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应采取的征管措施,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个人所得税论文,应采取论文,措施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从1980年开征到现在,还只有十几年的时间,但却充满生机和活力。根据1987年以来几年的统计数字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增长速度,呈现出增长的态势。可以预计,在不久的将来,个人所得税将要进入千家万户,这是一个潜力很大,大有可为,具有广阔前景的税种。
(一)我国已有一套法制化、规范化和合理化的个人所得税制
度
1980年公布施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和1986年分别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对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增加财政收入,曾发挥过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这些法律、法规逐渐暴露出一些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和问题。通过1993年这次税制改革,取消了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法,对个人收入和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统一实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通过这次修改,规范和统一了税制,公平了税负,简化了征管手续。新税制的实施,对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增加财政收入,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等,必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国民收入分配的格局发生了大幅度向个人倾斜的变
化,这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提供了坚实的税源基础
近十多年来,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总的趋势是:个人收入比重迅速上长,国民收入比重大幅度下降。国家计委综合司的一些同志对国民收入(MPS概念)初次分配结构曾作过初步测算, 其结果是: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额中,个人收入所占比重由1978年的49.6%上升到1988年的70.2%,提高了20.6个百分点;国民收入由39.8%下降到18.6%,下降了21.2个百分点;企业收入由10.6%提高到11.3%,提高0.7个百分点。 近十年来,国民收入大幅度向个人倾斜的原因,总的来说,是由于经济体制的变革,国家向企业放权让利,企业将增加的留利通过奖金、福利、补贴、住宅设施等多种形式转为个人所有。1991年底,居民个人金融资产(包括储蓄存款、手持现金、各种债券等)约达13000亿元,1992 年底增加15000亿元,每年以2000亿元的速度增长。 国民收入大幅度向居民个人倾斜,可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提供坚实的税源基础。
(三)高收入阶层的出现,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提供了充裕的
税源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第三产业的迅猛发展,一部分人通过各种途径已先富起来,形成了高收入阶层,我国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已经并仍在不断拉开。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企业承包、承租经营者、建筑包工头、从事证券交易者,年收入多的达数十万、数百万甚至数千万元。名歌星、名演员一次走穴收入可得数万元、数十万元。社会上还有一些走私贩私、贪污受贿、销售假商品等不法之徒,他们当中采取不正当手段,成为腰缠万贯的暴发户,也已为数不少。国家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薪收入,已经超过征税标准的也愈来愈多,其中相当一部分,除了固定的工薪收入以外,还有第二职业的收入。
2据权威部门提供的资料表明,1980年我国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第一年,个人所得税全年收入只有16.2万元,征收对象基本上是在华的外籍人员。1986—1987年我国又相继开征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以上三税在1987年收入共计7.19 亿元, 占同年税收总额的0.94%。1994年已猛增到72.48亿元,占整个工商税收的1.8%。这一比例不仅低于发达国家,而且也远远低于发展中国家。根据世界银行发展报告公布的材料,1985年低收入国家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9%, 中等收入国家为10%,工业国家为27%。如果按照低收入国家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9%计算,我国一年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也应在300亿元以上。可见,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有很大的潜力。
(四)分税制的实施,可提高地方征税的积极性
过去,在没有实行分税制以前,很多地方的税务局把个人所得税看作是“芝麻”,因而忽视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使其一直是个薄弱环节。实行分税制后,个人所得税收入划归地方财政所有,这有利于提高地方税务局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积极性。
二
要保证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贯彻实施,关键在于加强征管,一般应采取如下几项措施:
(一)提高对个人所得税重要性的认识,克服征管中的畏难情
绪
征收个人所得税是调节国家与个人之间利益分配关系的重要经济杠杆,它对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增加财政收入,维护国家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我国有不少税务干部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目的意义缺乏足够的认识。认为个人所得税是一个小税种,收入不多,费事不少,征多征少对完成税收任务的影响不大。对外籍人员征税,还担心影响国际之间的人才交流,会影响外籍专家、技术人员来华的积极性。在这种错误思想的指导下,表现在征管工作上就不主动、不积极,再加上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税源零星分散,纳税人流动性大,既不同于企业有固定的机构,有帐、有据可查,也不同于个体业户有固定的“门户”、“摊点”,看得见,摸得着。对机关领导、能人、名人征税,畏难情绪就更大。万事开头难,当前,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克服畏难情绪,是搞好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前提。
(二)大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由于个人所得税税源分散,教育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和争取有关部门的协助和支持,就显得特别重要。这就需要大力做好宣传工作,使所有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都能了解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精神和税法的具体规定。应该把税法的宣传工作放在加强征管工作的重要地位。这项工作,即使在公民的纳税意识已有相当基础的西方国家,每年也都不惜巨资,进行税法宣传。宣传税法, 可以采取多种形式:(1)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刊物等社会舆论工具;(2)印发宣传材料;(3)举办税法宣传周(月);(4)利用文艺表演形式;(5)开展税收业务咨询;(6)对税源比较集中的单位、团体,召开专门会议, 面对面进行税法知识宣传;(7)抓住正反两方面的典型, 对遵章守法纳税的好人好事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进行揭露和公开处理;(8)对外籍人员要印发专门的宣传材料,堵塞其偷税逃税的漏洞。
