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当代国际贸易中技术性壁垒的新趋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壁垒论文,透视论文,新趋势论文,当代论文,国际贸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所谓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简称TBT),是指为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及健康,阻为欺诈,保护环境,保证质量目的所采取的技术性措施。这些措施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组织商品、服务和投资进入该国或该区域市场将造成影响。TBT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TBT主要是指WTO《TBT协议》规定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广义的TBT还包括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和检疫措施(SPS)、包装和标签及标志要求、绿色壁垒、信息技术壁垒等。
TBT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和技术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在生产活动中,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制定了许多技术标准,建立了产品质量认证制度。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电力技术广泛应用于生产和消费之后,为保证产品安全,许多国家制定了技术法规,产品质量认证进一步完善并逐步扩展安全认证管理体系认证等。二战后,各国在强调发展经济的同时,对环境保护不够重视,导致生态环境不断恶化,人类的健康和生存受到威胁。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各国纷纷采取技术性措施,对国际贸易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技术法规和标准差别很大,给进出口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同时,随着多边贸易谈判的推进,关税壁垒不断削减,非关税壁垒的作用日益增大。技术性壁垒是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形式之一,具有合理性、隐蔽性等特点,因此它容易被贸易保护主义者所利用,形成不合理的贸易壁垒。在当代国际贸易中,技术性壁垒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
一、从形式上看,TBT形态各异,涵盖范围广泛,影响深远
TBT可分为强制性措施与自愿性措施,既涉及国际或区域性协议、国家法律、法令、规定、要求、指南、准则、程序等,也包括非政府组织等制定的规则。TBT的涵盖范围日趋广泛。从产品形态来看,TBT不仅涉及初级产品,而且牵涉到所有的中间产品和制成品;从产品生命周期来看,它涵盖了研究、开发、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和消费以及处置等各个环节;从涉及领域来看,TBT已从有形商品扩展到金融、信息等服务贸易以及投资、知识产权和环保等各个领域。
在WTO新一轮谈判中,贸易与环境、贸易便利化、知识产权保护、农业等议题都将涉及TBT问题。TBT的影响深远且其扩散效应明显。一般来说,TBT的影响较之于关税和一般非关税壁垒更为广泛和深远。许多TBT措施可能直接导致限制甚至禁止进口。另外,TBT措施较易产生连锁反应,从一国扩展到多国甚至全球,由一个产品波及到相关的所有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的趋势不断加强。国际标准化组织、食品法典委员会、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等组织的作用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成员参与国际标准制定,越来越多的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被各成员采用,而且国际标准已日益成为解决争端的重要依据。
二、从动态上看,科技进步对TBT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
随着科技进步,新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不断涌现,检测设备、手段和方法更加先进。一些国家尤其是WTO发达成员运用TBT的水平越来越高,对进口产品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和苛刻。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是以高科技基础上的技术标准为基础的,科技水平不高的发展中国家对此难以作出判断。一些技术标准还具有不确定性而且涉及面很广,令人无从谈起,无法把握,很难全面顾及,更何况把贸易保护的实现转移到人类健康保护上,因此有更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三、从定位上看,合理性、隐蔽性及灵活性并存将导致人们对TBT的长期争议
