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殉道及其法律文化分析_制度理论论文

人类殉道及其法律文化分析_制度理论论文

人殉及其法文化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人殉是长久存在的制度

人殉,用人送死也。人殉和人祭是中国古代法律中两项最野蛮的制度。人祭是祭祀者用活人作为向神灵、祖先祭祀时“献牲”的制度,属祭祀制度。①与人祭不同,人殉则是用活人陪葬的制度,属丧葬制度。人殉是一项非人道的极端残忍的制度。对河南安阳候家庄西北一座殷代大墓的发掘发现,在墓下有殉人垫底,在椁顶上有被杀殉的仪仗队,墓室四周上下、墓道内白骨累累。专家分析其操作过程是:先将墓室下的人殉者活埋后再填土夯平,墓主人下葬后留下墓道,再用此墓道将其余人殉者10人、20人一行反绑着牵入墓道,然后逐个把头砍下……也有的实行“杀殉”,先将殉者在坑外砍下脑袋后再陪葬。②

中国的人殉制度始于何时有待考证,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它在中华史前文明时期就已经存在。现代考古发掘发现,大汶口文化(B.C.4300-B.C.2500)时期即有人殉,其后的龙山文化(B.C.2350-B.C.1950)、齐家文化(B.C.2000-B.C.1900)、二里头文化(B.C.1800-B.C.1500)皆发现人殉。这就是说,早在父系氏族社会就有人殉。尧、舜、禹是儒家推崇的圣王时代,三代有无人殉?三代是上述某一个文化的一个阶段,上述父系氏族文化中存在人殉的事实已经证明三代存在人殉。同时,既然作为一项制度被发明出来(大汶口文化以后),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它的不存在,应当推定它是存在的。儒家经典中之所以未见三代人殉的记载,当是儒家“修改”历史的结果,因为人殉不符合儒家的伦理标准。

国家产生以后,人殉不但没有停止,反而变本加厉。通常认为夏是中国国家文化的开端,二里头文化的人殉证明夏代有人殉。不过,人殉最兴盛的时代当是商周时期。据考古发掘,商代贵族大墓中都有殉人。在安阳武官村殷墟王陵区内,已发掘的十几座大墓中被生殉、杀殉的多达五千余人。1976年,在河南安阳市西北郊发掘的一座中型墓中,墓的四周密集地排列着人祭(当为“殉”——引者注)坑,共1400余个,殉葬的多数是未成年的儿童,有的被砍头或锯手、足等,许多殉者还带有刑具。近年考古发掘发现西周殉人墓80余座,墓主多为贵族王侯,共有殉人200余人。从遗物分析殉者多是墓主内侍、宠妾、婢女、护卫、杂役等。③

有学者认为,春秋战国时期人殉制度式微,我认为这似乎显得乐观了些,它显然与历史记载与考古发掘的发现不符。现在发掘的春秋战国时代大墓多发现人殉。

春秋五霸之首的齐桓公死后就有殉葬。据《正义·括地志》载:

齐桓公墓在临菑县南二十一里牛山上,亦名鼎足山,一名牛首岗,一所二坟。晋永嘉末,人发之,初得版,次得水银池,有气不得入,经数日,乃牵犬入中,得金蚕数十薄,珠襦、玉匣、缯采、军器不可胜数。又以人殉葬,骸骨狼藉也。④

吴王阖闾为引诱百姓为其女儿殉葬的手段更加残忍。《吴越春秋》记载,阖闾的女儿死,送葬那一天阖闾令人一路舞着白鹤,吸引成千上万的市民跟随观看,到了墓地,阖闾“使男女与鹤俱入门,因塞之”。这就是实实在在的屠杀。秦国人殉之风是最盛的,秦武公(亡于B.C.678年)死就有大量人殉。史载,“武公卒,葬雍平阳。初以人从死,从死者六十六人”。⑤秦缪公(亡于B.C.621年)殉者比武公还要多,“缪公卒……从死者百七十七人,秦之良臣子舆氏三人名曰奄息、仲行、针虎,亦在从死之中。秦人哀之,为作歌黄鸟之诗”。⑥陕西雍城的秦公一号大墓中,“殉葬者的尸骨层出不穷,多达166个装盛殉人的木质箱匣在第三层台阶上环绕椁室排列有序。这些殉葬者分为两类:箱殉者72具,匣殉者94具”。箱殉者为身份较高的姬妾近丞等人,他们“被绳索捆绑装入箱内”。匣葬者身份较低。墓室填土中还有20具人骨,他们没有葬具,是更为可怜的人牲。⑦据史家考证,此秦大墓的主人为秦景公(亡于B.C.537年)。毫无疑问,这些残酷的人殉都发生在春秋战国期间(B.C.770-B.C.221)。秦始皇死后殉葬者竟达上万的史实再次证明东周人殉没有式微。⑧

