们的价值观、义利观的失衡和扭曲有着密切联系。从当前来看,人们的价值取向趋于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只顾追求物质享受和经济利益;在实际行为中表现急功近利、背信弃义、为达目的而不择手段。这种以物质利益为目的价值追求、重利轻义的义利观念,直接支配着人们的经济行为与社会交往,导致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普遍出现诚信危机、道德滑坡而逐利樊升现象。其结果,则是社会最基本的诚信道德被遗弃,人们在品尝到一时获利的短暂甜头之后,不得不咽下由此带来的苦涩。
此外,我国在市场经济起步初期出现严重的“诚信危机”,与人们的普遍认识偏差有关。人们习惯上把经济者的尔虞我诈、出尔反尔等缺乏诚信现象,以及社会上广泛流行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归咎于市场经济本身,把市场经济想象成为只有金钱和利益而毫无诚信道德可言的怪兽。于是,人们为追逐物质利益而遗弃诚信道德,导致经济生活中的任意性、腐败性的混乱无序状态,是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的必然代价。显然,这种观点难以解释当前诚信道德困境的根源,反而在现实中误导着人们的经济行为,使原本脆弱的诚信伦理不堪一击。从更深层次来说,人们的认识困惑,在于没有意识到诚实守信等伦理道德观念是建构市场经济伦理体系的基础。
三
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和保障,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不可少的道德基石。现代市场经济是不断扩大化的分工合作经济、交换经济、契约经济,也是面向一切市场合作主体与交易主体的信用经济。因而,诚信原则是建构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它不仅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可靠的信用制度,而且要求市场合作主体、交易主体诚实信用,具备重承诺、守信用、讲信誉等良好德性。
诚实信用是经济合作的前提。现代市场经济是不断扩大、日益趋向全球化的分工合作型经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领域的各个环节分工愈加精细、复杂,经济发展的社会化、全球化程度加深,经济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同时,合作也更加不可避免。从某种程度而言,现代经济体系更像一台由数以万计、错综复杂的各种零部件构成的大机器,其中任何零部件的错位、损害,都会影响到整部机器的正常运行。同样,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与健康发展,都离不开无数市场主体的分工合作,而这种合作,必须是合作双方精诚、善意的合作,是为实现合作主体的共同目标、共同利益的合作。日趋壮大复杂的市场经济大系统,已经将所有市场主体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使其利益密切相关、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市场经济中的各主体若想确保自身的利益,就必须在实现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要保证他人利益得以实现,这就要求一种诚实信用的合作精神。这种合作精神,体现为合作者在为实现彼此利益的同时,也要将他人利益考虑在内,并且视为自己的切身利益——一种爱人如爱己的社会理念,而这种理念,是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在社会交往与经济合作中还体现为一种维护社会正义的责任感。经济领域的分工合作,要求合作主体具有诚实、善意的内心心理状态,这是对经济合作主体的道德要求,也是经济合作顺利进行的道德基础。只有具备这样的道德条件,才能保证合作的顺利进行和合作目的的实现,才能保障经济合作双方的利益,失去诚信,经济合作便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基础。
诚实信用是交易的有力保障。众所周知,交换是市场经济的特征和基础,从一定程度而言,现代市场经济就是一种交换经济,交换、交易是市场经济的根本特征。由于市场经济中存在着种种难以预测的交易风险,只有减小交易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才能促使市场交换顺利而有序的进行。然而,如何才能确保市场交易得以顺利进行?其首要前提,就是市场交换主体的诚信,因为市场主体的任何恶意、欺骗行为都有可能影响市场交易的进行,危及交易双方的利益,交易的公平正义则无法体现,市场交易亦毫无安全保障可言。诚信之所以成为市场交易安全的保证,在于诚信要求交易双方互付对价、为人们的经济行为提供了可预期性和确定性,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交易的不可知性和不确定性,大大地减小了交易风险,使整个市场交换能够顺利进行。诚信原则,就是强调主体的内在善意、诚实无欺、重守诺言等道德品性,并且以此作为市场主体的内在道德调控机制,来指导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使市场交换主体之间、市场主体与社会之间的利益达到大致的平衡。从这个方面的意义上说,诚信原则是市场交换的调节器和重要保障。
