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失范与村庄秩序——浙东A镇A村村民上访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浙东论文,村庄论文,秩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由来
2002年5月31日下午,地处浙东A镇的A村小学,作为第六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实施的场景,正在经历着一种奇特的社会生活氛围。A村属于问题村,干群关系异常紧张。为了防止村庄紧张的过度表达,十几名镇干部奔赴现场,三十几名预备役民兵整装待命。在选举现场,近千名村民尽管未表现出公开的冲突,但是,我们仍然感觉到弥散在紧张的空气中的公开宣泄、不满与牢骚。正是在这里,我们获得了三个感兴趣的社会文本:
文本一:自我们9月11日以“请捉拿如此胡作非为的村、镇少数干部,还我土地、还我环境……”为题,走访中央(恕我们直言,我们认为地市府作用不大,而省府也可能力不从心),蒙中央重视,派中央电视台直面我地采访报导,我们非常感谢,咸以为多少总会有些震动,因为现在是“不震不动”似乎成风,这一风气自然也就造成了“雷也打不动”的难局,说实在我们这些草民也是事出无奈,跨过两条母亲河,远来北京,旷时费力不算,也难免得罪基层地方官吏,但为了农民生存空间的一席之地,明知滩险,也只能新新鲜鲜讲到死的争渡。……像B(A村党支部书记)这样“官”少“管”大的吏,吏管百姓,百姓无权管吏,但官可管吏,因为权威所在,不怕贪吏不低头,所以我们村民呼请你们上官,对我村支书B立案追查。……
文本二:A村发生上访原因主要是:1、村两委班子内部不团结,个别班子成员与B书记矛盾。2、新老干部之间矛盾,原书记换届时退下来后有意见。B担任村党支部书记以来,工作兢兢业业,带领班子一班人为A村事业发展搞开发(岩场),争项目(拆解园区),总体素质是比较好的。当然当干部在处理群众的日常事务中全部达到群众要求是不可能的,所以个别群众就有意见,不能碰到一点挫折和阻力就退缩,只要是正确的、对的就要坚持下去。
文本三:关于A镇A村村民反映的该村党支部书记B存在擅自发包村公共工程,导致这些工程建设质量低劣等问题。我局根据市长的批示精神,以(2001)202号函交办A区政府。目前,A区政府有关部门已对此作了调查(根据A镇的调处情况),结论为所反映的问题与B无关。
这是关于A村事件的三种声音。A村村民越级上访的发生的确表明村庄肌体出现了反常症状,在村庄共同体内部已经集结成不同地位、结构的冲突性群体,这种紧张结构在社会行动上的表现映射了村庄的失范。
失范(anomie)是指没有行为规范和标准,或虽有行为规范和标准但不够明确甚或互相矛盾的社会结构或个人品质。[1]在标准的社会学思想史中,失范最早是由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Emile Durkheim)提出来的。涂尔干比较关注社会病态与失范问题,认为失范说明社会控制机制在两个维度上出现问题:集体意识丧失了社会规定性隐而不显;个体意识丧失了自我规定性使欲望本身凸显出来。简言之,失范意味着“社会在个体身上的不充分在场”和“社会的缺席”。[2](P29)
与涂尔干的着眼点不同,美国社会学家默顿(Robert K.Merton)则认为,对失范的分析不能还原为纯粹的集体意识问题,而应该考虑到两个重要因素:一是以文化或规范的方式描述的目标,另一种是以结构的方式描述实现这些目标的手段。文化生产目标,社会结构决定达到这些目标的手段。当社会成员尽管愿意追求这种目标却得不到制度化手段,或他们能得到制度化手段却对文化倡导的目标不感兴趣,或他们对文化目标和制度化手段都不重视时,目标和手段之间便处于失衡状态。这种失衡状态便是社会失范,以简单的话来表述即“社会所倡导的文化与实现这些目标的合法的制度化手段之间的断裂或紧张状态”。社会失范使人们体验到失范性紧张。为缓解这种紧张,便可能以革新、仪式主义、逃避主义和反叛等方式表现出越轨行为(其中,+代表“接受”,-代表“拒绝”,±代表拒绝现存价值,代之以新的价值):