人殉制度的式微当在汉以后。式微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一次殉葬的人数减少,二是殉葬强制力的降低,三是殉葬发生的概率降低。当然,汉以后殉葬还是存在。汉代刘彭祖将死之时“令能为乐奴婢从死”。⑨三国时东吴名将陈武战死合肥之战,孙权“命其爱妾殉葬。”⑩魏国叔孙建死时28岁,其配偶当也很年轻,太宗说,“夫生既共荣,没宜同穴,能殉葬者可任意”。(11)可见殉葬已经披上了“自愿”的外衣。至唐时,人殉很少发生,但仍然存在。隋末的杜伏威造反,与隋兵战,“所获赀财,皆以赏军士,有战死者,以其妻妾殉葬……”杜降唐后被封为吴王。(12)以此可以确定两点:一是隋末仍有殉葬法,二是杜伏威就下过殉葬的命令。阿史那社尔为突厥处罗可汗之子,后率军内属,被招为驸马。在征龟兹中掳龟兹王,深得唐太宗赏识。他请求太宗死后以身殉葬,“高宗遣使喻以先旨,不许”。(13)可见唐初人殉遗风仍在,否则不会有请求死后殉葬的事发生,只是由于太宗的仁慈才避免了这次人殉悲剧。事实上,唐武宗死后就发生了王才人殉葬的事。宋继承了唐的传统,只发生过个别的人殉,宋高宗赵构死有二才人殉葬。

上述史料表明,汉以后人殉逐渐式微,唐宋时作为普遍性法律制度的人殉消失,但是基于“自愿”的人殉的个案还是存在。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元明清三代,人殉这一罪孽邪恶的制度却死灰复燃,又流行了近七百年。蒙元的入侵使中国文化大大倒退,元代大肆鼓励民间殉葬行为,《元史》中多有记载:“顺德马奔妻胡闰奴、真定民妻周氏、冀宁民妻魏益红以夫死自缢殉葬,并旌其门。”“大宁和众县何千妻柏都赛儿,夫亡以身殉葬,旌其门。”(14)

朱元璋开明代殉葬恶例。“初,太祖崩,宫人多从死者。建文、永乐时,相继优恤。若张凤、李衡、赵福、张璧、汪宾诸家,皆自锦衣所试百户、散骑带刀舍人进千百户,带俸世袭,人谓之‘太祖朝天女户’。历成祖,仁、宣二宗亦皆用殉。景帝以郕王薨,犹用其制,盖当时王府皆然。”(15)朱元璋死后殉葬的嫔妃有46人。明宣宗(亡于1435年)死也有妃子殉葬,其中有郭嫔名爱,入宫二旬就为宣宗殉葬而死,其他没有名只有姓的女子有:何氏、赵氏、吴氏、焦氏、曹氏、徐氏、袁氏、诸氏、李氏,册封的文书说他们“兹委身而蹈义,随龙驭以上宾,宜荐徽称,用彰节行。盖宣宗殉葬宫妃也”。(16)明英宗(1427-1464)将死之时事情才出现了转机。史载英宗病重,“口占遗命,定后妃名分,勿以嫔御殉葬,凡四事,付阁臣润色”。(17)从此以后,明代王室消灭了人殉制度。明代民间也有殉葬,且其历史要比王室的强制性殉葬久远得多:起蛟为宪王相,大盗李青造反,宪王被难,“起蛟率亲属23人殉之”。(18)徐学颜为新兵将军,新兵叛乱,“学颜格斗,断左臂,大骂不屈,为贼支解,一家二十余人殉之”。(19)明代在满人的建州府治下通行人殉习俗,满人好殉葬,上下皆然,夫死妻殉是定法。