诚信原则是契约实现的基石和保证。契约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与灵魂,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因此,现代市场经济也被认为是一种契约经济、合同经济。在市场经济当中,人们之间的交易关系都是通过一定的合同或者契约来确定和维护的,契约以交易各方合意为基础给交易各方确立了明晰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就要求交易各方必须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去履行其义务、行使其权利,以保证彼此利益的实现。诚信是订立契约的基础,这是由契约的性质决定的。契约的内容,体现为立约各方的利益交换,而这种利益的获得是预期的、非现实的,只有立约各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来订立契约,并以诚信合作的态度来履行契约,才可能保证其共同利益的实现。如果订约者出于心存恶意或故意欺骗,则从根本上违背了立约的初衷,背离了诚实信用的基本要求,契约的目的也就无从说起。而且,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市场交换关系变得错综复杂,面对各种纷繁复杂的交易关系,法律的作用也暴露出其局限性。无论法律条款和契约约款多么严密,仍然无法详尽,如果交易者心存恶意,总能找到避规之法,总会破坏契约的实现,祸及交易的安全,从根本上动摇了契约的基础。由此可见,作为维系市场交易的纽带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契约,没有了诚信原则的支撑,契约也就成了一纸空文,成了散布在市场中的一个个“美丽的陷阱”,市场经济的交易就失去了安全保障,从而影响着市场经济的运行。说到底,现代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一方面,它要求建立坚实可靠的信用保障制度;另一方面,它要求市场主体有诚实、重诺言、守信用、讲信誉等优良的道德涵养,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坚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诚信原则,已经从日常生活中基本的伦理道德要求,提升为市场经济活动中必不可少的行为准则和伦理基础。在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诚信原则享有“帝王法则”地位,是现代经济活动牢固不可动摇的最基本的法则。
四
“诚信危机”的出现,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道德风险。首先,经济中人们相互欺骗、各种假冒伪劣商品层出不穷、合同欺诈和违约屡禁不绝,不仅造成了经济信用严重不足,还危害着经济发展:诚信危机危害了市场交易安全,增大了市场交换风险,严重地影响市场经济秩序,降低了经济运行效率;使市场交易对象与范围大大缩小,从而妨碍了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降低了经济运行的速度与效率,使经济增长受损。其次,诚信危机还助长各种虚伪假冒、投机取巧行为,在社会生活领域滋生猜忌、膈膜和不信任感,动摇了人们的伦理道德观念,践踏了人们的道德信仰。道德风险泛化,必然导致市场失灵、社会失控。
一般认为,解决诚信道德危机、消除各种道德风险有两大途径:正式约束与非正式约束。正式约束指依靠国家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法律法规、制度等手段进行控制,以正式约束解决道德风险,属法治范畴;非正式约束含价值信仰、伦理规范、风险习惯、意识形态等,是人们在长期社会实践中自发形成的具有持久生命力、并成为一个民族世代相传的文化基质的一部分,以非正式约束解决道德风险,是广义德治范畴。二者的典型形态,是法律与道德。应该看到,与法律相比,道德具有自发性、持久性和传统性特点,其约束力和影响力更为深远。而且更重要的是,法律等正式约束要发挥作用,就必须与一定的社会价值观念、伦理规范相容,因为价值观念、伦理规范比法律更根本、深层,如果法律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相违,则难以被社会认可和接受,难以建立起长久的法治。
要解决诚信道德危机、消除道德风险,一方面要强调正规约束,尽快推动社会政治体制、经济体制与市场规则的完善、健全法制,实现真正的法治;另一方面,必须加强非正式约束,注重人们的道德与价值观念导向,将经济建设与人的素质提高结合起来,建立以诚实信用等道德原则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伦理,才能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