适应模式文化价值制度化手段
Ⅰ.顺从
++
Ⅱ.革新
+-
Ⅲ.仪式主义
-+
Ⅳ.逃避主义
--
Ⅴ.反叛
±
±
默顿的失范研究就是建立在对上述五种适应类型的分析之上,其中“革新”与“反叛”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这一理论说明了失范和其背景的关联,往往正是特定的制度和文化背景为其提供了动力和资源。(注:参见渠敬东《缺席与断裂》中的“失范理论综述”部分,朱力等《社会学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的第十章部分。)
根据默顿的失范理论,A村村民的越级上访意味着村民以“反叛”这种适应性形式来表达对目标与手段的一种既爱又恨的反应,说明了村民的需求与普遍的价值目标有冲突,且在现有的体制环境中无法满足或受到限制,不能以正常的途径达到目的,只有以反常的途径获得。
因此,本文将采用默顿的失范理论,以A村村民的越级上访行为作为研究的起点,把村庄的社会结构与村民的具体行动连结起来,从制度-文化背景来阐释村民上访行为的动因,即普遍的价值目标对村民而言是否是可欲的?在特定的互动情景中村民是如何确定自身的价值目标?制度规范能否为村民的具体行动提供合理性的支持?目标与手段在具体行动过程中究竟是怎样出现裂痕的?通过上述的追问,我们发现,在城市化与乡村工业化的普遍价值目标之下,村民的基本诉求是生存空间与生存意义。不幸的是,村民的生存伦理遭遇严重挑战。而在村庄的秩序维系中,非治理精英的崛起与民间记忆的阐释,共同促成村民以非制度化的方式来表达其基本的生存诉求。
二、案例的背景
历史上的A市是一个传统农业区,工业基础薄弱;且地处沿海国防前线,地理位置特殊,解放以后国家的直接投资甚少,累计仅有4.6亿元,故工业经济发展十分缓慢。改革开放以后,A市解放思想,艰苦创业,开创一条适合市域的发展之路,初步建立起具有区域特色的市场经济流网,使一个比较落后的纯农业区较快地完成了工业化的初期积累,进入沿海经济较发达城市行列。其中,具有机制灵活、结构多元、民资丰厚、市场成熟等特质的民营经济,成为A市一道靓丽的经济景观。
毫无疑问,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民营经济的崛起、市场取向的改革打破了A市的自我封闭状态。从某种意义上说,民营经济的发展是由于体制变革所释放出来的活力而实现的,换言之,民营经济的发展首先得益于体制的变化,而不是产业结构的调整。对于A市社会发展来说,最重要的变化并不在于经济上已达到的发展水平,而在于正在发生的社会结构变迁。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伴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A市正在发生着重大的社会结构转型。李路路、李汉林指出,随着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以及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社会中那种高度集中和一体化的统制体制已经逐步松动,一些新的结构性要素正在逐步产生,并日益发育成熟起来。整个社会逐渐由所谓“再分配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资源分配机制的多元化和资源获得替代性的发展,使得社会的组织性结构发生极大分化。[3](P4-5)民营经济的发展,相对于国家的财产权来说,乃是构造了一个相当规模的体制外的“自由活动空间”和“自由流动资源”,它们基本上摆脱了国家或政府的直接控制,主要借助于市场机制获得其生存所需要的资源。这个相当规模的体制外的“自由活动空间”和“自由流动资源”的生成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它打破了计划体制的一统天下;更为重要的,作为一种示范的效应,它对传统社会结构产生着巨大的冲击。如果说体制外的“自由活动空间”和“自由流动资源”仅仅是为个体户、私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提供了活动场域,那实在是一种误解。