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自治:城市基层民主的实践_居民自治论文

居民自治:城市基层民主的实践_居民自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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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村民自治”到“城市居民自治”

继村民自治之后,城市居民自治越来越受到各界关注,这实际上是城市改革日益深入 的结果。正如村民自治反映了农村改革所要求的农村治理模式的转换,城市居民自治制 度也是城市改革所造成的城市管理体制转换的需要。不同的是,居民自治制度是嵌入在 “社区”背景中展开的。相对来说,村民自治较为单纯,它仅需要在原有的共同体基础 上,利用原有的组织资源进行制度创新;而居民自治制度则缺少一个明晰的共同体边界 ,它既需要制度创新,又需要新的组织资源,而这都必须基于新的社会空间,需要相对 紧密的共同体。因此,村民自治的核心概念是村民自治与村委会,而居民自治的概念却 是居民自治与社区。换句话说,前者更强调村委会领导下的村民自治,而居委会是否具 有村委会的角色就颇成疑问。在社区尚未在理论上与实践上得到清晰界定的情况下,嵌 于其中的居民委员会自然也处于实际上的不确定状态中,它反映在各地不同的社区建设 模式中。

从“社区服务”到“社区建设”

改革后的居委会的发展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在社区服务阶段,伴随着社区地位的 提高,社区事务的增多和城市管理体制的变革,居委会作为街道办事处下级部门的定位 一度得到加强和正规化。协助政府完成城市管理事务使其不堪重负,同时也使其组织与 人员进一步行政化。因此,各地居委会的组织、经费、人员等都逐年得到改善;二是目 前社区建设阶段,由政府主动推动的居民自治制度的试验性改革,它的实质仍然是由改 革所带来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所决定的。随着改革的向前推进,具有相对自主性的社会空 间不仅成为可能的现实,更成为一种必要。与此相对应,居委会的社会组织身份就必须 被凸显,从而为基层民主建构组织与社会基础。

来自于政府的设计推动

就政府来说,对社区建设及居民自治的强调更多地来源于改革所造成的现实压力。改 革的逻辑要求改革的持续与深化,这一要求造成对原有的社会支持系统的压力,它所表 现出来的是种种社会问题的涌现,如福利问题、社会保障问题、就业问题等。但计划经 济和福利国家的教训已经显示由政府全权处理这些问题并不明智,而改革也使沿续过去 那种国家全面承担的方式不可能,这是政府热衷于社区服务进而热衷于社区建设的现实 驱动力,也是社区表现为政府主导的原因。然而,由于原来国家社会一体化的模式的实 质是国家对社会的吞没,它的结果是国家将社会的大部分功能纳入自己的羽翼之下,使 原来就不发达的社会功能进一步萎缩、弱化,所以,当国家想卸载无法承担也不应承担 的重负时,当社会资源多元化从而导致社会资源利用的失控及社会价值多元化时,它不 得不先培育出社会的力量,在此基础上推行居民自治。因此,目前以居民自治与基层民 主为价值导向的改革的驱动更多地来源于政府的推动而不是居民和居民自治组织自身。 居委会制度变革、运转方式的民主化等等都主要由于政府的设计推动而不是出于自身的 要求,甚至许多居委会基本上是因为“上面的要求”才不得不进行选举改革、制度改革 的。

渐进的民主发展之路

事实上,不论门由谁来开启,关键的是社区和居委会被推到了前台,它们不再仅仅是 国家利益的代言人,而是社区自主整合机制中的主体,这就为相对独立于国家的社会开 启了大门。其实,通过“自上而下”的途径推动民主建设是后发现代化国家的普遍做法 。这种依靠行政强制力推进民主的方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随着民主的演进,随着 民主意识的深化,最终会让位于依托经济力量发育,逐层培育社会民主意识“自下而上 ”的方式,“实现由消极民主向积极民主的转变”。这实质上标示了一种以经济发展为 原动力,基层民主为推动的渐进式的民主发展之路。

事实上,目前一些城市在以居委会为中心建立基层民主的各种管理形式的过程中,基 层民主所呈现出的优势为它的发展获得了极大的推动力。据上海有关部门与人员的总结 ,认为这种管理好处有三:一是降低了管理成本。二是减少了政府与居民的矛盾。政府 原来事事冲在第一线,也就把自己置于可能与居民形成直接冲突的位置,而引进居民民 主管理,政府仅充当仲裁者,显然有利于政府与居民的关系。三是提高了居民的参与热 情,当民主真正成为事实时,居民中所蕴藏的参与热情就会被焕发出来。而参与程度的 提高又会使民主管理更加有效,并进而使自身的存在获得更多政府的认可与支持。当这 种民主的形式一旦制度化、内在化,作为城市管理的手段的基层民主就可能开辟出更广 阔的空间。

城市的基层民主

就社区层面来说,要发展完善居民自治制度,要使居民自治组织的居委会成为社区的 自治主体,担负起基层民主建设的重任,居委会就必须以社会组织的方式运作,这里更 重要的恐怕是社区居民的认同与参与,是如何凭借原有的资源成功地经由居民的利益需 求将居民集合在这一组织之下,使居委会真正成为社区的居民自治组织,发挥其在社区 中的社会职能和基层民主作用。在其中起关键性作用的应是居民对这一组织的权力以及 这一组织在社区的组织体系中的地位。这两者是相互联系的,居委会独一无二的地位正 来源于它在居民和政府中两方面所具有的身份和地位,作为一个自治组织,它所具有的 民间权威是政府在各种组织中对其格外青睐的原因之一,反过来,这种与政府的特殊关 系又可以促进其在居民中的权威,从而使其发挥独特的作用。原来的主要问题在于,国 家对社会的侵吞使居委会更多地以政府代理人的身份出现,从而丧失了其作为社会权威 的一面,而这并不符合政府的主观愿望。这一组织是作为旧社会权威的替代物被创设的 ,但仍是以社会权威的身份出现的,只是在国家强势力量所引领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 下,这一身份只具有表面上的含义,其权威更多地来自于国家或政府认可,从而日渐丧 失了居民对它的认同。而要成为社区中最具作用的自治组织,必须获取居民的权威认同 ,而这又取决于居民对这一组织的权能的落实。“如果说社区是为了表明对共同关心的 问题的普遍情感,那么它必须通过人们共同参与的活动表现这些共享的价值”。另一方 面,这些共享的活动也必须能在现行的框架结构 内获得政府及各方面的认可与接洽。这在国家主导的社区建设中就尤其重要。正是居委 会具备的这一历史资源使它具有超出社区中其它任何一个群众组织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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