满人入主中原以后,用制定法的形式将殉葬扩展到全国上下。“二月壬戌,定丧祭例,妻殉夫者听,仍予旌表。”(20)清史载努尔哈赤、顺治、康熙年间都有殉葬。(21)康熙12(1674)年“乙卯,禁八旗以奴仆殉葬”。(22)至此,普遍存在的“八旗以奴仆殉葬”的制度才被禁止。但是,清统治者“一面明令废除殉葬制,另一面又在实际行动上大力表彰妻妾‘自愿’殉死的举动。民间各地官府表扬妻妾殉夫,称她们为‘烈女’、‘节妇’,并修书、立牌坊。故终清之世,实际上人殉制并未彻底根除”。(23)“仅据《泉州府志》所载,自明嘉庆至清乾隆的二百多年间,泉州妇女从夫死(多数是在丈夫死后自缢))的就有184人之多……据统计,清代节妇达9482人,烈女达2941人。她们……有的绝食而死,有的服毒吞金,有的上吊自缢,有的投河跳水,也有的触石而死。”(24)正史所载中国最后一例表彰人殉的事发生在宣统二年:“庚午,旌殉夫烈妇山东曲阜孔令保妻潘氏,宣付史馆。”(25)可见人殉在清亡前夕仍然存在。

有必要对“自愿殉葬”说几句。英宗以后的明代、康熙12年以后的清代,人殉大多以“自愿”形式存在。自愿殉葬从表面上看似乎要比强制殉葬“文明”得多,其实不然。在不存在选择自由的家长制、奴隶制下,“自愿”又有多少意义?给一个不存在选择自由的人去“选择”这本身是一个悖论,这充分体现出制度的虚伪性。关于这一点清代礼科给事中朱裴疏请申禁人殉时所说的话是很中肯的:“夫以主命责问奴仆,或畏威而不敢不从,或怀德而不忍不从,二者俱不可为训。好生恶死,人之常情。”(26)当然,从理论上不能排除某些殉葬者真的出于自愿,但是这丝毫不能改变殉葬的本质及其罪恶,甚至它从一个侧面更显示出殉葬文化的可怕之处:一种文化将人驯化到自愿地为另一个死人去死,这还不令人毛骨悚然么?

二、人殉是普遍存在的制度

中国的人殉是普遍存在的制度,这样说有三点理由:

(一)空间的普遍性

考古发掘表明,早在父系氏族时代,人殉就普遍存在于黄河上下、大江南北。据现代考古发掘,殉葬最早出现于大汶口文化时期,到龙山文化阶段情况更为严重。除男女合葬和多人殉葬外,还出现了杀殉的乱葬坑、奠基坑。类似现象在齐家文化、良渚文化(B.C.3250-B.C.2150)、辽西红山文化(B.C.4000-B.C.3000)等遗址均有发现,且殉人数量远非大汶口文化时期可比。这些文化涵盖哪些地区?大汶口文化以泰山地区为中心,东起黄海之滨,西到鲁西平原东部,北至渤海南岸,南及今江苏淮北一带,安徽和河南省也有少部分这类遗存的发现。龙山文化分布于黄河中下游的山东、河南、山西、陕西等省。齐家文化分布在甘肃、青海省境内的黄河及其支流沿岸大地上。良渚文化主要分布在太湖地区,南抵钱塘江,北至江苏中部(主要是长江以南),它的文化影响区更大,西达长江中游的大溪文化(B.C.4000-B.C.3000),南到珠江流域的石块文化(B.C.3000-B.C.2000)。上述地区几乎涵盖了所有中原上古文化区域。