市场的巨大诱惑力以及它所能带来的效益,迫使体制内不得不做出必要的调整,由此带来了计划体制的松动,出现了体制内的“自由活动空间”和“自由流动资源”。A市民营经济的发展意味着原有社会结构均衡状态被打破。在这种结构性的分离状态之下,制度内和制度外、市场规则和等级制度共存。这种制度结构的矛盾与非整和造成了两大突出的不利后果:一是要么导致群体间利益矛盾激化和冲突,要么导致群体间的地位的扩张性交易,即将本不应该进入市场的东西(如权力)拿到市场上进行交易,从而达到资源的平衡。二是导致社会缺乏正常激励机制,使人们的行为导向扭曲和非道德化。国家控制和动员能力的下降,在制度结构发生扭曲的情况下,会产生大量的“权力资本化”行为,导致资源配置的无规则和低效率,同时处在不同地位上的社会成员,其地位的位移与流动也出现无规则的变化。人们对地位和利益的相对变化的不满更加指向规则本身,并进而指向政府。如此,社会秩序的混乱、失范将不可避免。
1994年8月,国务院批准A市建制。A市规划采用环绿心组合型城市的结构形态,到2005年基本完成大城市的架构。A镇(注:2002年底,A镇建制撤消,设立A街道,但为了行文方便,仍沿用A镇表述。)处于大城市的边缘空间,属于一个不断演变的动态过程中的城乡结合部。短短数年,随着大城市域面的日益扩展,A镇经历了农村社区-新郊区-老郊区的梯次演变过程。作为城市对外扩张的前沿,A镇不但成为承担城市功能对外转移的主要载体,而且自身实现了现代工业的超常发展,成为城市辐射、带动周边地区经济发展的核心区域,成为城市经济发展中最具活力、最有发展潜力的新的经济增长点。
在A镇境内的104国道两侧,绵延8公里长的域面,数十个废旧金属市场和拆解场集成了一个颇具规模的群落。这里,数以千计的农民外出采购废旧电器电机、机械设备和废旧钢材,1万余人从事废金属物资运输、拆解、再生、利用、销售,每年拆解80多万吨废旧金属材料,成交金额逾18亿元,成为全国最大的废旧物资集散地。为了推进废旧金属拆解业的规模效应,镇政府决定实施园区战略,推动产业集聚。2000年,镇政府决定开发一个省级废物拆解园区,在A村首期征用土地约200亩,征地价格按每亩24000元总价(包括征地、迁坟、青苗补偿、劳动力安置)一揽子解决。拆解园区涉及拆建安置户157户,拆除旧房173间,征用良田60亩、果园林115亩,园区建成后,附近的近500亩葡萄园亦将不复存在。如此大规模的扩张占地,如何解决对受损村民的利益补偿,始终是一个亟待解决而且必须妥善解决的问题。镇政府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实际上已经预设了村庄的冲突与失范。为协助完成镇政府的既定目标,村党支部书记B采用“欺骗”、“暴力”等手段上演强征圈地运动。由于征地补偿机制的缺失,村民的利益补偿得不到满足,补偿款又被村庄部分地截留,村民或者迁怒于土地占用单位,采用阻碍施工、破坏施工设施等常规手段;或者把矛头指向村支书B和镇政府,进行群体上访。在2001年4月,村民连续三次到镇、区政府群体上访,反映村支书和拆解园区的问题。由于基层政府治理任务过于繁重,由于科层制普遍存在着的推诿、拖延,由于上访在实践中更多是作为国家的一种门面而存在着,其重要性不在于“一访就灵”的问题解决上,而在于提供群众诉苦的机会和留出解决问题的一线曙光上;所以,上访村民所反映的问题当然地被就地悬置,踢回A镇自行解决。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在上访精英的有效组织之下,“事出无奈”的村民“为了生存空间的一席之地”,于2001年8月下旬至9月上旬,相继走访省国土资源厅、省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信访办、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中央电视台。
三、村民的生存伦理
拆解园区建设作为乡村工业化的发展目标,为什么无法在A村顺利达致呢?村民为什么“事出无奈”?村民为什么要“为了生存空间的一席之地,明知滩险”而远来北京呢?“还我土地、还我环境”到底意味着什么呢?
