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在村民自治中的主导作用_村民自治论文

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在村民自治中的主导作用_村民自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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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是社会主义民主在广大农村最广泛的实践,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事业。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当前需要深入探讨的重大问题。

一、澄清模糊观点,充分认识农村基层党组织在村民自治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重要性、必要性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强调,“扩大农村基层民主,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充分发挥乡(镇)、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推进村民自治,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这一重大原则。

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项农村社会基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是深入推进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产物,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要求,也是解决农村社会问题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途径。随着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实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逐步深入,村委会直接选举全面铺开,一大批年富力强、有科技文化知识、懂经营会管理、群众信任的人,被选进村委会班子,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但由于受农村历史、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种因素的制约影响,在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中,也出现了一些这样那样的模糊认识。有的人认为,“村民自治就是‘自由’了,就可以不要党支部的领导”。村委会直选以后,有的村委会成员不执行上级党委和政府的政策规定,认为村党支部和上级管不着了。有的人说,“支部书记是十几名党员选的,村委会主任是全村村民选的,村里事情应由村委会说了算,党支部只收收党费,管管党员就可以了”。有些同志认为,“强调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就是限制民主,就是不讲法制”,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党组织不敢领导,担心管多了,与法律相违背;有的不会领导,工作被动应付。也有的认为,既然村党支部是领导核心,做决策,议事情,就没必要听取村委会和广大村民的意见,等等。这些模糊认识,都是错误的,必须予以澄清和纠正。

在推进村民自治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首先,这是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党的农村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农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农民通过村民自治,特别是自己选举信得过的带头人,实现当家作主的美好愿望。这是党在总结农民群众创造的基础上,作出的关于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决策,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实践证明,没有党的领导,村民自治这一新事物既不可能产生,也不可能成为一项在农村普遍推行的基本政治制度。党的方针政策和意志,通过立法成为国家意志,成为亿万人民的行为规范。同时,法律又确认了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和作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只有坚持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才能更好地巩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成果,巩固农村领导体制和党的执政基础,保证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正确方向。

第二,这是坚持党管农村工作原则的必然要求。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农业和农村工作,形成和确立了党管农村工作的优良传统和重大原则。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农业和农村跨世纪发展的目标和方针,把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政治上的目标。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坚持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我们实行的基层民主,是在党领导下的民主,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决不是脱离党的领导的民主。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坚持党的领导是根本,充分发扬民主是基础,严格依法办事是保证。这三者是辩证统一的。实行村民自治,涉及9亿农民切身的政治、经济利益,是直接关系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一件大事。只有加强党的领导,发挥好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才能保证村民自治沿着正确方向顺利发展。

第三,这是农村改革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1990年,针对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有的地方出现的“分田到户,不要党支部”等削弱党支部领导的错误倾向,中央8部门在山东省莱西召开会议,总结推广了莱西县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的经验。党中央批转了《全国村级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加强党对村民自治活动的领导,村党组织与村委会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农村党组织要加强对村委会的领导,从而巩固了村级领导体制,理顺了村级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保证了村民自治健康发展。实践证明,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是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根本,是巩固基层政权的保证。在新的历史时期,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逐步深入,各种利益关系正在进行大调整,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和矛盾集中暴露出来。在这种历史条件下,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更加重要和迫切,必须坚定不移,不能有丝毫动摇。

二、把握关键环节,切实把农村基层党组织在村民自治中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到实处

农村基层党组织在村民自治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包含诸多方面。一要实施政治领导。保证村民自治在党的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二要实施思想领导。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增强党的观念和法制观念,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履行公民义务。三要实施组织领导。搞好村级组织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严格对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考核监督。落实这些要求,必须针对当前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抓住关键环节,探索具体有效的形式和途径。

——领导和组织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直接民主选举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的一个基础和关键环节,法律性、政策性很强,要求很高。乡、村党组织必须加强领导,规范操作,依法办事。对任期届满的村委会,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有计划、有步骤地及时组织选举。在这项工作中要注意明确候选人的标准条件,搞好候选人资格审查,搞好宣传教育,严格选举程序,维护选举秩序。对选举不成功和因村情复杂暂缓选举,以及未选足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乡镇党委要了解情况,分析原因,条件成熟后,及时组织选举。

——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搞好村民自治,必须把村级各项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当务之急,就是遵循党规国法,结合农村实际,规范村“两委”(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自治委员会)工作,建立核心突出、程序规范、协调高效的村级组织运行机制。

要明确村“两委”关系,村党支部是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决定村里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和推进村民自治,负责村组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法律、政策的范围内,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这种性质和作用,决定了村党支部与村委会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村委会在党支部的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管理村务并自觉接受党支部的领导和监督,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坚持村党支部的领导和实行村民自治是统一的,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也是一致的。村“两委”成员都要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自觉维护集体领导和班子团结,做到思想上合心,工作上合力,行动上合拍。