中国古代人殉制度空间上的普遍性还表现在,人殉不执存在于中原文化中,也存在于少数民族文化中。“汉时的匈奴、汉晋时期的夫余、唐时的吐蕃、东女,以及入主中原前后的女真、蒙古族、满族,都推行人殉人祭制度,一次杀殉动辄千百人,可见人殉人祭制度在中国各民族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是带有普遍性的。”(27)这一结论是经得起检验的。据《史记》,匈奴单于死,从死者“多至千百人”。西羌东女国国王死,“其大臣亲属殉者数十人”。(28)吐蕃“赞普死,以人殉葬,衣服珍玩及尝所乘马弓剑之类,皆悉埋之。”(29)回纥的殉葬连堂堂的大唐公主也不能免:干元元年,宁国公主(大唐天子真的女儿,不是临时封的外人)嫁回纥,后“毗伽阙可汗初死,其牙官、都督等欲以宁国公主殉葬,公主曰:‘我中国法,婿死,即持丧,朝夕哭临,三年行服。今回纥娶妇,须慕中国礼。若今依本国法,何须万里结婚。’然公主亦依回纥法,她剺面(以刀划面——引者注)大哭,最终以无子得归……”(30)当时的回纥文化明显低于中原,中原的大唐已经没有强制性的人殉,公主力争用“中国礼”而不得,只得适用回纥法(殉葬),最后因“无子”始得免于一死。背后的真正原因可能是强大的唐王朝的干预,使回纥统治者投鼠忌器耳!东夷的夫余也行殉葬且成为风俗。

(二)制度涵盖面的普遍性

人殉不仅发生在王室,在富家大族同时存在,只要有足够的财力与物力且主人命令就行,考古发现及正史记载都证明了这一点。对商代的考古发掘证明,不仅在王一级的大墓中有人殉,在小一些的墓葬中也有发现,只是人殉规模大小不同而已。现代考古发掘的西周殉人墓80余座,墓主多为贵族王侯(不限于天子)。前述元、明、清历代的正史记载中,都有民间殉葬的记载。史载,少数民族夫余的风俗“杀人殉葬,多者以百数”。(31)由此可见,人殉是上至帝王、下到民间大家族普遍存在的制度。

(三)殉者身份普遍

关于殉人,学者们一律说成是奴隶,这是不准确的。说殉人大部分是奴隶是可信的,但奴隶并不是唯一的殉葬者。据考古发掘与历史记载,殉人除了奴隶以外,更多的是死者的妻妾与近侍,甚至军人将军,他们大部分是死者信得过的人。因为死者需要的是服侍自己的人,而不是敌人。一个典型的古文献例证是《诗经·黄鸟》。(32)这个普遍性建立在权力的任意之上,对于最高统治者来说,只要他愿意,人人都可能成为殉葬品,最受宠幸的人有时甚至成为殉葬的首要人选。前述唐武宗和宋高宗的殉葬者就是最爱宠的妃子。秦国宣太后宠幸魏丑夫,秦昭襄王四十二年(B.C.265)宣太后病危,下令说死后要以丑夫殉葬,后经庸芮明陈利害才没有实行。(33)

三、对人殉的持久质疑

早在春秋战国时代,有识之士就与殉葬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许多理论对遏制殉葬产生了影响,但是它们都无法根除殉葬。这些理论大致有如下几种:

(一)薄葬

这是从先秦开始直至清代有良心的知识分子规劝统治者放弃殉葬最常用的理论,墨家是其主要倡导者。《墨子·节葬下》中说:“天子杀殉,众者数百,寡者数十;将军大夫杀殉,众者数十,寡者数人……此为辍民之事,靡民之财,不可胜计也。”意思是,君王杀人殉葬,多则几百,少则数十;将军和大人杀人殉葬,多则几十,少则几个。这种残酷的做法,害得人民无法做事,浪费民财更是无法计算。许多反对人殉的思想家都可以归属于这一类。有尚墨子之学者名夷之,主张对死者“举而委之以壑”,道家亦有主张薄葬者。汉武帝时有个叫杨王孙的人,生前对他的儿子说,我死后当裸葬。儿子很为难,不听吧,违父命,听吧,又于心不忍。于是去求教杨王孙的朋友祁侯。祁侯说,裸葬是“戮尸地下,将裸见先人”,不可取。杨王孙说,我裸葬,是为了纠正世人的偏见。“夫死者,终生之化,而物之归者也。归者得至,化者得变。”厚葬“使归者不得至,化者不得变,是使物各失其所也”;“精神者天之有也,形骸者地之有也。精神离形,各归其真,故谓之鬼,鬼之为言归也。其尸块然独处,岂有知者哉?”所以帝尧之葬,只是用小的木棺材,用草束起来而已。(34)晋代大画家“顾恺之《启蒙注》曰:魏时人有开周王冢者,得殉葬女子,经数日而有气,数月而能语。”(35)这当然是“造谣”,相信这是知识分子出于无奈而言之,发泄他们对于人殉的憎恶之情。在这方面,汉廷尉张释之成功说服汉文帝薄葬无疑对于遏制人殉起到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日汉文帝登霸陵,触景生情想到了死,对臣下感叹道:“嗟乎!以北山石为,用纻絮斮陈漆其间,岂可动哉!”张释之进曰:“使其中有可欲,虽锢南山犹有隙;使其中无可欲,虽无石,又何戚焉?夫死者无终极,而国家有废兴,故释之之言,为无穷计也。”孝文寤焉,遂薄葬,不起山坟。(36)