斯科特(James Scott)于1976年出版了《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从东南亚农民的反叛与起义问题入手,探究了市场资本主义的兴起对传统农业社会的冲击。在他看来,贫困本身不是农民反叛的原因,只有当农民的生存道德和社会公正感受到侵犯时,他们才会奋起反抗。这种反抗植根于他们具体的生活遭遇,与生存策略和生存权的维护密切相关。因此,如果不去仔细考察各种地方性的传统和文化特质,不去探寻那些看似琐碎的农民日常行为的丰富涵义,人们对农民问题的认识便会误入歧途,就可能将农民隐秘的抵抗与积极的合作混为一谈,从而做出错误的政治、经济决策,诱发社会动乱。[4](P322)在斯科特看来,农民的道义经济学实际上是指农民的一种特殊的生存伦理。在“安全第一”的生存伦理下,农民所追求的决不是收入的最大化,而是较低的风险分配与较高的生存保障。
“生存伦理”不仅是农民的行动逻辑,而且也是他们对统治者作出政治和道德评价的原则。对负担的轻重或对“剥削”的认定,农民的检验标准通常不是许多经济学家所认定的“被拿走了多少”,而是在缴纳地租以后自己还“剩下多少”,是否足以维持家庭的生存。而且在农民看来,作为统治者的社会精英有义务和责任保障子民(农民)的生存,为此,“剩下”的部份至少应能使他们维持基本的生存,否则就是违背其生存伦理的“剥削”行为。农民所确定的这种标准反映了“一切以生存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在这种价值取向的主导下,一旦征收数量严重违背农民的“生存伦理”而使他们的生存无以为继,农民就会不顾一切地揭竿而起,从而导致“农民革命”的爆发。这种倍受政治学和社会学关注的“农民革命”,其目的并不是推翻政权,而是通过这种斗争方式让统治者关注他们的生存困境,并能采取措施保障其生存安全。[5]
在A市,环境污染已经成为“三农问题”的重要内涵,是比“农民负担”更为沉重的负担。随着环境的不断恶化和污染向乡村的转移,弱小的农民已经成为最大的受害群体。“黑色暴力”正在逐步地、以隐蔽或公开的方式对一个个乡村进行着系统的破坏和颠覆,使本已无序的农村社会更加混乱。然而,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却面临着制度的“缺席”,不仅极容易受到这种“黑色暴力”的围攻,而且在受到侵害时又难以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他们处于一种难以从威胁、侵害甚至毒杀中解脱并得到正当补偿的痛苦挣扎的危险境地。
“我们失去土地享受到的却是污染!”A村村民在土地被“剥夺”以后,他们遭遇的是生存空间的“缺席”。费孝通先生用“乡土本色”概括了中国农民群体的特点和文化特征,“乡土性”反映的是中国社会基层的特质,农民正是这乡土社会的基层。中国农民,也就是通常人们称之为“乡下人”的阶层,最重要的特色可以用“土”字来加以概括:我们说乡下人土气,虽则似乎带着几分藐视的意味,但这个土字却用得很好。土字的基本意义是指泥土。乡下人离不开泥土,因为在乡下住,种地是普通的谋生办法。……“土”是他们的命根子。[6](P6-7)可以说,“乡”、“土”既是传统农民基本的生存保障,也是其割舍不开的心理情结。当然,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高速扩张,A村的生活实践逐渐远离了乡土社会的理念。但是,凯文·林奇指出:“人类是有领域感的动物,他们会利用空间来控制人与人的交易,会维护领域的所有权以保证拥有其资源。人们对每一片土地都行使这种控制权,同样也对这里的人行使着这种权力。对空间的控制会产生心理结果,例如担忧感、满足感、光荣感、屈从感等。社会结构就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的,至少是表现了社会结构。”[7](P145)由于A市社会处于一种结构性的失衡状态之下,失土的村民既无法在陌生的现代城市空间中占有一席,而且也不能回溯到原有的传统乡村社会;事实上,他们已经成为被甩到社会结构之外的一个群体。在这个意义上,村民的“乡”、“土”情结实质上是村民对自身生存空间、领域的占有与支配权力的终极关怀。
显而易见的,村民的生存伦理的底线已经被严重地突破。生存而不是乡村工业的发展或利益最大化,组成了A村村民的生存逻辑;或者说,在严酷而强大的生存压力面前,A村村民实在无暇顾及乡村工业的发展或利益最大化。我们完全不难理解村民“还我土地、还我环境”的呼吁,生存权力本应是村民生而具有的。因此,村民联合起来的最初目的不是为了某种特殊的意识形态,他们甚至也不奢望在新的政治中心的决策过程中扮演有影响的角色;相反,他们只是渴望某种让步,以帮助他们处理社会和经济问题。农民政治活动的起始点是对外界的信任:农民不相信来日方长的许诺,只承认立竿见影的好处。[8](P179)
四、村庄秩序的维系
在A市,1980年代开始的民营经济的发展及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使得城市的生产和生活方式逐步扩散到农村,村民的日常生活世界发生着巨大的变化。“生活于现代世界的人们与生活于先前各种社会和历史时代的人们之间的差异,同使他们与久远的过去得以联结起来的那些联系相比,意义更为深远。”“在某种程度上,我们能弄明白过去的连续性如何得以在现代产生如此剧烈而又无法挽回的断裂。”[9](P37、89)从理论上说,现代性国家的建构意味着对浓厚的传统社会改造的冲动。它要求做到规则的统一和国家强力的垄断,国家要以一套建构的制度化标准把民众的生活“拉入”到国家建设的整体进程中,统一的国家意识或“普遍性知识”逐渐取代地方性知识。因此,规则化与制度化,是现代社会的主要特征之一。但是,在现代性国家的建构过程中,在统一的国家意识的全方位的“格式化”征程中,A村村民为何会采取非制度化的参与方式呢?(注:按照程同顺的解释,非制度化的参与形式,主要有行贿、越级上访、写小字报、报复村干部、暴力攻击干部和执法人员、冲击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等。参见程同顺《当代中国农村政治发展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40、254页。)村庄秩序又是如何维系的呢?