技术性贸易壁垒有其合理性,即真正为了实现规定的合法目标是可以采取合适的壁垒措施的。正常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合法合理地采取技术性措施以达到合理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及生态环境的目的,如禁止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可以保护进口国的生态环境,强制规定产品的安全标准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健康甚至生命等等。但另一方面,一些国家,特别是美国、日本、欧盟等凭借其自身的技术、经济优势,制定比国际标准更为苛刻的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和技术认证制度等,以技术性贸易壁垒之名,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由于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具有不确定性和可塑性,因此在具体实施和操作时很容易被发达国家用来对外国产品制定针对性的技术标准,可以对进口产品随心所欲地刁难和抵制,从而具备了实施灵活性的特点。
各国采取的技术壁垒措施(特别是绿色技术壁垒措施)经常变化,且各国差异较大,使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厂家难以适应。由于技术性贸易壁垒涉及面非常广泛,有些还相当复杂,加上其形式上的合法性和实施过程中的隐蔽性,不同国家从不同角度有不同的评定标准,因而国与国之间相互较难协调,容易引起争议,并且解决争议的时间较长。
四、从企业角度看,许多企业为了绕开技术壁垒将采用多种投资方式开展国际化经营
发达国家凭借领先科技和先进的技术手段,以强大的经济实力作为后盾,建立一系列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从技术、卫生、包装等各个方面限制发展中国家产品的进口。为了绕开那些复杂、繁琐的外部技术壁垒,企业往往采取直接投资、间接投资等方式进行跨国经营。企业可以通过合资、独资、收购、兼并、投资等手段,发展企业的国际化经营规模,并带动相关产品跨越技术性贸易壁垒。因为单纯利用技术引进的手段往往难以得到较为先进的技术,这些技术通常掌握在跨国公司手中,所以需要引进国外直接投资。这些技术、生产标准以及品牌和营销渠道有力的促进了技术贸易壁垒的跨越,如我国出口日本的轻工产品和机电产品很大程度上是日本在我国合资企业生产的。所以国内企业要善于和国外企业合作竞争,利用他们的先进技术提高产品的质量,这对于跨越动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也是很有意义的。
五、从范围来看,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标准和制度不断增多,涉及范围越来越广,要求也越来越高
许多发达国家由于经济、技术实力较高,造成各国的技术标准水平较高,法规较严,尤其是对产品的环境标准要求,让发展中国家的许多出口产品望尘莫及。如欧盟不仅有统一的技术标准、法规,而且各国也有各自的严格标准,它们对进口商品可以随时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标准,从总体来看,要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都必须至少达到三个条件之一,即:(1)符合欧洲标准EN,取得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2)与人身安全有关的产品,要取得欧共体安全认证标志CE;(3)进入欧共体市场的产品厂商,要取得ISO9000合格证书。同时,欧共体还明确要求进入欧共体市场的产品凡涉及欧共体指令的,必须符合指令的要求并通过一定的认证,才允许在欧洲统一市场流通。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明显滞后,美国现有55种认证体系,日本有25种认证体系,欧盟内部已有9种统一的认证体系,而我国尚未形成统一认证体系。我国工业标准约有70%-80%低于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这是我国不少商品由于不达标而被排挤在国际市场之外的根本原因。
六、从长期来看,技术性贸易壁垒并不总是对国际贸易只产生负面影响,对基础较好的发展中国家更可能是一副苦口良药
在英文中“壁垒”是个中性词,就是指事物发展进程中的一种障碍。至于这个障碍是客观存在的还是刻意人为的,则需另行界定。在中国语言文化中,“壁垒”这个词含有一种贬义,因而国人读起来总有一种有意为之的感觉。为了避免这种理解上的偏颇,现在学术界和贸易管理部门通常将之称为“技术性贸易措施”。
从本意上看,世界贸易组织《TBT协定》的宗旨是为使国际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在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以及标签标志制度等技术要求方面开展国际协调,遏制以带有歧视性的技术要求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为经济全球化服务。因此,协定不是一般性地限制各成员制定技术性贸易措施,而是要使这些措施对贸易的壁垒作用降到最低。为此,协定要求各成员在制定技术性贸易措施时,首先要基于五大合理目标,即:1.维护国家安全;2.防止欺诈;3.保护人类健康;4.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5.保护环境。
但是,只要有措施就会有限制,只要有限制就会对贸易产生壁垒作用。由此可见,“自由贸易”只是一个理念,没有纯粹的“自由贸易”。因此,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理解问题,关键在于判断措施的合理性。技术性贸易措施或技术性贸易壁垒就是WTO各成员在国际贸易中市场准入的门槛,具有二重性。合理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对贸易也是有积极作用的,比如它保证了合格产品的市场准入机制;确保了不同国家合格产品之间的公平竞争;充分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不合理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则背离上述五大合理目标,背离《TBT协定》的最小贸易限制原则、基于科学和国际标准的原则和非歧视原则等一WTO成员制定其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基本原则,对贸易造成限制作用。