要建立健全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党员议事会、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等制度,村里决定重大问题,要虚心听取广大党员、村民等各方面的意见。尤其是落实好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努力做到群众关心的问题及时公开,解决好“公开不及时、不真实”的问题。要把乡镇政务公开与村务公开结合起来,注重质量,务求实效,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和做表面文章,让人民群众放心满意。

——加强对村委会及其成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保证村委会及其成员严格执行法律、政策,认真履行职责,热心为村民服务,是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村民自治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乡镇党委尤其要负起责任。要健全落实激励约束机制,坚持教育激励和约束监督并重,奖励惩罚并举。要在加强教育培训的同时,帮助村级班子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干部年度目标责任制,每年年底,通过组织公开述职、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目标考核,兑现奖惩。

——增强村民素质,提高村民自治水平。没有农民整体素质的提高,就没有真正的村民自治,也就没有农业和农村的现代化。农村基层党组织要重视发挥村民自治“民主训练班”的作用,增强村民的民主意识,提高他们的民主素质和文化科技水平,奠定他们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的基础。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要加强对依法建制、以制治村各个环节的领导,提高村民自治水平。要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贴近村里实际,集中全村党员干部群众的智慧,把村级组织的产生、构成及权利义务关系,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等方面的内容规范好,推进农村的发展进步,做到既约民又约“官”,把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落到实处。

三、加强自身建设,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在村民自治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组织基础

巩固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在村民自治中的领导核心地位,既靠法律、政策、制度保障,又靠加强自身建设。只有把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坚强有力的战斗堡垒,才能领导和凝聚村级其他组织和全体村民,共同把村里的工作做好。必须适应形势任务和环境条件的发展变化,针对工作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坚持高标准、高起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在增强凝聚力、战斗力和号召力上下功夫。这是领导好村民自治的根本和关键所在。

扩大民主,拓宽视野,公开选拔村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支部书记。随着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的加快,农民的民主意识、参与意识逐步增强。选拔乡村干部,只有充分听取和尊重广大党员、群众的意见,选出的干部才能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较高的威信。因此,无论是调整配备乡镇党委领导班子,还是村党支部集中换届选举、个别调整充实后进村党支部班子,都要扩大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提高党员、群众的公认程度。我省许多地方探索实行群众推荐、党员推荐、文化考试、组织考察相结合的办法,公开选拔村党支部成员。实践证明,这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能把那些怀为民之心、思富民之策、兴乐民之举的党员及时选上来,用起来,有利于提高党支部的威信,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要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扩大民主,拓宽视野,公开选拔,实现村党支部班子在素质、文化、年龄等方面的更新换代。对村委会主任及其他成员中具备条件的党员,可以按照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根据班子建设的实际需要,调整充实进党支部班子,特别优秀的,可以担任党支部书记。

提高领导素质,改善领导方式。乡村党组织的领导水平,决定村民自治的水平。班子配好了,还要加强教育培训,引导他们增强民主法制观念,正确认识和对待村委会直选和直选产生的村委会班子。第一,村民自治是对农村生产力的进一步解放。村民自治对于疏导群众情绪、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规范村务管理、密切干群关系、调动农民积极性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二,村民自治是培养农民民主意识的“大学校”。既引导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又使村民在推进民主的实践中接受训练,提高自治能力。第三,村民自治对加强和改善党组织的领导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群众的呼声和要求,是党组织正确认识自己的镜子;群众的满意程度,是党组织评价领导水平的尺子;群众的实践和创造,是党组织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第四,农村基层党组织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既要自觉履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赋予的职责,又要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办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乡镇、村党组织要把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根本任务,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深化农村改革,调整经济结构,扩大集体积累,增加农民收入,改善群众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给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让群众顺心顺气顺劲。要注意改进思维方式和领导方式,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和民主权利,学会运用教育引导、示范服务的方法,正确处理和解决好农村各种新矛盾、新问题。要认真做好农村发展党员特别是青年党员工作。

上级党委要加强领导,为乡村党组织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离不开上级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要强化“党要管党”意识,增强政治敏锐性,提高贯彻党管农村工作原则的自觉性,及时研究解决村民自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否定和动摇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的言行,要旗帜鲜明地反对和纠正。要遵循党规国法,贴紧农村实际,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法律法规,使农村基层党组织找准形式和途径,选准切入点、着力点,履行好职责。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合作,加大《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宣传力度,搞好对广大农民的民主法制教育,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和良好的社会氛围,为农村基层党组织在村民自治中发挥好领导核心作用,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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