可以说,历经城市化与工业化的诸多洗礼的A村,村庄秩序的维系也已经从费孝通先生所归纳的“乡土社会”的礼治秩序、长老秩序、无为政治等形态发生了诸多转换。尽管,这种转换是非根本性的,但是我们仍然可以感悟到它所引发的深层震荡。为了阐释村庄秩序的维系,我们引入了三个相互联系的维度:统治权力、村庄权威与民间记忆。
1、统治权力
在韦伯(Max Weber)那里,统治曾经被表述为一种事实,即统治者的一种宣告了的意志影响其他人的行为,使他们将其意志内容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10](P269)在此,我们将统治权力作为表示村庄社会中自上而下的命令性的控制关系的支配因素。由此,统治权力的拥有者是村庄的治理精英,他们掌握着村庄正式权力资源,被村民称为村干部(包括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成员)。
在新体制下,处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村庄的地位凸现,村干部扮演着政府代理人和村民当家人的双重角色。由于村干部将两种角色寓为一体,因此便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身份上的冲突。[11](P5)在“送法下乡”的过程中,作为国家权力机制“标记”的村干部,便自然而然的成为了国家权力与地方知识之间的互构媒介。同时,正如知识所具有的两面性和权力流变的可能性,使得村干部所拥有的知识也具有另一种危险,即弱化国家的正式权力在乡土社会的运作。[12](P44-48)这就是村干部的双重角色的冲突。在这种双重角色的冲突选择中,以村党支部书记B为核心的村干部整体上扮演了政府代理人的角色。在村政运作(强征圈地运动)中,干部的象征性符号资本与个人影响力已丧失可资利用的资源地位,而国家的强势话语霸权、组织化暴力则构成村庄治理的背景,这种强势支持最具体的表现为镇政府的支持。在“谁阻止,就抓谁”的话语霸权和暴力危险下,村干部取得了暂时的优势,村庄似乎又恢复了往常的平和的图景。但是,这种表面上的平和图景实际上却蕴含了国家权力的运作与村庄及村民的政治命运间无法调适的冲突和激烈对抗的现实隐患。单纯地依靠形式上的暴力与强制是无法消解村庄内部的冲突根源,相反地,只会愈发加深日益严重的村庄内部的裂痕。而且,更为严重的是,由于镇村干部处于同一阵营之中,监督制度的欠缺和形同虚设,对村民来说已经不存在有效的制度救济途径,如此,制度外的活动乃至对抗性的非法暴力将不可避免。因此,统治权力渐渐由村庄秩序的维护者转而变成村庄失序、失范的重要因素。
2、村庄权威
韦伯把权威分为三种:神异性权威(charisma)、传统权威(traditian)、科层式权威(bureaucracy)。“神异性权威”,指的是个人利用创造对众人的福利以获得声望,从而具有一定的支配力量和尊严。由于此种权威不经政府界定和干预,因此韦伯又称其为“自然权威”。“传统的权威”,指的是某种制度在长期的存在中,逐步获得公众的承认,成为具有象征力、道德和行为约束力的存在。“科层的权威”,其力量来自于正式的官府以及工作单位上级的任命,以行政等级为其存在的基础,涉及制度的建制,因此是官僚式的。[13](P260)韦伯关心的是传统社会如何向现代社会转变的问题,因此,他过于注重社会中正式制度的演变,而忽略了在非正式制度中民间权威的存在及其重要角色。由于民间权威的力量的产生更多的是人们心理因素的作用,相对权力而言,人们心甘情愿地服从民间权威的意志。在A村中,费孝通先生所说的那种“长老统治”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消逝。传统型的权威,如宗族内的族长、长辈的地位已经大大下降,无法成为村庄秩序的维系者。根据制度安排,村干部尤其是村支书和村主任理应成为村庄社会的权威。然而,由于过度承担国家权力的代理人的角色以及普遍存在的腐化问题,他们的支配出现了合法性危机,于是他们只有权力而没有了权威。