从另一个角度看,一些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壁垒作用是由于WTO各成员间经济技术发展不平衡造成的。企业不能简单地将自己的产品出口受阻归结为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合理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可以促进发展较慢的国家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增加产品的技术含量、保证产品的技术安全,从而使产品可以达到或满足其他WTO成员市场准入的技术要求,顺利地进入目标市场。因此我们说,技术性贸易壁垒并不总是对贸易产生负面影响。因此,任何技术性贸易措施都会对贸易产生壁垒作用,但不能简单地说,“技术性贸易壁垒总是对贸易产生负面影响”。从长期和发展的角度看,不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对贸易会有恶意的限制作用,要坚决打破。对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要设法去跨越,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对贸易会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七、从性质上看,将来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并非都是强制性的
如同我们前面谈到的,任何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包括三个基本要素,即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任何技术性贸易措施都会对贸易产生壁垒作用,壁垒作用的强制与否是由技术性贸易措施是否强制性决定的。
根据《TBT协定》的定义,技术法规是:“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因此,技术法规的壁垒作用是强制性的。技术法规是一类强制执行的文件,必须是规定了产品特性或是产品生产的技术上的一些规定。但是它不是一个行政文件,它的法律效力是由文件本身的性质所决定。
根据《TBT协定》的定义,标准是:“经公认机构批准的、规定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因此标准的壁垒作用是非强制性的。标准也是一类文件,也是规定了产品特性和生产方法,但是它是自愿的,而且制定这类文件的机构就是被认可机构,它能够反复使用。
合格评定程序是:“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的程序。”对于技术法规的强制性要求,相应的有强制性的合格评定程序,因而其壁垒作用表现为强制性;对于标准中的自愿性要求,相应的有自愿性合格评定程序,其壁垒作用表现为非强制性。
由此可见,技术性贸易壁垒并非都是强制性的。技术法规作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其强制性是主管当局的权威性所赋予的;标准作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其事实上的强制性作用是由市场赋予的。比如每个国家的插头都不一样。欧洲的插头是圆的,但是另一些国家的是扁的。插头的标准不是强制性的,它是自愿的。在欧洲生产的插头,可以进入到别的国家,但是没有人买,这就造成了事实上的技术壁垒。合格评定程序的情况与之相似。例如,欧盟要求输欧电器必须经一定的合格评定取得“CE”标志后才能进入欧洲市场,这种情况下的合格评定程序是强制性的、其壁垒作用也是强制性的。而进入美国的电器产品经合格评定后取得“UL”标志并不是强制性要求,其壁垒作用也是非强制的。但是,其事实上的强制性在于,在美国市场上,没有“UL”标志的电器几乎无人问津。
因此,技术性贸易壁垒作用的强制与否是由技术性贸易措施是否强制性决定的。在市场的作用下,非强制性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也会产生强制性的壁垒作用。这一基本认识对于我们识别和防范不同类型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在构建我们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时选择适当的措施,都具有指导意义。
八、从手段上看,WTO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对打破技术壁垒的作用将日趋淡化
在WTO关于货物贸易的很多单项协定中都有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TBT协定》和《SPS协定》也不例外。国内很多行业管理部门和生产企业在讨论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措施时,往往将其列为一条措施。但是无论从协定本身的规定还是现实的应用来讲,这个条款实际上都形同虚设,不具备可操作性。而且在实际中也没有哪个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做到这一点。