(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智慧

最有名的当是《孟子·梁惠王章句》中引用孔子的话:“始作俑者,其无后乎!为其象人而用之也。”孔夫子连用像人的木偶作殉葬品都反对,何况用活人殉葬!这当然是将主体作对象化思维的产物,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礼记·檀弓》记载的陈子亢就用此智慧成功地制止了一起殉葬悲剧。陈子车死在卫国,他老婆和管家谋划以活人殉葬,他们对陈子亢说:“子车先生是生病而死的,病人到地下无人伺侯,我们打算以人殉葬。”陈子亢说:“用人殉葬,不符合礼制。他虽然有病需要人伺侯,但应当伺侯他的,有谁能比他的妻子和管家更恰当呢?不用人殉葬就算了,如果一定要用人殉葬,我想用你们二位作为殉葬者最合适。”陈子车的妻子和管家大惊失色,再也不提殉葬的事。

(三)虚构一个没有人殉的传统,并以此为据否定人殉

儒家通过虚构一个没有殉葬的美好的三代来非难殉葬,秦以后的儒家传人则将殉葬的恶法归之于暴秦对礼的破坏,从而在传统上否定人殉的正当性。(37)他们常常以“违礼”为由反对殉葬。由儒而入法的荀子则干脆将殉葬称为贼:“杀生而送死谓之贼!”(38)

(四)佛家思想

人殉在汉代开始衰落与佛教在汉代传入中国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唐、宋人殉的进一步没落其时正好是佛教在中国广泛传播时期,也不是偶然。佛教中的诸生平等思想、西方极乐世界的理想图景无疑对遏制统治者的人殉欲望具有重要意义。

四、结论

综上所述,中国法律制度中的人殉有三种存在形式:习惯法、超越实在法的“礼”、同样超越实在法的道德。作为法律制度的人殉在中国存在了6000年以上,其历史之久甚至超过了中国五千年的文明史。不知肆虐了几千年后,至汉、宋之际,人殉才逐渐从一个普遍存在的强制性制度退化为一个靠“忠”支持的道德化的“自愿”的制度。在唐、宋六百余年中它几近消失。蒙元统治中原人殉制度死灰复燃。在明太祖至明英宗之际,它再次成为强制性的制度,英宗死后(1464年)到明末它再次退化为“自愿”的制度。满清入主中原,它再次成为强制性的、普遍性的制度,康熙年间(1674年),它第三次弱化成为“自愿”的制度。但是直到清末,人殉都没有从中国法律制度中消失,其生命力不可谓不强。这在人类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这向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中国的人殉为什么有如此顽强的生命力?中国文化为什么未能在自我进化中祛除这一文明最基本的敌人?其根本原因当然是社会制度上的:一直到清末,中国都未能摆脱奴隶制。但是,单单以奴隶制立论是不周延的,因为同样是奴隶制时代的西方却并不存在殉葬(起码在典型的奴隶制古希腊罗马没有),如果单凭奴隶制的暴力而没有强有力的文化支撑,人殉不可能在中国存在成千上万年。因此,我们当到文化中去寻找中国人殉的最深层原因。

支撑人殉的文化因素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

首先,在一般文化意义上,人殉与国人的死亡文化有关。国人相信人死后将与现世过同样生活,据此虚构了一个与现实世界同构的“死后世界”。既然现世有人服侍保护,主人死后也离不开嫔妃奴仆、文臣武将。因此,奴隶、家人、下属的殉葬就成为正当的甚至是必须的。(39)