根据仝志辉、贺雪峰的研究,当前村庄权力结构的突出特点是非治理精英的崛起。促成非治理精英崛起有两个因素:一是乡村关系的性质。国家在推行现代化过程中,层层的压力型体制使村庄治理精英被挤在最艰难的境地。这时,非治理精英和村民因利益而进行抵制,这种抵制可能无力影响乡镇决策,却构成了治理精英行使权力的障碍。二是村民的政治无力感。村民接受政治信息机会较少,利益表达渠道狭窄,社会关联链条过短,组织化水平偏低,进一步增加了他们在政治事务中的无力感,村庄非治理精英因此成为他们不可多得的利益代言人。[14]值得注意的是,在A村,崛起了以前任村干部为主体的非治理精英。他们拥有较一般村民更为先进的知识结构,因此掌握了话语权力的优势。在一般村民的眼里,他们是“见过大世面的人”、“与镇干部打过交道”。他们既熟悉地方知识,又对国家权力运作的规则也比较了解;既可以一针见血地揭露村干部违法违纪的要害所在,又可以采取有效的方式来保护自己。因此,以前任村干部为主体的非治理精英,由于个人品质与智识能力的非凡,成为韦伯所说的神异性权威。他们在村民的集体行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村庄秩序的维系举足轻重。
3、民间记忆
我们用“民间记忆”来指称乡土社会中的村民对道德伦理规范、习俗、惯行等的体认以及对国家法的理解,即在特定时间和条件下对习惯法、国家法的体认而形成、提炼的地方知识系统。(注:本文使用的“地方知识”就是吉尔兹的“地方性知识”,一种排斥普适性的具体知识信息系统。参见吉尔兹《地方性知识——阐释人类学论文集》(王海龙、张家宣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梁治平认为,国家法是“可以被一般地理解为由特定国家机构制定、颁布、采行和自上而下予以实施的法律”,而民间法主要是指“这样一种知识传统,它生于民间,出于习惯乃由乡民长期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中显现,因而具有自发性和丰富的地方色彩”。“它们可以是家族的,也可以是民族的;可能形诸文字,也可能口耳相传;它们或是人为创造,或是自然生成,相沿成习;或者有明确的规则,或者更多地表现为富有弹性的规范;其实施可能由特定的一些人负责,也可能依靠公众舆论和某种微妙的心理机制”。(注:参见梁治平《民间法、习惯和习惯法》、《习惯法和国家法》,载《清代习惯法:社会和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所以,国家法提供的是一个概念和逻辑的世界,而民间法描绘的世界则更接近村民生活的“日常生活世界”;国家法是一个充满权利、义务和责任等符号的世界,而民间法则是一个充满风俗、习惯、仪式等符号的世界。
伴随着国家法律制度对乡土社会的“格式化”改造,民间法遭遇了前所未有的重创,传统乡土社会的宗法伦理秩序结构开始逐渐解体。但值得注意的是,固有的民间法并非不堪一击,当现代性的国家法律制度摧毁其制度外壳的同时,渐趋式微然又挥之不去的传统在一些新生的习惯法和非正式制度的支持下开始隐退为内化的观念形态,进而顽强地生存下来。因此,一个不同于正式制度所构想和建构起来的民间秩序是存在的,民间记忆和民间知识并不因为它们是传统的就一定是落后的和不合理的。民间调解所依循的原则,更多的不是出于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而是乡土社会日常生活的内在逻辑,是村民所了解、熟悉、接受乃至于视为当然的知识。[15](P430)
因此,国家法在向乡土社会渗透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经历着某种知识上的转换。国家法正被乡村的地方知识悄然地重新阐释,它们被消化于庞大的、极具惰性的地方知识之内并以民间记忆的方式得以运作。若自上而下灌输给村民的国家法,尚未内化为村民自己的知识,则这些令村民感到陌生的新知识,未必成为指导村民生活和解决问题的有效准则。换言之,国家法在乡土社会是否成活和产生效用,不是也不可能完全依靠国家的强力就可实现;国家法得回溯民间,接受乡土社会的检验和评判。