比如欧盟最近推出化学品新政策,把它的整个化学品法规体系推倒重来。当欧盟官员在中国举行新法规说明会时,我们石化协会的代表就问:“你们为什么不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待遇?”他们的回答很直截了当:“我们根本不考虑这个问题,因为这是我们内部的法律体系。”当然这么说有点强词夺理,因为欧盟化学品新法规体系对整个国际贸易都会有影响。但是通过这个例子可以说明,发达国家根本不把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当回事。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我们是发展中国家,但是又是发展中的大国和强国。我们也有很多我们的优势。在应对壁垒方面,不能寄希望于别人的恩赐或施舍,不能把应对寄托在特殊与差别待遇上。实际上还是要靠我们自身提高产品质量、管理水平,设立更合理的措施来跨越或是打破。
九、从后果上看,技术壁垒的波及和仿效影响日益明显
一旦一个产品被实施了TBT,很容易波及其他相关产品甚至产业。欧盟2002年5月通过的生态纺织品服装新指令(2002/371/EC),将原只有几种纺织品和服装的环境标志产品扩大到晴纶、棉和天然纤维素纤维(包括木棉)、弹性纤维、亚麻和其他韧性纤维包括大麻、黄麻和苎麻、含脂毛和其他蛋白纤维、人造纤维素纤维、尼龙纤维/涤纶纤维、聚丙烯纤维、纤维和纱线的整理剂等,几乎囊括所有纺织品和服装。欧盟2002年通过的废旧电器回收指令也将原几种家电产品(大、小型家电)扩展到信息技术和电讯设备、用户音响和声乐设备、照明系统产品、电子电动工具、玩具、医疗设备系统、监视器和控制设备、自动售货机等,几乎包括所有家电、电器及信息技术和电讯产品。
一国实施的TBT较易引起他国效仿。2002年1月30日,欧盟理事会以中国浙江舟山地区的冻虾仁氯霉素含量超标为由,通过《关于对产自中国的进口动物产品实行某些保护性措施的决议》(2002/69/EC),决定暂停进口产自中国的供人或动物消费的动物源性产品,禁令由虾仁扩大到所有动物及含有动物成分的产品达100多个品种。欧盟发布这一禁令后,匈牙利、俄罗斯等国也紧随其后效仿。
以欧盟实施禁令为由,2002年2月初,沙特宣布禁止进口中国蜂蜜,至今未开关;2月20日,加拿大开始对中国蜂蜜加强抗生素检验,并要求对进口蜂蜜中苯酚和19种磺胺等残留进行检测;5月,美国FDA宣布中国蜂蜜氯霉素残留检测限为0.3ppb,并有可能提高到0.1ppb。我蜂蜜2002年对美出口约7614吨,比上年下降52.35%,出口额约809万美元,下降43.56%;墨西哥农业部6月2日下令把扣留的356吨受污染的中国蜂蜜销毁或退回中国,主要是在抽样检查中,发现这些蜂蜜中含有链霉素等一些有毒物质的残留物和一些“对人体健康和国家养蜂业造成危险”的污染物。实行这一严厉措施实质上是为了保护墨西哥的养蜂业;6月和9月,阿联酋迪拜酋长国政府仅以欧盟检测出中国出口的禽类产品氯霉素残留超标为由,即两次颁布禁令,禁止进口原产于中国内地的禽肉及其制品。
十、从影响上看,贸易保护主义利用技术性贸易壁垒扭曲比较利益,抵消多边贸易谈判成果,技术性贸易壁垒将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手段和高级形式
根据WTO有关协定要求,在运用TBT时,不得任意采取不合理的歧视手段,也不能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但实际上,由于很难界定合法性和歧视性,加上TBT涉及面广,有关风险评估、科学论证及合理保护水平等常常引起争议,TBT较易被滥用,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
根据表现形式的变化,贸易保护主义可以被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70年代以前的传统高关税壁垒阶段;第二阶段是70年代以来到90年代中期的一般非关税壁垒阶段;第三阶段是90年代中期到目前的一般非关税壁垒和TBT并重阶段。在关税税率不断下降和非关税壁垒不断被拆除的情况下,名目繁多的TBT措施越来越成为影响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因素;第四阶段就是当代以TBT为主的贸易保护主义阶段。
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心于2001年10月完成的一个研究报告就环境有关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对贸易的影响作了全面的评估[5]。其结论是:(1)ETBs几乎影响所有贸易产品,在4917种产品中,只有1171种产品不受影响。受影响的3746种产品的贸易额达47320亿美元,占1999年世界进口额的88%,其中直接受影响的贸易额达6790亿美元,相当于世界进口额的13%。资料表明,137个进口国采用了ETBs。因此,绝大多数贸易的产品受ETBs的直接或潜在影响。(2)贸易保护主义者利用ETBs达到其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在4917个产品中,1983个产品受以环保名义的贸易保护主义的影响,这些产品的进口额达27000亿美元,可以说,世界进口总额的一半受环境保护主义的影响,直接受到限制的进口额达1100亿美元。目前国际上已签订150多个多边环保协定。发达国家积极制定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为技术性贸易壁垒提供法律支持。WTO也正在制定国际性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一旦被通过,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很大,从而技术性贸易壁垒有了形式上的合法性。在关税税率持续下降和一般非关税壁垒不断被消除和规范的情况下,TBT将成为逐步替代关税和一般非关税壁垒的重要的贸易壁垒,成为发达国家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手段和高级形式。今后因TBT引发的贸易争端将越来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