其次,在哲学层面上,中国文化中“人”的概念是高度情景化的,始终未能发育出普适性的、平等的人的概念。这个情景化的人其实是主客两分的。人分三六九等,每个在上的人是主体,在下的人则是客体,客体之人是主体之人的工具。在国家的层面上,所有臣民(包括王公大臣和嫔妃)都是最高统治者的财产;在家的层面上,妻妾奴隶是家长的工具。这一“人的工具性”向“死后世界”的延伸就促成殉葬。

再次,统治者利益至上的政治法律文化精神。在中国政治法律文化中,天下是一人的天下,一家的天下,天下万物包括所有的人和制度都是最高统治者的财产,(40)因此,政治统治的巩固便被奉为政治法律文化的最终价值,统治者利益最大化便顺理成章地成为一切政治法律思想(起码是正统的政治法律思想)的精神所在,最有说服力的理论必须建立在“家国永固”这一点上,民本主义是其代表。(41)反对人殉的理论也必须遵守这一理论的铁律才能被统治者接受,否则在统治者看来将是颠覆性的。最为典型的是基于“薄葬”而否定人殉的理论。薄葬论一个重要的理据是人殉造成的劳动力减少是对生产的破坏,或者造成国家人才的流失,(42)更有一种推行薄葬的理由是告知有权者厚葬将引发盗墓,例如前述张释之对汉文帝的谏言。在这样的政治法律文化中,殉葬就是统治者利益最大化的要求——统治者的利益包含了死后的幸福生活。毫无疑问,缺乏人的尊严的思想,任何以统治者利益最大化为理据反对人殉的理论都是苍白无力的。

最后,奴化教育。一个长期存在的制度,如果没有被统治者的配合、起码是默认,是难以为继的。人殉需要被统治者付出生命的代价,如果没有被统治者的默认绝对是无法长期存在下去的。在这一方面,教育充当了帮凶。中国古代的教育以“道德”为先,而道德的核心是“忠”,大者忠君,小者“忠主”、“忠夫”。“忠”字教育是否定人的主体性的教育,它要求被统治者在必要的时候为主人奉献自己的生命。在这样的文化氛围中,文死谏、武死战是为臣子的表率,对于一般人,追随主人而去当是他的义务与荣誉。在这一方面,最成功的当是“愚妇”。中国的“女子无才便是德”使千千万万的妇女不知自己是人,她们只为丈夫而存在,只为“夫家”而存在,只为生育而存在,这就为“殉夫”提供了大量的“志愿者”。(43)

用人来陪葬无疑是一种非常残忍的“文化”。之所以称之为“文化”,是因为它是人类特有的创造物,在任何动物中均未见“类殉”,唯人类以自己的同类为“陪葬”。近年国学灸手可热,作为中国人当然得宣扬中国文化的优点,这没有错。不过,在弘扬民族文化的同时,是不是我们也当反思一下这个问题:中国文化从它产生的那一天起就存在人殉,主流的儒家文化历来反对人殉,但是它却始终没有能力结束人殉,相反它却与人殉“和平共处”了二千多年,它的一些理论甚至与人殉“共谋”,这是为什么?这样的文化能给我们带来民主自由吗?“认识你自己”这句镌刻在特尔斐神庙上的名言是不是也当用于我们中华民族的文化自省?

注释:

①人祭是另一项残忍的制度,这里存而不论。在安阳武官村殷墟王陵区内,至1976年已经发现181个人祭坑,计两千余人被杀祭。从甲骨文记载分析,“杀祭”前后达14000余人。数字见兰殿君:《野蛮的殉葬制度》,《文史天地》2008年第6期。这些数字对于人祭的牺牲者来说,无疑是九牛一毛。