(三)搞好调查研究,掌握税源
搞好调查研究,摸清税源,这是搞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个人所得税的税源主要有固定税源和流动税源两种。
1.固定税源调查即对企业、机关事业等单位中的固定工作人员税源情况的调查,可通过所在单位了解纳税人的工资、津贴等有关情况,登记造册。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驻华机构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应要求所在企业单位提供工资、奖金清单,并要求派遣公司、单位出具原始工资单,包括奖金、津贴等证明资料或由其委托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出具证明。
2.流动税源调查这部分税源的特点是:零星分散、流动性大、隐蔽性强,情况比较复杂,特别是对外籍人员,应根据以下情况进行调查:
(1)通过海关、公安、外经贸等单位了解批准入境人员情况;
(2)从技术引进单位了解有关工程合同,从中掌握外籍人员需要在华停留的时间和工资报酬的支付情况;
(3)对由国外雇主派遣来华为工程进行技术指导或设计的外籍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临时来华人员可函请外事单位、外籍人员工作的所在单位及公安部门等有关单位协助,转告外籍人员到当地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四)建立和健全个人申报和源泉扣缴相结合的征收办法
对个人收入征税实行自行申报与源泉扣缴相结合的办法,是世界各国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所积累的、行之有效的一条共同经验,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这是由个人所得税涉及面广、税源零星分散、收入来源渠道多的特点所决定的。
个人申报纳税的要点有三:一是要纳税人主动申报;二是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三是要如实申报。在实行个人所得税各国的税法中,几乎都规定有明确的申报期限。比如,美国规定每年的4月15 日就是个人申报纳税的最后期限。许多国家对迟报、申报不实或所附资料不完整的纳税人都要给予处罚。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交申报表,表明纳税人承担了依法纳税的法律责任。纳税申报表也是税务部门进行审核、征收、查帐,万一发生税务纠纷时的法律依据。
日本在纳税申报方面有一套独出心裁的做法,即针对不同的纳税人,分别实行“白色”和“蓝色”的申报制度,对使用“蓝色申报表”的纳税人给予一定的优惠待遇,旨在鼓励纳税人及时、如实申报纳税。目前,韩国和我国的台湾也仿照执行。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可以树立每个公民依法纳税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良好社会风尚。当前,我国在这方面,主要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动员领导带头,自觉申报纳税。税务人员应到政府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了解各级领导的工资及其他收入情况,凡是已经达到纳税标准的,应动员其自觉申报纳税,以便为广大群众起示范带头作用。
2.加强宣传,提高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的意识。宣传税法时,要讲清自行申报纳税的重要意义,打消纳税人瞒报或少报收入以逃避税收的侥幸心理。要讲清如果不如实申报,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宣传工作要做到经常化和制度化。
3.扩大代征点,方便群众申报纳税。在一些税源分散或边远地区设立代征点,为纳税人申报纳税提供方便条件。
在建立健全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同时,要加强源泉控制,严格实行代扣代交制度,要提高代扣单位领导人和办税人员履行代扣代交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代扣人员履行代扣义务的法制观念。大力宣扬认真履行扣缴义务的先进典型,定期召开代扣单位的表彰大会。对不认真履行代扣的单位,除应补交所漏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外,还必须处以一定的罚款。
(五)建立协税、护税网络,加强与银行的配合与协作
由于个人收入具有零星、分散、隐蔽性大等特点,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调动社会上一切积极因素,发挥税务机关内外共管的作用。一方面,要经常与工商、公安、铁路、航运、航空等部门进行联系,沟通情况,传递信息;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各种协税、护税组织和以代扣代交人、护税员等为主的群众性信息网络,了解税源情况。对有突出表现的协税、护税单位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当前,大力宣传和鼓励对偷漏税者的揭发举报,是防止偷漏税的一项重要举措。特别是对承包户、无证经营者、有隐蔽性收入或偶然所得、假停业真经营的偷漏税业户,应发动知情者揭发举报。对举报属实并由此给国家挽回经济损失的,应该把偷漏税者的罚款作为举报者的奖励。
目前,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最大难点之一,是对个人除工资以外的大部分收入难于监控,因为社会上大量的交易以现金收付来实现,因此,必须取得银行的支持与配合,加强现金管理,实行经济往来票据化,这样可以改变目前个人收入难于控制的局面。另外,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银行存款真名制度,纳税人的全部经济活动都要通过银行结算和支付。这样对纳税人的全部收入就便于监控。
(六)实行税务代理制度,依靠中介机构协助办税
在我国当前人们的纳税意识不强,税务人员不足的情况下,除了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协税护税网络外,还应积极推行税务代理制度。税务代理制度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一项制度,比如由税理士、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方面的专家,根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理纳税和各项税务事宜。税务代理已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税务代理人被誉为“不拿政府俸禄的经济警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除了要有健全的税收法律体系和有效的征收管理机制以外,同时还要建立配套的社会监督体系作保证。税务代理机构作为独立于征纳双方之外的中介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其代理职能,它与征纳双方共同构成一个互相监督的制约机制,也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一项重要措施。
(七)加强打击力度,严格惩罚措施
自古以来,征税与偷税就是一对孪生姐妹,是一对矛盾体,解决这对矛盾的关键,在于法制的完备与执法的谨严。
向个人收入征税,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尽可能地少交税或不交税,在商品货币经济社会中,是司空见惯的事。那末,为什么西方国家大多数的纳税人一般都能做到主动申报纳税呢?这同人民的文化素质、收入水平与整个社会的税收环境有一定关系。但是,也并不是西方国家的纳税人都不想偷税,而是不易偷和不敢偷。不易偷,是因为西方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征收个人所得税已有悠久的历史,已积累了丰富的征收管理经验,已有一套比较健全的法律制度和先进的征管手段以及严格的监控体系。不敢偷,是因为他们执法较严,偷税一旦败露,不管是达官显宦或专家名流,轻则受到经济惩罚和社会舆论的谴责,就会声名狼藉,身败名裂,情节严重的,倾家荡产,甚至身陷囹圄。所以,一般人慑于法律的威力,都不敢以身试法,铤而走险。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偷税逃税者之所以比较普遍,税款流失严重,与执法不严,税法没有威慑力,不无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