“……而贪贿本就隐蔽,天知、地知、你我知,取证困难。……”
“……XXX一手遮天也村民奈何不得,决非偶然……”
“……村民XXX因阻止洋垃圾场在我村的开工,被当地公安以‘扰乱企业正常秩序’为名,治安拘留11日处罚,本欲行政起诉,但鉴于‘恶龙斗不过地头蛇’,且行政诉讼胜诉率微乎其微,搞不好反遭报复,只好作罢。可见法治缺德,民不堪法。……”(注:摘自A村村民的上访材料。)
以上就是村民向我们展示的民间记忆,它作为一种地方知识在乡土社会中被不断地动用,并因时间传承、保存而最终形成为某种既定的社会记忆、集体心理。由此观知,村民往往不是通过对法律制度的条文细节的熟悉和记忆来掌握国家法,而是通过对法律制度运作的效果和亲身的观察体认,从习惯上、心理上接受,从而形成民间记忆,这种知识尽管模糊但却是根深蒂固的。
我们注意到,村民不是不想运用国家法来解决纠纷,而是“担心官官相护,法律不公正,讲关系,讲势力”。陆益龙通过对六个乡镇的3000名农村居民的问卷调查分析,认为,中国广大的乡村社会,其结构和文化则给法制化设置了特殊的背景和条件,这种条件的突出特征就是:农民对法制敬畏而支持程度低。在农民的心目中,法律是神圣的,但在意向和行为上,他们并非能毫无保留的支持。[16]村民对国家法的支持程度为何不高呢?民间记忆为何不能完整地体认、接受并运用国家法呢?从A村来看,原因主要是:
一方面,现代性的法制是一种“格式化”的法制。它运行的惟一标准“图纸”是国家正式法律和标准法理,它所理解和建构的事实是依法认定的法律事实,而非村民日常生活世界中的完整意义上的客观事实。所以,面对格式化的证据规则的考量,村民只能感叹“取证困难”、“奈何不得”、“胜诉率微乎其微”。
另一方面,现代性的法制无法支持和理解村民的行事逻辑。作为一种舶来品,现代性的法制使村民感到文化上的隔阂和难以沟通。“随着法律职业化专业化以及大量复杂的法律术语和耗费时间与财力的程序,随着法律逻辑与社会逻辑的不相符,法律活动变成一个普通人除了依赖于法律专门人员之外无法也没有时间涉足的领域”。[17](P144)而村民熟悉的则是与之生活息息相关的生活伦常,故由此感叹“法治缺德”、“民不堪法”。
在村民的知识体系中,镇政府、派出所、法庭等就是国家法的代表者,也是国家权力的象征符号。所以,对权力机构及权力行使者加诸他们身上的不公,他们所采取的救济途径就是以权力来制约权力——通过越级上访,由高层领导来纠正,而不是通过法制化规则来运作。因此,与国家法的外生性不同,民间记忆是直接源自于村民的具体生活实践和传统解读,作为村民的共同知识和生活逻辑深植在他们的内心深处,从而成为村庄秩序的主要维系力量。
五、结论与讨论
A村村民上访的故事为我们理解变迁中的乡土社会的村庄结构和村庄性质提供了极其丰富的素材,也为我们进一步理解村庄结构如何建构村民的行动提供了生动的图景。在默顿看来,失范是文化结构和社会结构在个体身上呈现的一种紧张状态。具体而言,文化结构承载的是普遍的观念、理想和价值,而社会结构则通过身份角色等方式确定某种行动是否被正当的规范所控制。[2](P55)在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过程中,整个社会要从一个以农村为主的社会转变为一个以城市为主的社会。这种转变在A村遭遇到较大程度的阻隔与抵制,无法顺利实现,而且也将不会继续保持一个以农村为主的社会,因而形成一个“断裂的社会”。在这种断裂社会中,其不同的部分几乎是处于完全不同的时代,不同社会成分的诉求共存在一时,而这些诉求本来是应当属于不同的时代的,他们之间也无法形成一个整体的社会。也就是说,整个社会是分裂的(不是在政治的意义上,而是在社会的意义上)。[18]因此,断裂社会的结构性失衡导致了村庄的紧张状态以及由此产生的村民的种种社会冲动力量。在“规划的社会变迁”中,这种社会张力所形成的巨大的冲击力必将释放出来。作为社会系统来说,提供某些制度化渠道,让村民宣泄不满情绪,释放紧张能量,这是非常必要的。