②兰殿君:《野蛮的殉葬制度》,《文史天地》2008年第6期。

③同②。

④转引自《史记·齐太公世家》。

⑤新校本《史记·秦本纪》。

⑥同⑤。

⑦孙杰:《186人为谁殉葬?》,《科学大观园》2007年第2期。

⑧“秦始皇帝葬于骊山之阿……又多杀宫人,生薶工匠,计以万数。”新校本《汉书·刘向传》。

⑨《汉书·刘彭祖列传》。

⑩《三国志·吴书·陈武列传》。

(11)《魏书·叔孙建列传》。

(12)《旧唐书·杜伏威列传》。

(13)《旧唐书·阿史那社尔列传》。

(14)《元史·文宗本纪》。

(15)新校本《明史·宣宗后妃列传》。

(16)《明史·郭嫔列传》。

(17)《明史·彭时列传》。

(18)《明史·邓藩锡列传》。

(19)《明史·徐学颜列传》。

(20)新校本《清史稿·皇太极本纪》。

(21)例,“四月,予殉葬侍卫傅达理祭葬。”《清史稿·圣祖本纪》。

(22)《清史稿·圣祖本纪》。

(23)孙继艳:《从安达里殉葬墓的发掘谈清初的人殉制度》,《满族研究》2006年第1期。

(24)葛玉红:《论清代人殉制度的演变》,《满族研究》2000年第4期。

(25)新校本《清史稿·宣统本纪》。

(26)新校本《清史稿·刘楗朱裴列传》。

(27)《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历史Ⅱ》,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2年版,第856页。

(28)《旧唐书·西南蛮传》。

(29)《旧唐书·吐蕃传》。

(30)《旧唐书·回纥传》。

(31)《后汉书·东夷传·夫余传》。

(32)秦穆公死后,子车氏三位大将陪葬。《诗经·黄鸟》云:交交黄鸟,止于棘。谁从穆公?子车奄息。维此奄息,百夫之特。临其穴,惴惴其栗。彼苍者天,歼我良人!如可赎兮,人百其身!交交黄鸟,止于桑。谁从穆公?子车仲行。维此仲行,百夫之防。临其穴,惴惴其栗。彼苍者天,歼我良人!如可赎兮,人百其身!交交黄鸟,止于楚。谁从穆公?子车针虎。维此针虎,百夫之御。临其穴,惴惴其栗。彼苍者天,歼我良人!如可赎兮,人百其身!

(33)秦宣太后爱魏丑夫。太后将死,出令曰:“为我葬,必以魏子为殉!”魏子患之。庸芮为魏子说太后曰:“以死者为有知乎?”太后曰:“无知也。”曰:“若太后之神灵,明知死者之无知矣,何为空以生所爱,葬于无知之死人哉?若死者有知,先王积怒之日久矣,太后救过不赡,何暇乃私魏丑夫乎?”太后曰:“善。”乃止。见《战国策·秦策二》。

(34)《汉书·杨王孙列传》。

(35)转引自《三国志·魏书·明帝本纪》。

(36)新校本《汉书·楚元王列传·刘向》。

(37)史家谓:“爰暨暴秦,违道废德,灭三代之制,兴淫邪之法”,才有此人殉恶制。新校本《后汉书·刘赵淳于江刘周赵列传》。

(38)《荀子·礼论篇》。

(39)在一些落后的农村,这一死后世界的模式仍然缠绕着现实的人。某地流行“娶鬼妻”的恶俗,生者为未婚死亡的男女合葬“结婚”,因而买卖女性尸体兴盛,并常常由此引发纠纷甚至械斗,令法官们左右为难(法律博客http://silufeitian.fyfz.cn/blog/silufeitian/index.aspx?blogid=327588,2008年3月28日访问)。这其实是殉葬的现代遗存,不过是活人换成死人而已。

(40)中国政治法律文化中国家由三要素构成:土地、人民、社稷,可见国家是统治者财产的总和。

(41)论者常常将中国的民本主义与西方的人文主义相提并论,其实两者之差不可以道里计。西方的人文主义高扬的是人的价值,而中国的民本主义强调的是巩固统治的价值,与此相应的是“民”的工具性价值。在“民为国本,失民则亡国”这一政治思路中,民只有被整合到统治秩序中才具有意义,民是为政治统治而存在的。

(42)前者如墨子的思想,后者如前注《诗经·黄鸟》中的吟唱。

(43)这方面一个可悲的例子是,1829年寡妇殉葬被英国官方宣布为非法,印度妇女当时上街示威,要求还妇女以殉夫的“权利”。中国明代英宗以后、清代康熙12年以后,强制性的人殉被废止,但是人殉的悲剧仍然不断,一个重要的原因也是所谓“烈女”们的自愿。

标签:;  ;  ;  ;  ;  ;  

人类殉道及其法律文化分析_制度理论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