而上访承续着国家在土改时期发明的诉苦技术,是1949年后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日常生活的制度化、常规化的渗透方式。1949年后,由于科层化片面发展的现实与人民民主的理念、广泛的社会动员与稳定的社会秩序之间构成了某种内在的紧张关系,通过上访声讨形形色色的“官僚主义”、解决各式各样的“遗留问题”的“委屈式诉苦”就成为化解这种紧张的一个重要途径。[19](P315)“农民要使自己的具体问题纳入政府解决问题的议事日程中,就必须不断运用各种策略和技术把自己的困境建构为国家本身真正重视的社会秩序问题。这种问题化的技术既体现在上访的话语实践中,更体现在与之相联系的非话语实践层面。”[19](P317-318)在上访过程中,村民综合运用了“诉苦”、“诉诸传媒”、“纠缠”的问题化技巧,运用非常“夸张化”的话语来建构自身的生存困境,并尖锐地控诉了危及村庄社会稳定的官僚腐败问题与生存环境危机。尽管从文本二、三的内容来看,村民的诉求并没有得到完整地、彻底地解决,但是,A镇的党政主要领导被调整,B从村支书的位置上下来,村庄的失范性紧张得到一定的修复。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上访作为一种释放社会结构性张力、排泄进攻性冲动的“安全阀”制度,(注:在A市的《关于依法规范上访秩序的通告》中,我们看到,上访已经由公民的基本权利蜕变为公民的义务;更为严重的是,在实践中,政府总是将上访尤其是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与社会稳定挂钩。)具有重要的正面功能。在社会系统中,上访制度可能使冲突群体保持相当的独立性和明确的边界,有利于保持社会各要素之间的平衡,促进社会的分化与整合。而且,上访制度有利于社会稳定,在冲突过程中,群体之间的敌对情绪得到宣泄,反面的观点得以表达出来,这使敌对情绪者得到心理上的安慰,不至于使冲突上升到无法化解或尖锐的程度。因此,村民的上访不仅在于它通过这样一种反叛形式引导着制度发生局部变化,而且也在于它可以从日常的生活逻辑内部生产出变革的力量,彻底改变现有的权力分布和格局,创造出新的“权力/知识”体系。
在断裂的村庄社会中,存在着一种多重知识、多重秩序并存的格局,虽然沿袭千年的传统社会构造已逐步解构,但是,新的现代性的社会组织尚未建构。在这样一个特殊时期,国家法显得孤掌难鸣,它需要借助道德、习俗的力量将其潜移默化于村民的心中,成为村民的“民间记忆”。
但是,从国家法强力的“格式化”征程来看,国家法终究不可能放弃其话语霸权的本色。迈向现代性国家的路途虽无可避免要在国家权力与民间权力之间出现妥协状态,甚至这种妥协还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可是从现代性国家的理论推导,民间权力是无法最终阻止国家权力对其的渗透和控制的。因此,处于渗透、解构的包围之下的民间记忆应当向理性规约之下的法律信仰置换。所谓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指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20](P16)由此可知,法律信仰所强调的是主体对法律的心理认受和外在行为忠诚法律双重层面的高度结合。而民间记忆所携有的初步自觉性已经为法律信仰的进入打开了方便之门。但是,这种民间记忆的转换之路,仍是一个充满着曲折的斗争和妥协的自我演进过程。法律信仰的养成需要引导,也需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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